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不足
论中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名体系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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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名体系的缺陷与完善关键词: 妨害司法罪;罪名体系;缺陷;完善内容提要: 中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名体系中,存在着罪名归类不尽科学;罪名体系不完整,法网不够严密等缺陷。
建议把伪证罪主体中的“证人”扩大为一般主体;取消包庇罪的规定;修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罪状,使之相协调;把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诬告陷害罪和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名体系;补充规定帮助脱逃罪和不告发罪。
一、前言妨害司法罪名体系设置科学与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各种活动是否能够正常、有效运转,各种法律纠纷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解决,司法公正是否能够实现,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对于中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名体系的具体罪名,学界研究颇多,但是,尚未见有论著从立法的角度,从宏观上对中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司法罪名体系进行系统的研究。
笔者拟从整体上对中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司法罪名体系进行探讨,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中国刑法的妨害司法罪名体系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在中国刑法中,妨害司法罪归入分则第六章,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作为其中的第二节,单独进行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司法罪共17个罪名。
应当肯定的是,整体而言,中国刑法关于妨害司法罪的罪名体系设置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缺陷,对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并深入思考,寻找完善立法的对策。
二、中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名体系的缺陷(一)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窝藏、包庇罪界限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学界通说,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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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作者:吴愔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促进刑法的科学性、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有利于制衡刑事司法人员的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及内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现;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途径。
关键词:刑法立法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制度作者简介:吴愔愔,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5-02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罪行法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豍具体内容包括:(一)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刑法应当是成文法,由立法机关制定。
法院依据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刑,保证处罚的程序和实体公正,维护行为人的公平权利,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准则的体现。
(二)刑法上应当明确规定刑罚的期限这一原则是由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一定的犯罪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而产生的。
行为人违法刑法的任何规定,都应当有明确的刑期,应当避免绝对不定期刑。
不定期刑即法官在判决时,只宣布罪名和刑种,而由行刑机关根据行为人的表现情况来决定服刑的时间,这样做,行为人的人权则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更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因此,在立法和实践中绝对避免不定期刑。
(三)不得适用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如果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明文规定,则法官可以援用相类似的事项进行解释。
必须根据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事实和行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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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基本要求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第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第三,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1.2.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第一,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张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
第三,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溯及既往的例外,即新的刑事法律对其颁布施行以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第四,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
1.2.2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从法律的观点看,无论从公共利益,还是从私人利益考虑,法定原则都是有道理的,都是正确的。
”“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
