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设备命名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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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设备命名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江苏电网由江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命名管理的一、二次设备命名原则,理清设备命名及相关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江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江苏电网所有由省调命名管理的一、二次设备,包括一次主设备、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系统)以及相关通信通道设备等,其命名及相关管理工作均需遵循本规范。

江苏电网内其它一、二次设备命名及相关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制定依据

本规范依据《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关于颁发《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SD240-87》的通知”((87)水电讯字第41号)、《华东电网网调管辖范围设备命名规范》(华东调运〔2008〕273号)等制订。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江苏电网220千伏变电所和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的厂站命

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经省调批准。其它厂站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经相应调度机构批准。

省调调度管辖和接入220千伏电网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由省调负责命名。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由上级调度机构(或委托省调) 负责命名。

第五条地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地调)、县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县调)负责各自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命名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参照本规范,制定一、二次设备命名管理规定和命名原则并报省调备案;实施一、二次新设备管辖范围、命名及退役除名、台帐管理等,并接受省调相关专业的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第六条现场运行单位,如供电公司、并网发电厂等,负责按照本规范及相关命名管理规定要求,向江苏省调上报由省调命名管理所需的相关原始资料,实施现场设备命名运行维护和管理。220千伏及以上用户变电所由所属地调负责上报有关资料。

由国调、网调管辖的设备,现场运行单位除按规定直接向其上报有关资料外,同时报江苏省调。

第七条由省调命名管理的设备,按照专业特性,省调各专业职责分工如下:

运行方式:专业负责江苏电网省调命名管理的一次设备及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系统)的设备命名及相关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命名原则,实施新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管理、命名管理、退役除名管理、台帐管理等,并对江苏电网220千伏及以下一次设备、安全稳定控制

装置(系统)的设备命名及相关工作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继电保护专业:负责江苏电网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的设备命名及相关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命名原则,实施新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管理、命名管理、退役除名管理、台帐管理等,并对220千伏及以下继电保护命名及相关工作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通信专业:负责江苏电网省调管辖的通信通道命名及相关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命名原则,实施通道命名管理、退役除名管理、台帐管理等,并对220千伏及以下通信通道命名、相关工作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调度专业:负责江苏电网省调命名管理的一、二次设备投运或退役生效后的状态确认工作。

自动化专业:负责实施电网设备命名技术支持系统的组织开发、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八条为规范电网一、二次设备命名,避免因命名歧义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不良影响,所有省调命名管理的一、二次运行设备均必须按照本规范及附件要求,确定唯一正式调度命名。

在所有电网运行管理工作中,包括调度操作、日计划及检修管理、一、二次运行控制和管理规定编制等工作,以及相关各正式文件指谓及技术支持系统画面显示中,设备必须用其正式调度命名。

第九条由省调命名管理的发电厂、变电所名称,一般应采用项目立项时的名称。特殊情况下,投运时如需变更原基建名称,建设单位应

在省调命名文件正式下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调批准后在命名文件中批复。

第十条设备命名及维护管理流程

1.新设备启动投运前3个月,建设单位应(通过运行主管部门或所属地调)按照新设备命名相关规定要求,向省调分管专业处室提供新设备命名原始资料。

2.分管专业处室对本专业负责命名管理的新设备进行命名,有关专业处室进行会签,由省调中心领导领导批准后正式颁发并下发现场执行。

3.分管专业处室在设备命名技术支持系统中提交投运新设备名称列表。

4.自动化专业按照正式命名更新维护相关自动化支持系统,确保技术支持系统对新设备命名正确、规范、唯一。

5.调度专业在新设备启动投运结束后,将启动投运正常的新设备状态按规定确认为运行设备。

第十一条设备命名文件专业分工

1.一次设备:运行方式处为分管专处室,调度处、继电保护处、自动化处为会签处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处为分管处室,调度处、运行方式处为会签处室。

3.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系统):运行方式处为分管处室,调度处、继电保护处、通信处为会签处室。

4.通信通道:通信处为分管处室,继电保护处、自动化处为会签处室。

第十二条为实现运行设备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充分利用命名编号资源,省调命名管理的设备退役后,必须履行设备命名编号除名流程。

设备除名时,由设备主管部门提出设备退役申请,经省调相关专业确认后,由省调调度专业在设备正式退役后,将设备状态确认为退役状态,省调相关专业收回设备命名,自动化专业维护各技术支持系统。

除名后的原设备编号可作为未使用编号另行使用,已除名设备由设备管理单位采用临时命名编号并负责相应管理。

设备更换或改造,如主变更换、线路全线改造、发电机组增容改造等,更换或改造后的新设备仍使用原有命名编号,省调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三条省调命名管理的运行设备因故需要变更命名时,相关专业应按照新设备命名流程,发布该设备的新命名,同时确认原设备退役,原命名同时作废。

设备更名应发布正式的更名文件,文件中应说明新命名生效、原命名作废的条件(如线路开断环入、母线分段后启动完毕等),并在设备命名技术支持系统中为待更名设备输入新命名。

调度专业判断满足更名条件时,确认设备新命名成立,同时废止原命名,自动化专业相应维护各技术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江苏电网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地(县)调调度管辖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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