珠海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珠海商事登记自助服务系统
珠海主体库企业用户操作手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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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主体库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一、企业注册1.打开主体库网址,点击新用户注册,进入注册页面:2.注册类型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时,注册页面如下,且“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只可输入社会信用代码,例如注册企业:北京市开心麻花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信息填写,点击注册3.注册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时,注册页面如下,根据提示填写注册信息,例如注册自然人:张三,点击注册4.注册类型为“境外企业”,注册页面如下,根据提示填写注册信息,其中“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不做限制,例如注册外企:美国ABC有限公司,点击注册5.注册基本账号之后,点击登录系统,进入系统,点击完善信息--(主体库-企业注册/主体库-自然人注册)-(企业信息修改/自然人管理)-注册,备案企业/自然人信息5.1备案企业/外企信息,当企业类型选择“产权公开招标_招标代理、产权公开招标_委托方、政府采购_招标代理、政府采购_采购人、建设工程_招标人、产权竞价_委托方、土矿_委托方”时,备案企业信息只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如下图5.2备案企业/外企信息,当企业类型选择“建设工程_招标代理”时,备案企业信息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和专业技术人员,如下图5.3备案企业/外企信息,当企业类型选择“土矿_竞买人、产权公开招标_投标人、产权竞价_竞买人、政府采购_供应商”时,备案企业信息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和银行账号,如下图5.4备案企业/外企信息,当企业类型选择“建设工程_投标人”时,备案企业信息需要填写基本信息、企业资质、银行账号、专业技术人员,如下图5.5备案自然人信息,备案页面如下:6.此处以备案“建设工程_投标人”为例,当只备案了基本信息,其余信息未填写就提交审核,页面会做提示,根据提示填写相应的模块,其中,银行账号有且仅有一个主账号,且必须有一个主账号才可以,具体如下图:当所有信息都填写正确,点击提交审核,提交成功,如下图:6.1在企业暂停列表处均可以查看到暂停的列表信息,如下图:二、企业暂停恢复2.1企业的暂停恢复可由企业发起,企业发起时,需要管理员人员审核。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0e2acf8b307e87100f69685.png)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2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和督促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
第八条商事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经营场所;(三)商事主体类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姓名;(五)商事主体的出资额;(六)投资人姓名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登记事项内容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商事备案事项包括:(一)章程(协议);(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四)公司秘书的姓名。
珠海商事登记专题之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第一张商事登记营业执照
![珠海商事登记专题之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第一张商事登记营业执照](https://img.taocdn.com/s3/m/567a903843323968011c9290.png)
珠海商事登记专题之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第一张商事登记营业执照3月1日,在《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当天上午8∶30,珠海市市长何宁卡亲自到珠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大厅为珠海金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颁发了商事登记营业执照。
这是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第一张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标志着该《条例》进入实际实施和操作阶段。
同时,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郑勇明、珠海市副市长王庆利还分别为南通四建集团珠海工程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沿海绿色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商事登记营业执照。
随后,何宁卡市长还现场登陆了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所发商事登记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公示信息。
据了解,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改革建立起“宽进”的登记制度体系和“严管”的监管制度体系。
我市使用珠海市商事登记业务系统平台进行商事主体的登记工作,该平台是保证“宽进”目标实现的有力支撑。
而要实现“严管”,需要开发建立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该平台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也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已列入我市“两建”工作重要内容,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建设,并于3月1日当天正式开通运行。
据了解,《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使得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相关改革和创新工作,具有了特区立法的支撑,取得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广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实践,将为广东省的“两建”工作深入开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该项改革实施后,将有利于珠海全面深化经济领域改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系,提高珠海市招商引资的吸引力,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珠海经济特区经济发展腾飞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发展环境。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e1238c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06.png)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珠府办函〔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正文(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16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实施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第三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事主体名称不再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
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名称以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由其章程(协议)、申请书确定。
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四条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欺骗、误导公众。
第五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并对其申报名称及名称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字号应当置于组织形式之前。
