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东府[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3〕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核心任务,以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和持续增收为核心,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型改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探索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机制,力争在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为推动“四化同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提供体制支撑,争当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先行试验区。
(二)基本原则一是系统设计,重点突破。
注重统筹,围绕改革重点和目标任务,系统配套改革举措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系统、整体、协同推进。
二是试点先行,分类指导。
鼓励试点地区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示范试点,经批准备案开展改革试验,着力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难题,市级层面重在加强分类指导。
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05•【文号】财农〔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7〕53号山东、安徽、湖南、广东、云南、陕西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要求,适应农村改革内外部环境和条件深刻变化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和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部研究制定了《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财政部2017年6月5日附件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一个农村大国。
十八大以来,农村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主体框架已基本搭建,各项改革政策正在扎实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整个大局就有保障,各项工作都会比较主动。
为稳住“三农”这块“基本盘”和“压舱石”,继续为全局作贡献,落实好201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适应农村改革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深刻变化的需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和部门以《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为蓝本,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
现就做好试点试验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农村综合性改革。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是 7 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1. 咱这个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第一步,就是要明确目标,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地方,你得知道你要去哪儿吧!咱得清楚我们要做到什么程度,要达到哪些标准。
举个例子啊,要是咱做食品加工的标准化,那就是保证每一份食品的味道、质量都一模一样,不能今天好吃,明天就变味儿了。
咱得齐心协力朝着目标努力,别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都听明白了不?2. 接下来,咱得制定详细的计划呀!这就跟建房子一样,你得先有个设计图,然后按部就班地来。
咱得把每个阶段要做的事情,啥时候完成都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比如说,啥时候完成设备调试,啥时候开始正式生产,都得心里有数啊!这可不能马虎,不然到时候出了乱子可咋整?3. 人员培训可太重要啦!你想想,要是操作的人都不懂标准,那还搞啥标准化呀!就像开车,你得先学会怎么开,对吧?所以咱得组织培训,让每个人都清楚知道标准是啥,该怎么做。
比如,怎么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达标,这可得好好学,不能敷衍了事啊,这关乎咱项目能不能成功呢!4. 然后就是严格的监督啦,这就像老师监督学生做作业一样,得时刻看着,看有没有按照标准来。
要是发现有不对的地方,就得赶紧纠正。
比如说,包装不符合标准了,那就赶紧让工人改正过来。
咱可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最后倒霉的不还是咱自己嘛!5. 质量把控这一块绝对不能松啊!这可是咱们项目的生命线啊!就好比人的身体,要是不健康了,那啥都干不了啦!咱得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都过硬。
好比说,产品的检验要仔细,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瑕疵,这可是要交到客户手里的呀,咱能不认真对待嘛!6. 信息反馈也很关键呀!这就跟你跟朋友聊天一样,有啥问题及时说。
如果工人发现有啥不好操作的地方,或者有啥改进的建议,都得赶紧反馈上来。
比如说,生产流程有不合理的地方,那咱就得赶紧调整。
不能捂着不说呀,咱是一个团队,得一起解决问题呢!7. 最后呀,咱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哪做得好,哪做得不好,咱都要心里有数。
第五批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汇总表
明光市农业农村局、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8
福建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数字乡村建设)
漳州市长泰区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市长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漳州市长泰区农业农村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泰区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漳州信产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长泰区发改局、漳州市长泰电信分公司、漳州市长泰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资溪县两山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资溪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资溪县林业局、资溪县泰通融资担保公司、资溪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资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溪县泰丰自然资源经营有限公司、资溪县两山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资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溪县农业农村局
21
山东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6
吉林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永吉县人民政府、吉林星禾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7
黑龙江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市查罕诺永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查罕诺村民委员会、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农业农村局
10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农业社会化服务)
包头市禧年农商商贸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2•【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3月22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
第三条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投资安排公开、公正、透明,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位于脱贫县(市、区、旗)的示范园、优先支持能够辐射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群众就地就近就业的示范园。
