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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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电子支付存在问题有:
一、信用障碍——社会信用度欠缺
良好的信用机制是网络银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我国在这方面差距很大。在美国,由于信用机制基础牢固,持卡人可以通过信用卡消费,风险小而且方便快捷。他们以银行为商品交易的核心和买卖双方建立起一种三角形的稳定关系,以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形式,把交易建立在以信用、担保为基础的平台之上。
用户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信心不足,据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显示, 有23 .5 %的企业和26 . 34 %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电子商务的诚信已经成为公众和企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的特点,网上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易考察和验证,对社会信用有较高要求。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发展程度低, 经济活动缺乏可靠的信誉基础, 社会诚信观念有待加强。另外,企业和个人客户资信资料零散不全, 海关、税务等部门与银行信息不能共享,银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能完全了解, 也制约了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发展。据2008年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大部分网民愿意使用网上支付。网民在未来一年是否愿意使用网上支付的情况来看,有80 . 5 %的网民表示在未来一年里会开始或继续使用网上支付,明确表示不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仅为5 %, 而还有14 . 5 %的网民表示不知道, 对是否使用网上支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在不愿意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当中,高达70 %的人是因为担心交易与资金的安全性。
由于基于I n t e r n e t 的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可以互不见面,其信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就目前而言,我国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还未普遍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现金交易还占主导地位0买方担心付款后能否收到货物或能否收到满意的货物,卖方担心发货后能否按期如数收到货款。由此可见,信用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多么重要。
二、安全问题
中国服务于电子商务的网络支付结算方式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大部分银行还无法完全提供全国联网的网络支付服务;在实现传统支付系统到网络支付系统的改造过程中,银行间缺乏合作,各自为政,未形成大型支付网关,网络支付结算体系覆盖相对较小;网络支付业务的标准性差,数据传输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网络银行技术、应用与法律框架亟待健全;很多地方的基础网络通信设施还不是很发达,很多企业的信息化程度较低等。这些方面因素制约了网络支付体系的发展与应用。中国网络支付体系的发展还受到来自社会信用制度等因素的限制,但这毕竟不是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从我国当前的电子支付实践来看,由于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支付业务时间不长,结合具体国情在中国实施电子商务支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网络自身的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优势在于它是一个完全自由、开放的媒体。但是从网络营销过程中所必须发生的网上支付环节的安全角度来看,则恰好相反。这一独特的、引以为豪的完全开放性媒体,成了网上支付工作中最令人头痛的问题,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虽然,计算机专家们已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动足了脑筋,下了极大的工夫,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但是由于目前网络技术本身的不完善性,因此还尚未达到能确保在互联网上传递的支付信息不被窃取、破坏的程度。在互联网上,网络黑客(Hackers)频频出没,屡屡得手,令网络专家们头痛不已。他们闯入其他人的计算机系统,通过查看、修改(以表示自己曾经进入)有关的数据和文件,以展示或证实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才能,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侵犯甚至犯罪。有的则有目的地恶意非法闯入有关网站,破坏或窃取保密的数据和文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此外,计算机病毒的肆虐使得一些网上营销企业和消费者对网上支付方式持谨慎态度。因此,目前许多网络营销站点都同时提供了网上电子支付方式和传统意义上的支付方式供消费者选择,而更多的网上用户则选择了后者。
(二)电子支付产业发展迅速, 但市场秩序仍不规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上金融服务在世界范围内部如火如荼地开展了起来。银行纷纷发展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 大大小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在为用户提供着各种不同的电子支付服务。电子支付市场呈现一片/繁荣0景象。与以往相比, 用户可选择的支付手段和方式丰富了许多。然而, 电子支付的巨大市场前景与目前整体产业环境形成较大落差,造成了这一产业方向不明的现状。目前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对电子支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清晰,缺乏网络消费和服务权益保护管理规则, 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银行的经营和使用。特别是在客户信息披露和隐私权保护方面,还缺乏比较成熟的经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性质的定位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具备向用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资质与能力的问题;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电子支付过程中应当采取哪些风险防范的问题;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责任的划分与举证责任的认定问题等。另外, 我国网络银行的信息跟踪、检测、信息报告交流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则都未建立, 在利用网络签订经济合同、提供金融服务和保护银行与客户双方权利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尚待改进之处。
(三)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信息恶意被盗行为时有发生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 (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 SP Internet ServiceProvi der)的侵权行为。例如:I SP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 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 2)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ICP InternetConten t Provi der)的侵权行为。ICP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 如果ICP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 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 ICP构成侵害用户隐私权。
( 3)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现在,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国交易时的国际税收问题已经发生, 由于电子现金流通时不会留下任何记录,税务部门很难追查, 由于不可跟踪性,电子现金很可能被不法分子所逃税。电子现金使洗钱变得很容易,因为利用电子现金可以将钱送到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而不留痕迹, 如果调查机关想要获取证据,需要检查网上所有的数据并破译所有的密码。网络信息恶意被盗,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买方存在信用卡密码被盗或泄露从而导致资金流失的风险, 商家弄虚作假从而导致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