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补强证据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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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月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二)补强证据必须满足的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和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三)我国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我国意见被告人供述需要不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