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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法律研究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法律研究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法律研究摘要:婚姻家庭纠纷是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不和谐现象,在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和原则,通过法律途径达成妥善解决。

本文就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法律法规,程序,原则,解决正文:一、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现状1.婚姻家庭纠纷频繁出现,涉及面广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矛盾的重点区域,频繁出现,涉及范围广泛,从夫妻感情矛盾,到家庭财产问题,再到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都会引发婚姻家庭纠纷。

2.处理方式单一,缺乏科技创新目前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主要采用传统的司法方式,申请离婚、分家产、抚养费等,但这种方式效率低下,时间周期漫长。

同时,由于缺乏深入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处理效率和质量双双不高。

二、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问题1.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执行效果较差我国相继颁布多部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加强了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保障,但这些法律缺乏完整的制度和条款,与时俱进的需求和特殊情况仍有很大差距,执行效果仍需进一步完善。

2.婚姻家庭纠纷的远程调解机制严重缺乏远程调解机制应是一种比较现代的科技手段,可大大缩小双方之间的空间距离,使解决问题更加快速和有效。

然而,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远程调解机制仍然缺乏,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对策1.加强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完善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完善,需要社会、政府和法律部门加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完善,不断提高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对儿童保护的意识。

2.优化远程调解机制,提高处理效率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使用科技手段是有效提高处理效率的方式,应该大力推广和优化远程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快速,更高效的解决方案。

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在线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平台,比如“51调解平台”、“婚姻家庭调解网”等。

这些平台以在线调解为中心,通过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问题,大大提高了处理效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题目(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XX省近年来的离婚案例为研究对象,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对离婚率上升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法律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离婚率的降低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已成为社会问题之一。

离婚率的上升不仅关系到家庭稳定,还对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XX省离婚案例的实证分析,探讨婚姻法视角下我国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XX省离婚率上升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 XX省离婚率上升的现状近年来,XX省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据统计,XX省离婚案件数量在2010年至2020年间增长了XX%,离婚率也由XX%上升至XX%。

2. XX省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分析(1)婚姻观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逐渐多元化,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

部分年轻人追求个人自由,不再将婚姻视为生活的唯一归宿,导致离婚率上升。

(2)家庭矛盾的加剧:家庭矛盾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家庭压力增大,夫妻双方在生活、教育、经济等方面产生分歧,矛盾逐渐加剧。

(3)婚姻法规定的不足:现行婚姻法在保护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如离婚证明难、财产分割不均等问题,导致离婚率上升。

三、婚姻法视角下我国离婚率上升的法律分析1. 离婚证明难的问题离婚证明难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明,导致离婚案件审理时间延长,离婚率上升。

2. 财产分割不均的问题财产分割不均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矛盾焦点。

现行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财产分割不均,引发离婚纠纷。

3. 婚姻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不足婚姻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足,导致部分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论文

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论文

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论文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

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一家庭暴力的形式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纠纷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多元化,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愈发突出,这导致了许多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

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沟通不畅、经济问题和家庭角色分配不合理。

首先,沟通不畅是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夫妻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容易导致误解、猜疑和不信任的产生,进而引发冲突。

其次,经济问题也是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因。

夫妻因为经济压力而产生的争吵和纷争往往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家庭角色分配不合理也会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在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下,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角色的分工出现分歧,矛盾和冲突也就产生了。

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子女以及整个家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于夫妻而言,婚姻家庭纠纷会导致双方关系的紧张和不和谐,甚至最终走向离婚。

对于子女来说,他们往往成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受害者,面临着情感上的创伤和生活方式的转变。

而对于整个家庭来说,婚姻家庭纠纷会破坏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然而,婚姻家庭纠纷并非不能解决。

采取合理的解决办法有助于化解冲突、修复关系。

首先,改善夫妻之间的沟通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关键。

夫妻双方应该学会倾听和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想法,通过沟通减少冲突和误解的发生。

其次,合理的财务规划和经济管理有助于减少经济问题引起的纠纷。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制定财务目标和计划,合理分配家庭收入,并建立透明的经济管理制度。

最后,家庭角色分配应该基于平等和尊重。

夫妻双方应共同商讨和协商,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角色,并协调好家庭和事业之间的平衡。

