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育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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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4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与地位第二章:物权的变动2.1 不动产登记制度2.2 动产交付制度2.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对抗2.4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所有权3.1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3.2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3.3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3.4 特殊类型的所有权第四章:用益物权4.1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4.2 地役权4.3 地上权4.4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章:担保物权5.1 担保物权的定义与特征5.2 抵押权5.3 质权5.4 留置权第六章:占有6.1 占有的定义与特征6.2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6.3 占有的保护与限制6.4 善意取得与侵占第七章:地役权7.1 地役权的定义与特征7.2 地役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7.3 地役权的内容与行使7.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八章:地上权8.1 地上权的定义与特征8.2 地上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8.3 地上权的内容与行使8.4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联系第九章:宅基地使用权9.1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特征9.2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9.3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行使9.4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第十章:抵押权10.1 抵押权的定义与特征10.2 抵押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0.3 抵押权的内容与行使10.4 抵押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一章:质权11.1 质权的定义与特征11.2 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1.3 质权的内容与行使11.4 质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留置权12.1 留置权的定义与特征12.2 留置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2.3 留置权的内容与行使12.4 留置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13.1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13.2 物权变动与合同履行13.3 物权法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13.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第十四章: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14.1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4.2 物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3 物权法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14.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5.1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5.2 典型物权纠纷案件的分析15.3 物权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15.4 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讲解了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的前十五章内容,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地役权、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以及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学习笔记
②公示方法不同。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③能够成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上不能成立质权和留置权。浮动抵押的客体不包括企业的不动产。而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产,很少在动产设立用益物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当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妨害人对妨害没有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真题回顾】(2000-2-41)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产下一头小牛。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如果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公示方法设立物权,则物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违反效力法定。 约定违反效力法定,如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效力的,则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约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007-3-94)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007-3-95)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

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财产法: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

2强行法: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

3 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4固有法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the Law of Real Rights)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一、民事权利体系:(l)人格权;(2)亲属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社员权。

其中,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是民法学的基本问题,不仅关系到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

德国民法典区分物权和债权,法国民法典则未区分。

(注:《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河。

该法典共2283条,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从学理上来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该法典共2385条,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一)(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但债权与物权无法涵盖整个财产权利体系,应该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形式还原为基本要素,并对这些基本要素进行多元化的组合,形成对财产权的周延的分类。

物权债权区分说之构成要素:1、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2、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

