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
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 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是指为使农 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免受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 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 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对象是指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 可能对农林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 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 有毒有害的物质。
(3)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 厂商,社会公众及消费者。
第十二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方式:
(1)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 府、驻华使领馆或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发出照会;
(2)以动植物监管司司领导的名义致函相关国家或 地区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的负责人;
(3)以国家质检总局或动植物监管司的名义向有关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发出通知;
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 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并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
1.
1)
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地区)政府检疫机关签发的 《检疫证书》
(3)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属于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加工、生
(1)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报
3)查验不合格的,货物需作如下处理: (1)对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3)对感官检查不合格,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按查验
合格处理,对无法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作退回或销
(4)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 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并对污染的场地、物
第二章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与监督
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输入或输出的食品进 行检查和抽样,并根据需要采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
验检疫等,并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
律程序。
三.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的内容:
1.检查货物的标签、品名、批号、数量、重量、 外包装、规格等是否与报检单证一致。 2.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与有 毒、有害、易腐、易燃物混装。 3.检查包装是否完整,符合卫生要求。 4.检查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 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动物性食品病源检验病源检验分离分离培养培养种类鉴定种类鉴定血清学试血清学试验验免疫应答免疫应答反应机制反应机制病理学检病理学检验验病理解剖病理解剖病理组织病理组织学检查学检查病源检验病源检验寄生虫病检验寄生虫病检验基于免疫应答机制的血清学试验基于免疫应答机制的血清学试验血清学血清学病理解剖病理解剖病理组织切片病理组织切片二
血清学
病理解剖
病理组织切片
二.植物性食品
密度检测法
染色检测法
洗涤检测法
第四节 食品检疫的监管
检疫监管的概念:
检疫机关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 放过程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动物疫病、植物有
害生物疫情和污染食品的生物性病原物进行的疫情
检测。
检疫监管的范围
1.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除虫、灭菌过程;
四.抽样检查
概念: 货物数量太大而无法逐件检疫时,从中抽取具有一
定代表性的样品,对其进行检测。
对大米进行的抽样检查
五.隔离检疫
概念: 将进出境或国内调运的有关动植物在检疫机关指定
的场所内,于隔离条件下进行饲养或种植,并在其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五篇)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该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要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放按照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活泼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产品自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生产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标破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____、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八、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二)是指在食品供应链系统中,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合规性,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9124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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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安全可以理解为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食品的定义:我国规定: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原料成品欧美规定:供人和动物食用或饮用的各种物品总之: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能满足人体的营养需要。
检验定义: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宜时辅以测量、测试或度量,进行符合性评价。
狭义的“检验”是指对进出境商品品质的检验,即在国家的授权下,根据合同、标准或来样的要求,应用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微生物的分辨分析方法,对出入境的商品,含各种原料、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检验,分辨是否符合规格的过程。
广义的“检验”: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出入境的商品进行检验、监督管理以及公正鉴定。
A:检验管理水平、效果,以衡量管理是否的得力有效。
B: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健康、环保、卫生要求检疫:以法律为依据,包括WTO惯例、法律与法规、国家法律与法规,国家授权特定机关对有关生物及其他相关的商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或者说是为防止疫病的传播所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
食品检验检疫分两大类:A 用各种方法检查食品的营养、化学组成和特性等质量特征及安全、卫生要求和条件以抽查的方式在实验室完成B 检查食品在贮运、装卸过程中的情况以及包装、运输工具的运载条件、卫生条件等现场进行食品检验检疫的方法有感官检验、理化分析、卫生学检查感官检验法:色泽、气味、形态等质量分析法:灰分、水分、营养成分等滴定分析法:微量元素、酸碱性等层析分离法:各类化学成分的分离鉴定仪器分析法:检测痕量(ppm)和超痕量成分(ppb)生物学方法:生物或有活性的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农药、兽药、重金属、毒素、转基因产品食品检验检疫的发展趋势;速测化系列化精确化标准化高技术化食品国境检疫的程序;一、检疫审批与报检二、预检三、现场检验检疫五、隔离检疫六、实验室检验七、检疫处理八、出证放行检疫审批(检疫许可)1.检疫审批的概念:指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时,输入单位向检疫机关提前提出申请,检疫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输入的法律程序。
检验检疫
食品检验检疫绪论1、 检验与检疫的概念检验的概念:检验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宜时辅以测量、测试或度量,进行符合性评价。