除了夫妻之间的努力外,社会和法律也应该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支持和保障。

社会应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沟通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同时,法律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保护夫妻和子女的权益。

总之,婚姻家庭纠纷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

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篇一:婚姻家庭法论文论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婚姻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为其追求目标,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离婚后一部分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也日见突出。

《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己任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

近现代婚姻法的价值定向集中于确认这种利益,调整该利益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此类“私益”的最佳满足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

20XX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婚姻法》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立法保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作为一种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对弱者保护机制的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存在很大的修改空间。

现行《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新中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时起,就承担着解放人性,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并且一直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1950年婚姻法,还是1980年婚姻法,它们所确认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无一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无一不体现着尊重家庭成员人权和对弱者的保护的精神。

因此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论题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法律家庭关系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家庭关系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法律问题的家庭关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本文以婚姻家庭法为例,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家庭关系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在处理家庭关系中的适用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律;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婚姻家庭法为例,通过对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家庭关系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家庭关系中的适用与不足。

二、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有出轨行为,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分析:1.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应支持李某的离婚请求。

2. 不足之处:本案中,李某在发现张某出轨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过于简单,未能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需求。

三、案例二: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王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李某则认为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陪伴较多,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更有利。

分析:1.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确定抚养权归属。

2. 不足之处: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条件,忽视了父母陪伴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此外,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未能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四、案例三:遗产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去世后,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张某的子女认为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

婚姻家庭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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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摘要:从婚姻家庭法价值释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研究意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特征和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四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引导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一价值释义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意义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p40“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2](p139)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在婚姻家庭法实践活动中,在婚姻法本身的内在要素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

相对于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具体的,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希望婚姻家庭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性状和属性。

要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客体的婚姻家庭法所现或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是其基本价值赖以存在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若没有自身的属性性状,讨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如同空中楼阁(2)在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婚姻家庭法价值主体是始终存在的,即全体社会成员,只有把关注点放在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才具有最一般、最普遍的意义。

(3)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与婚姻家庭法这部法律所具有性状与属性是相辅相成的。

具体说来,即全体社会成员对婚姻家庭法存在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视态度又是以婚姻家庭法所具有的这种属性、性状或作用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欲求、需要具有相洽互适性为基础的。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范文案例一:
夫妻双方因为经济问题和家庭责任分配问题产生了矛盾。

先生
工作压力大,收入不高,妻子在家全职照顾孩子,家庭开支紧张,
夫妻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与双方进
行个别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痛点。

然后在双方的共同愿意下,
进行夫妻双方的联席调解。

调解员首先帮助双方理清矛盾的根源,
并引导双方进行有效沟通,让双方彼此倾诉,表达内心的想法。


此基础上,调解员帮助双方制定了家庭经济规划和家务分工方案,
让双方都觉得公平合理。

最终,双方达成了共识,重燃了彼此间的
爱和信任,家庭氛围也得到了改善。

案例二:
一对夫妻因为长期沟通不畅和家务分工不均等问题产生了矛盾。

丈夫在外工作较忙,妻子在家主要负责家务和照顾孩子,导致妻子
感到压力较大,情绪低落,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进行了家访,了解了双方的生活情况和矛盾的具体表现。

然后,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夫妻双方进行了情感沟通,表达了彼此
的想法和诉求。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制定了家庭沟通计划和家务分工方案,让双方都觉得公平合理。

最终,双方重新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夫妻关系得到了改善。

总结: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夫妻双方的诉求、家庭现状、矛盾根源等。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倾听双方的意见,引导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通过调解,可以帮助夫妻双方重建信任,改善家庭氛围,使家庭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

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

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婚姻家庭法是一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当代社会,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篇文章将围绕婚姻家庭法展开讨论,探讨其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

首先,婚姻家庭法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而家庭则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法通过规定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婚姻观念的多元化给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婚姻的定义和理解变得更加复杂。

婚姻家庭法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为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婚姻家庭法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和离婚纠纷方面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公平地划分夫妻财产成为一个难题。

此外,离婚纠纷的增多也给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带来了挑战。

如何公正地处理离婚纠纷,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法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另外,婚姻家庭法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现代社会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情况。

