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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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投资审批(含核准或备案,下同)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投资审批的咨询评估、勘查设计、测量调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中介超市是指由各级政府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

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中介超市;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强制性和指定性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自愿入驻中介超市;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自主选择是否入驻中介超市。

第四条中介超市是各级政府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各级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五条云南省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全省中介超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全省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各级中介超市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遵循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入驻备案登记,出台中介超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范中介超市各项业务流程并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二)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统筹建设本级中介超市,同级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依托全省信息管理系统,按规范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核实确认、服务事项和业务流程审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四)各级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

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XX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县中介超市入驻和挂牌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介机构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提出入驻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县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或挂牌两种方式入驻。

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县里确定的主导产业项目,其中介手续的办理和材料编制优先在设置窗口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各主管部门对入驻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形成合力。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超市服务窗口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行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中介机构选用方式可采取随机选取、随机竞价选取、直选竞价选取的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随机选取,即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随机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随机竞价选取,即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随机选取3家(包含3家)以上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项目单位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其中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直选竞价选取,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可直接邀请3家(包含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报名参与项目,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项目单位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其中1家作为中选方。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宛政办〔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1〕4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介机构入驻条件第三章中介机构执业行为规范第四章中介机构的选取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省关于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推进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工作部署,为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打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南阳市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的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服务选取、结果管理、咨询评价等服务的“一站式”中介服务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涉及的第三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行为。

第三条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一处失信、全市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超市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超市的管理办法...

宜春市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建立“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促进宜春市涉审中介服务放开市场、有序竞争、依法规范、优质高效,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宜春市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相关专业资质资格,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并承担法律或其他责任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涉审中介服务中心在宜春市优质服务、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宜春市宜春市优质服务、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管委会)负责对进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为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入驻和退出第五条涉审中介服务中心向全社会开放,在全国范围内注册登记且有资质的涉审中介机构均可进驻。

凡在我市开展涉审中介业务的涉审中介机构,必须向中心管委会申请进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未办理进驻登记手续的涉审中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接涉审中介服务业务。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高于法律、法规的备案条件,无收费许可的,不得向中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中介机构入驻条件(一)中介机构挂牌入驻条件: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2、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3、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4、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5、须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地中介机构应先办理好备案手续;6、入驻的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7、出具的评价报告应有相应的法律效力;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余府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7日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有关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超市”采取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运行,作为中介机构入驻登记、信息发布、服务选取、跟踪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平台,是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公开选取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

第三条“中介超市”建立“三个统一” “四个机制”管理运行体系,即统一服务承诺时间、统一规范收费、统一行业服务行为;建立摇号选取等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执业保护机制、清退淘汰机制。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和推进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改善本市投资和发展环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供前置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入驻本市“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入驻第六条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均可入驻“中介超市”,同一中介服务事项入驻机构应达到3家以上,不足3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入驻范围主要包括:(一)项目咨询评估类: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审查、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三)工程测量类:地形图测绘、竣工测绘等;(四)工程检测类:消防设施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等;(五)工程施工类:白蚁防治施工等;(六)工程监理、代理类: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七)其他涉及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

中介管理法律规定(3篇)

中介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中介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信息、咨询、评估、代理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中介服务实行统一监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监管体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业务范围的专职或者兼职从业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终止,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妥善处理业务、财产和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隐瞒真实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三)利用中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章中介服务人员第十三条中介服务人员是指中介服务机构中的专职或者兼职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经过中介服务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中介中心管理制度

中介中心管理制度

中介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介中心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中介中心管理机构中介中心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中心各项工作。

管理机构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

管理机构负责领导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中介中心管理制度1. 经营管理(1)中心成立时间、地点和法定代表人:中心成立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地点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x。

(2)中心负责人管理办法:中心设主任一名,由中心管理机构提名并经理事会投票通过,任期x年,连任不得超过x次。

(3)中心经营范围:中心经营范围为xxxxx。

2. 组织管理(1)中心管理机构职责: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召开重要会议,决定与中心发展和运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2)中心办事机构设置:中心办事机构包括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等。

