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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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保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妇保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妇产科健康教育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妇产科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及家属的健康知识水平,促进患者康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健康教育内容1. 妇产科常见疾病的病因、症状、诊断、治疗及预防知识。

2. 孕期保健知识,包括孕期营养、胎儿发育、产前检查、分娩准备等。

3. 产后康复知识,包括产后营养、母乳喂养、产后运动、心理调适等。

4. 妇产科手术前后注意事项及康复知识。

5. 性传播疾病防治知识。

三、健康教育方式1. 讲解:医生、护士在诊疗过程中,针对患者具体病情,进行口头讲解。

2. 发放宣传资料:包括健康手册、折页、海报等。

3. 举办健康讲座:定期举办妇产科疾病防治知识讲座,邀请患者及家属参加。

4. 线上教育:利用医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妇产科健康知识。

四、健康教育时间1. 患者就诊时:医生、护士在诊疗过程中,及时解答患者及家属的疑问,提供相应健康教育。

2. 患者住院期间:护士根据患者病情,定期进行健康教育。

3. 患者出院时:护士对患者进行出院指导,确保患者掌握必要的康复知识。

五、健康教育人员职责1.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负责对患者进行疾病相关健康教育。

2. 护士: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健康教育,组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

3. 健康教育管理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评估。

六、健康教育效果评估1. 患者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对健康教育的满意度。

2. 健康知识问卷:对患者进行健康知识问卷调查,评估患者健康知识掌握程度。

3. 病情好转率:观察患者在健康教育后的病情好转情况,评估健康教育效果。

七、持续改进1. 定期总结健康教育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 培训健康教育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完善健康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教育质量。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最新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妇女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妇女保健工作目标(一)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二)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早孕建卡率、产前检查率、高危妊娠管理率、产后访视率、4个月内母乳喂养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新生儿访视率等指标。

(三)提高妇女健康知识普及率、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妇女健康素养水平。

三、妇女保健工作内容(一)婚前保健1.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

2. 开展婚姻健康教育,普及婚前卫生知识。

(二)孕产期保健1. 孕产妇健康管理: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和产后康复。

2. 孕产妇保健覆盖: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确保孕产妇在整个孕期得到必要的关注和支持。

3. 早孕建卡:为孕妇建立孕期保健档案,跟踪孕期健康状况。

4. 产前检查:为孕妇提供定期产前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5. 高危妊娠管理:对高危孕妇进行专门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6. 产后访视:对产后妇女进行访视,关注产后恢复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7. 4个月内母乳喂养:推广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

(三)儿童保健1. 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为0—6岁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等。

2. 新生儿访视:对新出生婴儿进行访视,关注新生儿健康状况。

3. 产后14天访视:对产后14天妇女进行访视,关注产后恢复情况。

4. 儿童入园、入托体检:为儿童入园、入托提供体检服务,确保儿童健康入园、入托。

(四)妇女常见病筛查1. 开展妇女常见病筛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2. 提高妇女健康知识普及率,增强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四、妇女保健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管理1. 设立妇女保健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2. 建立健全妇女保健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妇女身心健康。

第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保密的原则,尊重妇女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妇女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妇女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保健工作经费。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妇女保健工作。

二、妇女保健工作内容第七条妇女保健工作内容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心理卫生保健、乳腺保健、生殖道感染性疾病防治、性传播疾病防治、妇女常见病筛查和防治等。

第八条青春期保健:提供青春期健康教育、心理咨询、营养指导、性教育等服务。

第九条婚姻期保健:提供婚姻期健康教育、生育指导、避孕咨询、孕前保健等服务。

第十条孕产期保健:提供孕前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产后康复等服务。

第十一条更年期保健:提供更年期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激素替代疗法、骨质疏松防治等服务。

第十二条老年期保健:提供老年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心理关爱等服务。

第十三条心理卫生保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十四条乳腺保健:提供乳腺健康检查、乳腺疾病筛查、乳腺疾病治疗等服务。

第十五条生殖道感染性疾病防治:提供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筛查、治疗、预防等服务。