儿童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应该加强对于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段旅程,然而,有时候婚姻生活也可能出现一些争议和问题,进而引发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牵涉到夫妻之间的关系问题、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需要合理解决。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原因、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途径以及法律维权等方面进行探讨。

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原因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常见的原因包括沟通不畅、经济压力、外部干扰和性格不合等。

首先,沟通不畅是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夫妻之间的沟通不仅涉及日常生活琐事,还包括情感交流和意见分歧的解决。

当夫妻之间的沟通出现障碍时,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化解,从而激化纠纷。

其次,经济压力也是夫妻关系矛盾的源头。

夫妻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可能因为金钱问题而发生争吵和不满。

此外,外部干扰也常常成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素之一。

例如,婆媳关系不和、夫妻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等。

最后,性格不合也会引起夫妻间的冲突。

性格不合指的是双方在性格特点上互不相容,个性差异过大。

这会导致相处时的摩擦和冲突不断。

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途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途径多样,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积极的沟通解决纠纷。

良好的沟通可以帮助双方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以及找到妥协的方式。

其次,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寻求专业的帮助,如婚姻咨询师或家庭律师。

这些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中立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此外,调解也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方式。

通过法院或相关机构的调解,双方可以在公正的环境下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

最后,如果纠纷无法通过上述途径解决,夫妻双方可以选择法律维权。

法律维权当婚姻家庭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法律维权成为一种选择。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中国,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受到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例如,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可以根据双方贡献、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在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上,法律也规定了父母应尽的义务和权益。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实际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价值500万元。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被告李某拒绝支付200万元现金补偿,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半归原告张某所有。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四)照顾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的原则;(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该约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分割财产;……”本案中,房产价值500万元,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是人们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纠纷逐渐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各个层面,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财产分配等。

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上的规范和支持,还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和沟通。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希望能够为有类似困扰的人们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1. 沟通问题沟通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如果夫妻双方在交流中存在问题,往往容易造成误解和冲突。

夫妻之间的语言和沟通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或适应,就会导致紧张的气氛和相互间的猜疑。

2. 价值观的不一致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可能拥有不同的价值观。

这些差异可能涉及生活方式、事业发展、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当存在价值观的不一致时,双方在决策上可能产生冲突和争吵,进而加剧婚姻家庭纠纷。

3. 第三者插足外界的介入也可能成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之一。

第三者的出现可能引发夫妻间的争执和不信任,甚至导致婚姻的破裂。

不论是来自家庭、朋友还是同事,第三者的介入对婚姻关系的稳定都会产生较大的冲击。

4. 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问题的存在也不容忽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各自经济收入的差异以及家庭的经济压力都可能成为引发矛盾和纠纷的原因。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法1. 加强沟通与理解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尽可能坐下来一起交流,共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应尊重对方的观点,理解彼此的需求,并努力达成共识。

此外,夫妻可以通过参加婚姻辅导、婚姻疏导等活动,提升沟通和理解能力。

2. 学会妥协与包容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必须学会妥协与包容。

通过双方的互相妥协和让步,可以减少冲突的发生,并寻找到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妥协能力和包容心态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因素。

3. 寻求专业帮助当婚姻家庭纠纷无法通过双方的努力解决时,寻求专业帮助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可以咨询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他们能够提供具体的法律和心理方面的建议,帮助夫妻解决纠纷,并找到更好的相处方式。

婚姻与家庭的论文

婚姻与家庭的论文

婚姻与家庭的论文摘要:婚姻和家庭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探讨婚姻与家庭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对个人与社会的影响,并提出一些改善家庭关系的建议。

研究发现,现代社会婚姻与家庭的结构日益多样化,家庭成员之间的角色与职责也在发生变化。

此外,婚姻与家庭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子女的成长以及社会的稳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面对日益严峻的家庭问题时,我们应该加强家庭教育和婚恋指导,促进夫妻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以及构建更为和谐的婚姻和家庭关系。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的现状1.1 婚姻与家庭的定义婚姻是指一种合法的伴侣关系,是由法律或社会规范所约定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

