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培训笔记
自考公司 法重点笔记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公司法,首先要明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如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公司外部的交易关系,如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的分类(一)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主要依靠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则更看重公司的资本,如股份有限公司;而人合兼资合公司兼具两者特点,像有限责任公司。
(二)依据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一定股份或通过协议等方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经营决策等方面受母公司影响。
(三)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资金等进行统一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为50 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
3、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重要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或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学习--- 好资料公司法》笔记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1、依法成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 个或2 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
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1) 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
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 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 转投资的限制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 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 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无效。
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法读书笔记
公司法读书笔记
摘要:
一、公司法的概述
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法的实际应用
四、对公司法的理解和思考
正文:
【一、公司法的概述】
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和终止等各方面的内容,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学习公司法,对于理解和掌握公司的运作方式,预防和解决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设立、公司组织、公司管理和公司终止等。
其中,公司设立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所需文件等内容;公司组织则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等;公司管理则规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公司终止则规定了公司的终止条件、程序和清算等内容。
【三、公司法的实际应用】
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公司在设立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完成设立程
序;在经营中,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在管理中,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四、对公司法的理解和思考】
学习公司法,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对于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都有着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公司法》笔记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1、依法成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
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
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转投资的限制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无效。
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法》笔记(整理)打印版
创建时间:2015/7/23 星期四 14:38更新时间:2015/12/22 星期二 16:00《公司法》思维导图(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制度1. 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3. 以后的股东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5. 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特别决议——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即全部表决权的2/3)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7. 会议记录——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学历公司法笔记
二学历公司法笔记现代意义上的公司的定义,散见于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典之中,而每个国家对其定义的方式又各不相同。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制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特征。
(一)营利性营利与盈利:营利是主观追求的目标,而盈利是客观结果。
1、营利不仅表现为追求盈利,还包括向其成员分配利润,一次区别于公益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财团法人。
2、营利以营业为载体,营业具有内容的确定性、连续性和行业性的特点。
3、营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者保护和存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增长,为经营着提供一个传统心意义务的免责原因,但仍然不是强制性规范,不能与营利性并列为公司的特性。
(二)社团性社团是依一定的目的而由两人以上所组织成的团体,表现出人合特征。
财团以财产的集合作为基础。
公司虽然以人的集合作为核心的基础,但也必须含有财产集合的因素。
一人公司对社团性的发展:人合性不体现在股东人数的复数性,而体现在公司股东、高管、职工乃至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结合。
人合性越强的公司中,自治的空间越大。
(三)法人性: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公司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享有公司财产的财产权。
(四)法定性公司的创设与变更只能在法律预定的主题类型和标准之间进行。
公司的财产归属、利润分配、责任关系、内部组织、注册资本等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公司的成立、变更等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是涉及公司组织、经营和治理等方面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一份简要的公司法笔记,包括了一些基本概念和要点:
1.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一种法定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地位,由股东出资设立,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的种类: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份公司等,不同种类的公司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3.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负责公司决策、监督和管理。
4.公司成立程序:
包括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签署出资协议、办理工商注册等程序。
5.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6.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旨在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经营健康发展。
7.公司分立与合并:
公司分立是指将一家公司拆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公司;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
8.公司经营与财务管理:
公司经营包括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等,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
9.公司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法规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
10.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法保障股东的权益,同时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股东了解公司状况。