行业表述应当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七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冠以本市、市辖区(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第九条商事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项目,具体用语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十条商事主体名称的组织形式应当反映其选择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常见问题
![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常见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723722e4f121dd36a32d826a.png)
实用文档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常见问题2017年9月1日目录一、业务办理咨询问题 (4)1.1多证合一”登记模式可通过窗口或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办理吗 (4)1.2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是什么 (4)1.3目前哪些商事登记业务能全流程网上办理 (4)1.4如何申请办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 (5)1.5如何申请办理非全流程商事登记 (5)1.6是否有限定谁担任经办人 (5)1.7同一个经办人是否有限制只能办理一家公司(一笔)业务 (5)1.8非全流程业务办理,相关材料申请书在哪里下载 (5)1.9业务申请提交后审批时间 (5)1.10对业务审核时间/结果有疑问 (5)1.11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通知书在哪里打印 (5)1.12如何领取营业执照 (6)1.13补照审核通过后,带什么资料去领取营业执照 (6)1.14如何打印公司章程 (6)1.15印章刻制许可证是否有有效期限,如何补办印章刻制许可证 (7)1.16如何查询印章店地址 (7)1.17咨询/上班时间 (7)二、数字证书问题 (7)2.1如何办理个人数字证书(U盾) (7)2.2外籍人员(非大陆的)如何办理数字证书 (7)2.3本地企业如何办理数字证书 (7)2.4公司数字证书可以办理业务吗 (8)2.5哪些银行的数字证书可以使用于商事登记注册 (8)2.6外地办理的数字证书是否可以使用于商事登记注册 (8)2.7数字证书被锁定,如何解锁 (8)2.8数字证书过期,如何续期 (8)三、用户登录问题 (8)3.1商事主体注册系统用户登录方式 (8)3.2检测不到数字证书(U盾) (9)3.3数字证书登录用户,提示证书无效/签名失败/验证异常 (9)3.4首次用户登录绑定数字证书提示:账号信息与证书颁发者信息不符,无法绑定 (9)四、设立登记问题 (9)4.1如何网上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 (9)4.2名称自主申报时,页面提示:您已经超出今天的访问次数,请明日在使用! (10)4.3如何名称自主申报 (10)4.4名称申报种类说明 (10)五、变更登记问题 (10)5.1如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例如:变更公司名称、地址、法人...) (10)5.2如何办理商事主体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11)5.3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用户【XX】正在用该企业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业务! (11)5.4变更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当前企业不存在或非正常营业!或不是吊销企业! (11)5.5变更登记提示:您未领取税务联合登记证 (11)5.6如何办理清算组备案 (12)六、注销登记问题 (12)6.1如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12)6.2注销登记提示:您未领取税务联合登记证 (13)6.3办理注销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用户【XX】正在用该企业办理市场主体注销业务! (13)6.4注销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当前企业不存在或非正常营业!或不是吊销企业! (13)6.5注销登记提示:您未领取税务联合登记证 (13)七、预约问题 (13)7.1如何预约 (13)7.2网上非全流程预约如何撤销 (13)7.3进入预约时提示有2个以上预约业务未办理不能再预约 (14)7.4在预约时间之前到窗口作废或撤销办结流程,仍无法预约第三个业务 (14)7.5进入预约时提示失约已达到限制次数(两次),无法预约 (14)7.6进入预约时提示:所选日期当天此大厅该业务类型暂无可预约时间段! (14)八、PDF签名提交问题 (14)8.1哪些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14)8.2 PDF申请书是否有限制全部人员使用同一银行的证书签名 (14)8.3检测不到数字证书(U盾) (14)8.4自然人如何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15)8.5全流程办理,申请表公司签名域用什么证书签名 (15)8.6一照一码设立登记PDF电子表单是否涉及公司签名 (15)8.7如何打开证书驱动,查看U盾的序列号信息 (15)8.8驱动已经检测成功证书,无法注册证书成功 (15)8.9数字证书已经成功签名,再次使用无法检测到数字证书 (15)8.10数字证书签名后,证书被锁,证书已经更换,如何处理签名 (16)8.11 PDF申请书签名/提交有没有时间限制 (16)8.12如何查看PDF申请书存大小/图片大小 (16)8.13电脑没有联网的情况下,是否能签名和提交PDF申请书 (16)8.14 PDF表单打开阅读器闪退 (16)8.15下载PDF电子表单无常打开,显示是英文乱码:please wait..../打开是文档格式,不是PDF阅读器格式,无法签名/PDF申请书,点击签名域没有反应,导致无法签名 (16)8.16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时提示:签名时发生错误!windows加密服务提供的服务程序,错误代码xxx (17)8.17证书(UKEY)无法签名,提示是否成功连接UKEY,请重新确认! (17)8.18证书(UKEY)无法签名,签名保存时提示“签名时发生未知错误” (17)8.19提交PDF表单提示:签名失败,原因主机返回与数字证书信息不一致 (18)8.20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提交PDF表单提示:提示法人证书代签公司签名,信息无法验证通过 (19)8.21 PDF申请书已经使用数字证书签完名,点提交后仍提示没签名 (19)8.22提交过程中出现错误:连接服务器时出现问题 (19)8.23提示法人/公司被当地税务局纳入非正常户 (19)8.24签名错误,如何删除签名 (19)8.25如何验证有效签名 (19)九、其他咨询解答 (20)9.1其他咨询解答 (20)9.2业务办理材料下载网址 (20)9.3各办事服务大厅地址 (20)一、业务办理咨询问题1.1多证合一”登记模式可通过窗口或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办理吗答:有些业务可以,有些业务类型暂时不可以。
珠海商事登记专题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珠海商事登记专题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https://img.taocdn.com/s3/m/bf5a1756312b3169a451a490.png)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申请书
商事主体名称:
注册号:
申请换照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并承诺本次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及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商事主体
经营范围
授 权 委 托 书
受委托人姓名: 委托事项:申请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受委托人的权限:
1、提交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
2、领取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盖章或签名:
受委托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年月日
商事登记机关意见表
按《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同意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经办人签字:受理日期:年月日
核准人签字:核准日期:年月日
核发营业执照情况记录表
发照
信息
发照人签字:
领照信息本人经授权领取营业执照。
领照人签字:。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76391e2240c844769eaee3d.png)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查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