家庭是指由夫妻和他们的子女组成的基本社会单位。

1.2 婚姻与家庭的结构与变化现代社会婚姻与家庭的结构日益多样化,传统的核心家庭结构逐渐减少,同时出现了伴侣对等、同性伴侣等新型家庭结构。

1.3 婚姻与家庭的社会角色与职责在传统婚姻与家庭中,丈夫通常负责家庭经济和外部事务,妻子负责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夫妻之间的角色和职责逐渐变化,男女平等的观念在家庭中得到普遍认可。

第二章:婚姻与个人的影响2.1 婚姻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的影响婚姻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具有重要影响,稳定的婚姻关系可以带来幸福感和满足感,而不稳定的婚姻会增加个人的压力,导致心理问题。

2.2 婚姻对于个人发展的影响婚姻对个人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合适的婚姻关系可以促进个人成长和进步,夫妻之间的合作和支持可以提升个人的自我实现和发展。

第三章:婚姻与子女的影响3.1 婚姻对子女成长的影响稳定的婚姻关系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提供稳定的情感支持和积极的教育方式,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

3.2 婚姻冲突对子女的影响婚姻冲突对子女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长期的婚姻冲突会给孩子带来心理压力和情感问题,对其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章:婚姻与社会的影响4.1 婚姻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婚姻与家庭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石,稳定的婚姻关系可以带来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问题和家庭暴力等问题则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摘要当今社会存在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

摘要当今社会存在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

摘要当今社会存在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第一篇:摘要当今社会存在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摘要当今社会存在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男女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很多,追根溯源到西周的婚姻制度,西周婚姻制度不仅影响了近代婚姻制度,对当今的婚姻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西周婚姻制度礼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

西周是礼的成熟完备时期其婚姻制度已相当系统完善。

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必须合乎礼的规范要求。

在西周统治者承袭了夏商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正是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原则下,西周的婚姻制度形成了。

要了解西周的婚姻制度应当先了解婚姻缔结的原则,再看缔结程序和解除的程序内容。

一、婚姻缔结的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听从于父母,并由媒妁充当媒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设立,可以说是开创了“包办婚姻的先河”。

2.同姓不婚。

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姓是血缘关系的标志,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近,“同姓”婚配意味着同祖同宗血亲近缘结合,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

由此可知周人已经懂得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说明当时在优生学方面已经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西周时期的六礼对后世有很重要的影响。

“婚姻六礼”①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六礼:纳采,男方依某种礼仪请媒氏向女方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于祖庙问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方家定婚;纳征,男子依礼送聘礼至女方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成亲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男方家。

六礼中每一程序都有具体严格的要求。

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合法婚姻需要通过六礼,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被后世继承和发扬。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论文.doc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论文.doc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论文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础工程,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也是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降低离婚率、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迫切需要,意义重大。

2014年以来,**区妇联在省、市妇联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汇报:一、**区婚调委工作现状及成效(一)现状:**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8月成立,作为全省第一批试点,得到了省、市妇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省妇联主席杜亚玲和省妇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郑丽东等领导先后视察指导**区婚调工作。

自成立以来,婚调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的原则,以实现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目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35名志愿调解员免费为全市家庭提供调解服务。

共接待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653起,其中调和252起,没有一起因调解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社会反响很好。

(二)成效:一是部门联动好。

区综治委牵头,区妇联、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切实协作与配合。

区司法局认真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引导及法律工作者备后;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场地、办公用品、工作午餐;区妇联负责婚调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发展。

二是专业调解好。

场地专业。

婚调中心设休息厅、接待室、调解室。

调解室按照心理咨询、婚姻调解的专业要求作了特别布置,取名“微语间”,让当事人在温馨、放松、私密的环境下接受调解。

调解员专业。

调解工作成效的决定性因素是调解员队伍。

35名调解员全部具备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

他们在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关系、亲子教育、青少年素质教育等方面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调解的技能技巧。

三是队伍建设好。

区妇联指导婚调委在**市义工联站注册成立**区婚调义工队。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是人类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然而,婚姻家庭纠纷也是社会中经常发生的问题。

种种原因导致的冲突,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将对夫妻双方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将通过探讨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解决方法、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旨在提供一些建议和启示。

一、成因分析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众多。

首先,沟通不畅是导致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生活中,可能因为忙于工作、生活琐事疏于沟通,导致信息传递不畅,产生误解甚至争吵。