浅谈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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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方 正
摘 要:罪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定 虽然是 当代刑法学的一 个老话题 ,但对于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及人 权保障问题 ,仍值得探 讨和研 究的。我国 1 9 7 9年制 定的刑法 中没有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 ,而是规 定了类推制度。1 9 9 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明文规定 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 除 了类推制度 的司法适 用。 由此 ,罪刑 法定的司法适 用在我 国的法制建设 中才得 以展开。随着人们社会 生活的不断提 高,各社会成 员之 间的关 系日益复 杂化 和多 样化 ,各种疑 难刑事案件也越 来越 多。而与此同时,人 民的 民主思想和司法独 立思想也不 断加 强,由此,罪刑法定也引起 了社会各界 的高 度 重 视 。 我 国刑 法 明 文规 定 了 罪刑 法 定 原 则 ,但 现 实 中 对 于 罪刑 法 定 原 则 的 司 法适 用也 存 在 诸 多问题 , 而且 亟 待 解 决 。 关 键 词 :罪 刑 法 定 ;司 法化 ;人 权 保 障 罪刑法定是我 国刑法非常重要 的基本原则之一。我 国刑法第 3 条明 文规定 :法律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 明 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即 “ 法无明文规定不 为罪 ,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 罚 ” 。罪 刑法 定 的司法 化并 非 新鲜 的概念 ,我 国学者 在 《 罪刑法定司法化的观念障碍与立法缺陷》 一著作 中提 到了 “ 罪刑 法定 司法化”一词 。此著作虽然未对罪刑法定 司法化 的概念作出定义 ,但作 者论道 :“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仅 为解决 问题 提供了一个 预案 ,刑事 司法才是罪刑法定原 则得到最终实现 的根 本保 障。 ” 这一论 断的含义似 乎是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就 是指罪 刑法定 原则在刑 事 司法 中最终得 以实 现。贝卡利亚在 《 论犯罪 与刑罚》 一书 中指 出:“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 罪与刑罚 ,只有代刻 良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 会的立法者才有 这个权力 ,任何司法官员都 不能 自 命公正地对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 罚 “ 超过法律限度的刑罚 就不是正义 的刑罚 ” 因此 任何司法官 员都不能 以 热忱或者公共福利为借 口,增加对公 民的刑罚” 。 0 贝卡里亚虽然提 出了 罪刑法定 的概念但仍没有明确提出罪刑法定这一法律原则 。费 尔巴哈在 1 8 0 1年的刑法教科 书中,用拉丁文对罪刑法定主义作 了以下表述 : n u l l a p o e n a s i n e l e g e ( 无法律则无刑罚) , n u l l a p o e n a s i n e c i r m e ( 无犯罪则无刑 罚) ,n u l l u m e r i me n s i n e l e g a l i( 无 法 律 规定 的刑 罚 则 无 犯 罪 ) 。 0 也 正 是 费 尔巴哈把罪刑法定从一种思想转换成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 我 国 刑 法 中的 罪 刑 法 定原 则 目前 ,我国正在进行 司法改革 ,其最终 目的就是要 建立起以公正与 效率为价值追求 的具有 独立性 和权威性 的司法体制 。基 于 1 9 7 9年刑法 的类推原则与罪刑法定 原则 的相 悖 ,自罪刑法定 原则在 1 9 9 7年 刑法 中 得到确立以来 ,围绕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中规定了诸 多的条款与之相 配套 。从而 以使得罪刑 法定原则 的功能得到较大的体现 ,也更利于保护 公 民的法益 。罪刑法定的含义就 是法无 明文 规定不 为罪。但 9 7刑法 实 施 以来也衍生出了诸多问题 , 例 如刑法改革的侧重点问题 ,对于类 推定 罪 的否定 ,刑期折抵的立法完善等等 。具体 内容如下 :
探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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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中的问题作者:吴美岭来源:《青年文学家》2010年第15期摘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重要原则之一,其贯穿整个刑法规范。
但在司法实践中,罪刑责不相适应现象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重点详细地阐述了罪刑责不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问题。
关键词:均衡性稳定性失当性[中图分类号]:K825.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0)-15-0270-01审判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一个实践意义极强的量刑原则,量刑适当实际上就是一个罪刑责相适应的问题。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平衡现象却很常见。
这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笔者将做详细的阐述。
一、莉罚适用在空间上缺乏均衡性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同一刑事法制环境中,裁量刑罚时应尽量在空间上保持均衡,对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应适用同等刑罚,避免罪行相同的案件仅因审理的法院或者法官不同而导致刑罚相差悬殊。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的刑事司法量刑中则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及过度的个别化特征。
(一)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衡依据诉讼法,我国实行的是4级法院二审终审制诉讼体制,特殊案件实行复核、核准制度。
一般刑事案件,在上下两级法院之间审理后即终结。
由此,形成了审判活动的区域性特征,即无期徒刑以下裁量的案件以中级法院为一个审判区域,无期徒刑及死刑案件以高级法院为一个审判区域。
应该说,这种区域性分布特征是诉讼体制所不可避免的。
从全国看,各省、市、自治区的重刑率有较大差别,一些省所判比率远高于其他省份,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处率差异更大;缓刑、管制、拘役、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处情况也有地区分布特点。
(二)同一法院不同法官量刑及同案各被告人处刑之间不平衡随着法院审判方式及审判组织制度改革的推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定案权限不断扩大和强化,绝大多数案件由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依法独立审判。
