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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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经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同耕地产值的10倍计算。

耕地种类按旱地、水田、菜地划分。

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如下:三类地区旱地2800元/亩、水田3100元/亩、菜地4200元/亩,四类地区旱地2600元/亩、水田2900元/亩、菜地4000元/亩(见附件一)。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2000元、20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标准按照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

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一)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农委、审计、信访、司法、公安、财政、人社、建委、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监督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区(市)县国土部门可依法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部分具体事务(如调查登记、费用发放等)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

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表一: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表1-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名称区片范围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亩/人)一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钟灵街村、孝陵卫村、小卫街村;红山街道小营村、滕子村、红山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联合村、杨庄村秦淮区:红花街道红花村、七桥村、东风村建邺区:兴隆街道乐山路社区、奥体社区、江东村、河北村、河南村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江村下关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村;幕府山街道五塘村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村、兴卫村、奋斗村、万寿村;燕子矶街道晓庄村、柳塘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吉祥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丁墙村、花神庙村;赛虹桥街道小行社区11.30.7二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余粮村、沧波村;玄武湖街道仙鹤门村、五旗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牌楼村、高桥村、石山村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村、翁家营村、夹岗村、果园村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村、白鹭村、洲泰村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村、乌龙村、尧辰村、王子楼村、尧胜村、尧化村;马群街道大庄村、黄庄村、花岗村、百水桥村、狮子坝村、石坝村、马群村;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栖霞村社区、新合村、钱家渡村、十月村;仙林街道王子楼村、尧胜村、钱家渡村、仙林农牧场第一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二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三行政村;西岗街道钱家渡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农花村;铁心桥街道定坊村、高家库村、马家店村、铁心村、尹西村;西善桥街道梅山村、西善桥村、油坊村、西寇村、天后村8.21.0三级区片栖霞区:龙潭街道兴隆村、三官村、花园村、上首村、宣闸村、龙潭村;栖霞街道四段圩村、西花村社区、朝阳村、东阳社区、东湖村、摄山村、红梅村社区、林山村、衡阳村;西岗街道西湖村、东阳社区、红梅村社区、朝阳村、东湖村、林山村、西岗果牧场、漳桥村、上前村、衡阳村;靖安街道太平村、联盟村、陈店村、飞花村、大棚村、滨江村、靖安村、南中村、马渡村、上坝村、孙庄村、营防村、长江村;八卦洲街道五四村、外沙村、下坝村、新闸村、东江村、上坝村、永宁村、光明村、大同村、中桥村、长江村、七里村;仙林街道林山村、衡阳村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天保社区、古遗井村;板桥街道大方村、三山村、古雄村、孙家村、永安村、近华社区、新建村、柿子树村5.81.5备注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类别标准(万元/亩)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2.6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数少于公式测算人数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

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相邻市、县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到位,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文件。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001年1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最新乐山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有哪些?

最新乐山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有哪些?

Sometimes I feel disgusted by what I do, because in front of others, I am not the real self and I am toohypocritic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乐山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有哪些?导读:乐山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有补偿水平的要求还有农民社公保障的要求,也还有补偿工作的要求;对补偿的要求一般都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的,对此要求也必须要按及时核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来进行。

一、乐山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有哪些?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征地补偿中要做到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1、补偿水平要求《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通知》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2、农民社会保障《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元/亩的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征地主体,依法实施土地征收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一)严格征地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五条等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各区分局在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所在区征地补偿工作,区政府所属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

其他区县(自治县)征地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3•【文号】国土资发[2004]238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7日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但应当由长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七)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八)依法责令限期拆迁腾地;(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精神,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我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权属。

征用土地必须根据《集体土地所有证》进行权属调查,确定集体土地权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二、面积。

征地面积必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制作勘测定界图。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三、地类。

切实作好被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地类应以规划基期年为准。

不允许在征地时将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归类为其他土地。

四、产值。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必须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各级统计部门应对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区域进行重点调查并每年公布其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

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五、补偿倍数。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六、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各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和试行“片区综合价”。

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质量、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依法合理制订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武汉武政规[2016]28号全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

武汉武政规[2016]28号全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

武汉武政规[2016]28号全⽂市⼈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征地⼯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 各区⼈民政府,市⼈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征地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多元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经研究,现就进⼀步规范征地⼯作提出以下意见: ⼀、明确规范征地⼯作的总体要求 进⼀步规范征地⼯作,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项重要任务。