公司法笔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由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绝对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
第五节 公司设立登记
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
工商登记;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 P 55 2008.10..3
发起人,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公司法
总 论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 P 1
二、公司法的性质 P 2—3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P 57--58
1、权利:a。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b。获得特别利益;c。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应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d。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2、责任:a。股款连带认缴责任;b。公司不能承认时所承担的责任;c。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2010.10..5
1、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民事行为;成立是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2、行为效力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的主体是发行人;成立的主体是发行人和政府主管机关;
五、设立中的公司法律性质 P 48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听课笔记:01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公司组织关系与公司部分经营关系:1、公司组织关系:包括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当中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会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制衡关系、各自权利义务与法律义务。
(公司法中及其重要的内容)2、公司部分经营关系:调整与公司组织相关的部分经营关系,典型的公司发行公司股票、债权中所发生的经营关系。
这部分是公司法调整的内容。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组织法:2个方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公司内部组织机构)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3、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二节公司法的渊源和地位一、公司法的渊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特别公司法:二、公司的人格要素1、公司名称(1)概念▲是使公司人格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
(2)特征唯一性——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特定性——公司名称只能该公司使用。
(3)构成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种类)(4)法律意义①特定公司特定化商号区别于其他同行业组织。
②表明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维护交易安全。
③表明公司的地域,确定公司的管辖法院,有利诉讼。
2、公司的能力(1)行为能力①概念▲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区别于自然人)n 通过公司机关来实现,即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其行为无需授权和追认,自然代表,有公司承担后果。
n 代理人(须有公司之授权委托)(2)公司侵权行为能力①概念▲公司因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相关人员的损害,进而要求承担相关的责任。
②构成要件n 公司机关成员非成员实施的不代表公司。
n 执行职务职务之外的不是公司的侵权责任。
n 符合一般的侵权行为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n 法律后果对外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内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笔记(超强超全)
公司法笔记第十一章公司破产一、基本概念【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整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清偿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或者由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的,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债权和破产处理参与权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破产清算组】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被剥夺,其所有的财产构成破产财产,而由法院组织成立的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临时性机构。
【和解】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企业整顿和延期清偿债务或者减少债务数额等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整顿】是债务人为履行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采取必要措施恢复生机,以最终清偿债务,免遭破产的一种制度。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一项程序。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接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活动与程序。
【破产责任】是指有关责任人违反企业破产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基本理论1.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第一讲公司与公司法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
经营;分配2、法定性: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法人性: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意志,有独立的责任;成员对于组织体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4、社团性:资本的社团。
公司是由两人以上组成;例外,一人公司自然人或法人ps: 《公司!公司!》中的特点:有限责任、投资权益自由转让、法人地位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Ps:一人公司2、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投资成立,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普通合伙人,两个人都承担无线责任;有限合伙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另一个人承担有限责任。
Eg:风控企业常常是有限合伙)3、公司:由股东投资设立,财产为公司所有,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
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公司的种类1、按信用基础不同:信任资产还是信任股东;公司成立时,是志同道合还是有钱就行分为人合公司(一般存在在法/德/日)、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会影响股权的转移2、按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中国只有有限公司)3、按股份自由度不同:分为封闭公司(有限公司)、开放公司(上市公司)辨析: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承担责任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总公司会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公司,反之不一定。
上市公司始终受监督Ps: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被交易(证券交易所,我国有两个上、深)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一、三种传统的企业形态简介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体。
企业的传统分类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1.公司的特征:两个以上的主体;各个不同的主体之间形成权利制衡机制,形成公司的民主管理。
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首先,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合伙人的人格与企业财产不完全分离。
3.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与个人的经营行为是一致的二、公司的分类1.按照承担责任的形式和是否分为等额股份: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就在于公司资本是否分为等额股份。
2.按照公司的组织结构:第13条母子公司,按照公司的外部组织机构进行划分。
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总公司与分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组织进行划分。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按照公司取得信用的基础资合企业:靠资本取信于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
人合企业:以人的结合,典型的形式是合伙企业。
