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077-85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1.1 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 司机室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
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 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目录• 1 金属结构1.1 结构件的布置1.2 结构件焊接要求1.3 高强度螺栓连接1.4 司机室1.5 栏杆1.6 直立梯1.7 斜梯1.8 起重机上的走台宽度1.9 防滑1.10 金属结构的报废• 2 主要零部件2.1 吊钩2.2 钢丝绳2.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2.4 卷筒2.5 滑轮2.6 制动器2.7 制动轮2.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2.9 传动齿轮2.10 齿轮联轴器2.11 气动系统2.12 液压系统2.13 润滑2.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2.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 3 电气设备3.1 总要求3.2 供电及电路3.3 对主要电气元件的安全要求3.4 电气保护装置3.5 照明、信号• 4 安全防护装置4.1 设置4.2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5 使用与管理5.1 使用5.2 管理5.3 检验与维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编制说明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1.1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锻压设备
锻压设备是指在锻压加工中用于成形和分离的机械设备。
锻压设备包括成形用的锻锤、机械压力机、液压机、螺旋压力机和平锻机,以及开卷机、矫正机、剪切机、锻造操作机等辅助设备。
目录简介发展简史分类锻压设备制造工艺国家标准简介发展简史分类锻压设备制造工艺国家标准展开编辑本段简介锻压设备主要用于金属成形,所以又称为金属成形机床。
锻压设备是通过对金属施加压力使之成形的,力大是其基本特点,故多为重型设备,设备上多设有安全防护装置,以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
编辑本段发展简史人们为了制造工具,最初是用人力、畜力转动轮子来举起重锤锻打工件的,这是最古老的锻压机械。
14世纪出现了水力落锤。
15~16世纪航海业蓬勃发展,为了锻造铁锚等,出现了水力驱动的杠杆锤。
18世纪出现了蒸汽机和火车,因而需要更大的锻件。
1842年,英国工程师内史密斯创制第一台蒸汽锤,开始了蒸汽动力锻压机械的时代。
1795年,英国的布拉默发明水压机,但直到19世纪中叶,由于大锻件的需要才应用于锻造。
随着电动机的发明,十九世纪末出现了以电为动力的机械压力机和空气锤,并获得迅速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七十五万千牛的模锻水压机、一千五百千焦的对击锤、六万千牛的板料冲压压力机、十六万千牛的热模锻压力机等重型锻压机械,和一些自动冷镦机相继问世,形成了门类齐全的锻压机械体系。
二十世纪60年代以后,锻压机械改变了从19世纪开始的,向重型和大型方向发展的趋势,转而向高速、高效、自动、精密、专用、多品种生产等方向发展。
于是出现了每分种行程2000次的高速压力机、六万千牛的三坐标多工位压力机、两万五千千牛的精密冲裁压力机、能冷镦直径为48毫米钢材的多工位自动冷镦机和多种自动机,自动生产线等。
各种机械控制的、数字控制的和计算机控制的自动锻压机械以及与之配套的操作机、机械手和工业机器人也相继研制成功。
现代化的锻压机械可生产精确制品,有良好的劳动条件,环境污染很小。
编辑本段分类锻压设备指在锻压加工中用于成形和分离的机械设备,锻压设备包括成形用的锻锤、机械压力机、液压机、螺旋压力机和平锻机,以及开卷机、矫正机、剪切机、锻造操作机等辅助设备。
机械加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应依据标准规范
16.
气焊气割火焰距明火太近,存在火灾、爆炸隐患。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
22.
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没有安全标志;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 7.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23.
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17.
乙炔瓶与氧气瓶放在同一库房内储存,存在火灾和爆炸的隐患;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二条 7.1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18.
起重设备未在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或无使用登记证;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
反击式和锤式破碎机·存在着飞出物料及回转元件意外飞出的重大危险。进意观察设备惯性运转件,如:锤头、板锤等的磨损情况。
11.
木工机械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未设置防护装置;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2008)4.5.1
裸露的传动装置( 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 应设置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入这一防护区域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12.
