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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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
人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一次性补偿收入,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2﹞629号
【发文日期】2005-12-05
【实施时间】2005-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珠地税函[2002]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考虑到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虽然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但被解聘人员可能在短期内没有固定工作,因而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照顾。而你局反映企业每年与员工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年终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对于考核合格的多数员工,在下一年又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继续使用。这种每年合同期满取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不具有“一次性”补偿金的特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因此,省局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该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继续聘用的员工,其每年合同期满取得的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同期满,企业不再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