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背景
本案涉及公众存款非法吸纳的指控。
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吸纳公众存款,从而构成犯罪行为。
然而,我们认为被告在此案中无罪,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词。
辩护理由
1. 缺乏证据支持指控:在本案中,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以非法手段吸纳公众存款。
没有明确的文件、录音或其他证据可以支持指控的真实性。
因此,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无法成立。
2. 证据证明存款合法性: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吸纳的公众存款是合法的。
这些证据将包括合法的存款证明、存款协议以及相关的银行记录。
这些证据将有力地证明被告并没有以非法手段获取公众存款。
3. 没有故意违法行为:被告并没有故意违法吸纳公众存款。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在诚实、良好的意图下进行业务活动的。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商业考虑和合法经营的需要,而不是故意违反法律。
4. 无法确认损失额度:控方在指控中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损失额度。
在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公众的损失。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结论
根据以上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在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中无罪。
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的真实性,同时被告的行为符合合法经营的要求。
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无罪。
以上为我方的辩护词,请法庭公正审理,依据法律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辩护。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1. 被告承认在案件中所涉及的行为,但坚决否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被告认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且在资金使用上并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法律定义,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并未扰乱金融秩序,也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 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故意虚构项目、隐瞒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相反,被告是为了完成项目投资,才采取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2. 被告在资金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1. 被告的行为并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案件中,所有投资者均表示已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且被告至今未有违约行为。
2. 被告的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未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四、关于被告的处罚1.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同时,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本案,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
在此,我们再次感谢法庭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辩护人:(签名)[[今天日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尊敬的各位出庭观察人员:首先,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列席,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辩护。
在此,我愿意就被告的行为提出以下几点抗辩理由,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给予公正的判断。
首先,我们要重申的是,被告并未有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涉及金融领域的严重犯罪,其犯罪要件包括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而被告并未有意通过非法手段吸收他人的存款。
事实上,被告是出于经济困难的境况下才进行资金的集资活动,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困难。
被告并没有故意违背法律、欺骗公众或者欺诈他人,其行为并无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
其次,被告并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有持续组织的非法吸收行为;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
然而,被告所进行的资金集资活动并不违背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被告也没有进行长时间的、有组织性的非法吸收行为。
此外,在本案中非法吸收的资金并不属于特别巨大的范畴,并未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最后,被告在案发过程中积极退还债务,已经主动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
被告出于对于资金集资活动的合法性的判断错误,并非是出于故意犯罪的目的。
一旦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便立即停止了上述行为,并积极主动采取了各种措施退还吸收的存款,与相关交易方进行沟通解决纠纷。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被告对于错误行为的认识,并表明了被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决心。
在此,我再次强调被告并未有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在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对于被告的无罪辩护提出支持。
谢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辩护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张某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第一、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张某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张某、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张某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张某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张某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张某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张某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2. 动机单纯而非恶意敛财。
他最初的想法也不是为了把大家的钱据为己有,然后自己过上奢侈的生活。他是真的以为自己参与的是一个能够让大家都获利的项目,所以才积极地去推广。他就像一个热心肠的人,想要把自己认为好的东西分享给身边的朋友、亲戚,只是这个“好东西”实际上是一个陷阱。他的这种单纯的动机,虽然不能成为他违法犯罪的借口,但却能反映出他的主观恶性并没有那些恶意诈骗、故意侵吞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那么大。
一、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他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内心充满了悔恨。在整个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或者推诿。这种态度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孩子,知道自己错了,就老老实实地认错,没有耍任何心眼儿。
2. 积极配合退赔工作。
在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的退赔工作。他按照要求提供自己的财产信息,协助调查自己的资金流向,没有任何阻碍或者抗拒的行为。他就像一个听话的学生,按照老师的要求认真完成作业一样,积极地完成退赔工作中的各项任务。
五、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
