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8.04•【字号】渝劳发[1998]64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发[1998]64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分局,原重庆各参统企业:为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业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8]1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及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以记录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支付、储存情况的特定形式,此帐户是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开设的。
第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原则,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初次投保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并作为个人帐户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一经编定,终身不变。
1993-01-30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75520
第七章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三十一条 职工调离本市,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市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之间流动,须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登记。
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固定职工,调出单位应按该职工在本规定实施后至调离机关事业单位时的工龄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章 退休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给原单位,暂由原单位代为发放,以后逐步过渡到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发放。条件成熟的区(市)县可先行开展基本养老金的直接发放和委托银行代发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适应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机构可按每个退休人员每月2元的标准从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活动经费。此项费用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提取,专项用于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养老金发放点等基本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在养老期间死亡,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五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为本企业职工建立。凡经济条件允许的企业,每年都应提取的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或工资储备基金中提取。
管理费和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不计征税、费和基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
渝府发【2000】48号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发布人:liyu 发布日期:2005-7-9 17:54:30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施行以来,对于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月1日起施行。
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人民政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1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市停止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标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应。
重庆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举例
重庆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举例重庆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举例重庆市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于参加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年限、参保记录、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退休养老金的计算。
一、参保要求1、参保起止时间根据《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必须在就业前注册参保,并在就业后连续参保,才能享受到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年限参保人员必须满足规定的参保年限,参保年限是指参保者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累计参保的时间,其中男性至少要求15年,女性至少要求10年。
二、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1、基本退休金计算方法根据《条例》规定,基本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保年限×缴费基数/120。
其中,参保年限即上文提到的参保年限,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额的基础,其计算方法为:缴费基数=最近12个月社会保险费总额/12。
2、考虑特殊情况根据《条例》规定,当参保人员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况时,将另行考虑调整参保年限,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权益。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病、非自愿失业、灾害等原因,参保人员未能按时参保,或者参保记录中存在中断时间等情况。
三、实例计算以一位54岁的女性为例,她在25岁时开始参保,最近12个月社会保险费总额为3700元,则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可以得出:基本养老金=29年×3700÷120=9583.33元/月根据实例可以看出,参保人员的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是以参保年限、参保记录、就业情况等因素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并且充分考虑了特殊情况,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权益。
四、最后重庆市有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全面、周全的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通过本文介绍,相信大家对重庆市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有了更深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享受到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重庆养老金计算公式以2023年为例
重庆养老金计算公式重庆市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每个组成部分都会对养老金产生影响,具体信息,详见正文。
一、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一)养老金包括哪几个部分?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每个组成部分都会对养老金产生影响。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二)基础养老金怎么算?基础养老金是指职工退休时,当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即两个数之和的一半)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发给1%。
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
1.基础养老金=(A+A×Q)÷2×M×1%A~退休当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2023年7750)M~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Q~个人平均缴费指数(由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其中2019年起使用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社平工资,一般为60%)(7750+7750*60%)/2*15*1%=930(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怎么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K÷L(=60000/139=431)K~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L~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工资:930+431=1361二、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计算公式: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增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达龄时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本金和利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05)
渝办发〔2006〕20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基本原则: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平稳过渡、基金平衡。
二、适用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
三、改革内容(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同本通知第三条(一)款所列公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
渝府发 [2000] 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施行以来,对于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1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重庆市2024年退休新办法
三十二、总结
重庆市2024年退休新办法立足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旨在完善退休待遇体系,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本办法明确了退休年龄、退休待遇计算方法、特殊情况下退休待遇的处理、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为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与解释、监督与评估、配套措施的实施,以及跨部门协调与配合,确保了退休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持续优化。这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广大退休人员。
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障
1.退休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的同时,应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2.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其退休待遇中代扣代缴。
3.对于退休人员中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3.退休人员对退休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十、退休人员再就业政策
1.鼓励退休人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参与适合的再就业活动。
2.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3.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不影响其原退休待遇的领取。
五、其他规定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待遇。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依法继承。
4.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休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社保办法】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社保办法】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公式中: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2018/C2018+X2018/C2018+X2018/C2018)/N实缴Xn、Xn-1、… X2018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8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Cn-1、…C2018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8年相应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中,计发月数详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公式中: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根据全市统一确定的视同缴费指数表,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8/C2018+ X2018/C2018+X2018/C2018)/N实缴Xn、Xn-1、…X2018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8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Cn-1、…C2018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8年相应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0.07.10•【字号】渝劳办发[2000]205号•【施行日期】200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05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现将《重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十日重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精神,为了积极推进和规范全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及对象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属于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原则和形式1、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本着就近、安全和方便广大离退休(职)人员按时足额领取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取以银行、邮局发放为主,社会保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发放为辅的形式。
