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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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六)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七)违规向患者或家属推销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的;
(八)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
(九)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
(十)2次及以上将病历原件交由病人复印的;
(十一)医疗行为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扣款5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门诊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
(二)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或不合理用药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三)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医保违规行为,或医保违规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四)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
(五)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理的;
(六)在病人或家属面前不正当指责、评论本院其他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工作引发医疗纠纷的;
(七)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开展第二类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的;
(八)未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开具麻精药品的;
(九)未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
(十)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福州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包括三级医师);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引发患者或家属投诉的;
2.造成医院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3.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扣款8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
(二)未按规定书写门、急诊病历的;
(三)未按规定与患者签署各类书面知情同意书的;
(四)未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越级开展手术的;
(五)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
(六)违反值班制度,值班时间擅自脱岗、串岗的;
(七)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急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到位参与抢救工作的;
(九)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福州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
(十)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
2.造成医院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3.导致患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投诉处理;
4.其他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扣款1000元:
(一)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未取得相应诊疗技术执业资格,擅自执业的;
(四)诊断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五)故意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福州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或2次承担次要及以上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
(七)其他严重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各类媒体报道,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造成医院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扣款2000元:
(一)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二)故意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病历资料的;
(三)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的;
(四)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故意向第三方泄漏、出卖病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
(六)擅自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
(七)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八)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医院另有相应文件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的,按相应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