第十六条性传播疾病防治:提供性传播疾病筛查、治疗、预防等服务。

第十七条妇女常见病筛查和防治:提供妇女常见病筛查、诊断、治疗等服务。

三、妇女保健工作制度第十八条设立妇女保健科,负责妇女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进行妇幼保健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三、健康教育目标1.提高妇幼群体的健康意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2.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的发生。

3.传递科学健康知识,提高对疾病的认识。

四、教育内容1.孕期保健知识:如孕期饮食、生活方式、注意事项等。

2.产前、产后保健知识:如产前检查、坐月子、哺乳等。

3.婴幼儿喂养与护理知识:如母乳喂养、人工喂养、常见疾病预防等。

4.儿童生长发育知识:如体重、身高、脑发育等。

5.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如青春期心理特点、情绪调节、性教育等。

6.家庭计划知识:如避孕方法、计划生育政策等。

7.妇女常见疾病预防知识:如乳腺癌、子宫颈癌、妇科炎症等。

8.儿童常见疾病预防知识:如呼吸道感染、传染病、肥胖等。

五、教育方式1.健康讲座:定期组织健康专家开展健康讲座,搭建宣传平台。

2.健康宣传资料:制作健康宣传资料,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

3.健康问答:组织健康问答活动,激发学习兴趣。

4.健康培训班:开设各类健康培训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

六、教育责任1.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方案并落实。

2.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3.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要注重个案指导,根据个体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服务。

七、评估与效果1.定期进行健康教育工作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教育覆盖率、满意度等。

2.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收集用户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3.根据评估结果和用户反馈,不断完善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八、违纪与处罚对于违反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辞退等。

九、制度宣导妇幼保健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本制度,使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和遵守。

十、制度改进对本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保持其与时俱进、科学合理,以确保健康教育工作的持续发展。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三篇)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三篇)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妇幼健康水平,切实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实用、全面、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性别平等的原则,重视女性和儿童的特殊需求。

第五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妇幼健康事业发展。

第六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手段的创新,适应新时代妇幼教育需求。

第二章妇幼健康教育内容与方式第七条妇幼健康教育内容涵盖妇女健康、儿童健康、孕产期保健、育儿知识等方面,内容应当科学、全面、实用。

第八条妇幼健康教育方式可以采用讲座、培训、宣传媒体、健康教育手册等形式,以及结合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进行在线教育。

第九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注重与社区、学校、医院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的合作,共同开展妇幼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全员参与,包括医务人员、家庭成员、社会志愿者等,形成全社会合力。

第三章妇幼健康教育工作机构与人员第十一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和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活动。

第四章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与评估第十三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计划、预算、档案管理等。

第十四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教育工作的调整和改进。

第十五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质量。

第五章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推进机制第十六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

第十七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妇幼健康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3篇)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身心健康,提高妇女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女保健科全体工作人员,旨在规范科室工作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三条妇女保健科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关爱妇女健康;2.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3. 依法执业,诚信服务;4. 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妇女保健科设科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科室全面工作。

第五条科室下设以下部门:1. 咨询接待室:负责接待妇女咨询,提供健康指导;2. 体检中心:负责妇女健康体检,提供体检报告及咨询服务;3. 诊疗室:负责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4. 手术室:负责妇女手术工作;5. 药剂室: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及使用管理;6. 保健门诊:负责妇女保健门诊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咨询接待室:(1)热情接待妇女咨询,提供健康指导;(2)解答妇女关于妇科疾病、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问题;(3)为妇女提供预约诊疗、手术等服务。

2. 体检中心:(1)负责妇女健康体检,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生殖健康检查等;(2)提供体检报告及咨询服务;(3)对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患者,并跟踪随访。

3. 诊疗室:(1)负责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2)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3)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提高诊疗水平。

4. 手术室:(1)负责妇女手术工作,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程;(2)做好手术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手术顺利进行;(3)术后做好护理工作,确保患者康复。

5. 药剂室:(1)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及使用管理;(2)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3)及时了解药品市场动态,合理调整药品库存。

6. 保健门诊:(1)负责妇女保健门诊工作,包括婚前检查、孕前检查、产后检查等;(2)开展妇女健康教育,提高妇女保健意识;(3)对高危人群进行随访,降低妇女疾病发生率。