它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内涵。
狭义的检验仅指对于商品的品质检验。
广义的检验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包括检验管理的水平、效果,以衡量管理是否得力有效。
第二层次包括检验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健康、环保、卫生要求。
检疫是以法律为依据,国家授权特定机关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的商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或者说是为防止疫病的传播所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
2、 在肉品品质检验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除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以及肿瘤、全身性水肿、脓毒败血症、过度瘠瘦、黄疸和各种普通病引起的肉品病变。
2、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
3、屠宰加工质量:不带毛、血、粪污等污染物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5、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6、农药、兽药、激素的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
7、外伤骨折挫伤后的淤血、脓肿、炎症及皮炎8、其他因素引起的肉品品质变化。
3、 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检验检疫主要内容:动物性食品的污染,现阶段的涵义已经具有了新的内容,它除了指过去熟悉的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污染外,还包括农药、霉菌毒素、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化学物质的污染。
这些新的致病因素由于使人致癌、致畸、致突变,以及影响遗传而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
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方法大致分为两大类:1、实验室检验:通过抽取样品在实验室,用各种方法检查对食品的营养、化学组分和特性等进行质量鉴定和生物学鉴定,以及对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和条件进行评价等。
特点是:抽取样品 实验室进行2、现场检验与检疫用各种方法检查食品在贮运、装卸过程中的情况以及包装、运输工具的运载条件、卫生条件以及动物性食品生产加工等污染感染情况的检查。
有时辅以实验室的检验。
四、食品检验、检疫具体方法包括:感官检验:理化分析:传统(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生物学检验方法1.感官检验感官检验方法是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最基本的检查方法之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国质检法[2007]454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7〕45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该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该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切实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质检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2. 食用农产品;3. 化妆品;4. 医疗器械、药品;5.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6. 特种设备;7.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8. 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二、关于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般性行政法规。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一)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食品中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
食品中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食品中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食品中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的相关内容,包括其意义、常见方法和措施等。
一、概述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口和出口食品进行质量、卫生等方面的检验检疫工作。
它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食品安全检验检疫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在进入市场前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二是市场上再次对食品进行抽检。
二、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的意义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可以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还有助于提高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的常见方法1.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是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的一项基本工作。
通过观察食品的色泽、形状、质地等特征,可以初步判断食品的品质和卫生状况。
2. 化学检验:化学检验是食品安全检验检疫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分析食品中的化学成分,可以检测出有害物质是否超标,从而评估食品的安全性。
3. 微生物学检验:微生物学检验主要是检测食品中的细菌、霉菌、寄生虫等微生物是否超标。
这些微生物可能引发食物中毒和传染性疾病,因此微生物学检验对于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4. 营养成分检验:营养成分检验是为了确保食品中的营养成分符合标准要求。
通过检测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成分,可以判断食品的营养价值和安全性。
五、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的措施1. 强化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确保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以追踪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与管理
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未 按规定进行检 验、未取得检 验合格证明等
处罚方式:罚 款、没收违法 所得、吊销许
可证等
处罚标准:根 据违法行为的 严重程度和影
响范围确定
处罚程序:由 相关部门进行 调查、取证、 作出处罚决定
并执行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食品进行全程追溯,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流程
进口食品检验:包括抽样、检测、审核等环节 出口食品检验:包括抽样、检测、审核等环节 检验标准: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 检验结果: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入市场 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记录检验结果和检验过程 监管措施:加强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聚合酶链反应法:利用DNA聚合酶对样品中的微生物DNA进行扩增,通过荧光定量 PCR检测扩增产物来判断微生物的存在
基因测序法:对样品中的微生物DNA进行测序,通过比对基因序列来判断微生物的种 类和特性
放射性检验方法
放射性检测仪:用于检测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分析:通过分析放射性同位素来检测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剂量测定:测定食品中的放射性剂量,以评估其安全性 放射性污染监测:监测食品中的放射性污染,以评估其安全性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整合食品追溯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查询和监管部门 监管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与培训
定期举办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
针对某些特定的致病菌进行检测,如沙门氏菌、金黄 色葡萄球菌等,以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检验检疫监管
04
监管机构与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全国食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海关总署
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符合国家 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03
