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吕政办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除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将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将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转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的职责。
l、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3、加强对市直重点市政工程建设的融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五)将高速东出口以东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离石区人民政府,并由离石区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2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国土房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发挥政治优势、行业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
三、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的全面工作。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五、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局领导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内设机构<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工程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穗建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1.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2.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租赁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开展经营前,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登记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推送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实时更新。
推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即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房源信息管理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4.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5.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9.19
•【字号】苏住建物〔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住建物〔2022〕3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现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
1 / 1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规则?,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全面履行部门职能,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转变作风,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各处室、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厅党组界定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文电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全面工作。
副厅长、纪检组长、“三总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或受厅长委托负责有关方面专项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
厅长因公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其他厅领导因公外出、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代管。
第六条厅长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厅全体会议。
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临时遇到重要事项或紧急突发事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2 / 12第七条副厅长、纪检组长、“三总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厅长请示或报告;事前来不及请示的,事后要及时报告。
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工作问题的,要及时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汇报;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其他厅领导通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我局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及更名,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上交易申请第三章房源信息发布第四章网上签约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六章争议解决第七章各方责任第八章附则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买卖双方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交易或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都应当通过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设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下称“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存量房交易合同,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全、快捷、便民、自愿的原则,另行制订资金监管办法,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规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监管工作。
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网签系统的建设管理、数据统计监测、业务指导等工作。
住建部发文-2023年将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1500字
住建部发文-2023年将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1500字根据最新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2023年统一全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
这一举措将会对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将一个工程项目的所有工程量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衡量和计算,并通过相应的价格进行估算,最终得出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而计价规则则是指在计算工程造价时所遵循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包括计价基准、计价依据、计价程序等。
目前,我国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分散和差异化情况。
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上存在一些不一致性,这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此外,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的不统一,也容易造成工程造价的误差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2023年进行统一,以推动工程造价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统一的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将使计价结果更加公平、准确。
以往可能存在的误差和差异将得到规范和统一,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统一的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有利于提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效率。
不同单位之间可以基于相同的计价方法进行沟通和协商,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问题。
最后,统一的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还有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成本。
通过统一和规范的计价方法,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资源消耗,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在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的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该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与其共同制定和完善统一的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
其次,需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和理解。
再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统一的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得到有效地落实和执行。
最后,需要加强与国际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的对接和借鉴,吸取国际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工程计价水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吉建法〔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法〔2017〕8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4日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各业务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以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签发、公布、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必须遵循,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原则”。
应公开的需在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二)人事任免的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六)会议纪要;(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xx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进展”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市主题活动办公室:“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进展”主题活动开展以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与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稳固、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如下:一、基层、基础方面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4.所承担的住房保障等民生工程项目保障能力不强。
如。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短缺,机构不理顺,建设进度跟不上。
5.园林绿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程度还不够。
6.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缺乏科学指导与引领。
7.在房产办证方面,存在让群众反复跑腿等现象。
8.城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监管手段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9.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还有监管不到位之处。
三、信访稳固方面10.信访工作制度实践运用效果不明显。
基层与群众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够细致深入,对解决难点问题思路不宽,力度不大。
11.信访工作专职人员短缺,部分信访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四、方式转变方面12.领导方式转变在更新观念、创新思路方面不强。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
13.日常工作中,大多为宏观指导、电话指导,间接服务多,深入实地进行督查,抓落实相对较少。