妇女群体保健科工作制度

妇女群体保健科工作制度

妇女群体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妇女群体保健工作,加强妇女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治,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组织和工作人员。

三、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妇女健康需求,尊重妇女意愿和选择。

2.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

3.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妇女自身的积极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4. 坚持科学管理,提高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工作内容1. 健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妇女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 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宫颈癌筛查等。

3. 疾病筛查与防治: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筛查和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并治疗疾病。

4. 孕产妇健康管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咨询、节育手术、产后康复等。

6. 特殊人群保健:关注特殊人群(如老年妇女、残疾妇女、流动妇女等)的保健需求,提供针对性的保健服务。

7.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妇女健康信息,为妇女提供个性化健康服务。

五、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妇女健康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2. 组织实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妇女群体保健工作。

3. 质量控制:加强对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工作效果。

4. 信息反馈与评估:定期收集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相关信息,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六、人员配备与培训1. 配备专业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妇女保健工作人员。

最新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内容

最新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内容

最新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接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以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全面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第三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创新性的原则,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妇幼健康教育纳入卫生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设立妇幼健康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委员会由卫生、教育、广电、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应设立健康教育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学历、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工作内容第八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普及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婚前、孕前、孕期、产时、产后等各个时期的健康教育;(三)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种、儿童营养与保健;(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五)心理健康教育;(六)其他与妇幼健康相关的教育与促进活动。

第九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如讲座、培训班、宣传活动、科普读物、网络平台等。

第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和咨询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个性化健康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应将妇幼健康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对学生进行生长发育、心理健康、预防疾病等方面的教育。

四、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应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定期对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策略。

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

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

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第一章绪论1.1引言1.2目的和背景1.3重要性1.4适用范围第二章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原则2.1人权和平等原则2.2综合性原则2.3客观科学性原则2.4公开透明原则2.5社区参与原则第三章妇女健康教育保健机构和人员3.1机构设置3.2人员配置3.3职责和权限第四章常见妇女健康问题教育和保健4.1乳腺健康教育和保健4.2妇科健康教育和保健4.3孕产妇健康教育和保健4.4骨质疏松教育和保健4.5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第五章妇女健康教育和保健策略5.1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教育和保健5.2社会宣传和媒体推广5.3社区活动和义诊5.4健康知识培训和普及5.5家庭支持和社会支持第六章妇女健康教育和保健评估6.1效果评估指标和方法6.2质量评估和监督体系6.3反馈和改进机制第七章妇女健康教育和保健数据管理7.1数据收集和整理7.2数据分析和报告7.3数据保护和隐私第八章妇女健康教育和保健项目管理8.1项目周期管理8.2预算和资源管理8.3团队合作和沟通8.4风险管理第九章妇女健康教育和保健法规和政策9.1国家法规和政策9.2地方政府规定9.3相关政策文件第十章结束语这是一个完整的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旨在为保障妇女健康、提升妇女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妇女健康问题提供指导和规范。

通过妇女健康教育和保健工作,可以提升妇女健康意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健能力,推动妇女健康的全面发展。

该制度明确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原则、具体工作内容、评估体系、数据管理、项目管理、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要求,为妇女健康教育和保健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操作规范。

为了实现妇女健康教育和保健工作的目标,该制度明确提出了以下原则:人权和平等原则,综合性原则,客观科学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社区参与原则。

同时,根据妇女在不同年龄阶段所面临的健康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教育和保健策略,包括乳腺健康教育和保健、妇科健康教育和保健、孕产妇健康教育和保健、骨质疏松教育和保健、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等。

妇女保建部工作制度

妇女保建部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女保健部(以下简称保健部)是负责妇女保健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妇女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第三条保健部的工作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服务至上,质量第一。

第四条保健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妇女保健工作。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保健部设有一个正部长和若干名副部长,正部长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保健部设立以下职能科室:(一)妇女保健科:负责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负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更年期妇女保健工作等。

(二)儿童保健科:负责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负责新生儿保健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儿童营养和生长发育的监测和指导工作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科: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负责避孕节育的指导和随访工作;负责出生缺陷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等。

(四)宣传教育科:负责妇女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负责保健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和管理;负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等。

