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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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之间的变动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会有解除,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一次性补偿。

而对于这些一次性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议话题。

过去未有文献明确规定,造成了不少不必要的争议,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重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在以下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1.该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与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可免税;2.未签订集体合同的,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即可免税。

以上规定均是“或”的关系,即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但需注意的是,通知中也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规定。

特殊情况对于因病、非正常退休、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与上述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1.因病或非正常退休的,补偿不超过相应的社会保险标准即可免税;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为包括非经济性损失在内的经济性损失,限额为此类补偿不超过300万元,在此限额范围内即可免税,超过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纳税。

以上特殊情况的规定清晰明确,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在税务处理中的不必要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纳税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谨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一通知,明确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对于纳税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取得的补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注意对潜在风险的预警,避免因税务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提示1】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典型例题】杨某2019年1月31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其在企业工作年限为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0000元,其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元,计算杨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税部分=80000-3×12000=44000(元)
应纳税额=44000×10%-2520=188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适用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

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算及计税

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算及计税

离职补偿金如何及计税【导语】: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领取的离职补贴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应怎么交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中是这样规定的: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013年福州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53333元,有以下几种情况:1、离职时拿到15万元补偿金(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你的补偿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离职时拿到20万补偿金(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你在该企业工作不满12年(假设为5年),你的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0-53333*3)/ 5(年)- 3500 ]* 20% - 555 }* 5 = 1725.20 元。

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究竟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依据是《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单位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缴税数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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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鄂地税发[2008]121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5-28
【实施时间】2008-05-28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暂定为6万元,超过部门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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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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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将会获得一次性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如何计算?如果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还不粗去年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则是不需要缴纳个人税的。

若果超过就需要先计算出工作年限的平均工资,将它作为征税的基础。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政策、计算方法、免征条件以及如何规避个税风险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政策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需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的计算方法1. 首先,确定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总额。

2. 其次,计算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然后,将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总额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相比较,如果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总额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3倍,则超过部分需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 最后,根据公式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公式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一次性补偿收入 -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 工作年限×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工作年限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确定。

三、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的免征条件1. 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2. 个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就业或者自主创业。

3. 个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如培训费、保密费等。

四、如何规避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风险1. 提前了解政策。

个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了解当地的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政策,以便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合理规避个税风险。

2. 合理规划补偿金额。

在协商一次性补偿金额时,可以尽量控制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以避免过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导致缴纳过多的个人所得税。

3. 留存相关证据。

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个人应留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补偿协议等,以便在税务部门核查时提供。

离职补偿金的个税怎么计算?

离职补偿金的个税怎么计算?

离职补偿金的个税怎么计算?离职补偿金的个税怎么计算?缴税,是离我们生活很密切的,不管是什么样的活动,都会涉及到要缴纳的税种,这也是作为公民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其中,个人所得税就是很常见的税种了。

只要我们达到了5000起征点,那么就要缴纳税款。

离职补偿金的个税算计算公式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步骤和方法。

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第一步:计算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未超过,则不纳税,沈阳市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38553元,3倍的数额为115659元。

第二步:计算月工资薪金,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步:扣除当月保险费之后与扣除标准进行比较,如未超过扣除标准,不纳税;第四步:超过扣除标准,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第五步:计算应纳税总额,为每月应缴纳个税金额与工作年限的积(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举例:某员工经济补偿金60万,月薪4万;2、上海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181305元;3、员工在本单位工龄超过12年。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个⼈所得税计算公式交税的形式有很多很多种,在我们的劳动中就会有⼀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个税,这是我们在劳动中最常见到的税务。

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个⼈所得税计算公式是什么?下⾯店铺⼩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法规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性补偿⾦的计算步骤和⽅法。

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上年职⼯平均⼯资3倍的数额。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个⽉个⼈负担的社保费。

第⼀步:计算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倍,如未超过,则不纳税,沈阳市上年度的职⼯平均⼯资为38553元,3倍的数额为115659元。

第⼆步:计算⽉⼯资薪⾦,按职⼯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进⾏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的⽉⼯资薪⾦收⼊计征个⼈所得税。

第三步:扣除当⽉保险费之后与扣除标准进⾏⽐较,如未超过扣除标准,不纳税;第四步:超过扣除标准,计算每⽉个⼈所得税;第五步:计算应纳税总额,为每⽉应缴纳个税⾦额与⼯作年限的积(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举例:某员⼯经济补偿⾦60万,⽉薪4万;2、上海2013年职⼯平均⼯资3倍为181305元;3、员⼯在本单位⼯龄超过12年。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今的企业为适应形势,也在不断地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在这过程中也发生越来越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税?有没有税收减免规定呢?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平均数月计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具体计税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2015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标准应为222732元。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6.09
•【字号】湘地税函[2010]5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5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确定。

二○一○年六月九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穗地税发[2001]327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1〕327号)局属各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公布并转发后,各基层单位反映对该文第一大点“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中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由于缺乏具体的数据指标,实际操作难以把握。

为了更好地执行文件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一、市局根据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下简称“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税收入额。

从2002年1月起,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暂定为6万元,即凡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6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按照我市《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46号)有关计征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后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财税【2001】第157号辞退补偿个税

财税【2001】第157号辞退补偿个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1]15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时间:2001-9-10实施时间:2001-9-10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数:218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文号: 国税发[2000]77号颁布日期: 2000-5-8实施日期: 2000-5-8点击次数: 169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57号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1年09月10日。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 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 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 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 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 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 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 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 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 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规定 计算纳税。

解除合同补偿金 个人所得税

解除合同补偿金 个人所得税

解除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
解除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
地上年职工
解除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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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
人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一次性补偿收入,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2﹞629号
【发文日期】2005-12-05
【实施时间】2005-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珠地税函[2002]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考虑到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虽然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但被解聘人员可能在短期内没有固定工作,因而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照顾。

而你局反映企业每年与员工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年终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对于考核合格的多数员工,在下一年又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继续使用。

这种每年合同期满取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不具有“一次性”补偿金的特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

因此,省局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该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继续聘用的员工,其每年合同期满取得的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同期满,企业不再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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