14.个别工作人员干部满足于应付住工作,对工作要求不严、效率不高,主动服务意识薄弱。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3•【字号】宁建(城)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宁建(城)发〔2024〕7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是基础工程、民生工程,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3〕74号,见附件),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健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为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提供坚实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我区做好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城市道路设计建设各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落实“窄马路、密路网、微循环”城市道路规划布局理念,建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更新改造建设计划,建立分年度实施项目库,统筹实施城市交通“疏堵提畅”工程,完善区域路网结构,畅通微循环,形成更加便捷、顺畅、安全的城市道路环境。
施工中对施工区域、地下空间周边等进行巡查探查,及时发现塌陷等隐患问题,并立即组织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要与城市道路标准相匹配,不鼓励在中心城区新建大型立交桥和高架路。
2025年底,城市建成区路网密度要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颁布,文件编号为建房[2009]274号。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住建系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住建系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明建办〔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住建系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建办〔2021〕39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住建系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1年11月2日三明市住建系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意见》(明委发〔2020〕10 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柔性执法理念全面树立。
通过开展柔性执法工作,推动我市住建系统执法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贯穿执法全过程。
(二)执法方式、方法有明显改变。
在柔性执法理念的指导下,执法手段具有灵活多样性和调节方式的适度弹性,还具有柔和、及时、实用、注重效果等一系列突出特点和长处。
实现柔性执法方式不断完善、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执法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柔性执法制度体系全面形成。
编制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将柔性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予以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二、组织领导为深入开展此次活动,组织成立三明市住建系统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冬市住建局局长副组长:郑礼群市住建局副局长成员:张晓艳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邓赛娥市住建局审批科科长汪朝阳市住建局建筑业科负责人林彬市住建局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科负责人翟向东市住建局消防科负责人廖育申市住建局城乡建设科负责人游万里市住建局科技科负责人组长王冬局长作为此次活动的总负责人,主要负责此次活动全面协调和总控工作;副组长郑礼群副局长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及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赣建字〔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7日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筹备第三章业主大会活动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第五章指导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协助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通过以下情形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三)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住建部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正文:---------------------------------------------------------------------------------------------------------------------------------------------------- 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当事人交易合法权益,促进存量房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我局建立了“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现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第一条为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当事人交易合法权益,促进存量房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96号)和住建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内(蓬江、江海区)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交易均应按本规则规定实行网上管理,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第四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黑建规范〔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城管局)、大庆市城管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法制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物业管理水平,着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物业市场发育程度和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2018年底前,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全面启动物业立法工作,其他市、县加快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力争到2020年底,各市、县普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2017年底前,各市县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定期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到2018年底,各市县实现年度考核全覆盖。
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依法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物业服务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穗建规字〔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22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推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第四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
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
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
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强住建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苏木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住建局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四、住建局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住建局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住建局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廉政建设二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七、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十八、住建局班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和旗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二十九、住建局实行全局干部会议和局班子会议。
全局干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和旗委、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局建筑工作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三十、局班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或听取全旗性会议精神;听取各股站室、中心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城镇建设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等重要事项并做出决定。
三十一、根据工作需要,住建局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局里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十二、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住建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局内全体干部会议、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新闻稿须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局长或分管局长审定签发。
三十三、局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局班子会议,需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需向分管领导请假。
三十四、住建局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应由各股站室自行召开的会议,不以住建局或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局班子成员,确需邀请的,须报住建局批准。
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三十五、住建局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局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三十六、以住建局名义发文,由局长审核签发。
三十七、住建局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局长审核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凡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按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三十八、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
对于上级来文要及时报送主要领导阅处,根据主要领导签批情况及时转交给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文件要求内及时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三十九、住建局报送旗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督查落实四十、住建局对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
各股站室(中心)对住建局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局内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四十一、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委、旗政府以及住建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以住建局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四十二、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
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
第十二章作风和纪律四十三、住建局全体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四、住建局全体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局班子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住建局班子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住建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代表涉及未经局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四十五、住建局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六、住建局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各股站室中心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四十七、住建局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四十八、住建局全体干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出国(境)相关规定。
班子成员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须事先报告局长同意,并及时向局长报告有关情况。
各股站室中心负责人出差、学习,须事先报告分管副局长同意。
一般干部因病、因事或出差、学习请假3天以内要经股站长同意,超过3天要向分管领导请假。
以上人员请销假,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做好记录,年末计入考核目标。
沁园春·雪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