既有资合又有人合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几个基本的概念1.注册资本的概念(第23、78条)注册资本:关键是明确在公司的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这个制度在法学、考试要求的知识点的角度看,就是对公司在注册时要求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2.资本金,也叫股本:与注册资本的区别就差在一个登记上。
二者不一定完全相等。
3.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
4.公司的净资产:关于资产和净资产有一个公式,公司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净资产也叫做所有者权益,这是会计上的概念。
(二)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三原则核心都是确定公司能够稳定地经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定,避免公司抽逃资本,维持其相当的资本。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章程中必须要记载注册资本。
这是一个必要的记载原则。
又称为法定资本制。
2.资本维持原则(1)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成立之后要尽力维持与它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
《公司法》笔记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1、依法成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
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
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2)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转投资的限制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无效。
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1、法人制度的价值:①独立的财产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
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
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第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2、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一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公司的目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所谓以盈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
5、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第一,对公司转投资方面的限制(15条、16条)第二、对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限制(16条)第三、对公司提供贷款方面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目的: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6。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所有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学习笔记
公司法学习笔记《公司法》学习笔记《公司法》是一部大法,与证券法一起构成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基石。
所有与证券相关的从业者都应该学习并能加以熟练运用。
《公司法》看似文辞浅白,实则深奥无比。
本文试图从投行的角度来分享关于《公司法》的学习心得。
一、引子:关于浅白与深奥的举例例一:股东大会召开必须至少提前15日发出会议通知,那么,在网络通讯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如何不能更短更有效率?我的理解是,除去众所周知的理由外还应基于以下考虑:1、给予不赞同提案却又无力改变投票结局的中小股东较为充分的卖出时间;2、防止舞弊,即利用股东无法获知会议通知或无法参会的时间差来左右投票结果。
例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为何规定5-19而非其他数字?我的理解是,这个问题应该结合股东单位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进行理解。
可见,读懂《公司法》并非易事,需要较多的知识经验储备,《公司法》借鉴了西方国家近三百年来的管理运作实践经验,可谓是智慧的结晶,对于看似浅白的条文都应该细致揣摩方能深入理解。
二、抓住有限责任的核心《公司法》的核心是有限责任,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由其他法律进行规定,股东承担何种责任是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志。
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理解这个概念是阅读理解《公司法》的基础。
三、对比法学习《公司法》并非孤立存在,其与《民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等渊源深厚且相互印证,所以阅读时需要打好其他法律的基础。
《公司法》所调整的两类对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其实质是人与资合的区别,所以最有效的阅读方法是对比法,即详细比较两类公司的各种差异以深入理解法条的意义,以下通过改制实例来阐述对比学习方法。
四、找出所有微妙变化改制时国内企业A股IPO历程的必经之路(新设公司除外),在《公司法》颁布后,绝大多数改制行为都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
那么,改制前后股东权利义务会发生哪些微妙变化?1、限制了部分权利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
新公司法培训
新《公司法》培训笔记《公司法》至今共修订了三次,第一次修订是 1999 年,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立监事,二是提高无形资产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第二次修订是在 2004 年,只是删除了 131 条第 2 款的规定,即溢价发行股份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第三次修订就是 2005 年的修订。
与前两次相比,本次修订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仅保留原有条款 20 条,另外删除 29 条,合并修改 171 条;新《公司法》还增加了“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等规定,并增设“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新《公司法》只着重组织机构的规定,股票发行全部移至《证券法》中,新《公司法》不再对其进行规定;关于企业改制等方面的规定,也从新《公司法》中删除。
现将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幅降低,且可分期缴纳。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 3 万元,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3 万元,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
这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例如:债权和股权等。
同时取消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比例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即可。
三、分红和责任承担。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可分期缴纳,故对股东的分红与责任承担,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新《公司法》首次引进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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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培训笔记《公司法》至今共修订了三次,第一次修订是1999年,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立监事,二是提高无形资产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第二次修订是在2004年,只是删除了131条第2款的规定,即溢价发行股份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第三次修订就是2005年的修订。
与前两次相比,本次修订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仅保留原有条款20条,另外删除29条,合并修改171条;新《公司法》还增加了“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等规定,并增设“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新《公司法》只着重组织机构的规定,股票发行全部移至《证券法》中,新《公司法》不再对其进行规定;关于企业改制等方面的规定,也从新《公司法》中删除。
现将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幅降低,且可分期缴纳。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这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例如:债权和股权等。
同时取消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比例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
三、分红和责任承担。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可分期缴纳,故对股东的分红与责任承担,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新《公司法》首次引进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不可分期缴纳,应一次缴足。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一个法人可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独立的、非混同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问责机制(一)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
