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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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金额1.6 保险事故1.7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2.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2.3 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2.4 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2.5 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索赔4.1 保险事故的及时报案4.2 索赔材料的提交4.3 索赔时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被保险人的权利7.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续保第十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0.1 附加保险条款10.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保险公司违约12.2 被保险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隐私保护13.1 保护信息的原则13.2 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所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以及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给予赔偿的一种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为进行某项工程建设,需由乙方提供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障,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保险范围1.1 保险项目:本合同项下的安装工程包括(具体项目)。

1.2 保险金额: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1.3 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安装工程进行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1)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损失;(2)因施工过程中的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材料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3)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工程损失。

2.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损失赔偿。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为(具体金额)。

3.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详细支付方式)。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4.2 在保险期间内,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的终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6.3 若双方同意续签,应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一、当甲方为主导时,增加的多项条款及说明1.1 甲方要求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安装工程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一、定义和适用范围1.1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定义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安装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保障投保人利益以及避免意外损失,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1.2 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安装工程一切险标准版,对于投保人在安装工程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二、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2.1 保险责任2.1.1 物质损失保险公司将对于因火灾、爆炸、雷击、盗窃、暴风雨等意外事故导致的安装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2.1.2 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对于因落物、机器设备故障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2.1.3 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将对于因安装工程项目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2 免责条款2.2.1 投保人过失保险公司将对于因投保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2.2 意外事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保险公司将对于因意外事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2.3 意外事故属于合约范围外的风险保险公司将对于意外事故属于合约范围外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三、保险费用和索赔程序3.1 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根据安装工程项目的保险价值,按照约定的费率进行保险费用的缴纳。

3.2 索赔程序3.2.1 损失通知投保人在发生安装工程项目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通知,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3.2.2 索赔申请投保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交给保险公司,详细说明损失情况。

3.2.3 调查和核定保险公司将对于索赔申请进行调查和核定,确保索赔申请的真实性,并核定索赔金额。

3.2.4 赔付保险公司在核定索赔金额后,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赔付手续。

四、其他条款4.1 续保和解除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进行续保,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保。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损失、事故及意外事件,为保障工程安全和双方合作利益,明确责任和权益。

以下是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工程安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事故和意外事件。

2. 保险范围包括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机械、工具等的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根据保险金额对相应的损失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风险或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3. 保险人对索赔申请的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1. 双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 保险金额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确定,确保保险金额能够覆盖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担任赔偿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或事故进行核查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或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条款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保险人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

3.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保险责任无法履行,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保险人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变更。

4. 对于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保险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保险合同、拒绝赔偿等。

5. 对于保险范围未明确约定的损失或事故,保险人有权进行补充约定,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期间1.4 保险费用1.5 保险事故的认定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2.1 投保人2.2 被保险人2.3 受益人第三条保险责任3.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2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3.3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3.4 第三方责任第四条保险免赔额4.1 免赔额的设定4.2 免赔额的计算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申请5.2 理赔材料5.3 理赔流程5.4 理赔时限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6.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6.3 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七条争议的处理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的修订8.1 合同修订的条件8.2 合同修订的程序第九条合同的转让9.1 合同转让的条件9.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条保险公司的权益10.1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权利10.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权利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的义务11.1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义务11.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的义务12.1 投保人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12.2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3.1 受益人的权利13.2 受益人的义务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变更条件14.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建筑工程的实际建筑成本,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的施工期间,具体起止日期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

1.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

2024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约定如下: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因意外事件导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一经支付,保险责任即生效。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披露被保险项目的相关情况,对于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建筑工程项目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恶意破坏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赔偿。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减少保险事故发生,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据。

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损失金额,并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对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条款。

在保险期满后,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保或解除保险合同。

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理赔,并按照约定的程序接受调查和鉴定。

总之,本合同为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发展和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希望本合同能够为双方带来安全与保障,并在合作中取得共赢的结果。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安装工程项目所制定的一种特定保险,旨在为安装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本文将对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费用计算方式。

一、保险对象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对象包括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以及个人业主等。

保险对象必须是在合法规范下进行安装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并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对保险价值进行充分评估。

二、保险责任1. 建设工程一切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安装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或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中包括工程在施期间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损失。

2. 维修工程一切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安装工程项目在保险期间内因维修、保养等原因导致的意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部分责任主要是为了保障工程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保险费用计算方式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通常按照保险价值来计算。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对象的实际价值,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设备价值等。

保险费用计算公式一般为:保险费用=保险价值 ×费率。

四、免赔额免赔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保险赔偿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

在安装工程一切险中,免赔额的设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根据被保险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免赔额越高,保险费用相应降低。

五、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由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以天、月或年为单位计算。

保险期限的选择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确保保险期限能够覆盖工程的建设、维修和保养等全过程。