但是,由于配套措施的缺失和法官素质不一,不同法官之间量刑不平衡现象较为普遍。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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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1 .对刑事立法的意义………………………………………………2 .对刑事司法的意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类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 .罪之法定化………………………………………………………………2 .刑罚法定化………………………………………………………………3 .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1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2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从总则方面看………………………………………………(二)从分则方面看………………………………………………四、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施保障………………………………………………(一)在立法环节上,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保障………………(二)在司法环节上,加强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六、总结………………………………………………………………………………七、参考文献………………………………………………………………………浅析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在法国被用于刑法典。
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法典。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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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
该原则是指在确定罪名和刑罚时,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根据司法机关的自由判断或裁量。
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严格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且只有法律规定的刑罚才能加以执行。
这就保证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了滥用权力的风险。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必须具备合理程度的明确性。
也就是说,法律的表述应当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清晰度,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
这样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和适用,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解释和适用必须符合严格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司法判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能够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防止司法判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
它的实施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严格性,以保证司法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2badeac0b90d6c85ed3ac6ab.png)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较为通俗的表述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
它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文就现行的新刑法典第3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剖析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尊重法律,遵孚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帄司法,司法公正。
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刑罚的最佳效果;总之,既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也有利于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让真正的现代文明法治得以实现,让法律的阳光普照着每一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关键词: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溯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至十八世纪之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法官司法擅断而在刑事方面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于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或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和处以刑罚。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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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
一是明确性原则。
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处罚。
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
三是禁止类推。
类推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
四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五是禁止不定之刑。
法即无明文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古老文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然要求。
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
君主掌握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当人类资本主义文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与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与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d1ed2c74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58.png)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与发展刑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法无定罪,意味着不能无法定的犯罪行为和罚则。
