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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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07﹞360号【发文日期】2007-12-03【实施时间】2007-12-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现对我区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差旅费的规定

关于差旅费的规定

财务会计中差率费的分析一、差旅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对于差旅费应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目前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税法均无具体规定,实务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企业实务中差旅费具体包括的费用有一下几类: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2、车辆费用:如果是自带车辆,出差路上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3、住宿费;4、补助、补贴:误差补助、交通补贴等;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6、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等二、企业应该建立怎样差旅费报销(内控)制度?作为一个规范的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差旅费报销制度或内控制度。

没有报销制度的企业,作为财务负责人首要任务应该是建立健全制度。

差旅费报销制度在网上也是很多的,自己没有能力起草的可以下载后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修改。

作为差旅费报销制度,重点有几点应关注:1、建立企业规范的补贴标准:按职位的不同,设置不同档次出差补贴标准;2、建立企业规范的住宿标准:按职位的不同,设置不同住宿酒店的星级标准或住宿费报销标准(需要考虑地区差异);—1 —3、建立企业规范的出行交通工具乘坐标准:重点在于限制乘坐头等舱、铁路软卧、高铁豪华商务座等。

4、建立企业出差的控制流程,从源头上控制差旅费,防止随意出差和假借出差之名办私事等。

5、建立企业的差旅费预支和报账流程,目的在于促进出差人员及时报账。

6、建立企业差旅费报销的处罚制度,对于在差旅费报销中有违纪违规的给予处罚的标准。

各企业的情况不一样,企业起草、审定、修改、颁布企业内部制度的流程也不一样,但是无论财务部门是否差旅费报销制度起草的牵头部门,都应积极参与其中,献言献策,使其符合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财务人员应如何审核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的审核也是财务人员的一项职责,在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出差是否为企业相关负责人安排,是否为必须。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4•【文号】国税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66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组织收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交给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

组织收入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是衡量工作成效的关键。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

要着力抓好年度征收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切实加强收入督导的力度,搞好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通报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跟踪掌握各地区征缴进度,及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进度较慢的地区采取措施狠抓费款入库。

二、加强管理,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一)加强费源管理,提高监控水平。

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费源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扣除标准的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扣除标准的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扣除标准的请示内地税字[2005]28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以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自治区直属机关通讯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个人领取了通讯补贴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由省级地税局调查测算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结合我区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04]38号)的相关内容,我局拟定了对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我局拟据此下发各地执行。

妥否,请批示。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海南西来峰工业区分局、乌达工业园区分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3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文件为个人搜集税务文件,仅供参考,若想求证请去相关税务网站详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单位发的这15种补贴如何缴税

单位发的这15种补贴如何缴税

单位发的这15种补贴/补助可不缴个税:个税该缴?不该缴?一定得分清。

1.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4.生活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5.救济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项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七项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 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税 (10000-5000)x 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 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人不足6万元,故通 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 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这项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税收征管程序,方 便了纳税人,给广大中低收人群体更多便利和 税改实惠,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前获得可支 配收人的支配权。

由于中低收人群体的边际消 费倾向相对较高,这一新规可以促进及早消费 和投资,加快国内大循环速度。

二、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 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根据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自 《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此外, 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对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 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 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 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工业和信 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 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 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 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
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乌地税发[1998]3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加强用地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统一预审内容,规范预审材料,明确预审权限,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和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标 签】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07﹞219号【发文日期】2007-07-25【实施时间】2007-07-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以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税政一处。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自治区境内收入较高又 难以查实征收的下列人员: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在以上企业任职的股东; (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员; (三)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 (四)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帐征收的人员。

二、应税项目的确定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在以上企业任职的股东及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帐征收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承包、承租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 (三)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征收方式及方法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率或核定收入额两种方式。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报销方式,不认可发放补贴形式
浙江
浙地税发[2001]118号: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辽宁官网意见:
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23号):
400元内
内蒙古
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以及研发投入攻坚行动要求,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以及研发投入攻坚行动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的事后补助资金。

后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后补助的使用和管理遵照“注重引导、公平普惠、高效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

——注重引导。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研发管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公平普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提供的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结合企业自主申请进行补助,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标 签】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董事会费及董事费税前扣除,农村信用社系统税前扣除【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发文日期】2012-10-09【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以及相关规定,现就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公告如下: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金融企业选择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的,首先要将各种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 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即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按照以 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正常类贷款,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则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

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件,凡做了此种选择的企业,可就其准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

鉴于农村信用社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底执行到期,针对农村信用社系统企业所得税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应首先确定其 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即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2009年末风险资产区分为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和涉 农、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后,就其各自余额按照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计算。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汇编

全国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搜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规定---------------------------------------------------- (2)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3)津地税所〔2007〕18号 (6)《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7)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9)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10)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2001-11-8 (10)京地税企[2003]641号 (1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13)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1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15)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误餐补助收入等的规定: ------------------------------------------ 发文号税二(1994)278号标题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主题词发文单位广州市税务局所属专题发文日期 1994-07-22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是否有效有效文件正文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1994年7月22日税二〔1994〕278号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一、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2003-04-24][全文失效]. 4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2010-07-28]. 4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2009-09-24][全文废止]. 5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 [2007-11-02]. 5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 [2009-02-23]. 5 中国淘税网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 [2010-02-23]. 6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27号] [2003-06-27]. 6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2001-10-17]. 6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78号] [2009-03-06] 8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10-01-15]. 81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2001-11-08]. 81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 [2002-03-18]. 91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 [2003-12-12]. 91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2003-06-18] 101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 [2004-04-16][全文失效]. 101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2003-09-10]. 101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2007-08-01]. 1120.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 [2002-02-04]. 132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7号] [2003-07-08]. 142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63号] [2003-8-14]. 14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70号] [2003-06-05] [全文失效]. 152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 [2005-03-14]. 152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2010-01-20] 1526.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 [2007-02-12]. 162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14号] [2007-04-10] [全文失效]. 162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费和通勤费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日期:2013-08-06. 1729.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沈国税函﹝2004﹞368号] [2004-11-30]. 1730.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回答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8)3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4﹞108号] [2004-05-12]. 183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 [2003-07-17]. 183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2009-12-09] 183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 [2009-12-15] 193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2013-07-18]. 1936.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2006-02-17]. 1937.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188号] [2003-05-26]. 2038.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财税[2004]780号[2004-9-21 ][全文失效]. 203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 [1999-06-11]. 2040.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47号] [2004-07-14][以下条款失效]. 214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陆税字〔2007〕355号] [2007-11-20]. 214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2006-10-23]. 224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7号] [2005-04-14] 224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征收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85号] [2006-04-29]. 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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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标 签】通讯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7﹞355号
【发文日期】2007-11-20
【实施时间】2007-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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