物权为支配权与绝对权之结合体,债权为请求权与相对权之结合体。

但支配权、请求权、绝对权、相对权这四种要素之间,可以有四种组合方式:绝对的支配权(物权)、相对的请求权(债权)、绝对的请求权、相对的支配权。

所谓的债权物权化现象,无非是这些要素在债权与物权之外的其他组合方式。

(二)(郭栋:《论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机理——一个内部结构的发现》,载《甘肃理论学刊》2009年第6期。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根源:物权的外部关系是显性的,债权的外部关系是隐性的,而显性与隐性的划分在于是否因占有或登记给人带来“直观”感受。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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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教学目标了解物权法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掌握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关系1.2 教学内容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比较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比较法:分析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区别和联系1.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法定义和特征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章:物权的主体2.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理解物权主体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熟悉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和限制2.2 教学内容物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物权主体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和限制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主体的概念、分类和权利行使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主体概念和分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主体权利行使和限制的适用情形第三章:物权的客体3.1 教学目标了解物权客体的概念和分类掌握物权客体的取得、转移和消灭理解物权客体与物权主体之间的关系3.2 教学内容物权客体的概念和分类物权客体的取得、转移和消灭物权客体与物权主体之间的关系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客体的概念、分类和取得方式实践操作法:模拟物权客体的转移和消灭过程3.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客体概念和分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客体与物权主体之间的关系第四章:物权变动4.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变动的原因和方式理解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熟悉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4.2 教学内容物权变动的原因和方式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变动的原因、方式和法律效果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物权变动的情况和后果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变动概念和方式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章:物权的保护5.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法理解物权保护的司法途径和程序熟悉物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法物权保护的司法途径和程序物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关系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保护的原则、方法和司法途径模拟法庭:模拟物权保护的司法程序和辩论过程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保护概念和方法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司法程序第六章:所有权6.1 教学目标掌握所有权的定义和特征理解所有权的基本原则熟悉所有权的行使和限制6.2 教学内容所有权的定义和特征所有权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行使和限制6.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所有权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所有权的行使和限制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所有权定义和特征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所有权行使和限制的适用情形第七章:用益物权7.1 教学目标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分类掌握用益物权的基本原则理解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7.2 教学内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用益物权的基本原则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7.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分类和基本原则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7.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用益物权概念和分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用益物权行使和限制的适用情形第八章:担保物权8.1 教学目标掌握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特征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熟悉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8.2 教学内容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特征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8.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担保物权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8.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担保物权定义和特征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担保物权行使和限制的适用情形第九章:物权的公示与公信9.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公示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物权公示的方法和程序理解物权公信的原则和效果9.2 教学内容物权公示的概念和意义物权公示的方法和程序物权公信的原则和效果9.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公示的概念、方法和程序模拟操作法:模拟物权公示的过程和效果9.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公示概念和意义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公信的原则和效果第十章:物权法的适用与司法实践10.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法适用的一般规则理解物权法司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熟悉物权法适用与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10.2 教学内容物权法适用的一般规则物权法司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物权法适用与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10.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适用的一般规则和特殊问题模拟法庭:模拟物权法适用与司法实践的辩论过程10.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法适用规则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十一章:物权法与相邻关系11.1 教学目标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掌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方式熟悉物权法在调整相邻关系中的作用11.2 教学内容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方式物权法在调整相邻关系中的作用1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点和处理原则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相邻关系的处理方式11.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相邻关系概念和特点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在调整相邻关系中的作用第十二章:物权法与房地产管理12.1 教学目标掌握房地产管理的物权法依据理解房地产登记、交易和产权保护的物权法规定熟悉物权法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和限制12.2 教学内容房地产管理的物权法依据房地产登记、交易和产权保护的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和限制1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房地产管理中的物权法依据和规定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房地产管理的物权法应用1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房地产管理物权法依据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和限制第十三章:物权法与社会经济发展13.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掌握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限制熟悉物权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意义13.2 教学内容物权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限制物权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意义1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13.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法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意义第十四章:物权法与环境保护14.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责任掌握物权法在自然资源保护中的应用熟悉物权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规定14.2 教学内容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责任物权法在自然资源保护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规定1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责任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1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作用的understanding 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在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15.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法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理解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熟悉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15.2 教学内容物权法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1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讨论法:探讨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1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法当前面临问题的理解小组讨论:评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种类、变动、保护、公示与公信、适用与司法实践、相邻关系、房地产管理、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内容。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杨振山 朱庆育)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杨振山 朱庆育)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杨振山朱庆育上传时间:2004-5-26多年以来,我们关于财产权利的实践由于缺乏一部科学的物权法作指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实践的规范性。

尤其是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财产的界定与流转更是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表现出了迫切的需求。

虽然我国新的合同法已经颁行,但这还未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财产的流转不仅仅由合同法规制,物权法、尤其是他物权法亦为其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财产的流转必须以清晰而合理的财产权属为前提,而界定财产权利的归属恰恰正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功能。

种种因素表明,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就是物权制度改革。

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日益呈纵深化发展的今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制度体系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尚有许多认识不够并需要深入研究的东西,本文仅就其中一些主要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我国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统帅整个物权立法的灵魂,它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方向,同时也是据以区分资本主义国家物权法的标志。

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反映该国经济状况,必须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稳定生产关系。

具体到我国物权法,确立我国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以我国国情为核心。

在现阶段,我国最大的国情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基础。

在这一国情下,我国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为:(一)以正确协调“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为中心。

我国物权立法的中心线索就在于如何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来既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又能兼顾个人利益,从而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最终实现富国强民的目的。

(二)以贯彻“从归属到用益”的物权法发展趋势为灵魂。

现代国家中,人们对物权的关心重点已从所有权转移到用益物权。

换言之,人们对利益获得途径的关心程度已超过了静态的利益归属。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精品文档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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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一、法律的表现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

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

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

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

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

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

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

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

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

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1、法律规范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

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起源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

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

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

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

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

【免费下载】物权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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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章物第1节物的概述1.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物的特征:①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②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③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④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⑤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1.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8.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9.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10.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11.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2章占有第1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1.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2.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3.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2节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3.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4.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5.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6.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7.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3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2.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4节占有的效力1.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2.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3.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4.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5.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5节占有的保护1.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2.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朱庆育物权法笔记