这一原则要求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
其核心要求为:“无法定的犯罪不得追究,无法定的刑罚不得加处。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受到刑事追究时能够依法受到公正的审判。
在实际应用中,罪刑法定原则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给予明确的规定。
只有经过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够作为刑事责任的依据。
其次,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需要给予相应的刑罚。
刑罚应当依法确定,不能任意增加或减轻,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罚。
同时,刑罚的执行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合法惩罚。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罪刑法定原则也在不断应对新的挑战和需求,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如何将罪刑法定原则与网络犯罪的惩治相结合,成为了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针对网络犯罪,立法者应当加强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明确规定,明确其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网络犯罪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确保网络犯罪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打击和惩罚。
此外,罪刑法定原则还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相结合,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也包含着一系列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的规定。
例如,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要求在尚未查明罪行的情况下,应当将被告人视为无罪,排除对其的非法惩罚。
此外,刑事诉讼中的合理适用原则也与罪刑法定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求刑事处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发展,不仅需要立法者的积极努力,也需要刑事司法实践者的不断探索和总结。
只有在不断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d8ed4f75caaedd3383c4d386.png)
摘要:罪行法定的渊源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罪刑法定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但是一切事物都有其两面性。
罪刑法定原则在其合理性的背后也存在着些许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司法独立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个普通的刑罚适用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和接受。
毋庸置疑,罪刑法定原则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限制国家权力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精髓,权力意味着专制与独裁。
如果对权力的拥有者不加以法律的限制和制约,必将导致掌权者的肆意妄为,势必殃及芸芸众生。
将国家权力依法的形式加以约束,是掌控一个国家的良好舵盘。
使得国家掌权者得以朝着人性的方向前进。
罪刑法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权。
人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无权篡夺。
我国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到我国宪法。
这意味着我国也承认和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如果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最起码的保障,又谈何民主与自由。
保障人权就是要限制国家立法司法等权力。
可以说人权保障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它使得人以一个独立的价值形态得以实现。
即使是犯罪的人,那么他最起码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其不失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二、从罪刑法定的内容看,可充分揭示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法律必须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当罚。
"从而使得人们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越法行事。
当然司法机关也不允许有任何法外外裁判之特权,以实现有序的良法之治。
当然,这需要依赖于立法技术的完善,立法者素质的提升和立法科学的运用。
不过,这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懂法之人利用法律之空缺进行"法外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来说,一些行为确实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又不当罚。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2025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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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题2分,共20分)1.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法律原则,可以被看作是( )。
A.政策性原则B.社会政治原则C.特地法律原则D.自然公正原则2.当今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
在这里,“法的渊源”一词通常被理解为法的( )。
A.文件渊源B.形式渊源C.历史渊源D.本质渊源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该条文的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该条规定属于吩咐性规范B.该条规定属于相对确定性规范C.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D.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原则4.关于法律说明和法律推理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法律说明不能独立于法律推理,有推理才有说明B.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说明,有推理未务必要说明C.司法过程中必需运用推理,也必定涉及到说明D.法律推理和法律说明都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5.关于法系问题的如下表述,错误的是( )。
