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工商局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2•【字号】津政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业经营体制改革,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网络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
我市自1994年在商贸零售领域推行连锁经营以来,销售额每年以40%以上的速度递增,连锁经营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逐年增加。
2003年连锁经营销售总额达21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18%。
连锁经营促进了传统商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调整了商业结构,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加快了流通现代化步伐。
连锁经营作为现代流通方式的主要实现形式,我市各种类型的超市、大卖场、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等已经遍布中心商业区和居民社区。
在促进商贸流通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市城乡居民的消费方式和习惯,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5•【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2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0年1月31日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5日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业经营范围的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应当依法申报登记,记载于营业执照并对外公示。
第四条本市企业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实行自主申报。
申请人应当根据章程或协议约定,选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下称“规范目录”)明确的规范表述条目,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目录,结合本市实际,依据相关管理要求,确定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本地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明确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实现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本地化管理。
第六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以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行为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申请人应当以规范目录对应的规范条目进行申报。
第七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申报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津滨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9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用房用地成本1.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
鼓励新增产业用地通过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存量资产资源盘活。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委,各开发区、各街镇)2.降低土地交易成本。
对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探索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金底价,土地整理成本可在区域内经营性用地中摊付。
产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通过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调整土地用途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适当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3.支持配套设施共享共用。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建设集住宿餐饮、商务金融、设备维修检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邻里中心,实行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各相关街镇)4.允许用途改造和兼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略)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略)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津政办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
全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和申报承诺制度。
允许“一照多址”,本市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本市区域内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可申报多址信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二)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省级的工业产品审批权限,可依法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
在严格落实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对工业产品许可事项,及外省市迁入本市的获证企业,除危险化学品以外,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覆盖例行检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三)创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现将《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管理预付卡消费经营行为,促进预付卡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4号)等文件要求,立足工商职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预付卡是指由经营者以预收款形式自行发放的,能够兑付商品或服务的记名式有价凭证。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经营者是指通过记名发放预付卡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指导推动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规范、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的原则,整体推进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督促经营者建立预付卡发放台帐。
认真记录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办卡日期、卡号或服务编号、预收金额、服务总次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实际消费的次数、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督促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发放预付卡的种类和金额,服务项目及相关承诺,连锁、加盟等特许经营资质等信息。
暂时停业、变更经营地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等,必须提前公示,并通过电话、短信、公告等有效形式告知消费者,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八条督促经营者与工商部门签订《预付卡经营保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3•【文号】工商明电[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段时期,少数零售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违法促销等手段,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扰乱了商品流通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工作商品流通秩序,特别是食品等居民日常消费商品的市场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商品,特别是食用植物油、粮食、肉类、蔬菜、奶制品、副食品等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流通秩序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断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消费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商品流通秩序各地要以商场、超市为重点场所,以规范销售者商品经营行为为重点内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商品流通秩序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格规范商品交易行为,切实维护流通领域商品经营秩序。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6号)中的《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已于2022年3月18日经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m2、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津工商市字[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规范的通知(津工商市字〔2013〕2号)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为了加强对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事后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规范为了推动我市守合同重信用工作不断深化,进一步提高被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巩固和发展认定活动取得的成果。
根据《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按照《办法》已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均适用于本规范。
二、依照《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本着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职责,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一)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实现机构网络化、制度系列化、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
健全并落实企业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实行合同规范化管理。
设立统管机构、职能机构和管理人员三级管理模式。
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标准和行为规范。
加强企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建立合同评价体系。
负责市场调研、市场预测,建立客户档案,掌握客户信息。
签订合同前,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信用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合同可行性综合评估,减少交易风险,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履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适应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一些省市推行的市场巡查制是其中比较成功的尝试。
实践证明,市场巡查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对各类市场日常监管的有效方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管理,现就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工作中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重要意义改革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行市场巡查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变职能、实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在市场办管脱钩基本完成后,切实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实现职能到位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推行市场巡查制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运行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廉政建设。
通过推行市场巡查制,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逐步实现由被动式管理向主动式监管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从而真正担负起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历史使命。
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重点是大城市、中心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其范围是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中心、商业门店、商业集中区域和适合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其他商品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商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商办发〔2019〕35号机关各处室: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19年12月27日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市营商环境办要求,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局进一步做好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切实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一)加强两个《条例》学习宣传充分发挥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抓好两个《条例》的宣贯工作。
通过领导带头学、各处室深入学、机关干部定向学,结合分管工作学、结合业务要求学、纳入主题教育学,在全局形成人人学条例、个个优环境的浓厚氛围。
(牵头处室:政务服务处;责任处室:机关各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精准推动《条例》落到实处按照《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围绕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口岸环境、法治环境等四个主要方面聚焦用力,为推动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营商环境基础。
(牵头处室:政务服务处、办公室;责任处室:各业务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周密安排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两个《条例》学习资料的编辑汇总工作,密切跟踪两个《条例》宣贯情况,在局机关OA网及时更新。