朱庆育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目录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第二节物权的概念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保护第二章民法上的物第六节物的概念第七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第八节物的分类第三章占有第九节占有的概念第十节占有的取得与丧失第十一节占有的保护第十二节无权占有人责任第四章物权变动第十三节物权变动概说第十四节公示原则第十五节不动产公示方式第十六节物权行为第十七节中国立场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十八节所有权的本质第十九节所有权的概念第六章所有权的类型第二十节所有权的法定分类第二十一节共有第七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二十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第二十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第二十四节建筑物之区分第二十五节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所有权的取得第二十六节善意取得第二十七节取得时效第二十八节动产所有权的法定取得第三编限制物权第九章限制物权概说第二十九节用益物权概说第三十节担保物权概说第十章用益物权第三十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二节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三节地役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三十四节抵押权第三十五节质权第三十六节留置权课程说明一、导言“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二、讲授体例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第2章民法上的物(第6-8节)第3章占有(第9-12节)第4章物权变动(第13-17节)第5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18-19节)第二编所有权第6章所有权的类型(第20-21节)第7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22-25节)第8章所有权的取得(第26-28节)第9章限制物权概说(第29-30节)第三编限制物权第10章用益物权(第31-33节)第11章担保物权(第34-36节)三、推荐书目(一)教科书1.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定价32元;2.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定价39元;·1、2为本校老师的书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定价65元;·孙宪忠老师专德国物权法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34元;·4与3针峰相对,特别是在物权行为理论上5.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6元;6.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8元;·此书用于入门非常好,但要注意台湾与大陆的法律区别7.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6元;·此书更适合于研究者8.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 2004,定价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定价69元】;9.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定价29.5元;(二)立法资料与评注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45元;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9元;12.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定价86元。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物的特征: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3.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5.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九.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十.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十一.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物权法 第六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物权法 第六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一节 担保物 权的含义与特性
第三节 担保物 权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 取得
第三节 抵押权的 效力(一)
第四节 抵押权的 效力(二)
第六节 抵押权 的消灭
第五节 抵押权 的效力(三)
第七节 特殊抵 押权
第二节 动产质 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三节 权利质 权
第二节 留置权 的取得
第一节 概述
基地使用权
5
第十七章 地 役权
第一节 用益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用益 物权的类型 体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消灭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的权利 义务
第四第三节 物权
变动的公示与 公信原则
4 第四节 物权
行为
5
第五节 物权 的消灭
第二编 所有权
01
第七章 所有权通 说
02
第八章 土地空间 权
03
第九章 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
04
第十章 相邻关系
06
第十二章 共有
05
第十一章 所有权的 特别取得
第一节 所有权的 意义与作用
第二节 所有权的 变迁与演进
06 第四编 担保物权 08 主要参考著作
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分为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五编,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 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本次新版,作者充分汲取最新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 果,尤其是最 高人民法院就物权法实施中具体适用《物权法》相关问题所作的三个解释,并注入了域外物权法修 订后的最新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新鲜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 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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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目录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第二节物权的概念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保护第二章民法上的物第六节物的概念第七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第八节物的分类第三章占有第九节占有的概念第十节占有的取得与丧失第十一节占有的保护第十二节无权占有人责任第四章物权变动第十三节物权变动概说第十四节公示原则第十五节不动产公示方式第十六节物权行为第十七节中国立场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十八节所有权的本质第十九节所有权的概念第六章所有权的类型第二十节所有权的法定分类第二十一节共有第七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二十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第二十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第二十四节建筑物之区分第二十五节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所有权的取得第二十六节善意取得第二十七节取得时效第二十八节动产所有权的法定取得第三编限制物权第九章限制物权概说第二十九节用益物权概说第三十节担保物权概说第十章用益物权第三十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二节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三节地役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三十四节抵押权第三十五节质权第三十六节留置权课程说明一、导言“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二、讲授体例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第2章民法上的物(第6-8节)第3章占有(第9-12节)第4章物权变动(第13-17节)第5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18-19节)第二编所有权第6章所有权的类型(第20-21节)第7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22-25节)第8章所有权的取得(第26-28节)第9章限制物权概说(第29-30节)第三编限制物权第10章用益物权(第31-33节)第11章担保物权(第34-36节)三、推荐书目(一)教科书1.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定价32元;2.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定价39元;·1、2为本校老师的书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定价65元;·孙宪忠老师专德国物权法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34元;·4与3针峰相对,特别是在物权行为理论上5.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6元;6.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8元;·此书用于入门非常好,但要注意台湾与大陆的法律区别7.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6元;·此书更适合于研究者8.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 2004,定价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定价69元】;9.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定价29.5元;(二)立法资料与评注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45元;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9元;12.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定价86元。

·10、11、12不当教科书使用,因为水平太低、编得太差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一、物权法的功能(一)物权法的立法意图《物权法》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通过定分止争,保障财产的安全·“发挥物的效用”,应该由物的所有权人来决定,与立法者、法官无关(二)物权法的规范功能《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

