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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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财[2015]208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财〔2015〕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特制定实施《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粮食局
2015年11月25日
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第二章粮食收购资金筹集
第四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粮
食收购资金,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对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性粮食收购预案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收储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切实保障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