A.法系的概念首先是西方法学家提出的B.法系是从形式特点及历史传统等方面对法制所做的划分C.法的阶级和社会本质不同,也可能归属于同一法系D.法系不等同于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6.出租车司机王某因送一个危重病人就医而闯红灯,受到交警惩罚。
有人认为,王某虽然涉嫌违法,但情有可原,不应予以惩罚。
这种看法的推理方式属于( )。
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C.类比推理D.辩证推理7.王某窃听其邻居李某的隐私。
影响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若干问题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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髓 。 国 吸 收 了这 一 世 界 刑 事 法 律 的 文 明 成 果 。 其 我 将 作 为 一 项 基本 原 则 纳 入 刑 法 典 :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为 犯 “ 罪 行 为 的 , 照 法 律 定 罪 处 刑 ; 律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为 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 得 定 罪 处 刑 。 f 无 疑 是 我 国 刑 法 不 ”l 】 这 史 上 的 一 大 进 步 。 而 , 统 法 律 观 念 的 影 响 导 致 人 然 传
制度 与罪刑 法定 原则相 冲 突 。 一 切都 严 重地影 响 罪刑 法定 原则 的贯彻 落 实。 这
【 键 词 】 刑 法 定 ; 法 化 ; 念 误 区 ; 法 缺 陷 关 罪 司 观 立
【 图分 类号 】 F 1 中 D 6
【 文献标 识 0 (0 6 0 — 0 0 0 1 7 - 1 1 2 0 )6 0 3 - 3
一
对 我 国 刑 法 发 展 的 重 大 意 义 ,而 缺 乏 对 此 原 则 全 方 位 、 层 次 地 研 究 。 解 读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时 , 们 不 深 在 人 知 不 觉 中 在 观 念 上 又 出 现 另 一 误 区 :将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理 解 得 过 于 简 单 、 接 , 为 罪 刑 法 定 只 要 求 法 官 直 以 依 刑 法 办 事 , 须 法 官 的 自由 裁 量 , 则 就 背 离 了 罪 无 否 刑法 定原 则 。 其 原 因 : 是深 受 欧洲 独特 的司 法传 究 一 统 — — 绝 对 的 罪 刑 法 定 三 义 的 影 响 。 贝 卡 利 亚 曾指 l 三 出 : 格 遵 守 刑 法 文 字 所 遇 到 的麻 烦 . 能 与 解 释 法 严 不
尽 可 能 地 遏 制 司 法 权 ; 希 望 立 法 机 关 所 制 定 的 法 条 不 要 影 响 司 法 适 用 :而 从 未 想 到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其 实 不 仅 仅 是 限 制 司 法 权 的 , 有 对 立 法 权 的 约束 。 有 还 只 这 样 的 理 解 , 是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全 部 内涵 , 只 有 才 也 这 样 理 解 ,才 能 避 免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成 为 立 法 权 膨 胀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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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天地
罪刑 法 定 原则 的适 用 及 价值
王 刚 张 光 祖
( 黑龙 江省 清 河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贯彻实施, 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 , 惩罚犯罪、 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 , 保 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其进行 简要分析。 关键 词 : 本 原 则 ; 法 ; 基 刑 罪刑 法 定 原 则
刑法 的基 本原 则 是刑 法 的灵魂 和精 髓 , 仅能 体现 刑法 的根 本精 神 , 且 等。修订后的 19 而 9 7年刑法典在上述诸方面就有了很大的进步。 还能 指导刑 事立 法和司 法适用 。 罪刑法 定原 则是 我 国刑 法规 定的一 项基 本原 再次 , 有助于实现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类推是对刑法无明文规
首先, 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 不可否认, 中国刑事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着有 意无意曲解法律、 忽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 以致有法不依 、 执法不 严、 违法不究 、 究不依法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而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 求, 司法实务中对行为的罪与非罪 、 此罪与彼罪, 以及行为人罪责大小和应判 均应样依照条款的规定处理。 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 才能 民权利的保障书, 尤其在儒家思想的影响和渗透下 ,刑法万能”“ “ 、出礼入刑” 刑罚轻重, 的刑法观念更是奉为至上原则。直至近代社会 , 西方近代民主法治观念传人 有助 于 正确 司法 。 其次 , 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 罪刑法定原则各项 内在要求的立法贯彻, 又 中国,90年《 11 大清新刑律》 首次引进了罪刑法定原则 , 规定 :法律无正条 “ 者, 不问何种行为, 不为罪” 虽然《 。 大清新刑律》 未真正实施清王朝即告覆灭, 必然促进刑法立法的完备和明确 , 为司法提供完备、 科学 、 便于操作的法律武 但从 西方 引入 的罪刑法 定原 则为 旧中 国历 届政 府的刑 法所 沿用 。 中 国成立 器, 新 这更是直接有助于司法水平 的提高。 初期 , 为巩固新生政权 , 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在全部废除国民党六法 , 而又 再次, 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 由于刑事立法不完备、 立法修改不及时和立 最高司法机关的一些司法解释 , 时常有侵入立法领域的 没有新法律的情况下 , 刑法典历次草案中, 几乎都有类推的规定, 而且 17 法解释欠缺的原因, 99 年刑法还正式确立了类推制度。并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还存在或产生了 越权解释的内容。司法解释是司法权的行使方式, 要受到刑法条文立法原意 些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做法。直到 19 年的新刑法典才正式确立罪刑法定 的制约, 97 其解释不能超出、 违背或者修改刑法条文的原意 , 此乃罪刑法定厉贝 .0 原 则 。在 中 国这样 一个历来 偏重 国家 本位 、 社会本 位 而忽视公 民个人权 利 的 的当然要求。 司法解释如能与立法划清界限并在司法的权限和领域内逐步完 必然会更加有利的指导和促进司法工作。 国家,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 不仅仅是一个条文的宣示 , 更重要 的是表明了中 善 , 国健全立法、 保障人权和追求进步的 。 