其次,经济问题也是引发纠纷的常见因素。

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提高,夫妻双方可能因为金钱使用、理财观念、经济压力等方面产生矛盾,进而引发家庭纠纷。

此外,夫妻双方个性差异、家庭责任分配不均等也是导致纠纷的原因。

夫妻双方在性格、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差异,如果不能以包容和理解的态度对待,长期累积下来可能产生矛盾。

家庭责任分配不均也容易导致夫妻间的不满和纠纷。

二、解决方法在婚姻家庭纠纷发生时,双方应该选择适当的解决方法,以和谐的方式解决冲突。

首先,沟通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夫妻双方应该坦诚地交流,听取对方的观点,理解对方的感受,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其次,倾听和包容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策略。

夫妻间应该互相倾听对方的需求和意愿,尽量尊重对方的选择。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应该学会包容和理解,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另外,寻求第三方协助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如心理咨询师、家庭律师等。

通过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夫妻双方可以更加客观地看待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三、预防措施除了解决纠纷之外,预防婚姻家庭纠纷也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夫妻双方应该注重沟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定期进行夫妻间的交流,分享彼此的生活和感受,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其次,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和理解。

尊重对方的个人空间和意愿,理解对方的处境和难题,并始终保持同理心和包容心。

另外,夫妻间可以进行共同生活规划。

农村离婚纠纷论文.doc

农村离婚纠纷论文.doc

农村离婚纠纷论文l 综观笔者所在法庭近三年受理的离婚纠纷,深入分析和总结婚姻破裂的诱因,农村家庭婚姻破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类型:1、两代人之间的矛盾,尤其表现在婆媳矛盾所造成的夫妻关系紧张。

由于成长环境和人生经历的不同,父母与子女在看问题时难免存在不同的观点,小到生活习惯、大到人生观世界观,都可以引起晚辈与父辈之间的矛盾,这一方面在媳妇与婆婆的关系上表现的尤为明显。

如果不能有效沟通,与对方父母的矛盾往往会影响夫妻感情,有时甚至会演化为男方和女方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

这一原因在年轻的离异夫妻中所占比例较大。

2、家庭遭遇重大变故。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在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比如重大的交通事故或一方遭受重大疾病时,往往意味着家庭经济状况陷入困境,夫妻一方可能会出于自私心理或者顶不住自己父母的压力而向对方提出离婚,这种现象在年轻的夫妻之间出现的相对较多。

3、络普及、外出务工导致的婚外恋。

络普及、外出务工,在开阔视野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诱惑,造成“临时夫妻”的大量存在。

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单纯环境之下,在面临外界诱惑之时抵抗能力相对较低,而如果不能抵挡诱惑,往往会对夫妻感情造成难以挽回的冲击。

4、长期的家庭暴力对夫妻关系造成伤害。

这在中年夫妻中出现的较多,大部分表现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倾向,仅有个案表现为妻子对丈夫存在家庭暴力。

通常一方为了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而选择忍让,待子女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时,选择解除婚姻关系而寻求解脱。

5、夫妻一方因犯罪而长期服刑。

一方长期服刑,不仅会对另一方乃至整个家庭的成员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在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方面带来巨大的家庭经济压力。

一方服刑期限愈长,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可能性愈大,且往往是在一方服刑较长一段时间后,另一方迫于种种无奈而向狱中的另一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6、不务正业、游手好闲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由于缺乏家庭责任感,夫或妻一方将个人享受作为生活的重心,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或者外出打工的收入不用于家庭开支,另一方在长期面临经济压力后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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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论文
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础工程,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也是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降低离婚率、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迫切需要,意义重大。

2014年以来,**区妇联在省、市妇联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汇报:
一、**区婚调委工作现状及成效
(一)现状:**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8月成立,作为全省第一批试点,得到了省、市妇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省妇联主席杜亚玲和省妇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郑丽东等领导先后视察指导**区婚调工作。

自成立以来,婚调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的原则,以实现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目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35名志愿调解员免费为全市家庭提供调解服务。

共接待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653起,其中调和252起,没有一起因调解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社会反响很好。

(二)成效:一是部门联动好。

区综治委牵头,区妇联、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切实协作与配合。

区司法局认真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引导及法律工作者备后;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场地、办公用品、工作午餐;区妇联负责婚调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发展。