2、接受社会保险机构行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银行、邮局,均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书》。
其中,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与支行一级银行、邮局签订协议。
3、从2001年1月起,社会保险机构不再通过企业向离退休(职)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
4、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银行、邮局的协调配合,严格履行协议,做到“一天不拖,一人不少,一分不欠”,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09.18•【字号】渝劳社办发[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号)行业统筹在渝单位: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统筹在渝单位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1999]1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规定,结合国家关于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缴费工资的认定。
1、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
2、单位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总额台帐,逐月登记,并按规定将本单位职工当年的工资总额过录在《职工缴费花名册》内,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报送的《职工缴费花名册》核定职工次年的缴费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2•【字号】重府发[1994]40号•【施行日期】199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1994年3月12日)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去年1月,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确立了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全方位、一体化统筹管理的基本格局。
一年来,实施这种不分财级,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管理不分条块的统一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巩固和扩大前几年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成果、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经济发挥了良好作用。
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制约和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一直非常困难。
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强化社会统筹功能,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4〕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实施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件,提出以下意见:一、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应该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未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必须向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部门投保。
全市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把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对象全部纳入。
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征收工作。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挂钩,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因此,凡属应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渝人社发[2010]275号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意见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精神,现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前款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执行。
重庆市养老金计算方法及发放办法
重庆市养⽼⾦计算⽅法及发放办法本⽂将为重庆市居民介绍重庆市养⽼保险⾦计算⽅法及发放⽅法。
重庆市养⽼⾦计算⽅法:重庆市养⽼⾦计算公式为:养⽼⾦=基础养⽼⾦+个⼈账户养⽼⾦。
其中基础养⽼⾦=(本⼈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资)÷2×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重庆市养⽼⾦计算⽅法及发放办法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重庆市养⽼⾦计算⽅法:重庆市养⽼⾦计算公式为:养⽼⾦=基础养⽼⾦+个⼈账户养⽼⾦。
其中基础养⽼⾦=(本⼈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资)÷2×缴费年限×1%;个⼈账户养⽼⾦=本⼈退休时基本养⽼保险个⼈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数。
公式中的计发⽉数按国家规定执⾏。
退休时年龄越⼤,计发⽉数越⼩。
过渡性养⽼⾦计算⽅法:过渡性养⽼⾦=(本⼈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资)÷2×本⼈建⽴个⼈账户前缴费年限×1.4%重庆市养⽼⾦发放所需资料及流程:所需资料:1.本⼈居民⾝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份证的需正反⾯复印)1份;2.居民户⼝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页、增减页)1份;3.近期1⼨免冠登记照1张;4.独⽣⼦⼥⽗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部门出具的独⽣⼦⼥证明及《独⽣⼦⼥⽗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5.对符合⼀次性补⾜条件的,还应提交本⼈是否选择⼀次性补⾜的书⾯申请1份。
办理程序:正常参保⼈员将以上资料交村委会,由村委会统⼀向社保所申报。
本⼈也可以直接到社保所申报。
社保所审核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有效,核对业务系统中有关栏⽬信息是否与提供的原件(复印件)记载的信息⼀致;合格的,将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给村委会或本⼈,对符合⼀次性补⾜条件的⼈员,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次性通知书》交本⼈,待参保⼈员完清缴费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按⽉领取基本养⽼⾦资格审核表》,连同参保⼈员申报资料复印件⼀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2]3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06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日号)自2000年7月实施以来,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为了激励参保人员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重庆市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重庆市退休工资如何计算重庆市退休工资如何计算新的退休工资规定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
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
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
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
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
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
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 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
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
退休金一律平等。
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
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7、养老保险: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
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的个人帐户上存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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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998 5710 475.83 9759.96 1.7739
12
1999 6300 525.00 12744 2.2319
12
2000 6980 581.67 12744 2.0229
12
2001 8340 695.00 19056 2.7301
12
2002 9863 821.92 26292 3.0000
12
2003 12440 1036.67 24324 2.4662
12
2004 14357 1196.42 30468 2.4492
12
2005 16630 1385.83 38784 2.7014
12
2006 19215 1601.25 49896 3.0000
12
2007 23098 1924.83 57648 3.0000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
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
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
性养老金。
即: T=(A+A×Q)÷2×M×1%+K÷L+1.4%×(A+A×Q)
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
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
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 计发月 退休年 计发月 退休年 计发月
龄数
龄
数
龄数
40 233
51
41 230
52
42 226
53
43 223
54
44 220
55
45 216
56
46 212
57
47 208
58
48 204
59
49 199
60
50 195 61
190
62 125
185
63 117
180
64 109
175
÷2×M1
第一、二条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件3)。退休时的年龄 -6-
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
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12
2008 26985 2248.75 69300 3.0000
12
2009 30965 2580.42 80964 3.0000
12
2010 35326 2943.83 92904 3.0000
12
2011 40041 3336.75 152772 3.0000
12
2012 45392 3782.67 191088 3.0000
上年社平工资:A=4737.67元/月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K=141867.8元(该数据在社保网上查询)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L=158 M1=18.0833(指从参加工作到1995年12月的累计时间) M=38.0833(指从参加工作到退休当月的累计时间) 养老金:T=(A+A×Q)÷2×M×1%+K÷L+1.4%×(A+A×Q) ÷2×M1 =(4737.67+4737.67×2.4645)÷2×38.0833×1%+ 141867.8÷158+1.4%×(4737.67+4737.67×2.4645)÷2×18.0833 =3125.43+897.90+2077.69 =6101.02(元/月) 独生待遇=T×3%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
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即: T=(A+A×Q)÷2×M×1%+K÷L
12
2013 51015 4251.25 263784 3.0000
12
2014 56852 4737.67 306096 3.0000
12
2649 0.00 170556 3.0000
12
2015
合计
56.2723 274来自平均缴费指数:Q=年度综合指数之和/(缴费月数之和/12) =56.2723/(274/12)=2.4645
=6101.02×3% =183.03(元/月) 养老金合计:=T+独生待遇
=6101.02+183.03 =6284.05(元/月)
65 101
170
66 93
164
67 84
158
68 75
152
69 65
145
70 56
139
132
附:养老金计发举例
某男性职工:
出生时间:1958年12月;年龄57岁
参加工作时间:1977年12月
建立个人账户时间:1996年1月
有一个子女
缴费指标计算表
年度
社平工 资
月均社 平
缴费基 数
Q--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
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
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
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
位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
年度综合 指数
1992 2649
当年缴 费月数
1993 3145 262.08 3122.5 0.9823
10
1994 4262 355.17 5456 1.7348
12
1995 4850 404.17 5901 1.3846
12
1996 5375 447.92 5901 1.2167
12
1997 5502 458.50 8484 1.5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