1. 家庭的特殊情况。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
Hale Waihona Puke 1. 从属地位明显。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体系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只是一个比较小的环节。他不是这个项目的策划者,也不是背后的大老板。他就像是一个大机器上的一颗小螺丝钉,虽然这颗螺丝钉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和那些主要的零件相比,他的影响力是比较小的。那些真正掌控全局、制定规则的人才是这个犯罪行为的核心推动者,而被告人更多的是在别人的指挥下,按照既定的模式去做一些事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辩护词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参与的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案情简介张某某受公司负责人的领导指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案思路及心得一、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参与的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其中第二个大问题的第一条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其中第2明确,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第3小点,对于公诉机关未按单位犯罪起诉的也明确了处理办法,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本案中,被害人均是与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且所出借的资金也进入了公司。
而此酒店也是实际在建且经营的,至今仍在经营的酒店,是在实际建设和之后的经营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非法吸储的,因此符合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在介入本案后,我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
今天,站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我想明确一点,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对自己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积极认罪认罚。
这一态度,反映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悔悟,也为今天的庭审奠定了一个积极的基调。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1. 被告人的主观认识。
我的当事人在参与到这一事件当中的时候,他并不是一开始就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严重的罪行。
他最初可能只是被一些看似美好的商业前景所迷惑,被那些所谓的“创新模式”给忽悠了。
就像很多人在生活中会被一些表面上很诱人的投资项目所吸引,稀里糊涂地就陷进去了一样。
他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红线。
这并不是在为他开脱,而是希望法庭能够在量刑的时候考虑到他在主观认识上的这个过程,他并不是那种明知故犯、蓄意要去破坏金融秩序的大坏蛋。
2. 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
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虽然参与其中,但他所起的作用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
他就像是一个大机器上的一颗小螺丝钉,虽然这个机器在做着不好的事情,但他这颗小螺丝钉并没有那么大的能量去主导整个机器的运转。
他更多的是在执行别人的指令,按照既定的模式去做一些事情。
比如说,那些关于吸收资金的重大决策、资金的流向把控、宣传模式的设计等等,他都没有什么话语权。
他只是在这个错误的体系里面,做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这一点,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关于认罪认罚情节。
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之后,很快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地表达了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
这可不是嘴上说说的,他是真心实意地在悔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xx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就被告人刘XX犯罪事实而言,属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刘XX为开拓市场销售易典通学习机,于2007年4月注册了天津市XXX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在进行一定时间的正常经营后才以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可见,其注册公司的起因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而非为犯罪而注册公司。
此外,被告人刘XX注册成立天津市XXX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后,主要以正常经营为主,该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时间仅几个月。
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二、被告人刘XX系初犯,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一种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传统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加隐蔽,从微观上看很难发现该行为给社会带来何种实质性的危害。
作为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更是难以将该行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
2.某些群众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和行为在本案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被告人刘XX自带30多万元初到天津时,是为了销售“易典通”学习机。
因销路不畅,才雇用市场宣传员进行推销。
其刚来到天津时并未意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而是在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并小范围借款后,发现很多群众存在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后,才真正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刘XX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且曾有坦检行为。
非吸辩护词范文
非吸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辩护,我感觉就像是在一个被迷雾笼罩的森林里,努力寻找那一条能通向真相和公正的小路。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罪名听起来可挺吓人的,就像一个大帽子,一下子就扣在了我当事人的头上。
但是,帽子合不合适,咱们得好好看看。
一、关于吸收存款的行为性质。
我承认,从表面上看,我的当事人确实有吸收资金的行为。
但是呢,这事儿啊,它就像一个多面体,咱们不能只看一面。
我当事人吸收资金的初衷,可不是要去干那些违法乱纪的事儿。
他(她)最初是想干一番大事业,比如说[描述当事人原本的商业计划或者项目]。
这就好比一个厨师,想做一顿满汉全席,可是他得先有食材啊,所以就去筹集资金。
他(她)当时想的是,这个项目一旦成功,那大家都能跟着受益,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这和那些故意设局,就为了骗老百姓钱的不法分子可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关于公众的界定。
控方说我当事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那什么是公众呢?是大街上随便拉个人就是公众吗?我觉得这里面有点误会。
我当事人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都是他(她)身边熟悉的人,比如说亲戚、朋友、多年的生意伙伴。
这些人给他(她)钱的时候,那可不像普通老百姓把钱存银行一样,单纯为了利息。
他们是因为相信我当事人的人品和能力,看好他(她)的项目,觉得这是一个投资的好机会。
这就好比你家亲戚开个小店,你觉得靠谱,给他投点钱,这能和那种面向不特定的、大量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一样看待吗?我觉得这就有点不讲道理了。
这就像是把家庭内部的互相帮助当成了市场上的非法交易,完全是混淆了概念。
三、关于主观故意。
要说我当事人有主观故意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第一个不同意。
我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一直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商业融资行为。
他(她)也不是法律专家,哪能清楚这里面那些弯弯绕绕的法律界限啊。