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规范功能:定分止争(这倾向于静态的物的归属的秩序)二、物权法与经济制度(一)物权法与财产所有制经济基础:财产所有制上层建筑:物权法·两种社会制度之区别:(1)资本主义:因为其实行私有制,所以在其物权法中,所有权自由为私法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2)社会主义:因为其实行公有制,所以在其物权法中,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土地制度1、1954年宪法第5条,第8条第1款,第101条。

(确立了个人所有制)2、1975年宪法第5条,第8条。

(确定个人无土地所有权)3、1982宪法第10条,第12条。

(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为政治概念“动产”与“不动产”,为法律概念三、物权立法(一)物权法的立法进程过程曲折,历经十年(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五编(总则3章、所有权6章、用益物权5章、担保物权4章、占有1章),共19章,247条第二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含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前句:“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一)支配性因对物之直接支配而使物权具有支配性(二)排他性排他性的来源:1、因物之有体而产生的物理排他2、因自我意志的可支配性而导致的意志排他(三)绝对性直接支配性与排他性共同产生了物的绝对性(四)对物性对物权——物权对人权——债权·德国式的物权概念是狭义的物权概念,而奥地利式的物权概念是广义的物权概念,包括对人物权和对物物权(对人物权类似于债权,对物物权类似于物权)二、物权的本质(一)学说之争1、对物关系说:突出物的支配性,使其可以区分出物权和债权2、对人关系说:即只有人与人之间才能产生法律关系,突出物的排他性3、折衷说(二)检讨学说之争其实对于物权法规范的设置毫无影响·过于热衷于探讨本质之类的其实对于适用无多大影响三、物权的效力法律规范始终是以效力作为落脚点的(一)支配效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1、“物权优于债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一般来说,支配权之效力优于请求权之效力。

然而,这对于法律来说更多是一种解释手段。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这也是一种解释的需要有3种情况:(1)限制物权优于所有权(2)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其有2个条件:<1> 权利边界清楚<2> 权利效力排他(3)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四)追及效力盯物不盯人,即物之所在,权利之所在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个原则:(1)类型强制原则(2)类型(内容)固定原则:大体的框架由法律规定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一)所谓物权法定,其“法定”者何?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即对物权的种类进行封闭式的列举式的规定物权的内容有法律规定,即对物权的内容进行框架式的非封闭式的规定·原因:物权的内容过于广泛,无法列举(二)所谓“法定”,该“法”何指?·案例: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1)《民通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该法条突破了使优先购买权突破了相对性,而可以对世,即从相对权变成了绝对权,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取得了物权性的效力。

(2)《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该条款把《民通意见》第118条的第2款去掉了。

分析:在最高法院看来,《民通意见》无规定物权之效力,所以《民通意见》第118条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就不符合《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因此最高法院于2008年将该法条废除之。

·总结:1、司法解释不为“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因此,在司法解释的效力之下的其他法律也不属于“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因此,“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应该被解释为最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后果:(1)若可以创设其他物权,其必为限制物权,必对所有权增加限制,那么所有权人就必须面对许许多多不可预测的限制,所以对所有权的限制必须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以为最狭义的法律(2)若可以创设其他物权,则为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打开了缺口,则公权力势必扩大,因此,“物权法定主义”起到了限制公权力的作用·与(2)的对比:物权法定主义之渊源为拉丁文,其意思为“对物权的限制”,所以其本意是为了限制个人自由,即限制私法自治·在所有权保留中,为了保护买受人,确立了期待权的物权效力(这是法官创造的物权类型)三、物权法定主义的效力强制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1)行为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该“无效”是指创设物权的行为无效,即在物权法领域无效,但不影响其在债法等领域的效力。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例如:创设一种不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是无效的·该“无效”不是视为没有,而是在什么地方违反了物权法定,那么这个地方不发生物权效力四、物权法定主义意旨·债法不确立类型法定主义,所以存在无名合同(一)区分物法债法这是体例编排上的理由(二)回应物权绝对如果个人可以自由设立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便会受到各种各样想象不到的限制,便会无所适从,因此绝对权不能由个人设立,必须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本身性质的要求,是私人自由与公共秩序衡量的产物(三)降低交易成本(四)增加交易安全·(三)和(四)成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在交易中,所交易的非物,而是权利(五)防止意外受限指所有权受限·随着自由市场的发展,要求对所有权自由进行强化·物权法定主义对限制物权进行了封闭式的列举,从而防止了所有权意外受限,保障的所有权人的安全(六)整理旧有物权既整理了所有权,也整理了他物权,因而通过物权法定手段纯化了所有权的概念,强化了所有权的自由(这是物权法定主义最主要的功能)·(二)、(三)、(四)限制了私法自治(五)、(六)加强了所有权人的自由·问题:“典权”现在已经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了,所以不叫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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