旧《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对上述各文件股东还享有复印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却未做任何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推断,该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可以查阅的。
因为两会是公司的运作机密,属于商业秘密,若允许查阅,可能会发生破坏会议记录等不良情况的发生,从而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故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董事和监事权威的角度出发,两会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
(二)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
为进一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新《公司法》还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但对该权利的行使也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
但根据立法精神,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应包括在会计帐簿内。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帐簿。
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
并未规定有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四)大大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
在旧《公司法》中,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而新《公司法》虽然也沿袭了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由公司章程制定这一规定,但却限制了最低比例,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1/3。
新《公司法》还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外,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六)直接诉讼机制和派生诉讼机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股东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以个人名义诉讼,但诉讼成果归公司。
关于诉讼费用,新《公司法》中未做规定,从实际来看,若公司败诉,则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公司胜诉,也可适当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七)会计师责任1、强制审计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解聘陈述权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章程规定,未做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都有权决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3、配合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4、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八)律师违法违规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九)删除法定公益金制度,改为自愿式而非强制式(十)删除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
新《公司法》的几大特点:一、鼓励投资的服务型公司法(一)大幅下调公司注册资本(不区分产业性质)。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为10万元。
(二)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三)实现出资形式的多元化。
“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应符合:1、对公司有商业价值;2、可以用货币估价;3、可以依法转让(即有人愿意购买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强行法不禁止的。
由以上标准,可分为六种:1、所有权:包括有主物和无主物;2、他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3、股权: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4、债券:包括对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5、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6、其他其中股权是瑕疵投资/风险投资,因股价是不稳定的。
禁止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彻底废除了旧《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转投资的限制。
(五)允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
(六)进一步下调上市公司的门槛: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给予股市融资的机会。
(七)依法允许公司当合伙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再受限制。
(八)引进一人公司制度。
二、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一)公司自由度排行榜由2004年的128位上升至2005年的112位。
(二)鼓励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个性化,应考虑各公司的企业文化,不再依赖于工商局的章程范本。
(三)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脱钩。
(四)出资比例与表决权脱钩:由公司章程来规定按何比例行使表决权,若未规定,再按出资比例行使。
(五)优先股: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营范围制度改革:公司在经营范围外签订的合同有效。
(七)放宽公司担保能力。
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一)立法宗旨。
(二)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在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的同时,破例允许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甚至是1人,但在新《公司法》中,已取消这样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三)旧《公司法》在公司上市门槛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歧视性待遇。
(四)发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对等。
(五)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
(六)对国有公司的改革。
(七)关联交易的限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四、弘扬股权文化的保护型公司法(一)股东主权思想。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与保护。
(三)自益权与共益权。
(四)小股东的五大救济途径:查账;分红;转股;退股;解散公司的诉权。
(五)股东代表诉讼(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1、原告资格:持股连续180天以上,持股份额(单独或合计)在1%以上2、被告范围3、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4、公司诉讼地位:公司为被告5、胜诉的利益归属:归公司6、调解方案的司法审查7、股东代表仲裁(六)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七)瑕疵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诉讼无效确认与撤销确认:新《公司法》22条,会议内容违法则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
(八)股权转让更便捷: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九)股东资格的确认:1、基础证据:股权出资证明书或继受取得股权的转让协议;2、效力证据: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被自然推定为股东;3、对抗证据:工商局的登记资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董事长的削权“革命”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创新(一)从根本上剥夺了董事长的决策权。
(二)保留了董事长的两项职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改革: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四)董事长不再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也可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六、监事会制度创新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七、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文法律(以人为本)八、职工权益保护(一)职工监事制度: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1/3。
(二)职工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三)职工持股计划(四)限制破产与裁员政策(五)国有公司的职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九、注重可操作性与可诉性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