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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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2007〕7号),特制定本办法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

第二条织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提升素质的实践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内容第四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为大学生服务中心,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鉴定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并与用人单位、学生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酬金标准第六条学校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岗位的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不低于6小时,不超过8小时。

后勤部勤工助学学生使用管理办法

后勤部勤工助学学生使用管理办法

后勤部勤工助学学生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后勤部作为学校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后勤部的勤工助学学生资源,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后勤部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

二、工作内容后勤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校门卫管理:勤工助学学生负责学校门卫工作,包括进出校门的登记、查验学生证等工作。

2. 学校图书馆管理:勤工助学学生在图书馆负责书籍的借阅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

3. 学校食堂管理:勤工助学学生在食堂负责食品分发、食堂卫生等工作。

4. 校园环境卫生:勤工助学学生负责校园环境的清洁和卫生管理工作。

三、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后勤部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 学生申请:有意愿从事后勤部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经过后勤部审核后方可参与。

2. 工作时间:后勤部将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课程安排和学校的后勤需求,制定每周工作时间表。

3. 培训管理:后勤部将对新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包括工作内容、规范和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4. 工作考核:后勤部将定期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学生进行指导和改进。

5. 福利待遇:后勤部将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发放、伙食补贴等。

四、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权益,后勤部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安全保障:后勤部将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和保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学业支持:后勤部将充分考虑勤工助学学生的学业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学生的学业不受影响。

3. 问题处理:后勤部将设立意见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学生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总结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后勤部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安排,后勤部将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学生的作用,为学校的后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空闲时间进行工作,以获得经济收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许多学校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引言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提高生活费用,培养学生勤劳致富的精神,同时兼顾学业和勤工助学的平衡。

二、招聘与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招聘与监督机制,确保工作岗位的合理分配和学生权益的保障。

首先,学校应与各行业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多样化的勤工助学岗位。

其次,学校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学生获得公平合理的薪酬。

最后,学校可以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室,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三、学生选择与认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兴趣、专业背景和个人实力来推荐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

同时,学校还应设立审核机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学生真实可信,不涉及非法劳动和违法行为。

四、合理安排与时间管理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业负担和勤工助学的工作量,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学生自己也需要有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合理安排学习、工作和娱乐的时间。

学校可以开设时间管理的相关课程,帮助学生提高时间利用效率。

五、劳动保护与安全监管学校应加强对勤工助学过程中学生的安全保护和劳动权益的监管。

为了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学校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险。

六、学校奖励机制学校可以设立勤工助学奖学金或者荣誉称号等奖励机制,激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勤工助学。

奖励不仅可以是物质上的鼓励,也可以是在学业方面给予学术支持和帮助。

七、学校指导与辅导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导,帮助学生充分利用勤工助学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学校可以开设勤工助学指导课程,引导学生关注社会问题、培养沟通技巧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八、公示与监督学校应对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引言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来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以减轻家庭负担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然而,对于这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活动,我们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来指导和规范。

第二部分:背景介绍近年来,勤工助学得到了越来越多学生和家庭的支持和认可。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活动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学生未能合理安排勤工助学时间,影响了学业和身心健康;部分学生工作内容与专业学习不相符合,导致学业进展缓慢等。

第三部分:目标和原则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倡科学合理的勤工助学方式,并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制定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部分:适用范围和程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大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制定办法的程序应包括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讨论、修改完善等环节,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五部分:勤工助学申请和审核学生在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之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勤工助学的需求和合理性。

第六部分: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学校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工作岗位选择、工作时间安排等。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七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和工作内容,对岗位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岗位能够与学生的专业学习相结合,提高勤工助学的实际效果。

第八部分:勤工助学报酬和福利学校应规定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并按时发放。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住宿补贴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勤工助学绩效考核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工助学绩效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如下:1.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2. 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3.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报酬与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报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2. 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3. 提出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 拒绝从事违法、违规或不安全的工作。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统筹,各二级学院积极参与,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职责第七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应与劳动教育挂钩,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要予以表彰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可直接享受校内奖学金。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一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月初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勤工助学经费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大学生更好的融入社会,了解民情,树立自强自立,热爱劳动的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一)在校资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酬金发放等工作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规范管理。

同时对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及处理;(二)积极开拓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生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三)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培训。

第五条学校内部各单位和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

学校内营业性或经营承包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由用人部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双方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院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各部门应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

学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和各学院(部门)应积极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岗位公开、个人自愿、竞争上岗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优先给予安排。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坚持学有余力,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院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有: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提高能力、回报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为主、竞争上岗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不许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勤工助学作为学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应兼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将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功效。

第四条本办法只针对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统筹管理,各系及用工部门协同管理。

学生工作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并负责每月的工资发放。

第八条需要设立固定或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各用工部门每学年初须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学校勤工助学部门岗位申请表》或《学校勤工助学部门临时岗位申请表》,提交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

第九条各用工部门负责招聘、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招聘会结束后将《学校勤工助学招聘登记表》和被录取学生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上交学生工作部。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高学生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切实参与社会实践,学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通过参与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收入,减轻经济负担,增加实践经验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包括校内勤工岗位和校外勤工岗位,校内勤工岗位主要是供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岗位则是供学生利用假期进行勤工助学。

第六条:学校将通过招聘、选拔的方式确定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合适的岗位,并参与竞聘。

第七条:学生在校内勤工岗位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小时/周,校外勤工岗位的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第八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岗位负责人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九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应遵守岗位规章制度,保护岗位安全和财产。

不得涂改、丢弃或私自占有岗位设备、工具、物品等。

第十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应遵守岗位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岗位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内勤工岗位获得的收入,将从学费中扣除;学生在校外勤工岗位获得的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按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如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取消勤工岗位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将定期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制定并公布。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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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院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在促进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教育功能。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院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一切行为活动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生处作为我院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建立勤工助学管理指导教师队伍。

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落实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职责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积极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信息;
(二)配合学院财务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协调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
(四)建立相关信息库,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价值观;
(六)做好学生创业实践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请上岗流程
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二)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表现良好;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四)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学生申请优先:
(一)烈属子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三)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学习成绩较差,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三)曾因工作不认真,被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而予以辞退的;
(四)曾安排过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上岗流程
(一)学生到班主任处领取或网上下载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各项内容;
(二)班主任审核学生基本信息,重点审核学生学习情况,思想道德素质与家庭经济情况,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处根据岗位设置与申请人数的状况按比例确定参加应聘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备案;
(四)学生持经过审批的申请表到指定用工部门竞争上岗;
(五)用工部门向学生处反馈上岗学生信息,上岗学生的申请表上交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程序:
(一)招聘。

经过批准设岗的部门一般应以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学生,并将招聘信息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做好招聘宣传等服务工作。

招聘启事应标明岗位要求、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供学生应聘时参考。

(二)应聘。

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学生证、课程表、个人工商银行存折和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到用工部门应聘。

(三)面试。

用工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预选后报学生处批准,备案。

(四)上岗。

达成意向后学生和用工部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经用工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

(五)临时性工作岗位招聘学生,经学生处同意即可上岗。

第五章院内岗位设置及报酬发放
第十二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从学院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和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

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主。

第十三条设置的岗位要保障学生不得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

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个小时,每月不超过64个工时。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部门发放,经考核为合格,应足额发放当月报酬;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扣发当月报酬的10%-80%。

扣发需报学生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院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基本标准为5-10元/小时。

院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根据考核结果,由用工部门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发放。

第六章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所有参加院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设岗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种。

设岗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设岗部门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将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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