XX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XX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X农改办〔2017〕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是指列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的镇(街道)、村(社区)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试点项目包括:(一)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三)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项目,主要为探索建立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探索农村产权权能实现新通道、探索增加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新途径、探索建立乡村治理新机制等上级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议事,科学规划;(二)集中投入,长效示范(三)公开公平,择优立项;(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五条XX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改办”)牵头负责向上申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项目,及时下达经省级竞争性分配的试点计划,负责补助资金统筹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和落实,对镇(街道)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提出试点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县级督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成立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各试点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开展项目完成后的审价审计和自验工作,配合县级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体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上报所在镇(街道)。
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运行管理办法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运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运行管理办法(2021年6月3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2021年第5号公布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作,规范试验区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试验区探索示范、服务大局的作用,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试验区,是指经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验区。
本办法中的试验任务,是指经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验任务。
第三条各试验区要根据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所承担的试验任务,在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探索试验和制度创新,为全国深化农村改革探索路子,为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为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四条开展农村改革试验,要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度,重点突破、配套推进,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先行先试、封闭运行的原则,突出示范性、代表性,强化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建立由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研室、中国银保监会、全国供销总社、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指标评价分表
队伍建设
2.5
是否形成了一支精干的农业标准化人才队伍
形成了一支10人以上的农业标准化人才队伍,且都经过标准化培训(应有证明材料)(2.5分)
标准化培训
4
是否有培训师资队伍;培训资料是否齐备有效;培训实施情况是否良好
有培训教师资源调查表,有培训师资相关证明文件,有受聘文件和老师签字,培训师资队伍结构合理(1分);培训材料内容紧密围绕示范区施,平均培训率90%以上,有完整培训记录,平均满意度80%以上(2分)
资金分配
8
项目预算安排
2
是否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资金分配办法;资金分配因素是否全面、合理
办法健全、规范(1分),因素选择全面、合理(1分)
项目分配结果
6
资金分配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分配结果是否合理
资金分配符合相关分配办法(2分),资金分配合理(4分)
项目管理
30
资金到位
项目效果
25
经济效益
12
农民是否增收;市场效益是否良好;整体是否增长
人均收入平均年增幅10%以上(4.5分);产品商品化率100%,产业化增值率高,投资收益率显著(3.5分);示范区内农业标准化覆盖率90%以上,且农产品质量合格率95%以上(4分)
社会效益
6
农业标准化意识是否已经形成;农产品安全性是否提高
成立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合理,有独立办公室,有专职人员,有明确分工(0.7分);设立技术机构,人员结构符合要求,有技术总责任人,技术运行能力强(0.8分)
管理制度
1.5
是否有计划、实施与控制;部门是否分工协作;是否有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便于实施控制,有工作总结,有完善的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方案(0.8分);部门分工明确,沟通协调机制健全,效果良好(0.3分);有明确的激励制度,能及时反映/兑现激励结果,农工对激励反应积极(0.4分)
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的实施,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指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和管理,以建立完善和推广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为目的的典型引路、标杆引领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依据实施目标不同,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试点是为了探新路,在特定领域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规范生产、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探索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示范是为了树标杆,将某一领域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开展标准化精品展示、实践验证、创新研究和宣传培训,向其他地区或领域示范推广。
第四条依据管理层级单位不同,分为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省级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及考核验收;负责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进行管理、绩效考核(中期评估)及考核验收。
第六条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协助完成试点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
第二章申报与下达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及确定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宣传发动、材料审核、试点示范项目答辩、确定年度计划并下达等环节。
第八条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管理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组织,汇总上报申报材料。
关于组织申报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为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我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中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决定联合开展省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申报工作。
现将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1. 农业领域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应具有一定规模并达到现代化生产和管理水平,在本地区、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农村综合改革和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包括政府部门、教育科研机构、企业等。
2.申报单位领导重视,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具备一定标准化工作基础,能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才和经费等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3. 诚信守法,依法纳税,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无违法失信记录。
4. 已建设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相同或相似内容试点项目。
二、申报内容试点申报项目应能够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辐射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农业标准化生产,提升农村治理水平,有效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一)农村综合改革领域。
1.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以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为重点的标准化试点项目。
2.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以农村交通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农村供水设施建设、农村清洁能源设施建设等为重点的标准化试点项目。