(二)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
(四)备案。
(五)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示商事登记业务范围。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分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四大类。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类型,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第九条在珠海经济特区内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一)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珠海商事登记专题之商事主体(补、增、减)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珠海商事登记专题之商事主体(补、增、减)发营业执照申请表](https://img.taocdn.com/s3/m/4e0fb7dc28ea81c758f57891.png)
商事主体(补、换、增、减)发营业证照申请表商事主体名称注册号原发证照正本份,副本份申请(补、换、增、减)发的理由□遗失□毁损□增加副本份□减少副本份□其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签名:(盖公章)年月日遗失声明粘贴栏(补、换、增、减)发证照份数正本份,副本份领照人签名领照日期发照人签名发照日期注:企业申请换、增、减发营业执照时,如同时变更登记事项,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一并申请,不另填此表。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 办理(商事主体名称)□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 □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 □同意□不同意修改商事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4.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 □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备案、证照管理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2。
珠海市商事登记条例管理办法
![珠海市商事登记条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071b8737375a417866f8fa0.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实施和维护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二)股权出质登记;(三)备案;(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五)迁移登记;(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第八条对下列事项,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投资人姓名、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四)合伙企业: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约定的合伙期限、委派代表;(五)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商事主体类型、经营场所地址、负责人;(六)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5e075c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26.png)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95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95号《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4日起施行。
市长何宁卡2013年6月14日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查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c60e0e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62.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珠府办〔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5〕1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4日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事主体“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将由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分别为商事主体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将商事主体相关信息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实现多部门信息推送、信息认领、数据共享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7453191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bd.png)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2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和督促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
第八条商事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经营场所;(三)商事主体类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姓名;(五)商事主体的出资额;(六)投资人姓名及其出资额。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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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3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3【实施日期】2012.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3号)《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3日八届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2012年5月24日起施行。
市长何宁卡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料真实。
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第六条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
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第二章商事主体资格第七条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经营场所;(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商事主体类型;(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
第八条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6d4daf6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50.png)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八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八号《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9日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三章服务与监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深化“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珠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流程
![珠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eaf30d2f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ca.png)