(3)中心工作人员编制:中心工作人员编制由中心管理机构根据中心工作需要确定。

3. 经济管理(1)财务管理: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财务预算、审计和核算、管理内部资金,保管会计凭证等。

(2)会计核算:中心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进行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并报经管理机构审核。

(3)经济管理制度:中心经济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等。

4. 职工管理(1)人事管理:中心设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中心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人员计划、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奖惩等。

(2)职工待遇:中心为职工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

(3)职工培训:中心为职工提供定期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5. 安全管理(1)中心安全管理:中心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贯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处置等。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东政务办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务办发〔2015〕5号市直有关进驻部门、单位,各进驻中介机构:现将《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015年1月23日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介超市的从业行为,加强对进驻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第三条进驻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进驻及管理第四条进驻中介机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推荐。

进驻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和构成符合有关规定,派驻中心窗口的执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中介机构合法设立的相关材料报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五条进驻中介机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服务承诺书,明确业务范围,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严格执行行业监管规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投资审批( 含核准或备案,下同)中介超市( 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投资审批的咨询评估、勘查设计、测量调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中介超市是指由各级政府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

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中介超市;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强制性和指定性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自愿入驻中介超市;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自主选择是否入驻中介超市。

第四条中介超市是各级政府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各级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五条云南省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全省中介超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循“ 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全省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各级中介超市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遵循“ 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入驻备案登记,出台中介超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范中介超市各项业务流程,并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二)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统筹建设本级中介超市,同级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依托全省信息管理系统,按规范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核实确认、服务事项和业务流程审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各级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

中介机构管理规定(3篇)

中介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机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咨询服务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

第三条中介机构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规范、高效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中介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三章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第七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二)客观公正,独立、客观、真实地提供中介服务;(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四)不得利用中介服务从事不正当竞争;(五)不得利用中介服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介服务费用;(七)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中介服务相关资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九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二)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三)及时、准确地向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相关资料;(四)对当事人的要求,应当予以合理考虑;(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不得接受与中介服务有关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七)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赣府厅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1日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入驻管理第四章选取方式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信用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全力建设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规范全省统一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省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实体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实体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实体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一基本要求(一)中介机构自愿申请,以实体方式入驻昭通市中介超市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介超市),中介机构派人上班值守,现场为业主提供咨询、报名、参加选取、洽谈、签约和办理交付材料等服务。

(二)实体入驻中介超市大厅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精通业务,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2、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掌握本单位事项业务,对本单位业务涉及到的法律、规章、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能高效地完成本单位的业务工作.3、能熟练掌握运用计算机,能用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网络信息系统及昭通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网络信息系统办理本单位的业务。

4、各中介机构派驻中介超市大厅的工作人员,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经中介超市审核确定。

5、实体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实体入驻昭通市中介超市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信息表》,便于中介超市管理。

6、对不符合条件者,中介超市有权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更换工作人员。

(三)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中介超市的管理,严格遵守中介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爱护中介超市提供的办公用品、设备等公共财物,不得损坏和遗失,损坏的由派驻中介机构负责赔偿。

(五)注意用电安全,严禁在网络端口接路由器。

(六)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轮换回原单位,事前须由中介机构书面告知中介超市,经中介超市同意后,方可离岗轮换。

二服务规范(一)语言规范。

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耐心应答,提倡使用普通话。

(二)仪容规范.做到:1、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质;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3、姿态文雅、自然大方,坐姿端正;4、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5、接待服务对象时主动热情,自然真诚,尽量满足其合理服务要求;6、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第六条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常政办发〔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介超市运行与管理,促进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营造有序、开放、竞争的中介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各级政府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公开、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诚信公示等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包括网上平台和实体平台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应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为采购单位有偿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单位是指应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系统,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需求方。

第三条中介超市网上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国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登记。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公布机构信息。

第四条中介超市网上平台是各级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的监管平台。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其采购预算金额在起点金额以下的;或者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其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中介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上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中介机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介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中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介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评估、代理、经纪、认证、鉴定、检测、培训、会议服务等。