罪 刑法 定 主义是 来 源于 西方社 会 的—种 法 文化 观念 ,了解 另一 种 文化 “ 如 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 它废除了与该原则 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些东西当作 口号是相当简单的, 有本质对立的类推制度。 其次, 在刑事立法方面各种犯罪的立法更加完备 , 使 果不知那些 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 来源中 切断, 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的背景和问题发展 判处犯罪有法可依, 这主要体现在刑法法条罪名的增加上。 同时, 立法技术有 而从它们的历 史 。 很大提高, 使法条的设 鼹 更加合理。再次, 在刑事司法方面, 司法机关一般也 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 当我们把罪刑法定移植到我国法律体系之 中并赋予法典文字 的肯定 能按照该原则进行审判 , 做到依法审判。 时, 它还要面』中闰特定环境 中法律文化 、 临 法律观念 、 刑事法律的科学性 , 特 2 罪刑法定原则在 中国的价值 司法 罪 自 19 年新刑法颁布到 目 97 前为止 , 罪刑法定原则发挥 r 其巨大的功 别刑 事 立法 和刑 事 司法解 释 , 过程 方 面的 考验 , 刑法 定 原则 必须 认 真 携其推崇和其膜拜者涉 能。从立法到司法无不受其影响, 各方面得到显著的进步, 并且改善 l立法 的面对并经受住这些考验才能为自己辟出一条道路, 『 过期盼的海市蜃楼到达_ {的圣地。而这些考验, 人 ,印 都要以我们对罪刑法定主 司法存在的 不完善 、 不科学之处 。 义有 - 正确 的了解 和客 观科学 的态度 为前 提 。否则 , - 罪刑法 定 主义非 但不 2 立法价值 l 首先,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会促进刑法立法内容的完备。 刑法立法内 能发挥其积极功效 , 反而会成为我国刑事 司法的桎梏 , 成为法官消极办案的 容的完备, 要求现阶段存在和必然会发生的犯罪活动均有相应的罪刑规范调 最好借口, 而这正是我国刑事司法界所存在的问题。如果我们不及时纠正我 整, 这既是有效的惩治防范犯罪的现实需要 , 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 特别是后者x- i ,  ̄刑法定的不正确理解 , 那么, 就真应了 围城》 中说的,中国文化真厉害, “ 西洋好东西来一样毁—样。 ”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罪与刑的问题要加以明文规定, 更要求法定的罪刑规 钱钟书先生在《 范要全 面 、 观 、 确 的反 映 现实 的犯罪情 况及惩 治 防范犯 罪的实 际需要 。 客 准 而 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应当永远记住的是 , 因为在事实上 , 刑法的明确性是 刑法本身不可能绝对明确。而解释的明确就是 现在刑事立法却不足以完整、 全面惩治和防范已经存在 , 甚至是 已相当严重 与立法的明确性共同实现的, 罪刑法定主义固然要在法律条文中 的犯罪现象, 更谈不上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刑事立法的这种不完备, 由法官在具体适用过程来完成的。因此, 但它真实的生命永远是存续于实际的司法运行中。 大大降低了刑法对社会进步应有的保障与促进功能的发挥 。所以, 罪刑法定 获得确认, 原则会促进立法从社会的实际犯罪 睛况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 , 全 法律的原则与内容反映的是法律所处时代社会的普遍要求。这种社会 这种要求只 面 系统地 增补应 有 的罪刑规 范 , 而使 刑法立 法在 现实 条件下 具 备应有 尽有 的普遍要求总是与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从 有得到国家的承认才能上升为法律原则。因此, 人权既是人类基于对 自身价 的完 备 。 其次, 会促进刑法立法内容与技术的科学 。 例如 , 有助于促进刑法分则 值认识而提出的要求 , 也是基于这种要求进行斗争取得的社会及其统治者对 条文立法模式的完善。17 年刑法典分则条文未明定罪名, 99 而且存在着—条 于人的价值的承认。提出 人权和要求保障人权并不断扩大 ^ 权保障的范围、 是人类对 自 身价值的认识不断提高并不断为争取人权 数罪和一罪数条的晴形 , 这种有 障于罪刑立法明确化的不科学的立法 , 造成 提高人权保障的标准 , 司法实 务 中和理论 上对罪 名 与法条适 用 的不 同见 解及相 异做 法 。 彻犯罪 之 同统治者进行斗争的结果。 贯 罪刑法定原则是这种人权保障要求在刑法以致法 法定 , 求犯 罪行为 的名 称 即罪名 之法 定 。因此 ,9 7 刑法 分 则条文 就 律中的反映, 就要 19 年 是人权斗争迫使统治者承认人的价值的结果。 尽 量采 取— 条一罪 、 罪名 的立法 模式 。 如 ,99年刑 法典 创制 时 , 名列 再 17 由于 总之 , 行刑法 明确规 定 了罪刑法 定 原则 , 在 理解 和把 握罪 刑法 定 现 但是 立法经验不足, 导致立法 内容和立法技术上 的不科学之处比比皆是 : 许多常 原则的含义上仍然存在着简单化的问题 , 从彻底完成中国刑法近代化历史使 见多发 犯罪均 采纳 了监督 罪状 , 忽职守 罪 , 如玩 由于 罪状规 定 的过 于笼统 、 命的角度看, 含 仍然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 赋予刑法典保障机能, 使之成为既 糊而成为什么均可往里装的“ 口袋罪”有些用语不合逻辑, ; 有失统一或模棱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 又以保障公民权利自由为宗旨并与国际社会完 两可 ; 有些表 述不确 切 、 有漏洞 或�
法律漏洞和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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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和司法适用【内容提要】法律漏洞是客观现象,其可分为必然漏洞和偶然漏洞,公法漏洞和私法漏洞,真漏洞和假漏洞,公开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四大类。
面对法律漏洞,司法者应分清类型,采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法律漏洞/司法适用/刑法规范……所谓法律漏洞,指的是“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者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的法律现象。
[1]法律漏洞是一客观现象,再完美的法律都无法完全避免疏漏。
司法者面对法律漏洞时,如何适用法律以解决实际问题,并尽量使司法与法律的意旨相符,是一个不容回避而又棘手的问题。
且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偷税9万元可以定罪,偷税15万元反倒不能定罪!公安机关在查处一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遂一并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实,犯罪嫌疑人偷税数额约9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2%。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 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犯罪嫌疑人的偷税行为显然符合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于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案其他犯罪事实清楚,但是偷税犯罪一节遗漏了部分事实,遂自行补充侦查。
最终查实,偷税数额共计15万元,占同期应纳税额近20%。
此时,问题发生了。
不查不要紧,这一补充侦查,虽然犯罪金额增加了,然而却无法定罪了。
问题的症结正出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d61a7cc84028915f804dc22e.png)
则是 问题 之关键 。那 么 如何在 司法 实践 中适 用 罪刑
法定原 则 呢?