3. 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村民自治实践、乡村法治建设、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农民教育培训、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艺术振兴乡村等为重点的标准化试点项目。
4. 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以农村教育服务、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养老服务、农村综合服务等为重点的标准化试点项目。
5. 加强数字乡村建设,缩小城乡“数字鸿沟”。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试点(示范)内容
二、实施方案
对试点(示范)的现状和工作基5出、总体目标、试点(示范)内容、进度安排、考树箭示、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等进行简题述。
三、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四、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编号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
项目申报书
试点(示范)名称: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实施时间: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
一、基本情况表
试点(示范)名称
申位
通讯地址
由瞰编码
申报单位负责人
职务质称
出月
联系
传真
电子由唯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职务质称
出^^月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推好位耳粽人
职务儆称
联系
传真
电子由嘴
试点(示范)投入经费(万元)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规范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规范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序、公平公正地开展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以下简称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主要依据2012年《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2006-2012年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二部分原则和依据第四条考核验收工作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细致、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考核验收组。
考核验收组由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认证及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3-5名专家组成,现场考核验收工作由考核验收组组长主持。
第六条考核验收组应根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本规范,对照《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评价表》(见附件3)内容进行考核验收。
第七条参与考核验收的专家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工作;严禁借考核验收工作之便游山玩水,收受相关单位的馈赠。
第八条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承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考核验收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部分内容与重点第九条组织管理。
重点考核示范县(场)是否建立了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机构职能设置是否健全合理,是否发挥了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职能,中央和地方的资金投入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条制度建设与监管。
重点考核示范县(场)是否依法建立并执行了统一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制度和监管措施,核心示范区(乡镇)推行投入品连锁配送和定点销售情况,防范和杜绝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的作法与效果;规模化生产主体是否已经建立可追溯的销售档案记录;是否已经建立并实施了产地环境(包括生产用水)和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制度、信息定期通报与报告制度,是否有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农村“三变”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模板
农村“三变”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模板农村“三变”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模板一、目标任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益,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组织开展农村“三变”改革试点,培育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做强特色优势产业,探索建立龙头企业、农业经营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权益保障、产权交易、风险防范机制,盘活农村资源资产资金,激活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经营组织引领带动、特色产业优势明显、农村资源资产资金充分发挥效益、群众广泛参与受益的农村生产经营运行新机制,为全面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政策扶持和路径引导,把握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实效。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配置要素资源,实现产业发展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收益、农民集体有分红。
(二)因地制宜,尊重意愿。
充分考虑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形成适合不同区域和条件的“三变”改革实现途径、具体办法。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三)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三变”改革,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方案,把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
严格操作程序,做到合法、合规、合理。
(四)坚持底线,防控风险。
坚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生态环境不破坏。
着力防范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社会风险,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真正让改革成果惠及农民。
三、试点选择确定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潜力和固有条件,合理选择确定“三变”改革试点乡镇、村、组和承接经营主体、主导产业,按照一个试点一个承接经营主体、一个主导产业要求,进行试点组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实施。
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
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评分表
4.3农民组织化 程度(0.4)
有明确主导产品并可证明已经 有完整的认证类型、名称、级别的证实材料。 取得地方初步认证 有专业化协会, 容纳农户规 促进行业协会的提升情况,行业协会的规模、发展情况及其日常 模占示范区总农户数40%-60% 活动,看材料(章程、制度)、记录(培训、宣传),协会开拓 市场的举措和效果。
4.3.2协会的外部联系(0.4) 5.1产前投入品 5.1.1生产投入品的记录 记录(0.3) (1.0) 5.2产中过程记 5.2.1生产操作过程的记录1.0 录(0.4) 5.生产档案记 录(0.15) 5.3.1产品初加工的记录(0.5) 5.3产后加工记 5.3.2质量检测记录(0.3) 录(0.3) 5.3.3产品去向记录(0.2) 6.1.1农业标准化意识(0.2) 6.1社会效果 (0.3)
过程关键控制点明晰、完整,有系统的 关键控制点确定比较完整,有 关键控制点的确定及科学性评价,由示范区提交确定过程关键控 监管方案和措施,有详细的关键控制监 监管方案和措施 制点的支撑材料。通过考核或观察,掌握操作层对标准的熟悉程 管记录 度。 监督与实施主体分离;监督主体资质具 有监督主体,具备一定的资质 评价监督主体的独立性、责任制度和工作能力。 备,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相关制度 监管制度的操作性强,人员自律性高, 被监管人员对监管的反映良好 成立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合理;有独立 办公室,有专职人员,有明确分工 设立技术机构,人员结构符合要求;有 技术总责任人,技术运行能力强 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便于实 施控制;有工作总结,有完善的过程控 制和持续改进方案 部门分工明确,沟通协调机制健全,效 果良好 有明确的激励制度,能及时反映 / 兑现 激励结果,农工对激励反应积极 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能够 实施监管 有组织机构,人员结构不全; 有办公室,有兼职工作人员 有技术机构,人员结构欠妥; 机构有一定技术驾驭能力 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较科学、 合理,能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检查过程关键点监管的制度及其适用有效性,相应机构/人员配备 和素质情况;调查农民/农工对监管的有效性评价。 人员结构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衡量。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19•【文号】技监局发[1995]23号•【施行日期】1995.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2007年标准委印发的《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其内容涵盖了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并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已做出了新的规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技监局发[1995]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是为了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方案旨在通过改革创新,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
