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地下洞室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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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下洞室开挖
5.1 说明
5.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类型的地下洞室开挖,其内容包括隧洞、斜井、竖井等地下工程的开挖。
本章只适用于钻爆法开挖,不适用于掘进机施工。
5.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全面掌握本工程地下洞室地质条件,按施工图纸、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规定进行地下洞室的开挖施工。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洞线测量、施工期排水、照明和通风、钻孔爆破、围岩监测、塌方处理、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石渣运至指定地区堆存和废渣处理等工作。
(2)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5款(3)项、第30.2款⑷项和本技术条款第1.11节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地下工程现场的粉尘、噪声和有害气体的安全防护工作,以及定时定点进行相应的监测,并及时向监理人报告监测数据。工作场地内的有害成分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
(3) 承包人应对地下洞室开挖的施工安全负责。在开挖过程中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条⑴项规定,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洞(井)口及室内塌方、掉块危及人员安全。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措施不当而发生山坡、洞口或洞室内塌方,引起工程量增加或工期延误,以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第1.12.3条规定,在指定地点堆放石渣。
(5)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作好施工记录及地质编录工作。
5.1.3 主要提交件
5.1.3.1 施工措施计划
在地下工程开挖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地下工程开挖及施工支洞布置图;
(2) 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的配置;
(3) 钻孔爆破技术和方法以及控制超挖的措施;
(4) 出渣、弃渣以及渣料利用措施;
(5) 洞口保护和围岩稳定的支护措施以及处理塌方的应急措施;
(6) 通风和散烟、除尘及空气监测安全措施;
(7) 照明设施;
(8) 排水措施;
(9) 通信、信号和报警设施;
(10) 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
(11) 开挖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5.1.3.2 钻孔和爆破作业计划
在每项地下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提交一份该工程项目的钻孔爆破作业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爆破钻孔(包括掏槽孔)的布置和参数;
(2) 爆破孔使用的炸药和雷管的类型及装药量;
(3) 炸药爆破系数;
(4) 爆破试验方案和监测方法;
(5) 本工程各类洞室不同围岩的开挖作业循环。
5.1.3.3 施工记录报表
在每项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提交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 各开挖工作面进尺;
(2) 实测开挖断面和各种测量成果;
(3) 塌方和特殊事故处理;
(4) 地下工作场地定点的空气监测资料及实测成果;
(5) 设备运行和检修记录;
(6)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5.1.3.4 完工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开挖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 地下洞室开挖竣工图;
(2) 地下洞室开挖实测纵、横剖面图;
(3) 地下洞室围岩地质测绘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及监测资料;
(4) 地下洞室开挖事故处理记录;
(5)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完工资料。
5.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爆破安全规程》GB6277-86;
(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85;
(3)《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技术规范》SL47-94;
(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技术规范》DL/T5099-1999。
5.2 钻孔与爆破
5.2.1 钻孔爆破计划
(1) 承包人进行任何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本技术条款第5.1.3.2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钻孔和爆破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 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钻孔和爆破技术,修正爆破参数,以保证爆破后获得良好的开挖面。钻孔爆破技术和参数的改变,应经监理人同意。
5.2.2 钻孔爆破的设计和试验
(1) 地下洞室的爆破应进行专门的钻孔设计,其内容包括:
1) 掏槽方式;
2) 炮眼布置;
3) 装药量和装药结构以及炮孔堵塞方式;
4) 起爆方法和顺序;
5) 绘制爆破图。
(2) 地下洞室的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技术,其爆破的主要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采用的参数可参照GBJ86-85表4.0.2选用。
(3) 承包人应选用岩类相似的试验洞段进行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以选择爆破材料和爆破参数,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爆破试验的内容应包括:
1) 爆破材料性能的试验检测和材料选择;
2) 爆破参数选择试验;
3) 爆破效果检测;
4) 爆破对已建邻近建筑物及喷锚区影响试验。
5.2.3 钻孔爆破的施工
(1) 钻孔的测定和开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钻孔孔位应依据测量定出的中线、腰线及开挖轮廓线确定;
2) 周边孔应在断面轮廓线上开孔,沿轮廓线的调整范围和掏槽孔的孔位偏差不应大于5cm,其它炮孔孔位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3) 炮孔的孔底应落在爆破图规定的平面上;
4) 炮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药爆破。
(2) 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考核合格的炮工负责,并严格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3) 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1) 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轮廓面上均匀分布;
2) 炮孔痕迹保存率:完整岩石在80%以上,较完整和完整性差的岩石不少于50%,较破碎和破碎岩石不小于20%;
3) 相邻两孔间的岩面平整,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震裂隙;
4) 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或预裂爆破孔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6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