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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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部分进行:
第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第二,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
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四,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五,离婚制度的变化。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一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二是国家对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包括组建婚姻家庭的权利和维系婚姻家庭的权利。
第二部分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中,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包括三方面:一是第1048条,即结婚禁止要件中取消禁止结婚的疾病;二是第1053条,即可撤销婚姻中增加‘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是第1054条,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果中增加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或者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部分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
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与《婚姻法》的不同之处。
在第五部分离婚制度的变化的,离婚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登记离婚程序中增设离婚冷静期。她指出我国的登记离婚程序更加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即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另一方面,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申请领证期;第二,裁判离婚标准中增加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三,以子女年龄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方;第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第五,扩大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六,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增设兜底条款。《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