(五)行政办公室:负责保健部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归档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对外联络工作等。

三、工作职责第七条保健部的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妇女保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开展妇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妇女的健康素养。

(三)负责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

(四)负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指导工作,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

(五)负责更年期妇女保健工作,提高更年期妇女的生活质量。

(六)负责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

(七)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八)负责保健部内部管理和行政事务处理,为妇女保健工作提供保障。

四、工作流程第八条保健部的工作流程包括:(一)妇女保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流程。

2024年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六篇)

2024年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六篇)

2024年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1、所有健康教育稿件的编制必须基于医学的严谨科学,确保内容的科学性、精确性和真实性。

2、需妥善保存妇幼保健的宣传材料,并确保及时归档保存。

3、健康教育设备应得到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性能检查,以保持其随时可用的状态。

4、完成以下健康教育任务:①每季度至少制作一期妇幼保健宣传资料;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期孕妇学校或父母学校活动;③利用“三八”国际妇女节、“六一”国际儿童节等时机,开展妇幼卫生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

5、应特别注重对孕产妇和儿童家长的健康教育工作,目标是实现管辖区域内孕产妇、儿童家长健康教育的覆盖率至少达到____%。

6、所有健康教育活动都应有详细的活动记录。

2024年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二)一、构建高效顺畅的健康教育网络体系,定期组织召开例会,深入剖析妇幼保健领域内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并据此科学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规划。

二、积极响应上级部门号召,全力推进妇幼保健健康促进工作,采取多元化形式,广泛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活动。

三、针对孕产妇群体,实施控烟、限酒、倡导合理膳食等健康干预措施,以促进其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四、在社区范围内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目标人群发放健康教育处方,确保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考核标准。

五、考虑设立健康咨询台及咨询服务热线,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专业的保健咨询服务。

六、每月定期为住院患者举办健康教育知识讲座,提升其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七、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对健康知识宣传栏和板报进行内容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八、加强与妇儿工委及媒体的沟通合作,共同向广大群众普及妇幼保健知识,提高社会整体健康水平。

2024年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三)一、为构建全面覆盖的健康教育体系,需建立上下贯通的健康教育网络,并定期组织召开例会。

会上,将针对妇幼保健领域内存在的主要健康挑战,精心规划并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以确保工作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水平,保障妇幼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中心、妇幼保健站等单位。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为广大妇女和儿童提供健康知识和服务。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机制,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定期的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章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内容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健康教育内容:(一)孕前保健知识,包括孕前检查、口腔健康、营养等内容;(二)产前产后保健知识,包括孕期血糖控制、孕期压力管理、产后康复等内容;(三)新生儿护理、哺乳知识,包括新生儿喂养、生长发育监测、哺乳支持等内容;(四)儿童保健知识,包括儿童疫苗接种、疾病预防、生活习惯养成等内容;(五)妇女健康知识,包括生理期症状、乳腺保健、妇科检查等内容;(六)性健康知识,包括性传播疾病预防、性教育、避孕方法等内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开展定期的健康教育活动,包括讲座、培训、健康体检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利用公众媒体、社交平台等途径,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知识的认识。

第三章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管理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包括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健康教育资料管理、健康教育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健康教育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营养师等,进行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健康教育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考核评估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包括健康教育内容覆盖率、健康教育效果评估等。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提高健康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_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_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女保健工作,保障妇女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全社会参与,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公正性、保密性原则,确保妇女保健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国家、地方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妇女保健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将妇女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保健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保健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妇女保健技术和方法。

第七条国家对在妇女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妇女保健工作内容第八条妇女保健工作内容包括:(一)开展妇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二)实施妇女健康检查和疾病普查;(三)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四)实施妇女孕前和孕期保健;(五)开展妇女儿童营养、心理健康的指导和干预;(六)实施妇女更年期和老年期保健;(七)开展妇女劳动保护工作;(八)其他与妇女保健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妇女保健工作应注重发挥妇女自我保健的作用,提倡妇女参与保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妇女保健工作组织和实施第十条妇女保健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女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保健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妇女保健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妇女保健工作。

第十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十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妇女保健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四、妇女保健工作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保障妇女保健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妇女保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妇女保健工作进行捐赠和支持。