(责任处室:政务服务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三)推动“一制三化”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让企业只进“一扇门”,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津开放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津开放办〔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8月5日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为全面落实《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落实工作清单。
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发挥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工作专班作用,争取我市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
积极争取医疗机构外资独资试点。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分工落实)(二)积极争取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我市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深入实施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
探索建立进口药材拣选试点。
进一步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取得进口生物制品国内生产上市试点资格。
积极争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先行先试。
(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关等单位配合)(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加强重点领域国家标准推广应用。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推动企业开展对标达标,促进重点领域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看齐,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加强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宣传推广,强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好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和监管衔接服务。
加强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咨询解答,做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做好短缺药品通关及供应保障工作,协调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稳定生产。
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畅通政府部门、企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沟通渠道,推动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奥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奥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08•【文号】工商明电[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奥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的通知(工商明电[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青岛市、沈阳市、成都市、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第29届奥运会安全控制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
以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为工作目标和要求,确保奥运盛会在我国顺利举办,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繁荣、规范有序,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奥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奧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的重要意义,在我国举办第29届奧运会是展示我国改革开放30年辉煌成果、全面展示综合国力,促进民族团结、树立良好国家形象的极好机会。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使市场繁荣发展,是工商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务奥运会盛会、展示我国市场繁荣规范有序的良机。
各级工商机关要把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奥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当作当前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狠抓落实。
二、开展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履责情况的专项督查行动。
依法督促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健全完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督促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2.28
•【字号】津职转办发〔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职转办发〔202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对标先进,加强学习借鉴,盯紧任务落实,逐项抓好复制推广工作,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送一季度、二季度(半年)、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
市政务服务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跟踪督促和评估,及
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加快打造我市营商环境制度高地。
2022年12月28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津审〔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各进驻部门:为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审批办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提高效率检验标准》、《投资项目联审程序与要点无偿培训制度》、《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联审帮办领办代办服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9日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各部门进驻工作人员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一、行为规范(一)坚持服务群众观点。
时刻牢记“审批工作为申请人服务,审批人员是人民勤务员,审批部门审批人员与申请人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做到想申请人所想、急申请人所急、办申请人所需,尽心竭力为申请人服务。
(二)精通本岗审批业务。
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知本岗所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熟练运用审批工作流程和操作技能,娴熟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准确解答审批服务咨询。
(三)忠于职守勤奋敬业。
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讲求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热情服务和蔼办事。
服务热情,态度诚恳,语气和蔼,亲切自然,先问“您好”,“请”字当先,文明工作,礼貌待人。
(五)首办负责一次告知。
坚持首办负责,主动给申请人领办帮办、答疑解惑,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申请条件和办结时限等全部内容。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门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1.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
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
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名称。
2.放宽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限制。
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3.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条件。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企业均可生产经营。
引导和支持私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交通运输、能源、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
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内容核定经营范围。
4.放宽公司股东(发起人)资格。
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
5.放宽省级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设立冠以“山东”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
6.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申请设立公司时已经提交了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材料原件的,在我省申请新设立公司或受让股权等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公证、认证原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正文:----------------------------------------------------------------------------------------------------------------------------------------------------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内资企业一、放宽名称登记注册条件1、凡外埠和本市知名企业投资控股的企业,使用其知名企业字号,或申请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法人,允许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2、对拟设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或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的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允许保留三个月。
到期未办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经申请可延至半年。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名称中可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也可以不显示行业用语。
4、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在债权、债务明确的情况下,其字号或者名称允许他人随时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也可以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资产一并转让。
二、放宽经营范围限制5、除特许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业务范围核定外,一般经营项目按企业申请的业务范围核定,或者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核定。
超出核定范围从事非特许项目经营的,一般不按超范围经营处理。
三、放宽注册资本缴付限制6、注册资本1 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缴付注册资本的10%即可注册(最低缴付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其余可在三年内缴齐。
7、探索改革企业设立出资证明方式。
对单一货币出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新设立企业,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工商局进一步降低门槛放
宽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津工商许字[2013]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4.16
【实施日期】201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工商局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工商许字〔2013〕7号)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津党发〔2013〕6号),市局制定了《市工商局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学习和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6日市工商局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按照市政府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工商部门将积极稳步推进登记管理工作改革创新,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努力提高服务效能,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
一、改革商事登记制度
(一)探索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二)探索推行免交验资报告制度,并研究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创新住所与经营场所合并登记模式。
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可以载明经营场所地址。
(四)探索创设商事主体异常名录制度,建立更为便利、更为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五)改革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研究探索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情况的信息体系。
二、创新登记服务流程和方式
(六)简化分支机构名称预核准程序,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无须办理名称查重。
(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隶属企业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再办理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和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除外)。
(八)全面推进社区商贩工商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就业,方便群众。
(九)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商号预保护工作。
允许一定范围内具有知名度的外国(地区)企业在决定来津投资前申请商号预保护,保护期限为一年。
三、放宽投资主体范围
(十)允许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居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投资设立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