珠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流程在珠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换个负责人,这可不是件小事哦。
说实话,这个过程就像做一道难度不小的家常菜,稍微不小心,就可能煮成一锅稀粥。
不过,别担心,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个变更的流程,轻松又幽默,保证让你在这个过程中不会感到枯燥。
咱们得明白,为什么要换负责人呢?可能是因为原来的负责人不想再折腾了,或者是要搬到别的城市发展,甚至可能是想把店铺交给更合适的人来经营。
这种情况,在珠海这个充满机遇的地方可不少见。
要知道,珠海可是个年轻、有活力的城市,谁不想在这里闯出一番天地呢?换负责人之前,首先得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别想着来一场临时抱佛脚。
得提前准备好新负责人的身份证、照片,还有原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想象一下,如果到时候发现材料不全,那就真是要哭笑不得了。
没准备好就去办理,简直是自寻烦恼!所以,还是提前把东西收拾齐全,心里踏实,做事情也顺手。
然后,咱们得去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听上去很正式,其实也就是个提交材料的地方。
到那儿,最好提前查清楚工作时间,不然等到大门紧闭,岂不是白跑一趟?一到那儿,工作人员会热情地接待你,毕竟大家都是为了更好地生活不是吗?不过,要是遇到长队,可得做好耐心等候的准备。
想想你心目中的美味火锅,值得等嘛,对吧?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把材料一一递上去,记得要礼貌哦,毕竟人家在帮你。
通常情况下,工作人员会对你的材料进行审核,看看有没有问题。
这个过程,可能会让你有点紧张,但其实也没什么好担心的,材料齐全就没问题。
若是有啥不合格的地方,工作人员会告诉你怎么修改。
听着就像是教你怎么做菜,毕竟每个人都是在不断学习嘛。
通过审核之后,就会发给你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记住这份纸儿很重要哦,后续的事情都得靠它。
你可能会等上几天,期间可以去喝喝茶,或者逛逛珠海的美丽海岸,放松一下心情。
毕竟,事情在办理,心态要放平和,别让自己太紧张。
等到时日一到,你就可以再去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https://img.taocdn.com/s3/m/f4cf1ad9f90f76c661371a41.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2014]3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1【实施日期】2014.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4〕3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1日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相关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是指2013年3月1日之前已经在珠海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及2013年2月28日之后从珠海市外迁入的市场主体,依法向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2013年2月28日之后从珠海市横琴新区迁入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市场主体,按照本办法关于从珠海市外迁入的营业执照换领规定执行。
第三条商事登记机关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换照工作便利化。
第四条下列市场主体应当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二)内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四)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五)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六)个体工商户(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行政区、台湾地区在本市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在珠海市登记。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1e05a9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f.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珠府办函〔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13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日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暂行办法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活动。
第三条【全程电子化定义】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是指申请人申请“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时,登录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珠海易注册,按照珠海易注册的提示和要求填写、上传相关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商事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登记服务方式。
第四条【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本办法所称申请信息,是指申请人根据珠海易注册的提示及要求,填写、上传的电子信息。
本办法所称申请材料,是指申请人将前款电子信息打印的纸质材料。
通过填写生成的电子信息,打印后应按照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进行签署;通过上传形成的电子信息,应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申请材料打印件上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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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书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一、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确认(□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信息,并承诺本次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及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兹委托指定代理人作为经办人申请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事宜。
(代理权限:□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代理期限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①:
申请日期:年月日商事主体名称:注册号:
商事主体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信息
姓名联系方式
(手机)
证件类型
及号码
指定代理人签名:指定代理人联系方式:
①
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本人签字,其他企业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人(本商事主体)签署的《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书》;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办人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或经营者的,提交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申请人委托办理的,提交指定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受委托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说明:
1、本申请书仅用于确认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的信息,如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不适用本确认书。
2、《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书》可以通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下载或者到商事登记机关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