第十七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妇女保健技术和管理经验。

妇保保健工作制度

妇保保健工作制度

妇保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一)提高妇女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二)提高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控制妇女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三)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意识,促进妇女身心健康。

三、工作内容(一)健康教育1.开展妇女健康知识普及,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2.加强妇女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心理素质。

3.加强妇女营养健康教育,提高妇女营养水平。

(二)妇女保健服务1.做好妇女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服务。

2.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

3.做好妇女更年期保健,预防更年期相关疾病的发生。

4.加强妇女慢性病管理,做好妇女肿瘤筛查工作。

5.做好妇女残疾康复工作,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三)儿童保健服务1.做好新生儿保健,提高新生儿健康水平。

2.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儿童免疫水平。

3.加强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提高儿童营养状况。

4.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预防儿童生长发育异常。

5.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儿童心理健康成长。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管理1.成立妇女儿童保健工作领导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2.建立健全保健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保健人员业务素质。

(二)完善政策法规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妇女儿童保健的政策法规。

2.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妇女儿童保健政策法规。

3.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健意识。

(三)加强宣传教育1.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妇女儿童保健知识宣传。

2.开展妇女儿童保健知识讲座,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

3.加强保健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保健意识。

五、考核评价(一)建立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二)定期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加强对保健人员的考核评价,提高服务质量。

妇女保健的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的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妇女保健工作,包括妇女健康教育、妇女疾病防治、妇女心理健康、妇女劳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提高妇女的健康素质。

第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妇女权益,注重社会参与,推动性别平等。

第五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妇女保健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妇女健康教育第六条妇女健康教育应贯穿妇女的各个阶段,包括青春期、生育期、围生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等。

第七条妇女健康教育应注重普及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能力。

第八条妇女健康教育应采取多种形式,如讲座、宣传、咨询、网络等,满足妇女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第九条妇女健康教育应加强与社区、学校、单位等领域的合作,拓宽教育渠道,提高教育效果。

三、妇女疾病防治第十条妇女疾病防治应注重普查、普治相结合,提高妇女疾病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的能力。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妇女疾病防治体系,加强基层妇女疾病防治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推广妇女疾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提高防治效果。

第十三条加强对妇女特殊时期(如孕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的保健指导和干预,降低疾病发生风险。

第十四条妇女心理健康工作应注重心理辅导、心理干预和心理康复相结合,提高妇女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妇女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加强对妇女心理问题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七条注重妇女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心理调适能力。

五、妇女劳动保护第十八条加强妇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意识。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妇女劳动保护制度,加强对妇女劳动条件的监管。

第二十条加强对妇女特殊劳动岗位的防护,降低职业病发生风险。

第二十一条推动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建设。

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

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

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一、前言我国妇女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繁荣、稳定和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建立健全的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很有必要。

本制度是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分析妇女健康问题的性质、原因、影响及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经验和做法,从系列的角度,系统地规定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二、领导机构的职责为确保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机构应承担如下职责:1.明确本单位妇女健康教育保健的领导、管理和责任制度,并确定工作计划和目标。

2.对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积极宣传和推广妇女健康教育保健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4.加强与政府有关妇女健康教育保健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联系,维护本单位的妇女健康权益。

5.定期召开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和建议,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活动项目及计划为满足不同妇女群体的需求,妇女健康教育保健项目应包含如下内容:1. 健康咨询:为妇女提供关于健康生活的信息和建议,包括适宜的饮食、运动和保健方法等。

2. 体检和保健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妇女,进行不同项目的体检和健康检查,如子宫颈癌筛查、乳腺癌检查等。

3. 孕产指导:为孕产期的妇女提供专业的孕产健康知识和指导,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方式的选择等。

4. 性健康教育:为女性提供性健康知识,包括性传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等。

5. 心理健康教育:面向不同群体的女性,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活动,加强对妇女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1. 计划和组织活动:制定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计划和预算,确定选址、选举志愿者、联系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2. 安排和实施活动:根据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和地点,并组织志愿者、专家和医护人员等介入,开展各项活动。

3. 检查和评估活动:做好妇女健康教育保健活动的记录和资料,及时检查和评估活动实施效果,并进行活动总结和反思。

最新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最新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最新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提高我国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加强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意识,培养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促进母婴健康。