二、试点内容和范围:1.农村土地流转试点:鼓励土地精准流转,推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分红制度,加大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支持力度。
2.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和种植模式,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
3.农村金融创新试点:推广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农村地区发展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支持和贷款,帮助农民解决资金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4.农村社会保障试点: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农村老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救助,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实施步骤:1.制定整体方案: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制定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的整体方案,明确实施内容、范围和步骤。
2.试点地区确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试点地区,并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具体内容。
3.试点项目推进:根据试点内容,制定具体的项目推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试点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金融创新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试点项目。
4.监测评估和总结经验:在试点过程中,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及时了解试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总结试点经验,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四、组织保障:1.政府支持:加大财政投入,提供政府支持和政策保障,为试点项目提供资金、土地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2.专家指导:聘请农村改革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建议,确保实施方案科学、可行。
3.宣传教育: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社会共识和支持,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
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细则,应包括评估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第八条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连续三年在标准化试点领域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九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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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巩固和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试点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开展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分类考核”的原则开展。
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国家标准委负责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省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 1 —第二章项目领域第七条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一)美丽乡村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村镇建设规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农业生态保护,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文化传承,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等。
(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事务与社会管理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
(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领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
(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建设,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流转交易服务等。
(六)小城镇建设领域:主要包括特色小镇建设,城乡发展一体化,投融资机制创新,田园综合体建设,农村三产融合等。
(七)农村可持续发展领域:主要包括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农— 2 —业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精准扶贫脱贫等。
(八)其他领域。
第三章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条件第八条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一)以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也可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承担。
(二)对试点工作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还应将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重点。
(三)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技术研究机构提供支撑。
(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还应将试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优选条件:(一)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和自然生态环境条件较好,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二)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有一定基本公共服务基础、公共服务管理能力较好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具备农业社会— 3 —化服务基础、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质量较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承担。
(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基本经营制度实施良好、效果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产权交易流转效果好,服务质量高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六)小城镇建设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作重点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七)农村可持续发展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已采取有效措施,在农村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试点项目申报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同时上报试点实施方案(附件2),实施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试点内容、试点区域、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试点项目申报应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需求为导向,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申报单位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和城乡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试点项目申报应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小城镇建设、农村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中选择某一或若干领域开展。