六、保险索赔在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索赔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出索赔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损失估算等。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则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七、续保和解除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选择续保,即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再次签订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⑴本条款适用范围⑵定义⑶保险标的⑷保险期间⑸保险金额⑹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三章: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四章: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计算方法⑴保险金额的确定⑵保险价值的确定⑶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维持⑷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调整⑸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第五章: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⑴免赔额⑵绝对免赔额第六章:保险费和缴费⑴保险费的计算方法⑵保险费的缴纳第七章:保险事故的理赔⑴报案和鉴定⑵理赔程序和支付⑶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⑷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第八章:保险期限的延长和终止⑴保险期限的延长⑵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九章:索赔触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中需要保险保障的各项设备、材料和工程本身的价值。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时间。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的风险评估和保障要求确定的保险费用计算比例。

●缴费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等。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或试运行阶段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调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设备更新和价值变化等因素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进行相应鉴定、评估和核赔的过程。

●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处理程序。

附件: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样本⒉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⒊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相关附件获取详细信息。

以上为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的文档范本,供参考使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1.1 本合同是根据甲方委托乙方为建筑工程提供一切险保险的约定。

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保险公司。

1.2 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桥梁等。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2.1 保险责任①本保险对建筑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坍塌、盗窃等。

②保险责任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情况和保险需求进行评估确定。

2.2 保险金额①甲方应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与乙方商定。

保险金额应包括建筑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

三、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3.1 保险费用①保险费用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由乙方提供报价。

②保险费用一般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支付方式①保险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

②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乙方有权中止对建筑工程的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限和终止4.1 保险期限①保险期限从合同生效日开始,到完成建筑工程为止。

②如建筑工程延期完成,保险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调整。

4.2 终止①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甲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乙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②如保险合同终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退回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

五、索赔和理赔5.1 索赔①如建筑工程发生意外损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索赔材料。

②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索赔调查,如实提供必要信息。

5.2 理赔①在收到甲方的索赔材料后,乙方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

②如理赔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乙方将及时支付理赔金额。

六、争议解决6.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6.2 本保险合同受法律的管辖,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清单、保险金额评估表、索赔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委托人:指建筑工程的委托方或所有权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旨在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并为相关方提供适当的赔偿。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失;2.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3.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1. 被保险人:指承担建筑工程的责任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业主等。

2. 投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当事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具有合同关系的其他方。

三、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本保险对承保的建筑工程期间发生的物质损失、人身伤害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提供赔偿;保险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限额。

2. 免责条款意外损失是指非人为故意造成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等无法预测的灾害事件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免责;对于被保险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保险公司也享有免责权利。

四、保险期限和保费1.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工程准备期、施工期和竣工保修期。

工程准备期:指工程开工前的准备阶段,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此期间的损失。

施工期:指工程正式开始施工的阶段,本保险对施工期间的损失提供赔偿。

竣工保修期:指工程完成后的保修阶段,本保险对竣工保修期内的损失提供赔偿。

2. 保费计算保费的计算根据被保险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费方案。

五、索赔和争议解决1. 索赔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将进行核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出理赔结果。

2.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涉及到仲裁或诉讼,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六、终止保险合同1.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被保险工程完成、保险期限届满、投保人申请解约等;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将不再对已发生的损失负责。

2023修正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2023修正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工程建设、安装、试运行和交付使用等阶段,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第二条属于本保险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工程、改建工程和扩建工程,不包括维修、保养和日常维护工程。

第二章投保和保险期间第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提供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投保申请书。

保险人审核通过后,投保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零时起,到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之日止。

保险期间不包括工程建设计划前置的准备期间,也不包括工程建设计划后置的维修、保养和日常维护期间。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工程项目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失,保险人将对投保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如爆炸、火灾、地震等;2. 工程设备、材料遗失、被盗窃、损坏;3. 工程施工造成的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第七条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提出的索赔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 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材料和损失证明材料;2. 进行保险事故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3.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赔付。

第四章免赔率和免赔额第八条本保险设有免赔率和免赔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免赔率和免赔额附加条款。

第九条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投保人需先承担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付。

第五章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的计算以工程项目的价值为基础,投保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等方式。

第六章解除与退保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需解除合同或退保,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缴纳相应的解约或退保费用。

第七章其他第十三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全部险条款建筑安装工程全部险条款一、物质损失部分( 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限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富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祸或不测事故造成的物质破坏或灭失 ( 以下简称“损失” ) ,本企业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补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花费,本企业亦可负责补偿。

3、本企业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补偿责任均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余合用的补偿限额。

但在任何状况下,本企业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补偿责任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祸 : 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迸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余人力不行抗拒的破坏力强盛的自然现象。