一
、
对罪刑 法定 的理 解
律 的 “ 律责 任 ”部分 中有 关 刑事责 任 的规定 ,只 法
规定 了 “ 构成 犯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 ,而 不
规 定 法定 刑 。对于 我 国新刑 法典 实施 以后 ,附属刑
必 然带 来定 罪量 刑 的不确 定性 ,这就 与罪刑 法 定原 则所 要 求 的明确 性 相悖 ,况 且 ,有 的规范性 法 律文
罪 刑法 定 ,更 重 要 的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做 到 罪 刑 法
定 只有 在理 论 、立法 与司 法三 个既 相互 区别 又相 互联 系 的三个领 域都 以罪刑 法定 为准 则 ,才能 真 正
罪 刑 法定 原 则 是 法 治 精 神 在 刑法 中 的 直 接 体 现 ,即 “ 法无 明文 规定 不 为罪 ,法无 明文规定 不 处 罚 ” 9 7年我 国新 刑法 的颁 布 ,把罪 刑 法 定 作 为 。1 9
最 根本 的特征是 某 种 犯 罪 的全 部 或 部 分构 成 要 件 ,
基 层 法 院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关 键 词 :罪 刑 法 定 ; 司法 解 释 ; 自由裁 量 权
中 圈分 类 号 :D l. 4 9 1O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9 4 (0 6 0 —0 1 0 0 4— 4 4 20 )1 0 8— 4
赵 环 秀
( 州 学 院 政 法 系 , 山 东德 州 23 2 ) 德 5 0 3
摘
要 :法治精神不仅要求立法上科学地规定 犯罪与量 刑 ,也要求 司法上 实现 罪刑法定 化 ,以体 现人权 保
法理学法律原则的适用(2篇)
![法理学法律原则的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b82a298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33.png)
第1篇一、引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研究内容涵盖了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
法律原则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它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指导性等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律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理学法律原则的概念、分类、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理学法律原则的概念法理学法律原则是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指导性等特点的基本规则。
它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
法律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 普遍性:法律原则适用于各种法律规范,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
2. 稳定性:法律原则具有长期稳定性,不会因为社会变迁而轻易改变。
3. 指导性:法律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有助于解决法律纠纷。
4. 价值性: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如公平、正义、自由等。
三、法理学法律原则的分类1. 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宪法原则、民法原则、刑法原则等,如人民主权原则、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2. 辅助法律原则:在基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和解释,如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
3. 临时性法律原则: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问题制定的原则,如紧急状态原则、战争法原则等。
四、法理学法律原则的适用1. 原则与规范的适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原则优先于规范:当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原则。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规范解释原则:在解释法律规范时,应充分考虑法律原则,使法律规范符合法律原则的精神。
例如,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应充分考虑罪刑法定原则。
2.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法(1)明确适用:在法律规范中,直接明确规定了法律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原则。
(2)间接适用:在法律规范中未明确规定法律原则,但根据法律原则的精神和目的,可推断出法律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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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不足
罪刑法定原则,1997首次被我国的刑法采纳,其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最直白的解释是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必须预先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但在实际的司法适用中,罪刑法定原则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的症状。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国人传统上思想的冲突
中国封建社会漫漫2000多年,很多思想,观点已经深入国人的骨髓。
“杀人偿命”之类的传统观点,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后,恐怕大部分的国人还是这样想的。
我们总是说“群众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古代的君王也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可见“水的力量”不可小觑。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吴英案”,可以说是民众舆论力量的一个很好的体现。
这里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吴英案。
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整个案件下来,反反复复在各级法院之间徘徊了近5年。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涉及的关于民间借贷的一些敏感且政府态度不明确的问题暂且不说,至少在国人眼里“吴英罪不至死”,为什么一审就判处死刑,二审直接驳回上诉?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最高院做出了折中的判决,尽最大力量维护了省高院的权威,也尽力平复民愤。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人救了吴英一命。
与此同时,不要忽视“水亦覆舟”的一面。
广东的莫少军案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
莫少军是广东的一名法官,老农民被几个年轻人起诉,把借条拿出来,老农民说是假的,是逼的。
莫法官问有没有证据,因为老农民不能提供证据,最后法官做出了不利判决。
老农民不服,跑到法院门口喝药自杀身亡。
之后,公安机关介入,查出真相,检察院起诉莫法官玩忽职守罪。
虽然最后罪名不成立,但莫少军最终彻底的离开了司法界。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老农没有在法院门前自杀身亡,还会有之后的一系列事情么?公安局的介入,检察院的起诉,或多或少也是为了给民众一个合理的交代,毕竟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会有公安局介入调查。
不可否认,莫少军在处理本案时,
存在不足和欠缺,但是以牺牲一个法官为代价,这样的结果于莫少军来说是合理的么?