第十二条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地区试点项目的— 4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试点项目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标准委。
第十三条国家标准委不定期组织试点项目申报,并组织专家对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推荐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国家级试点项目,批复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建设期限为2-3年。
第五章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第十四条应明确标准化对象和需求,因地制宜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并编制标准明细表。
第十五条应依据标准明细表,结合国家政策及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或采用涵盖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服务及评价等各个环节的标准。
第十六条应结合试点地区实际需要,开展标准化理论知识、重点标准宣贯与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和水平,了解掌握标准化方法和标准要求,促进标准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应全面实施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修订完善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应积极通过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持续增强、农民满意度持续提升。
第十九条应积极探索农村综合改革管理与运行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打造标准化的发展样板。
— 5 —第二十条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加强宣传推广,发挥试点带动作用,引导多方参与,促进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章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条件第二十一条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一)承担的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考核;或承担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通过评估,且具备标准化能力,在工作领域内使用标准化方法并取得成效。
(二)已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工作重点。
(三)工作经费、技术支撑等基础保障条件良好。
(四)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领域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并已将试点建设经验上升为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
第七章示范项目申报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
第二十三条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示范项目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标准委。
每省同领域示范项目不超过__个。
— 6 —第二十四条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省级推荐的示范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国家级示范项目,批复开展示范工作。
第八章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第二十五条应做好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将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提升到农村发展战略层面,融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战略谋划、能力建设、支撑发展、政策融合。
第二十六条应加强与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深度融合,建立有效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与标准化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发挥标准化在固化实践成果、释放改革综合效应、推动体制机制建立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七条应在已有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由点及面,基本形成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全县域覆盖。
第二十八条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能力建设,承担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展示交流任务,进一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每年在标准化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__篇,接待标准化工作交流不少于___人次。
第二十九条应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营造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氛围,每年在省级(含)以上主流媒体至少开展__次标准化专题宣传。
— 7 —第九章项目管理与考核第三十条国家标准委应加强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试点示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的日常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组织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的试点示范项目,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不定期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抽查。
第三十一条试点项目考核要充分尊重农民意见,以农民满意为根本目标,依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见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目标考核表(附件3)。
第三十二条示范项目考核以辐射带动效果为基本评价原则,依据示范项目任务要求,采取年度报告、随机抽查等形式定期确认,具体考核要求见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项目任务考核表(附件4)。
第三十三条试点工作期满后,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目标考核表进行自查自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按照任务考核表进行自查自评。
确认符合要求后向所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考核申请表(附件6)和工作总结报告(附件7)。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标准委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十四条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工作可委托省级— 8 —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国家标准委酌情派观察员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考核专家组由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一般为5-__人。
专家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专家组含试点示范项目所在省份外的专家不少于__人。
第三十六条考核专家组一般采取现场考核形式实施考核。
考核评价程序包括:1、听取工作汇报;2、依据考核表,查验资料;3、现场考察;4、形成考核评价意见(附件8)并反馈。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在考核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将试点或示范考核工作方案、试点或示范工作总结报告、专家组考核评价意见、专家签字表、试点或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报告、示范任务考核汇总表(附件5)等材料封装存档,存档期不少于6年,相应电子文档和考核意见行文报送国家标准委。
第三十七条国家标准委依据考核评价意见,对考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并通告。
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__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即予确认;仍不能通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项目所在省申报新的试点或示范项目。
— 9 —第三十八条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试点或取消示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