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3.12.22
•【文号】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
•【施行日期】2023.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023年12月22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粮检[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06•【文号】国粮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发〔20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和《要点》的情况,于今年年中、年底两次上报国家粮食局,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粮食局2017年2月6日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粮食流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
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粮食行业转型升级,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扎实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
继续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粮食价格的机制。
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市场化收购粮食信贷支持力度,健全玉米运输协调机制,强化产销衔接,确保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和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际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各分公司:《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外,油菜籽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请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2016年4月5日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四条按本预案收购的粮食执行以下标准:(1)小麦。
2024年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自查报告范文
2024年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自查报告范文一、工作概况2024年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是我国粮食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我单位作为主要责任单位之一,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承担了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的具体实施任务。
本报告旨在对我单位在兑付工作中的整体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便更好地推进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整体情况1.兑付资金总额:根据国家要求,我单位2024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兑付额为XXX万元,其中直接兑付给农民的资金占总额的70%,用于粮食种植的补贴占30%。
2.兑付对象:我单位辖区内共有XXX户农户符合兑付条件,合计XXX人。
3.兑付时间:兑付工作从2024年X月开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X月到X月,第二阶段从X月到X月底,确保兑付工作及时完成。
4.兑付标准:我单位执行的兑付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根据农户的种植面积和申报情况进行资金分配,确保兑付公平合理。
具体标准为XXX。
三、工作进展及问题分析1.工作进展情况(1)资金筹措:我单位积极与地方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时完成了资金筹措工作,确保了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2)农户申报:我单位组织了培训会议,向农户详细介绍了申报流程和要求,提供了申报表格,并为农户提供了咨询服务。
农户按时提交了申报材料,整体申报情况良好。
(3)资金审核:我单位成立了兑付资金审核小组,根据规定对农户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兑付资金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核工作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每一笔兑付资金的合理兑付。
(4)兑付发放:我单位制定了详细的兑付计划,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兑付过程中,我单位也及时与农户取得联系,保证了资金的顺利到账。
2.问题分析(1)申报流程复杂:在农户申报过程中,有部分农户对申报流程不够了解,导致申报材料不全或错误。
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宣传与培训工作,提供更加详细的申报指导。
皮蛋新国标已实施:一律采用无铅工艺生产
国家粮食 局 :严禁 “打 白条”
一 律 采用无铅 工艺 生产
为 进一 步 加 强 粮食 收 购 资金 筹 集
和兑付管理 ,杜绝 在粮食 收购活动 中因
资金筹集不 到位 、兑付 不及时等给农 民 “打 白条 ”现象 的发生 ,国家粮食局 日
前 出台 《粮食 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
湖北 神丹健康食 品有 限公 司等单位牵头 用 。
修订起 草的新皮蛋 国家标准 正式 实施 ,
收储库点根据收 购发票 和结算单 等
新 国标 要求 :皮蛋一律采用无 铅T艺生 凭证 ,及 时 、足额 、当场 向售粮农 民直
产 。
接兑付粮 款 , “一手粮 、一手钱 、现款
据 了解 ,20世纪八十年代初湖北专 结算 ” ,严 禁 “打 白条 ” ,严禁代 扣 、
克/公斤 ,比原 工艺标 准 中皮 蛋含 铅量
(资料来源 :新华网 )
为不大于3毫克/4b斤降低不少。
湖 北 省 家禽 业 协 会 秘 书长 李 清 逸
说 , “新பைடு நூலகம்国标 的实 施 宣 告 了皮 蛋 有铅
工 艺 的结 束 ,今后 皮 蛋 均须 采 用 无 铅
丁艺生产 ,将 皮蛋安全提升 到了新 的水
平 ”
(资料来源 : 《中国食品报 》 )
百通之音 《农村百事通》荣获7"201 5年百强报刊称号。
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
《办法 》明确 ,在政策性粮食 收购
活动 中 ,承 租企业 必须派人直接收购 、
保管 ,并承 担粮食 质量 、等级验收 和收 皮 蛋又称 “松花蛋” ,是 中华 民族 购资金兑付 等责任。政策性粮食收 购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20•【文号】国办发明电[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11.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委、财政部、粮食储备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最近,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粮食购销形势总的是好的。
今年4月至10月,全国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总量1039亿斤,销售总量984亿斤,同比分别增加250亿斤和308亿斤。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没有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一些粮食购销企业存在压级压价收购甚至限收、拒收和停收的情况;有些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没有完全到位,直接影响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积极性;有的粮食购销企业没有实行顺价销售,仍在低价亏本售粮。
这都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思想认识。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必须深刻认识到粮食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的特殊重要商品。
当前粮食虽然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但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仍要坚定不移地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关于印发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
尊敬的各级粮食部门:
为了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序进行,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政策,我部决定印发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粮食安全需求,确保全国粮食收购任务完成,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
二、任务分工
1.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详细的收购计划,确保收购工作既符合
粮食生产实际,又满足政府收购需求。
2.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收购程序
1.确定收购价格:各地粮食部门要根据市场行情和粮食品种,
确定相应的收购价格,并及时公示。
2.组织收购人员:各地粮食部门要配备足够的收购人员,确保
能够顺利完成收购任务。
3.收购货物验收:对于农户申请出售的粮食,要进行严格的质
量验收,并及时办理收购手续。
4.支付收购款项:收购企业要及时支付农户的收购款项,确保
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完成。
四、监督管理
1.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收购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购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
2.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收购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请各级粮食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如有问题或困难,请及时向上级粮食部门汇报,以便及时解决。
谢谢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与配合!