他(她)只是按照自己对商业规则的理解,去筹集资金发展事业。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的辩护人,在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_____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中,起初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其并非主动策划、组织和主导整个犯罪活动,而是在他人的诱导和影响下,误触了法律红线。
被告人本身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参与的初衷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改善自身及家庭的生活状况,并非出于恶意或者不良动机。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_____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其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事实,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_____在此次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是初涉法律红线,缺乏对法律的准确认知和判断能力。
这次犯罪属于偶然失足,并非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犯罪习性所致。
与那些累犯、惯犯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四、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为了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_____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尽最大努力进行退赃退赔。
虽然目前的退赔金额可能还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但这充分表明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积极改正错误、承担责任的决心。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_____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能够真诚地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
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社会、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种真诚的悔罪态度应当在量刑中得到体现。
六、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特殊被告人_____的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
如果对被告人判处过重的刑罚,可能会导致其家庭陷入更加艰难的困境,给其家庭成员带来极大的痛苦和生活压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证明的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证明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辩护。
我将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无罪,并解释为何这一指控不成立。
首先,我们要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非法吸收:被告必须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合法程序或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公众获取资金。
2. 公众存款:被告吸收的资金必须来自于公众,即广大群众的存款或资金。
3. 数额较大:被告吸收的资金数额必须较大,超过法定标准。
然而,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将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告无罪:
1. 合法手段: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时使用的是合法手段。
他们
通过正当渠道与公众进行合作,并且所有资金交易均遵守法律法规。
2. 非公众存款:被告吸收的资金并非来自广大群众,而是经过
充分授权和明确合同约定的特定个人或实体。
这些存款不符合“公
众存款”的定义,因此不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数额不大:被告吸收的资金数额并不超过法定标准。
根据相
关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较大标准通常是指达到一定金
额的情况,而本案中的金额并未超过该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认为被告无罪。
他们在
吸收资金时使用了合法手段,所涉及的存款并非公众存款,并且数
额不大。
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不成立。
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正确的
判决。
谢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祖艳梅m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一案的辩护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一审对上诉人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认定上诉人祖m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没有与被告人周b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
因本案被告人周b对上诉人和受害人一直比较诚信,能够及时归还借款,上诉人主观上并没有欺骗受害人,对受害人所做出的虚假资金用途和手段,是上诉人基于对周b的信任而受到其蒙蔽,上诉人实质上成为被周b诈骗的对象,本案中各受害人对于其涉案资金借给周b使用,并有周b返还本金和高息是知情的,因对周b不熟悉,要求上诉人打借据,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吸收该涉案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使用该资金,不是伙同周b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是成为被周b利用的工具。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783.8万元中,扣除上诉人自有资金113万元外,上诉人仅认可涉案金额670.8万元。
绝大部分来自上诉人的亲朋甚至直系亲属所借款项,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公开性”、“不特定性”特征,上诉人11近亲属的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明显应予扣除,包括上诉人的表哥冯x成、表弟冯士x、姑姑的干女儿(即表哥的干妹妹)董x、二姐夫韩x、弟媳周春x、侄子祖x帅、侄女祖晓x、大姐的闺女女婿李金x、四姐夫徐x群、外甥徐x童(徐x群的儿子)、上诉人的丈夫昝x,一审法院认定以上11人的总金额448.8万元;另外5位是上诉人的同事,包括张x、张x平、张x培、张红x、粱x,一审法院认定以上5人的总金额为335万元,也不属于社会公众的范围,因此,上诉人祖m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二、认定上诉人祖m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法律规定相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件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辩护律师姓名},代表{被告姓名}在此为其辩护。
本案涉及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的指控,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起诉方在此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
持对被告的指控。
在一个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只能在有充分证据证
明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被定罪。
然而,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明
确地证明被告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
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起诉方提
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要求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2. 证据真实性质疑
其次,我要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在本案中,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和验证,是否能够被确认
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审查。
如果证据的真
实性存在任何疑点,法庭应该对其进行排除,并不予采纳。
