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法律风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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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法律风险的研究
摘要:近几年以来,我国企业对国外的并购活动非常频繁,跨国并购在其中所占比重较高。随着跨国并购活动的增多,风险也随之增大。本文就反垄断法、证劵法和劳动法为例论述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跨国并购;法律风险;反垄断法
一、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现状
近几年以来,我国企业对国外的并购活动非常频繁,仅仅2012的上半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就达到了354亿美元,同比增长48.2%。跨国并购在其中所占比重较高,例如中石化收购美国德温能源公司页岩油气资产1/3的权益,三一重工收购混凝土机械巨头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90%的股权。随着跨国并购活动的增多,风险也随之增大,失败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统计数据显示,09年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失败率高达12%,为全球最高:2010年,失败率虽然降至11%,但是仍为全球最高。由于法律、地理、文化等的差异,跨国并购有着巨大的风险。表2-1揭示了跨国并购需要跨越的主要障碍。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选择不熟悉法制环境的受访企业所占比重最高,法律风险已经成为跨国并购活动成功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对跨国并购中法律风险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跨国并购是发生在两个国家之间的行为,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稳定和本国的民族经济的发展,往往都会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来限制并购行为。因此对于跨国并购的主体来说,不仅应遵守本国并购的法律,还应充分了解并购目标公司所在国即东道国的法律,特别是了解东道国的法律。跨国并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繁杂,主要涉及到公司法、证劵法、会计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外汇管理法等。本文就反垄断法、证劵法和劳动法为例论述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
二、反垄断法对于跨国并购的影响
目前,世界上有众多国家都制定有反托拉斯法,每一个国家都有着各自不同的法律规定,尽管在并购过程中考虑这项因素会导致并购成本的增加,但这是必要地支出。美国在1890年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标志着现代反垄断法的产生,并于1914年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弥补了《谢尔曼法》的不足。并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5年在“美国铝公司案”中创立了“效果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如何,只要该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美国法院对其就有管辖权。因此对以美国为东道国的并购必须遵循上述法律法规。英国的《城市守则》规定,若并购方已控制了某一行业四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或并购完成后其市场份额超过四分之一,那么英国贸工部和公平交易局就有权将该并购协议提交垄断与兼并委员会审查。
以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为例,2005年中海油计划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但由国会议员发起政府对中海油这项并购计划的审查,从而美国两院通过了能源法案新增条款,而该法案的通过使中海油放弃了竞购优尼科。最终,中海油撤回了对优尼科的竞价收购,收购行为以失败收尾。本案中海油失败主要在于对于美国的反垄断制度规定的不了解,在美国,经营者并购不仅仅要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审查,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还要接受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实施的国家安全审查。正是由于后者,美国总统签署的《2005年国家能源法》,要求对中国的能源政策进一步进行审查。在巨大压力之下,中海油最终选择了放弃并购。
正是因为不了解这些目标国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对这方面的准备不足,使得精心策划的并购计划落空。又如2006年,中集集团在并购荷兰博格工业公司的过程中,由于欧盟反垄断机构认为其并购成功后将在全球罐式集装箱这一产品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过高,因此导致此次并购失败。
因此我国企业在实施跨国并购活动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到东道国及国际相关反垄断法的规定,了解其对经营者并购的审查流程、法律规定,通过其反垄断机构对之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方案的处理方式了解其对于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态度。
三、证劵法对与跨国并购的影响
证劵法对于跨国并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的并购上。
各国从保护本国证券市场和防止敌意收购等目的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美国早在1968年通过的《威廉姆斯法案》、1933年制定的《证券法》、1975年制定的《证券法(修正案)》等多项法律都对于公司并购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英国的《伦敦城收购及兼并守则》中,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问题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各国在证券法上对上市公司并购的立法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是我国企业在跨国并购过程中一定要考虑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即“证券发行公司于证券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有关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投资价值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从而我国企业在跨国并购的过程中,对于东道国目标公司决定是否通过我国企业的并购计划这一决策的过程中需要的一切必要信息,都需要进行全面、正确、充分、及时的公开,而公开一直持续在公司并购过程的始终。信息披露制度的繁琐必然增加了并购的成本,这是我国企业在制定并购计划时需要纳入考虑的,同时信息披露还可能导致其他企业通过公开信息发现目标企业的价值,从而与我国企业进行竞争。
因此在企业设计并购方案时,不仅仅需遵守上述法律的规定,符合东道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并购人的资格,还应当着重对于东道国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一旦对这些法律认识不足而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企业的并购方案就不能得以实现。
四、劳动法对跨国并购的影响
劳动法律风险贯彻在并购的整个过程中,在并购后,风险仍然存在,甚至更大,其中以劳工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在并购完成后,中国企业不可避免的要对目标公司进行裁员,这便涉及到劳工保障问题。劳工保障问题由各国的劳动法予以调整,各国的劳动法的规定不甚相同,许多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劳工的权益的保障问题,如中国企业不了解目标公司的劳动法,任意解雇和雇佣当地人员,将会对企业的进一步经营产生很大的麻烦。
同时西方一些国家的工会起的作用十分之大,其对工人的保护十分全面,尤其对于并购后的裁员十分敏感,因此需要并购企业在作出裁员决定时,充分考虑东道国法律在保护员工权利方面的规定,在当地劳动法律的框架内做出企业人员调整,从而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以免被追诉。
五、对策
由于我国同东道国的法律必然存在差异,如不重视这些差异,也会导致并购的失败。因此,对东道国以及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进行详细了解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重点了解东道国法律中外国投资者享有的待遇等关于外国投资者的规制等。这是进行规避法律风险的第一步。
其次,选择正确的跨国并购方式是十分关键的一步。我国企业应在综合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目标企业的特点、东道国的特点等因素后选择最有利的并购方式。例如对于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