受理决定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将向申请
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抽样
抽样计划
01
根据食品的种类、来源、数量、存放条件等因素,制定抽样计
划,明确抽样的方法、数量、时间等。
抽样实施
02
按照抽样计划,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对食品进行抽样。
抽样时应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均匀性和真实性。
检验标准不统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检验标准存在差异,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标 准统一。
对策
加强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和合作,推动国际食品检验技术交流和合作。
管理挑战与对策
检验机构管理不规范
部分检验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和准确性。
检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检验人员专业水平直接影响检验结果,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和报 告。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和重视 程度,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监管效果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食品合格率
通过统计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评估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通过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分析,评估食 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1•【文号】国质检食监2012]474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8月21日国质检食监[201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为了认真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国质检食监[2011]552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附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办法附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以下简称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样品,是指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中,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经检测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指导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问题样品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做到核实情况、查找原因、依法处置、化解风险、及时报告。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处理
对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合格证明,予以放行,准予销售、 使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不合格证明。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根据不合格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退运或技术处理等,同时出具不合格证 书。
4.检验检疫监督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重点在于对 各相关方的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建立完 善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追 究体系。
3
感官检验
海关应当对食品性状是否正 常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行感官检验。进口食品, 特别是加工食品,其包装上 必须加施中文标签,标签中 应注明进口商、经销商、生 产商、成分、保存期等我国 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
3
实验室检测
海关技术机构按照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 验。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 海关就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 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02 出口食品报检程序
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 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报检的出口 食品,须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 仓库,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或 储存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预包装食 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 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报检及检验检疫程序
(2)检验检疫实施 现场检验检疫程序
第四步:检查有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 其运输工具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步:检查反复使用的大型包装容器(如 液罐、液袋等)是否已进行了消毒、清洗处 理,并取得境外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 书或证明。
第六步:检查食品的品名、原产地、生产日 期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每天数以亿计的学生需要在学校食堂吃饭。
饮食安全对于学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因此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前期准备、食品供应链管理、检验检疫、质量监督、紧急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前期准备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始之前,学校需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理念,明确相关责任人和职责,并进行人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
2. 食品供应链管理食品供应链管理是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与合格供应商签订食品供应协议,并将其纳入食品供应商名录。
定期对供应商进行食品安全评估,排查潜在风险,并与供应商共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保证食材的品质和安全。
3. 检验检疫学校在接收食材之前应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食品检验部门对所有到货食材进行检验,包括检查食材的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对食材进行抽检,从微生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测。
4. 质量监督学校食堂应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监督制度,对食品从采购到餐桌的每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管。
监督部门可以借助现代技术如视频监控、条码追溯等手段实时监测食品品质和安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5. 紧急处理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启动紧急处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调查,并与食品相关企业,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合作,共同解决问题,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 食品安全意识教育为了提高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学校还应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讲座、举办食品安全周活动等,让师生们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学习正确的饮食习惯和食品安全知识。