二、罪刑法定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下某些制度的冲突
1、政治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至今我国的司法还不能够独立。
从一个肤浅的角度来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我国公安部的部长官阶是高于两高的院长的。
在司法实践中,政治干涉司法的问题层出不从。
用一个案件实例来说明一下。
1997年11月中旬某日上午8时,大学专科毕业生黄某来到武隆县政府大楼的县人才交流中心,找到中心主任罗某。
罗某拿出求职登记表,叫黄某回家填写后11点半交来。
后据黄某指控,在交表时,罗某将其强行奸污。
由于被害人的控告,罗某受到撤销职务,开除党籍的处分。
1998年3月23日,由中共武隆县政法委委员会牵头,县纪委书记,政府常务副县长,监察局局长,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院长,人民法院院长参加,就对罗某奸污妇女的行为是否作为刑事案件的问题召开了集体办公会。
会中,各领导意见不一。
最终,在县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形成了如下意见:罗某犯生活腐化错误,其行为属于利用职权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武隆县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都要执行这一意见。
在我国,以政法委牵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人共同参加进行案件协调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这种做法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
地保护。
我国的司法能不能独立,不是我等之人可以决定的问题,但是希望能够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
2、刑法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防止司法权侵入立法领域,根据我国《立法法》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立法权,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刑法典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或其他单行刑法或立法解释,才属于刑事立法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不属于刑事立法的范围之内。
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来看,大多数刑法司法解释是依据我国的刑法规范作出的,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工作中的模糊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然而“有的刑事司法解释却完全逾越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规范的临界线,刑事司法解释成了毫无羁绊的创造法律的活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相类似的规定还有“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以《解释》的形式作出诸多的“从重处罚”规定,逾越司法权,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3、严打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
"严打"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斗争的需要制定的政策,是我国政法工作长期以来采取的打击严重分子的指导方针,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曾对犯罪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
随着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于严打这种阶段性的刑事政策,在法学界颇有争论。
国务院近些年颁布的各项行政命令中,"严打"是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方针。
包括了三个基本内涵:其针对的对象是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打"必须严厉制裁,从重惩处;必须从快办案。
但是根据"严打"的基本内涵分析,从重处罚本身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容易造成一个人的行为没有达到被刑罚的程度,但由于处于严打期间,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指示,就不得不有罪类推对其予以定罪,造成轻罪重罚。
另外,"严打"从快办案的方法更不可取,对被告的定罪处罚必须经过一定的审判调查程序,程序正义才是最大的正义,如一味的追求仓促草率办案,会无法有效保障被告的申诉权。
4、劳动教养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
从50 年代开始,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和发展起来。
在那个高度政治化的年代,社会的各项事业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面对人心思动的社会现状,我国法制的不健全日益彰显。
此时,劳动教养制度应运而生,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对社会的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法制逐渐健全,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出台,使劳动
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劳动教养制度和罪刑法定原则二者最大的冲突在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的限制,据1979 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中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 1 年至 3 年,必要时可以延长 1 年。
而我国现行《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为此,一般的违法人员所受到的同样是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处罚,而实际却比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处罚更重。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其存废问题值得商榷。
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限制任意刑罚权,充分保障人权而诞生的,希望这个原则能够发挥它的最大效用,实现其真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