各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执⾏国家、省、市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征地程序,规范征地⼯作;要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盾纠纷,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确保征地拆迁公正、公平、公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征地管理⼯作责任 各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区管委会,下同)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作,包括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等,并确定专门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和保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

国⼟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征地⼿续,组织落实⽤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程序。

发展改⾰、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在审查政府投资项⽬的⼯程总投资使,对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社会保险补偿资⾦落实情况进⾏审核。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保险。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位。

⽤地单位负责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资⾦,配合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地现状进⾏调查,对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进⾏初审,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的使⽤进⾏监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征地项⽬⼟地现状调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定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为予以制⽌,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报告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征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但部分市、县(市)仍存在征地程序执行不规范、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高效、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征地程序(一)规范征地公告程序。

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公告、公示材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公示。

要综合运用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做好公告、公示材料的现场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二)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

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勘测调查结束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

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应当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数据库和农用地面积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工作。

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以县(区)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四类地区,其中行政区划属清河区、清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鲁政办字〔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

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勘测定界单位现场勘测调查,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下同)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并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37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37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37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我省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公布,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公布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国家征地政策,进一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有利于规范征地补偿行为,有效避免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

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地宣传制订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原则、水平和有关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政等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标准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凡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一律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告、补偿,但其上报的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并经批准的,按其上报的补偿标准执行。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在批准后新标准实施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征地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是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加强征地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其中,涉及征地的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国土房管局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统一做好征地协调服务工作;其余涉及征地的建设项目由相关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实施具体征地工作,确保各类建设项目合法、及时用地。

二、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各类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随意调整补偿标准。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经济增长水平、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

三、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分离制度结合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加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力度,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目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分离出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

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

人均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主城各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3.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主城各区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第一讲-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与要求(定稿)

第一讲-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与要求(定稿)

征地管理培训讲义第一讲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和要求《宪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即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

一、征地补偿的有关法律规定1999年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同时规定,按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臵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地补偿标准的现行规定和要求(一)现行规定1999年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相比原法律规定,虽提高了征地补偿倍数,但仍沿袭了按耕地原用途的产值倍数法进行补偿的办法和原则。

这种补偿测算方式,存在考虑因素单一、产值确定随意性大、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由此导致不少征地矛盾和纠纷。

为改进征地补偿安臵制度,1999年以来我部积极研究改革征地制度,启动了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一些试点城市和地方积极探索,尤其是在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方面大胆实践,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黑龙江在全省实行了各市、县主要地类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做法;浙江杭州等城市率先开展征地按区片价进行补偿的研究和探索,制订并发布了征地区片价;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也不再以产值倍数来测算补偿费用,而是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区位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广东广州、佛山等城市在征地补偿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湘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

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

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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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效率,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X〕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工作实际,对我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片区的划分
1•一类区:X至:X镇城区;西至:X镇外西环路;南至:X湾、X湾、X湾及X湾局部;北至:X公路X至X公路段与外西环路交接处。

即X村X 公路T X外西环路交叉口—外西环路T X作业区X公路二期(X段)组成的区域为一类区。

2•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区域。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征地地类的确认以我县“土地二调数据”为准,主要分四大类: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以下称农用地)、水域、林地和建设用地。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
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 )农用地: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 )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二)二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 )农用地:5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 )农用地:4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 )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三)建设用地按征收(收储)方式补偿
三、果树及建(构)筑物补偿事项
(一)果树按照品种、株数和树冠长度大小确定补偿标准:
1.龙眼、荔枝
幼苗每株补偿30元;
树冠小于1米(不含1米)的,每株100元;
树冠1-2米(含1米、不含2米)的,每株150元;
树冠2-3米(含2米、不含3米)的,每株300元;
树冠3-4米(含3米、不含4米)的,每株500元;
树冠4-5米(含4米、不含5米)的,每株600元;
树冠5米以上的(含5米)的,每株800元;
每亩按合理枞数25株计算。