粮食部
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年8月5日)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一、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应得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夏粮的补贴方式、标准、范围由省级人民政策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钱”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供应。
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
二、保护价粮食的价内补贴与收购资金贷款要同步到位。
对于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价内补贴地区的粮食收购,地方政府的价内补贴资金必须与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贷款同步到位,并在一个“窗口”,一次性向售粮农民按保护价支付现款,不得因补贴滞后而对农民实行二次结算,不得因地方财政补贴不到位而压低收购粮食的保护价水平。
三、做好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小麦、稻谷等大宗粮食品种,包括实行直接补贴、粮食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引入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参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前两年年均粮食经营量与当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贷款额定,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收购。
四、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夏粮收购工作。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7.08.19•【文号】财商字[1997]351号•【施行日期】1997.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出售的余粮,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超储粮食利息、费用实行补贴。
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发生的利息、费用,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为:1996年粮食年度末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周转库存超过合理周转库存的粮食;1997粮食年度新收购的定购粮、以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超过正常销售量的部分(计算补贴按实际销售量)。
合理周转库存、指导性正常销售指标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下达。
补贴标准为:对列入补贴范围的库存粮食占用资金的利息,按不同品种和收购价格、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贴;费用按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进行补贴。
二、合理核定补贴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厅(局)要将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各地区1996粮食年度粮食合理周转库存、1997粮食年度粮食指导性正常销售指标层层分解到当地国有粮食企业。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地方调整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起,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不变。
实行包干办法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除经批准处理陈化粮外,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坚持封闭运行。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
实行包干办法后,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售粮的措施,适当降低超储费用补贴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在企业售粮后再给予适当奖励,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坐享超储补贴,但费用补贴标准的整体水平不能减少。
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利息补贴要及时足额用于支付农业发展银行利息。
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据实结算。
(三)实行包干后,地方财政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包干如有超支由地方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可用于补助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损失或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新老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但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财建[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7日财建[2004]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是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
挂账本金消化和利息负担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政策作如下调整: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地方从2004年开始按规定的年限消化本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5.09•【文号】国发[1994]31号•【施行日期】1994.05.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9日国发[199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六部委提出的《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政府必须进行宏观调控。
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政府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的经济手段。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务之急是尽快把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建立起来。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这是我国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基金。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新事,是党和政府对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抓好《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落实,做到用途明确、范围清楚、资金到位,尽快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真正建立起来;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县、乡、村干部,真正明白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落到实施。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使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完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国粮发[2018]104号【发布部门】60430【发布日期】2018.05.14【实施日期】2018.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18〕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粮食科研院所、高校,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科技兴粮工作,促进粮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粮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进一步完善粮食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粮食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加快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规范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转移中心是粮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功能是集聚和运用创新要素,开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成果推广、咨询诊断、科技创新创业、科技金融服务、技术转让和代理等专业化服务,提高创新效率,促进知识成果传播、转化、应用,支撑产业转型发展。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和运行,负责命名授牌、定期督导、验收考评等工作。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国粮检[2001]197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国粮检[200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2001年度粮食企业会计报表编报工作,及时掌握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我局在结合《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范围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经营粮油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二、报表种类本套报表主要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中央财政补贴明细表、地方财政补贴明细表、购销企业费用明细表。
三、本套报表采用金财WINDOWS版软件汇总,上报数据软盘、书面报表、财务分析各一份,上报时间为2002年3月20日。
四、本套报表的样表格式将登载在国家粮食局网站:网站地址:/,或请登录新浪网站邮箱,邮箱地址:lsj1206@ ,密码是1206。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粮食局财务司联系。
联系电话:63906256。
附:一、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略)二、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附件二: 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一、资产负债表(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1、短期投资: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服务企业、农民水平。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粮食收购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场所,保障工作经费,保障器材设备。
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及仓储设施等。
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选择省内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或委托检验合同协议文本;(四)检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或委托检验机构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5.29•【文号】国办发明电[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目前,各地正在传达贯彻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多数省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各地发展并不平衡。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已经明确,现在的关键是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配套文件,统一行动,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到底。
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坚决贯彻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
根据国务院领导调查各地粮食工作后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
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
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必须严加惩处。
二、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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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财[2015]208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财〔2015〕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特制定实施《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粮食局
2015年11月25日
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第二章粮食收购资金筹集
第四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粮
食收购资金,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对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性粮食收购预案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收储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切实保障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