二、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妇女和儿童的健康需求,尊重她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水平。

3. 坚持科学规范,确保健康教育内容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4. 坚持全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的作用,共同推进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1. 工作目标: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意识,培养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水平。

2. 工作任务:(1)开展妇女健康教育:包括孕前、孕期、产期、产后和哺乳期的健康教育,以及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保健知识。

(2)开展儿童健康教育:包括新生儿护理、儿童营养、预防接种、生长发育、心理健康等方面。

(3)开展计划生育健康教育:普及计划生育政策、避孕方法、优生优育知识等。

(4)开展妇幼保健健康促进:通过各种形式,促进妇女和儿童健康行为的形成,提高健康素养。

四、工作方法和措施1. 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健康教育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建立健康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医疗机构、社区、学校、媒体等多种渠道,搭建健康教育网络,广泛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活动。

3. 编写健康教育资料:编写适合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包括书籍、宣传画、折页、视频等,发放给广大妇女和儿童。

4. 开展健康教育培训:对妇幼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健康教育能力和服务水平。

5. 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母婴健康的关注度。

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

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

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整套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是中国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女性健康意识,提高女性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妇女疾病,促进女性健康长寿。

要开展好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

本文将针对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制度进行整套的描述。

一、机构设置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机构的设置一般由政府卫生部门设立妇幼保健机构或者专门设立妇女健康教育保健机构。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妇女健康教育、妇女医疗卫生管理、女性健康咨询和女性健康产品销售等工作。

机构设置要适应当地妇女健康保健工作的需要,做到科学合理布局、人员配备有力。

二、工作内容1.开展妇女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女性保健知识2.开展女性常见疾病的防治工作,如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等3.提供针对妇女的健康检查4.提供保健咨询和妇女健康问题解答5.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妇女制定不同的保健方案和措施,并进行相应的调整6.为宣传妇女卫生和保健的理念和知识,建立规范的妇女健康教育模型三、服务目标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旨在促进女性健康,提高女性生活质量,降低女性严重疾病发生率、死亡率,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

服务对象是18岁以上妇女。

四、工作方法1.综合卫生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妇女健康保健知识2.常规体检服务:集中开展妇女体检服务活动,提高妇女健康意识和健康体检率3.经常性娱乐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妇女健康活动,如健身操、氧气舞蹈、游泳等,活跃妇女身心,提高健康意识,增加社交活动4.媒体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形式,宣传妇女健康知识5.个性化咨询:根据妇女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咨询服务,提高妇女健康观念,促进行为改变。

五、评估与监督针对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的实施,建立评估和监督机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紧评估和监督:1.定期检查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如检查机构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2.珍视妇女诉求和感受,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用户意见3.定期通报机构服务效果、用户反应、服务质量等信息,了解机构工作实际情况4.处理广大妇女的投诉,提高妇女健康服务质量六、总结与改进通过对妇女健康教育保健工作的实施、效果、评估等方面的总结和分析,及时进行改进,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方针。

最新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最新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最新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促进妇幼健康发展,依据《婚前保健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医院、妇幼保健中心等。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意识和预防意识。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教育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健康教育工具和设施,如宣传册、宣传画、宣传视频等,以便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妇幼人群的健康教育宣传,通过各种形式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妇幼健康水平。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隐私,维护妇幼人群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明确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部门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医学背景和健康教育知识,能够熟练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妇幼人群的健康知识水平。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如健康讲座、健康义诊等,吸引妇幼人群参与,提高健康意识。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母婴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孕妇产后保健知识,帮助孕产妇合理护理自己和宝宝。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健康教育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教育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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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工作制度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 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

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6.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进行青春期保健、婚姻保期健、孕产期保健、科学喂养和避孕节育知识的讲座和指导,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7. 规范填写《母子保健手册》等医疗文书和台账,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等工作,做好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进行科学、有效的妇女保健基本情况社区诊断,做出分析、评价,制定干预措施。

8.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妇女保健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9.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任务。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克拉玛依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市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市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市妇幼保健所。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1.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2.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3.访视内容完整,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或转诊。