3. 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我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明确。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的定义和要件并不清晰,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
界定。
因此,在此案中判断被告是否犯罪存在着法律适用的问题。
我要求法庭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并在判断被告是
否犯罪时采取慎重的态度。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对本案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并根据
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我相信,在进一步审查证据、质疑
证据真实性、澄清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况下,法庭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我是XXX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他的委托。
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现在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我们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
我们认为XXX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第一、根据XXX《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X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XXX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XXX、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XXX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XXX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XXX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XXX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XXX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我想表明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对自己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积极地认罪认罚。
这一点,我相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能够感受到他的悔悟态度。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1. 主观恶意程度较低。
我的当事人不是那种蓄意策划、精心布局来进行大规模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他最初涉足这个事情的时候,就像一个在大雾里迷了路的人,被一些看似美好的前景给迷惑了。
当时他看到周围有些人做类似的业务好像发展得还不错,就跟风参与了进来。
他并没有想过要去坑害普通老百姓,只是对这个事情的违法性缺乏足够清晰、深刻的认识。
就好比一个人看到别人在河边走没湿鞋,他以为自己也能行,结果一脚踩进去才发现是个泥潭。
2. 吸收资金的用途并非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所吸收的资金,并没有像有些恶劣的犯罪分子那样,拿去花天酒地、肆意挥霍。
他其实是想把这些钱投入到一些他认为有前景的项目当中去,试图让钱生钱,然后再连本带利地还给那些投资者。
虽然他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但是从这个用途上也能看出他和那些纯粹以欺诈为目的的罪犯是有区别的。
比如说,他把一部分钱投入到了一个[具体项目名称]项目里,这个项目在当时看起来确实像是一个能盈利的项目,只是后来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多方面的原因才失败了。
二、关于量刑情节部分。
1. 积极配合调查。
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始,我的当事人就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不管是询问笔录还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他都是有问必答、有求必应。
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小学生,老师让他做什么他就乖乖地做什么,没有任何的隐瞒或者抗拒。
这种积极配合的态度,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体现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一种担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将本案定性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显属定性不准,本案应定为单位犯罪。
本案适格的主体应为***民间信用介绍所(下称介绍所)。
对被告人王1***、张***、王2***、王***应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介绍所成立时经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下称新乡县支行)的批准,并颁发了经营金融许可证,同时,介绍所在工商机关进行了注册登记。
介绍所成立后,对外吸收存款及发放贷款均是以介绍所的名义所进行的,所得收益亦归介绍所所有。
诸被告人的行为均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属于单位行为,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即(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而纵观本案,并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形。
二、本案的发生,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国家主管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县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介绍所成立时正处于国家改革时期,当时是作为民间金融组织的试点,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成立的。
最初成立时的负责人为王3***。
至1990年,经新乡县支行同意,介绍所负责人更换成了本案被告人王1***。
王3***与王1***进行了账目交接。
成立后至1993年,***县支行收回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收回许可证时,***县支行并未按照国家规定,注销介绍所,也未发文通知解散介绍所,更未收回其公章,而是放任介绍所继续进行经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XXX及其家属委托的律师,为XXX担任辩护人。
在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XXX并查阅了相关案卷。
根据庭审情况,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我不否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
但是,在量刑时,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以下情节:一、关于犯罪数额。
1、本案是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被告人XXX的犯罪数额应该从他担任公司主管人员的时间开始计算。
但是,被告人XXX在年月份之前并非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到年月份,他才担任公司经理。
因此,犯罪数额应该从年月份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起诉书指控的年月份开始计算。
2、被告人本人投资的万元应该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此外,部分投资人是被告的亲朋好友,对这部分人员的存款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报告》只统计了吸收金额,并没有统计已经兑付的金额。
因此,实际损失金额并没有得到清楚的查明。
兑付的金额数额多少应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
二、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已经查明被告人XXX是自动投案,并且如实陈述案情。
因此,他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所在的营业部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和负责人为XXX接受及上级的工作指派。
实际上,XXX只是总公司及上级实施犯罪的工具。
2、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有详细的解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而公司的销售运营模式(即本案所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XXX入职前就已经成熟完善。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就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进行辩护。