第三条中介机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监督检查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使用;(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六)报告安全工作情况;(七)其他与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资格证书;(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具有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四)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管理制度;(三)安全操作规程;(四)事故案例分析;(五)应急救援知识;(六)其他与安全有关的知识。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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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公示执业基本信息。

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业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

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服务事项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三条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中介机构要在收费标准内收取服务费用,在签订委托合同时,经双方谈判约定后,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写入合同;(二)对服务时间较长的服务事项,应预留不少于2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待服务期限结束达到服务质量要求后支付;(三)因中介机构过错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合同的,有关费用的赔偿和退回事宜依据《合同法》。

第十五条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等时间):(一)简单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二)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三)较为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四)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五)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六)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记录档案,尤其要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记录建档,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建立信用等级制度。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考核管理,从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受理、履行合同、工作纪律、季度年度考核以及委托人满意度测评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打分细则及考评表见附件),实行信用等级“A (70分及以下)、AA(71-80分)、AAA(81-90分)、AAAA (91-100分)”评定。

由办公室和委托单位重点围绕服务时限、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执业道德等内容,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打分。

对信用差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监督与检查,并进行信用记录,必要时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建立清退淘汰机制。

(一)对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结果质量较差,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1.同一事项1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记入信用档案;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2.同一中介机构一年内为我区不同项目提供的服务结果,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5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

整改后一年内,出现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对2次整改后一年内,仍出现2次及2次以上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三)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

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如整改不到位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四)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对其不良行为实行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降为“A”级。

第十九条在政府性投入项目中,由于中介机构原因,造成2次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超过建安工程额50%以上的,两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日常考核管理细则附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日常考核管理细则1、资质(格)等级(20分)按照行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具备甲级(一级)得20分;乙级(二级,具有报告书资质的环评机构得19分)得18分;丙级(三级)得16分,依此类推;行业内无资质等级划分的,按乙级(二级)得分。

2、服务受理(20分)各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本着“真诚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好相关中介服务,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1)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业主反复提供材料或多头跑冤枉路的,扣5分;(2)未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的,扣5分;(3)要求业主提供超越审批阶段的材料或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资料,每次扣5分;(4)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扣10分;(5)以回扣、变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扣15分;3、履行合同(35分)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受托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1)未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每次扣35分;(2)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35分;(3)未经委托人同意,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5分;(4)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服务收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扣10分;(5)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业记录和建立档案的,扣5分;4、工作纪律(35分)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工作人员必须连续在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一年以上,并按照中心相关要求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管理。

(1)无故违反上下班作息时间,不按时打卡上下班的,扣5分;(2)工作人员着装不整洁、不端正,扣5分;(3)上班时间没有摆放或佩带工作台卡或工作牌,扣5分;(4)工作区内档案资料乱堆乱放,工作区内卫生不整洁的,扣5分;(5)对请假人员本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派驻替岗人员(包括病假)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告知手续,无故缺岗3小时以上的,扣10分;(6)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内看电影、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扣10分;(7)业务公开内容需要调整而未及时书面告知中心同步调整的,扣10分;5、季考核附加分(±40分)(1)以中介机构公开提供的承诺办结时间为基数,中介机构当季完成合同的总数量有50%、70%、90%能比基数时间提前30%及以上的,分别对应加5分、10分、15分;当季所有完成合同全部比基数时间提前30%及以上的,加25分;(2)合同签订后,按时到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备案的,每件加1分,最高30分;(3)执业资质等级每升一个级别加10分;(4)向中心书面提出工作建议,被采纳的每件加5分;(5)收到企业赠送的表扬信和锦旗、镜框(需附书面材料)等表扬中介机构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经中心核实,每件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6)拒不执行中心管理规定或无故不参加中心相关会议、报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每次扣10分;(7)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的,扣10分;(8)中介机构受到暂扣许可证(资质证)或营业执照处罚的,扣10分;(9)中介机构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单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扣10分;(10)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11)以上(6)至(10)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提供处罚决定书(文件)、投诉处理记录、审批部门审查意见等作为扣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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