7. 学生参与监督学生是食品消费的主体,他们的参与和监督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学校可以组建学生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促使学校改进食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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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验检疫的操作步骤:
(1)装运进口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后,检验检 疫人员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检单,在卸货前,尽快 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 监督。
(2)检验检疫人员登船、车、飞机等详细调查货物 种类与数量,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扫、消 毒情况;进货口岸及运发日期,是否转口货物;在运 行中无海事等事故,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向货 运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
抽样检查是指因货物数量太大而无法逐件检疫 时,从原料、食品半成品或成品中抽取具有一定代 表性的样品,对其进行检测的一种食品检验检疫方 法。
其主要工作环节包括抽样依据、抽样方案、抽 样工具、抽样标签、样品保存、抽样环境、抽样过 程、样品送检等。
5. 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是将进出境或国内调运的有关动植物 在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于隔离条件下进行饲养 或种植,并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 一项措施。
(3)在运输方或货主陪同下,赴船舱或开箱,检 查食品有无农药、化肥及其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 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或感官性状异常, 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 求等。
(4)检验检疫员在卸货前及整个卸货过程对码头、 车站、仓库、场地和运输工具进行卫生监督。
4. 抽样检查
预检与产地检疫的区别
主管部门不同,产地检疫的主要部门属于国内动 植物检疫机关,而预检的主要部门属于输入国出入 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针对原产地不同,产地检 验针对的是本国的原产地,而预检针对的是对方国 家的原产地;针对的疫情不同,产地检疫针对的是 本国或本省检疫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而预 检针对的是对方国家的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
实验室检验的一般步骤和要求
(1) 收样人员收到样品先进行仔细检查,在对送检的样品 和送检单的样品编号、名称、件数等核实无误后,在送检单 存根上签字存查。 (2) 实验室检验人员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检疫项目,按国 家规定方法即时准确的进行检验。
(3)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下6天内报检 验结果。 (4) 实验室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检 测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录在实验室检验检疫记录 单上。实验室检验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记录单一 起交现场检验检疫员。
• 检疫审批的作用
• 1. 避免盲目进境,减少经济损失。
• 2. 提出检疫要求,加强预防传入。 • 3. 依据贸易合同,进行合理索赔。
检疫审批的范围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单》, 检疫审。
• 检疫审批的基本程序
• 1.输入国家或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 •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 的协议。 • 检疫审批手续应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隔离检疫的基本程序:
供试材料登记;初步检疫与处理;饲养或 栽培合格的材料;生长期检验与处理;出证 放行
6. 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是指借助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检疫物 样品进行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检查、鉴定的法 定程序。
主要是对进出口食品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 学的和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进 出口食品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我国或合同及买方所 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报检时须提供必要的报检资料,如报检单、检 疫许可证、产地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报检的主 要作用是使检疫人员在收到货主或代理人递交的报 检资料后,进一步核对相关单证和为实施检疫做好 准备。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经审核相关凭证,签 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海关验收。
报检的范围
在进出境食品检疫中,下述3类需进行报检: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内涉及的进出口食品。 2.对装运进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 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运输检验。
3.对《商品目录》外的出境食品及入境食品、食 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 备的卫生检验。
2. 预检
预检是动植物或其产品出入境前,由检疫人员 在其生长或生产期间于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以 防止管制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在国际间传播 或扩散的一项措施。
第二章 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
第一节 食品国境检疫的程序
进出口食品作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其 检验检疫程序大致可以分为:检疫审批和报检、 预检、现场检验检疫、抽样检查、隔离检查、 实验室检验、检疫处理以及出证放行等工作环 节。
第二章 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
1.检疫审批与报检
(1)检疫审批:也称检疫许可,是指在输入某 些检疫物时,输入单位向检疫机关提前提出申 请,检疫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输入的法律 程序。 对进境的动物及产品、部分植物及其产品, 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 对输入或输出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抽样,即检查证单、 检查证货相符、防疫消毒等,并根据需要采取样品 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等,并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 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现场检验检疫的内容: 食品有无与农药、
化肥及其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 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 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和符合卫生要求等。
• 重新审批
检疫审批机构根据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对符合规 定的申请,签发检疫许可证,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一 般为三个月,输入的进口食品应在检疫许可证有效期 内进境。如发生下列情况:变更进口食品的品种或数 量;变更输出国或地区;变更出境口岸;超过检疫证 审批有效期。
• (2)报检
• 报检是指申请人,即食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检疫机构及时声明并申 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7. 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是检疫机关根据检验、检疫结果以及相关规 定,采用一定方式对检疫物实施处理的法定程序。
进口食品经检验后,有现场检验检疫员根据卫生监督 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符合我国 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发;不 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处证时, 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有关规定,有现场检验 检疫人员提出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食用 等处理意见,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国家质监局授 权的该单位人员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