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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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江门市中心城市总体规划》(下称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心城市规划区,是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也就是江门市区行政区域范围(以下称市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五)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符合城市防洪排涝、消防抗震、治安防空、交通环卫等要求,保护文物名胜、传统街区及重要建筑;
(六)实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城改造相结合,搞好基础配套设施。
新区开发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旧城改造按成片、成线进行,综合改造。
第四条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两证”制度;临时建设实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五条江门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在总体规划基础上,还应编制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依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要求,作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江门市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分区规划和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潮莲镇、礼乐镇的详细规划在市规划局指导下,分别由蓬江区、江海区政府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各项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批。
第十一条大专院校、大型厂矿、军事设施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更改的,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市规划局发出的具体建设规划要点和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按照规划和规定的开发程序,先地下、后地上进行配套建设,按规定指标统一组织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照明、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商业、金融、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治安、消防、人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江门市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旧区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
(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三)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四)扩大绿地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疏通道路交通,改善居住环境;
(五)注重街景设计,体现五邑侨乡特色,有效改善市政、公用及消防等设施。
第十七条旧区改造按统一规划,成片、成线进行,除个别危楼维修加固外,原则上不得零星拆建、改建或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关于旧区改造的具体细则,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需保留代表城市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物,以及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等,由市规划局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控制区范围内,
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历史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市规划局或有关管理部门,经允许后方可复工。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是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潮连镇、礼乐镇的建设项目(重大项目除外)用地,以及按规定划定自留的农民建房用地,分别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蓬江区、江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外,市规划区范围内需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先直接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申请用地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选址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还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经上级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市规划局根据申请者用地的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者根据设计要求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总图。
(四)市规划与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国土局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办理使用土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向市临时建设联审小组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清场交回用地。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转让。
如需变更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到市规划局办理
变更手续,重新核发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国土局办理有关的变更、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和文化教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紧靠城市道路一侧或沿规划建设、规划扩宽道路红线一侧建设时,应将所沿道路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道路扩宽部分的土地,纳入该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规划用地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用地费用及该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费用,道路建设时不予补偿。
暂缓建设的规划道路须严格控制,并由有关用地业主负责植树绿化,不得在其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有违反必须无条件拆除,恢复原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市规划区内擅自进行采石、开矿,挖取沙石、土方,堆置废渣、垃圾,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的活动。
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需经市规划局同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再到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凡在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到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并经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
市规划局对各项申办的建设工程规划必须在45天内给予批复。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权限:
(一)市规划区范围内30米(含30米)以上,高新区40米(含40米)以上主要街道、主干道和高速公路两侧的临街建筑;重要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环保设施;白水带、大西坑风景旅游区内建筑;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36米(含36米)以上单体建筑;城市大型雕塑及大型户外广告等建设工程规划,由市规划局或高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潮连镇、礼乐镇五邑路以南,以及上述(一)项情况之外的建设工程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三)潮连镇、礼乐镇五邑路以南范围内除上述(一)项情况之外的建设工程,分别由蓬江区、江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批。
(四)在经市规划批准划定的农民自留建房用地范围内兴建农民住宅,分别由蓬江区、江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成片的农民自留建房用地必须做好小区规划,并报市规划局审批。
(五)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除(一)款以外),由该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六)临时建筑的审批权限:
1. 潮连镇和篁边管理区,建设路临街两侧以外的联合、群星、篁庄,西环路(80米路)以西的白沙管理区,江海路临街北面以外的外海镇,头办事处的下沙地区,东海路以西范围内及礼乐镇,上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分别由蓬江区、江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由高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3. 除上述范围外,市规划区的临时建筑统由市临时建筑联审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计划、用地等有效批准文件和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市规划局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市规划局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红线图;
(三)申请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红线图或详细规划图,委托持证及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
(四)申请者向市规划局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路宽二十米以上的临街建设工程及大型和高层单体建设工程,需报送二个以上设计方案及彩色透视图(重要详细规划和重要单体建筑需加送1:200─1:500模型)。
市规划局或区建设局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设计方案,发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
(五)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六)报送施工设计图。
申请者持经审定的设计方案与审批意见,向市规划局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加盖规划许可印章,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由市规划局认可的有资质的测量队到施工现场放线,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并经市规划局验线后,方可施工。
建筑工程基础施工至+0.00时,还须通知市规划局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线。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建设。
确需修改、变更其面积、平面、层数、高度、层高、外形立面、建筑色彩和正负零零等,必须报市规划局批准。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须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监察和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查验。
第三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到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报请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
合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入住和产权登记等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将所有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市规划局,同时报送一套给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外形立面、装饰材料等建筑面貌以及加建构筑物、临建物和附属物。
第三十六条修建临时建筑必须按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经批准后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施工。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六章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和管线工程,必须向市规划局进行规划报批,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一)给排水、燃气、气体或固体输送管道等;
(二)电力、电讯、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线路、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及微波通道等;
(三)道路、广场、梯道、桥梁、涵洞、挡土墙、隧道、园林小品等;
(四)其它市政和管线工程。
第三十八条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规范的地形图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划路径规划红线并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二)建设单位根据路径规划红线和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持证并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如涉及河道、交通、绿化、环保、消防及其它重要设施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综合协调并审定;
(三)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报送市政或管线工程施工图,经审查同意在施工图上加盖规划许可印章,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市规划局派员进行放线、验线,未经放、验线的不得施工。
因工程建设需架(埋)设临时便道和管线的应按上述同样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成小区或成片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经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和管线建设规划报批手续。
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和管线施工图,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市政和管线工程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按审批的施工图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又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市政和管线工程须与其它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按先地下后地上,新开发区和旧城改造区内新增的10KV电力、电讯、电视广播线需埋地敷设,旧线路逐步改
造埋地的原则协调施工。
第四十二条市政和管线工程施工时,不得擅自更改走向、方位,阻塞交通,损坏绿化,不得危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测量标志,确需移动时,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时要预留过街管线涵洞。
道路竣工后,主干道5年内、次干道3年内不得开挖。
确需开挖施工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挖。
市政和管线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将所有竣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分别报送市规划局及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在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作违法建筑处理。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该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不予审批。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城市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筑设计施工图和市政、管线施工图进行施工,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逾期不按规定拆除临时性或红线范围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均属违法建设。
经查验确认属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的处理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建设,听候处理。
第四十六条在市规划区内经检查确认属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进行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凡属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无条件拆除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和市政设施损坏的,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修复或赔偿;影响城市规划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其补办手续,并依法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市规划局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依《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15%。
第四十八条对违法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违法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予以责令检讨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
期不缴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加缴滞纳金。
罚款收入和滞纳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规划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规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