2.青枣(含莲雾、柚子)
幼苗每株补偿30元,成林每枞300元。

每亩合理枞数按50枞计算。

3.杂果(含香蕉、芭乐、杨桃等)
幼苗每株补偿30元,成林每枞100元。

每亩合理枞数按60枞计算。

(二)农业喷溉设施按1500元/亩进行包干或由造价评估机构评估后,按100%予以赔偿。

(三)苗圃:3000元/亩,盆栽的苗圃不予补偿,给予补助搬迁费1500元/亩。

(四)林
木和盆景由县农林水利局负责市场价值调查和评估,按评估结果计算;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根据县农林水利局的审核意见,由镇政府(或指挥部)呈报县政府批准。

对未实施补偿的林木,给予补偿林木
移植费。

(五)地上建(构)筑物由县规建局负责评估,按评估结果计算;
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根据县规建局的审核意见,由镇政府(或指挥部)呈报县政府批准。

(六)坟墓:按如下标准,由镇、村和属地公墓区负责,实行包
干迁移补偿:(1 )补偿:有主坟墓1200元/坵,有主金斗1000元/坵,无主坟墓800元/坵,一世祖墓25000元/坵,二世祖墓X0元/坵,三世祖墓15000元/坵。

(2)坟地安置:迁移坟墓须进入公墓区,安置的坟地由政府或项目业主负责,按单控1平方米、双控1.5
平方米的用地标准负责提供。

四、其他征地费用
(一)征地调节金
决定设立征地调节金,由镇政府负责支配统筹使用,其标准为
5000元/亩,按总面积随同征地补偿款计拨,主要用于:
1.根据土地等级差异和地类差异情况,对征地补偿进行综合平
衡;
2.用于开展征地宣传工作;
3.对按时交地的被征地农户予以奖励;
4.用于以往已完成征地后农民再次耕作的补偿等费用;
5.可提存作为今后项目征地补偿的补充;
6.与征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对往年尚未完成征迁任务的遗留项目用地面积,由镇政府参照上
述标准向县政府申请拨付调节金。

(二)征迁工作经费。

征地工作经费每亩X元,根据《X县建设项目征迁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X委办〔X〕39号)和《关于调整〈X县建设项目征迁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补充通知》
(X委办〔X〕114号)的规定,由镇村安排使用。

(三)土地清表费用。

镇政府或指挥部负责编制清表预算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依规确定施工单位,其清表费用由镇政府或指挥部报经县国土局、财政局审核,再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财政核拨。

五、部门职责
(一)县国土局:1•负责征地定点放样。

2•负责提供征地范围内的“土地二调数据”。

3•负责土地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

4•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审核。

5.负责与镇政府办理土地移接交手续。

(二)县规建局:1•负责提供征地项目用地红线图(示意图)。

2.负责地上物评估或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3•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进行审核。

(三)县农林水利局:1•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林地进行审核。

2.负责对林木和盆景价值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或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四)县环保局:1.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审核。

2.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核。

(五)县文广体局: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文物进行审核
(六)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海域进行审核。

(七)县市容局:负责对实施补偿的林木予以收回培育,用于市政项目绿化。

(八)县人社局:1.负责与县国土局共同出具征收土地告知书,委托被征地村委会进行告知。

2.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九)县财政局:负责征地相关款项的筹集、审核和拨付。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相关款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镇政府、村委会:1.负责征地费用的测算。

由镇政府(或指挥部)根据县国土局提供的“土地二调数据”和本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形成报告经县国土局审核后,按程序要求呈报县政府批准。

2.负责地类核实和地上物清点。

以县国土局提供的“土地二调数据”,由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负责召开村民代表,形成会议记录。

如对征地有异议或需听证的,需在告知期限内提出。

4.负责签订征地
协议书和编制征地补偿方案。

由镇政府根据地类核实和地上物清点的情况,结合本补偿标准,与被征地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编制征地补偿方案。

5.负责实施征收土地和土地移交。

根据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镇、村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和清表,将土地净地移交给县国土局。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县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征迁项目及时
纳入各镇的征迁考核任务。

(二)各镇应根据征迁考核任务及考核方案,及时开展征迁工作, 按时完成征迁任务,并实行净地移交。

(三)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报告,由县财政局按镇政府土地征迁进度予以拨付征地补偿款;对于急需开展征地工作的项目可以预拨部份征地补偿款。

(四)镇政府或村委会要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户。

(五)对征地任务重、征地数量多、征迁任务完成好的村,可向县政府申请安排安置用地和发展用地。

(六)本通知自X年6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确定的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按原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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