5.对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增加访视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

6.访视后,规范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妊娠妇女由于某种条件或致病因素或并发症的作用,对孕妇、胎儿、新生儿产生不良影响,构成较高的危险或可能导致难产,增加围产期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时,称为高危妊娠。

高危妊娠监护是围产期系统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高危妊娠的评定标准1.一般高危(1)固定因素(在妊娠期始终存在并保持不变)①年龄<18岁或≥35岁,身高<145厘米;体重<45公斤或≥80公斤(早孕初次检查时体重);轻度骨盆狭小或畸形,软产道异常;轻度胸廓畸形,轻度脊柱畸形。

②不良产科史:流产史≥2次(包括药流、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引产);早产史、新生儿死亡史、新生儿溶血史、死胎、死产史;先天畸形儿史、难产史(穿颅、胎吸、产钳、内倒转术、剖宫产史);不孕史、输卵管吻合术后再孕者;③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以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孕早期接受大量放射线;④不利环境、社会因素:文盲,经济特别困难,无产前检查等。

(2)动态因素(动态因素其发生时间各有不同,经过治疗或纠正,可以减轻或消失,有时还会重新出现或加重):①内外科合并症:心脏病:心功能1-2级;糖尿病:饮食能控制;病毒性肝病: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正常;肝功能异常:谷丙转氨酶高于正常值;贫血:血色素6-8克;血小板:6-8万;妊娠合并卵巢或子宫良性肿瘤;轻度高血压(130/90-140/95mmHg),胆汁淤积症。

②一般产科并发症:轻度妊高症,臀位、横位(≥28周);先兆早产;胎儿宫内发育受限;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

以上动态因素,应积极处理,密切观察、评定,如转为重度高危,则按重度高危管理2.重症高危(1)严重内外科合并症:心脏病:心功能3-4级或既往有心衰史;糖尿病:需用药物控制;甲亢:需用药物控制;活动性传染性肝炎:大三阳、小三阳伴肝功能异常者;肝功能异常者:谷丙转氨酶高于正常值;急慢性肾炎伴肾功能受损;活动性肺结核;贫血:血色素<6克;血小板<6万;高血压(血压≥140/95mmHg);妊娠合并性病:淋病、尖锐湿疣、艾滋病、梅毒、生殖器疱疹等;妊娠合并各种恶性肿瘤及脑部的良性肿瘤;严重骨盆狭小或畸形,严重胸廓畸形,严重脊柱畸形。

(2)产科严重并发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不明原因阴道流血;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42周;先兆子痫、子痫,胎儿宫内窘迫、胎动消失、巨大儿(体重≥4000克)。

二、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1)高危筛查的程序:初筛高危(早孕建册时);复筛(孕16~37周、临产前)。

筛查出的高危妊娠需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加盖高危孕妇的印章标志,以引起各级医务人员的重视。

对筛出的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管理。

(2)监护、转诊与处理: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筛选出的中重度高危孕妇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及时转往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处理,各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对下级转入的高危孕妇应及时诊断治疗处理,对已转归的孕妇要作好转归记录,并将转诊卡一同转回孕妇原保健网点。

所有转诊卡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

各围产保健网点要主动与所属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建立起联系,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管理直至分娩。

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儿童保健门诊各项常规工作;开放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按照散居儿童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新生儿访视工作。

3.建立本辖区0—6岁儿童健康档案,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状况、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4.在社区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母乳喂养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5.做好辖区内儿童保健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6.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儿童保健专业技术水平。

7.定期深入托儿所、幼儿园检查指导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8.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任务。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开展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儿保门诊健康检查内容应包括咨询、体格测量及评价、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精神发育检查)、常规开展儿童智力筛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必要的化验检查、个别指导。

5.对检查中发现的营养不良、低出生体重儿、活动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等患病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发现肥胖、矮小、性早熟、铅中毒、智力发育迟滞等发育偏离的儿童建议逐级转诊治疗。

6.开展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儿童健康状况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台帐,做好生命监测的补漏及质控工作。

7.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托幼园所指导,召开工作例会,布置各项保健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9.完成各项儿童保健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10.按时参加上级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11.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但不包括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克拉玛依者。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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