二是专业调解好。

场地专业。

婚调中心
设休息厅、接待室、调解室。

调解室按照心理咨询、婚姻调解的专业要求作了特别布置,取名“微语间”,让当事人在温馨、放松、私密的环境下接受调解。

调解员专业。

调解工作成效的决定性因素是调解员队伍。

35名调解员全部具备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

他们在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关系、亲子教育、青少年素质教育等方面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调解的技能技巧。

三是队伍建设好。

区妇联指导婚调委在**市义工联站注册成立**区婚调义工队。

并通过工作协议的方式交给**海威婚姻与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提供婚调服务,加强调解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制定了《志愿调解员服务岗位制度》、《志愿调解员学习制度》等规章制度。

建立微信群,定期学习分享,交流调解心得;聘请专业督导,探讨调解经验;评比优秀卷宗,评选优秀调解员,提升整体服务能力。

四是延伸服务好。

除了在婚调中心接待调解外,区妇联、区婚调委还联合举办了“和谐婚姻、幸福家庭”50堂公益讲座活动,陆续在全区各个层次各类人群中进行。

注重进行心理疏通和引导,适时为群众解答婚姻家庭中的困惑与矛盾,减少导致离婚的非主流因素。

通过服务方式的创新,宣传了婚调工作,传授了婚姻家庭和睦相处的方法,让更多的家庭受益。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婚调工作开展近2年,虽然在实践探索中有亮点创新、有社会效果,但确实还有些“单兵作战”的感觉,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对婚调工作重视不够。

一是个别领导和部门重视不够。

个别领导和部门认为婚姻调解可有可无,清官难断家务事,以致婚调工
作难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甚至认为妇联没事找事做,造成婚调工作只能依靠妇联组织的少数调解员单兵作战,在调解工作上难免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

二是群众重视不够。

不少离婚对象认为“我们吵架离婚关你们什么事”,不愿接受调解。

而且觉得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不愿接受调解,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就地解决、就地化解的家庭矛盾纠纷激化乃至升级。

(二)婚调组织机构建设薄弱。

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村(社区)这方面的调解力量不足为提,更谈不上专业调解。

并且婚姻家庭纠纷的内隐性,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拒绝调解,调解工作的刚性缺乏,进一步增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三)婚调工作经费保障不足。

经费保障不足,我区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婚调工作的开展。

由于人民调解不收费,我们**的婚调员都是志愿者,奉献爱心,没有任何补贴,包括原来说的司法系统的“个案补贴”、“以奖代补”也没到位。

如何让调解员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何发挥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最大效能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四)婚调资源力量整合不强。

当时婚调委的试点是妇联牵头,实力不强。

其实公、检、法、司等都有做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但都没有真正实现资源共享、联调联排,各部门仍处于击鼓传花、单打独斗的局面。

比如民政的婚调也还要挂牌,也还有工作要求。

各部
门婚调力量到底怎样组合,各自重点在哪里都不明确。

三、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确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勇于探索。

几点建议或是请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请综治办牵头,明确公、检、法、司、民政、妇联等成员单位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各自职责。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调解工作及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经费保障。

相比其他成员单位,妇联的工作经费相形见拙,但又承担着婚调委这个平台建设与发展。

婚调委是司法人民调解工作的补充,在区县级人民调解工作的预算在司法。

请求省级对婚调委经费保障予以明确到妇联或者明确司法对婚调委工作经费予以补充或者推动政府购买此项服务。

(三)强化队伍建设。

各级建立婚调员数据库,数据库人员由个人自愿申请,经各级司法、民政、妇联共同审核通过后才能加入。

对婚调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进行建档。

每年通过举办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分批、分层次对婚调员进行知识更新。

推行省、市、县三级婚调员等级评定机制,年底开展“调解能手、调解案例、调解委员会”评优活动,加大宣传,有效提升婚调员工作积极性。

(四)发展上婚调。

要依托互联+的思维,利用乡镇(街道)综
治中心和格化办公平台,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上咨询、上受理、上调解“一站式”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矛盾纠纷在上解决、正能量在上聚合。

(五)加大舆论宣传。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家庭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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