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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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章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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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l 4周岁 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 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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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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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有区别的:
▪ 第一,在进行立案审查时,除需要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外, 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切的出生时间;
▪ 第二,制作立案报告;
侦查程序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有如下特点: ▪ 侦查范围比较广泛。 ▪ 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 ▪ 较为灵活、缓和的传唤和讯问方式。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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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 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 项诉讼权利。
审理不公开原则
审理不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 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 住址及照片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没有作
专章的规定,但在具体程序中也涉及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的一些规定。例如: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34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 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指定专人或专门的起诉科(组),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起 诉工作。
▪ 起诉书的内容应增加犯罪嫌疑入的心理、生理及性格 特征、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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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
审判程序
审判组织 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其
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 的地方,也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 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 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 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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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 件时,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审查外,还应 就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 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 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 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 鉴定。确立该原则之目的,是为了找出诱发未成年人 犯罪的主客观根源,并予以拆除,确保未成年人得到 彻底的矫治,不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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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1999年6月28日通过,同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步入 法制化的轨道。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 则》)、《联合国须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 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 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 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予以充分体现和 切实贯彻,成为我们设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法 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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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未 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 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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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迅速简易原则
迅速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尽可能地 争取时间,迅速侦查、起诉和审判。 简易则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尽可能从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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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是由未成年人心理和生 理特点决定的。现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主要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 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之中; 国家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 权利,而且还有更多的保证实施的措施; 对证据的运用,要有较高的证明要求,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证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的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因; 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 讼制度和程序,诉讼程序的设计表现得更为灵活多样和缓和 宽松。
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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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 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91年1月26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我国公安部在I 995年10月23日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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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
起诉程序
▪ 审查起诉除查明《刑中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情况外, 还要对侦查时确定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成长经历、 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一一审查核实。
▪ 凡是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应坚持公开宣 布的原则,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定期考察。
第二十三章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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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l 4周岁 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 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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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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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有区别的:
▪ 第一,在进行立案审查时,除需要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外, 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切的出生时间;
▪ 第二,制作立案报告;
侦查程序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有如下特点: ▪ 侦查范围比较广泛。 ▪ 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 ▪ 较为灵活、缓和的传唤和讯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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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 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 项诉讼权利。
审理不公开原则
审理不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 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 住址及照片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没有作
专章的规定,但在具体程序中也涉及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的一些规定。例如: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34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 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指定专人或专门的起诉科(组),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起 诉工作。
▪ 起诉书的内容应增加犯罪嫌疑入的心理、生理及性格 特征、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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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
审判程序
审判组织 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其
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 的地方,也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 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 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 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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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 件时,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审查外,还应 就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 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 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 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 鉴定。确立该原则之目的,是为了找出诱发未成年人 犯罪的主客观根源,并予以拆除,确保未成年人得到 彻底的矫治,不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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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1999年6月28日通过,同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步入 法制化的轨道。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 则》)、《联合国须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 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 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 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予以充分体现和 切实贯彻,成为我们设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法 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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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未 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 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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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迅速简易原则
迅速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尽可能地 争取时间,迅速侦查、起诉和审判。 简易则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尽可能从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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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是由未成年人心理和生 理特点决定的。现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主要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 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之中; 国家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 权利,而且还有更多的保证实施的措施; 对证据的运用,要有较高的证明要求,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证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的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因; 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 讼制度和程序,诉讼程序的设计表现得更为灵活多样和缓和 宽松。
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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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 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91年1月26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我国公安部在I 995年10月23日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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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
起诉程序
▪ 审查起诉除查明《刑中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情况外, 还要对侦查时确定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成长经历、 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一一审查核实。
▪ 凡是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应坚持公开宣 布的原则,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定期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