不测事故 : 指不行料想的以及被保险人没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含火灾和爆炸。

( 二)除外责任本企业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补偿:1、设计错误惹起的损失和花费;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伏缺点、物质自己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天气或气温 ) 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余渐变原由造成的被保险财富自己的损失和花费; 3 、因原资料缺点或工艺不善惹起的被保险财富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维修或改正这些弊端错误所支付的花费;4、非外力惹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自己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施、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自己损失 ; 5 、维修养护或正常检修的花费;6、档案、文件、账簿、单据、现金、各样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清点时发现的欠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余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 9 、除非还有商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从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四周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富的损失;10、除非还有商定,在本保险单保险限期停止从前,被保险财富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竣工查收证书或查收合格或实质据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专业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专业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专业版一、保险合同概述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中,保险人承担一切险和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该保险旨在保护承包商、建筑师、设计师和业主等相关方的利益,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赔偿。

二、保险对象和范围1. 保险对象: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对象包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机械设备等。

2. 保险范围:(1)一切险:保险人对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造价:保险人对于工程造价中确定的费用项目所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期间的附加费用:保险人对于因保险期间内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或加固措施增加费用等额外支出,承担赔偿责任。

(4)物料、设备、机械等的损失:保险人对于工程所需的物料、设备、机械等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安装工程一切险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1. 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前已存在的缺陷;2.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3.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事故;4. 战争、恐怖主义、核爆炸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损失;5.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6. 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损失。

四、索赔流程1. 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索赔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2. 保险人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安排专人进行核查和评估损失;3. 在核查和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和金额进行赔付;4. 被保险人应签署赔偿文件,并在指定银行账户收取赔款。

五、保险费用和期限1. 保险费用: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工程风险的大小而确定,通常以所保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 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结论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专业版是为了保护承包商、建筑师、设计师和业主等相关方的利益,提供赔偿保障的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保险公司承担建筑工程的全方位风险,包括建筑材料损坏、施工质量问题、自然灾害等。

第三者责任险则是针对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进行赔偿的保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工程在建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建筑材料突发损坏、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故等。

2.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
具体期限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3. 赔偿方式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偿方式一般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修复费用的赔偿以及相
应的工期补偿等。

4. 免赔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通常会规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该额度的损失才可以获得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对建筑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行为
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
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项目管理者。

3. 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会规定赔偿限额,超过该限额的损失超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结语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在建筑工程保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稳定进行。

了解这些条款对于建筑行业相关人员来说至关重要,能够更好地把握建筑工程保险的内容和要点。

希望在未来的建筑工程中,相关保险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范围
1. 工程本身:包括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物、建筑材料等。

2. 第三方责任:因施工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如有延期,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
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预算总额确定,但最终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即免赔额。

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但是,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 未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施工造成的损失;
- 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造成的损失;
- 其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的责任。

六、理赔程序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
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条款旨在规定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索赔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条定义⒈安装工程:指建筑、机械、设备等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项目。

⒉保险人:指提供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

⒊投保人: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⒋被保险人:指作为安装工程的受益人,享有保险保障的人。

⒌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合同。

⒍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承担的根据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⒎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⒏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开始和结束时间。

⒐保险费率:指根据安装工程的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⒈本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安装工程物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⒉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意外坠落、设备故障、人为错误、恶劣天气等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费用⒈保险费率根据安装工程的性质、风险程度、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⒉保险费应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并于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缴纳。

第五条保险金额⒈保险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⒉保险金额应根据安装工程的性质、价值、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履约义务第六条保险期间⒈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

⒉投保人应确保在保险期间内及时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失效。

第七条履约义务⒈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⒉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与安装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时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损失程度。

第四章保险索赔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与报案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和报案。

⒉保险事故通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信息。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水渍、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担人为破坏、盗窃、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与投保人充分沟通确认后确定。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并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自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如有延期情况,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调整。

第四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赔偿限额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公司承担对建筑工程项目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办公用品等物资的损失以及施工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终止和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3.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4. 发现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向相关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本保险合同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双方可另行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2024年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年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年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由承保人与投保人订立,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约定如下:
一、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主要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承包的各类安装工程项目和相关设备。

保险标的的具体范围和细则详见保险单约定。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投保单中载明的为准,如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特别约定的金额为准。

三、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起生效,至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间届满为止,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

四、保险责任
1. 承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因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

3. 对于由于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损失,承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理赔的具体流程、方式及期限等,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五、保险费用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约定。

六、保险合同解释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承保人所有,承保人有权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并且解释的最终结果具有最终约束力。

七、争议解决
由于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至中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八、其他约定
除非本合同另外有特别约定,否则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务惯例执行。

特此合同签订,以正文为准,不一一分段,不提前、不最后,以保证合同内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签字:承保人)
(签字: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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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物质损失部分(一) 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一) 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3、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保险金额(一)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一一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一一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四、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 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赔偿处理(一)对被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 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 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在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 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总则(一) 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 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 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被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 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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