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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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医疗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制度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中心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结防科、计免科、检验科相关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资料,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办公室。

第五条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中心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办公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主任、主任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办公室。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4、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中心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5、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七条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但事前必须向办公室报告,事后必须在办公室备案,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中心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八条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的相应责任;检验员应该违反检验操作规程造成的纠纷的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护士(新分配大学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责任人界

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九条经过中心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办公室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本中心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本中心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四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承担本中心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2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15%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5%

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十三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绩效10%

B段:扣科室当月绩效20%

C段:扣科室当月绩效30%

D段:扣科室当月绩效40%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1、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励性绩效1-3个月;全中心通报批评等。

2、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低聘一级;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

第十五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五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办公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1、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2、办公室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3、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4、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5、本中心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长为主要责任人,扣科长2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十九条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技管科。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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