在此,我们坚决否认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 合法经营:被告所从事的业务系合法经营,其业务模式、经营范围均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 明确资金去向:被告吸收的公众存款均有明确的资金去向,均用于合法经营活动。
被告未进行虚假宣传,亦未承诺高额回报,不存在诱骗公众存款的行为。
3. 合规的金融监管: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管,确保业务合规。
二、被告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1. 业务合规意识:被告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始终重视合规问题,积极学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2. 无欺诈动机: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未进行虚假宣传,未承诺不可能实现的收益,无诱骗、欺诈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3. 业务透明度:被告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保持高度的业务透明度,让存款人充分了解其经营状况、资金去向等信息,降低存款风险。
三、建议法院公正审理,宣告被告无罪1. 全面审查证据:请法院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证据,公正审理,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依法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无罪。
3. 维护司法公正:我们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恳请法院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公正审理本案,还被告一个清白。
谢谢!此致敬礼!辩护人:[辩护人姓名][辩护人职务][辩护人联系方式][辩护人所在律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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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辩护人。
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应以实际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定案,而不应以合同约定的数额定案。
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某某在本案中两次共吸收公众存款合计760万元,而在案的被告人及证人均证明实际吸收数额远低于这个数字,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第一次非法集资480元和第二次非法集资280万元时,每个存款户在交款的当日就在本金中扣除了最低12%不等的当年利息,存款户实际交款额最高大约是88%。
因此,某某在两次共吸收公众存款760万元仅属于纸面上的合同额,实际上犯罪单位吸收到的数额要远低于这个数字。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然认定为犯罪,那么犯罪单位与所有的集资户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也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而以合同额来认定数额,就等于认可了利息,继而就等于认定合同的有效性,这显然与认定犯罪是背道而驰的,也是严重的逻辑错误,这明显脱离了客观实际。
财产和经济犯罪都应以其实际获取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比如,在合同诈骗中,犯罪人可能签订标的数亿的合同,但最后他实际只是为了骗取少许的甚至几千元的定金。
如果按合同标的额给他定罪量刑显然是不正确的。
因此,本案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某某两次共吸收公众
存款合计760万元是不正确的,应以实际吸收的存款额为准。
三、被告人某某系自首,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西检诉二诉补诉X号补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某某于X年1月8日投案自首”。
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据此,应当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某某是属于从犯,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意、策划和具体组织和实施均不是被告人某某所为。
某某不是犯罪单位的法人代表和高级主管,也不是本案中的集资操盘手,他仅仅是一个普通的集资业务员,他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一个典型的从犯。
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应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某某已积极退赃款20万元和认罪态度好,应酌定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减轻。
1、“西检诉二诉补诉X号补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某某于X年1月8日退缴其非法获利款20万元”。
2、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也积极悔罪,系初犯。
其一直积极主动想尽各种方法退偿各受害人的集资款。
据此,应酌定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关于被告人某某的量刑,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被告人
某某系单位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72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
由此可得出,被告人某某的最高刑期为3年零8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23条: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30%—5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10条:(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10%-30%;
第13条:自愿认罪的,可以减轻基准刑10%以下。
第15条:(1)积极退赃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基准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部分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从以上规定可得出,被告人某某的刑期应减轻的幅度最底为40%,最高为70%。
本案系单位犯罪,那么被告人某某的最高刑期为3年零8个月——即为44个月;但应扣除最低的减轻部分为:44月×40%=17个月。
据此,被告人某某的刑期应为27个月(44个月-17个月=27个月)——即为2年零3个月。
因此,被告人某某最后的最高刑期应为2年零3个月。
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2年。
这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符合当前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也能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
七、建议对被告人某某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某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和积极悔罪表现。
目前某某被关押了8个多月了,对其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
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已积极退赃款20万元,应当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乱世用重典、盛世用轻刑,我国当前的司法理念采取的是轻刑原则。
从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对被告人某某的教育改造,为实现依人为本,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
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给被告人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益于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人。
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某某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此致
辩护人: 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朝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