木工带锯机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1.1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
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
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 6077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 6077-85 UDC 621.965:65.08SAFETY REGULATIONS FOR SHEARING MACHINERY国家标准局1985-06-06发布,1986-05-01实施1 总则1.1 为保护工人在剪切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剪切设备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液压剪切机械中剪切钢板、型材、钢坯和类似纸质材料等普通及专门化的剪切机械(以下简称剪切机)。
1.3 本标准是剪切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管理等部门的安全基本法规。
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1.4 剪切机的设计制造,应按本标准和现行有关技术条件等规定进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和操作维修方便。
1.5 新设计制造的剪切机,进行技术鉴定时,必须对其安全、可靠性作出结论,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鉴定会须有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授权的剪切机安全技术管理单位和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1.6 剪切机设计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包括搬运、安装、使用及维修时应采取的安全与卫生措施和易损件明细表等)。
1.7 劈切机在设计制造、使用改造中,如遇安全技术措施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技术的要求。
2 主要结构、部件的安全要求2.1 一般要求2.1.1 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机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准有锯齿状及锐利的棱角或突起等危险部分。
2.1.2 操作者站立平面至工作台面的高度应便于操作,一般应在750 ̄900MM之间。
2.1.3 主要受力构件,如机架、刀架、压料装置等用焊接连接时,必须保证结构强度要求,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弧坑等缺陷,焊缝的内在质量应检查。
2.1.4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必须在0℃以上的环境温度中进行,并不得在非焊接区引弧。
焊后应进行退火处理。
2.1.5 剪切机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销钉等紧固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松措施。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之欧阳理创编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
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 的栏杆。
GB 6077-1985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自1986-5-1起执行GB6077-1985UDC621.965:65.081总则1.1为保护工人在剪切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剪切设备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机械、液压剪切机械中剪切钢板、型材、钢坯和类似纸质材料等普通及专门化的剪切机械(以下简称剪切机)。
1.3本标准是剪切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管理等部门的安全基本法规。
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1.4剪切机的设计制造,应按本标准和现行有关技术条件等规定进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和操作维修方便。
1.5新设计制造的剪切机,进行技术鉴定时,必须对其安全、可靠性作出结论,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鉴定会须有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授权的剪切机安全技术管理单位和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1.6剪切机设计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包括搬运、安装、使用及维修时应采取的安全与卫生措施和易损件明细表等)。
1.7劈切机在设计制造、使用改造中,如遇安全技术措施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技术的要求。
2主要结构、部件的安全要求2.1一般要求2.1.1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机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准有锯齿状及锐利的棱角或突起等危险部分。
2.1.2操作者站立平面至工作台面的高度应便于操作,一般应在750口900mm之间。
2.1.3主要受力构件,如机架、刀架、压料装置等用焊接连接时,必须保证结构强度要求,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弧坑等缺陷,焊缝的内在质量应检查。
2.1.4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必须在01以上的环境温度中进行,并不得在非焊接区引弧。
焊后应进行退火处理。
2.1.5剪切机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销钉等紧固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松措施。
2.2机架与刀架2.2.1机架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2.2机架与刀架的导轨间隙,应调整方便、锁紧可靠。
2.2.3刀口(指运动刀架或滑口,以下简称刀架)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刚度、强度和刀片承压面的抗压强度。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之欧阳法创编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 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 司机室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
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 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1.1 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 司机室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
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 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GB6067-85
1.5栏杆
高度应为10不小于70mm的围护板。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能承受4.5kN(450kgf)的载荷而不被破坏。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棧叮贰逗阜焐湎咛缴吮曜肌分卸 逗阜欤 颍剩拢保保担矖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直立梯通向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1050mm,扶手顶端应向平台弯曲。
1.7斜梯
应按表1的要求设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斜梯高度大于10m时,应在7.5m处设休息平台。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设休息平台。
梯侧应设栏杆。
表1对斜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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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目录• 1 金属结构1.1 结构件的布置1.2 结构件焊接要求1.3 高强度螺栓连接1.4 司机室1.5 栏杆1.6 直立梯1.7 斜梯1.8 起重机上的走台宽度1.9 防滑1.10 金属结构的报废• 2 主要零部件2.1 吊钩2.2 钢丝绳2.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2.4 卷筒2.5 滑轮2.6 制动器2.7 制动轮2.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2.9 传动齿轮2.10 齿轮联轴器2.11 气动系统2.12 液压系统2.13 润滑2.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2.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 3 电气设备3.1 总要求3.2 供电及电路3.3 对主要电气元件的安全要求3.4 电气保护装置3.5 照明、信号• 4 安全防护装置4.1 设置4.2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5 使用与管理5.1 使用5.2 管理5.3 检验与维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编制说明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1.1 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之欧阳总创编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
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 6077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 6077SAFETY REGULATIONS FOR SHEARING MACHINERY国家标准局1985-06-06公布,1986-05-01实施1总则1.1为爱护工人在剪切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剪切设备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机械、液压剪切机械中剪切钢板、型材、钢坯和类似纸质材料等一般及专门化的剪切机械(以下简称剪切机)。
1.3本标准是剪切机设计、制造、使用、修理和治理等部门的安全差不多法规。
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形负责监督检查。
1.4剪切机的设计制造,应按本标准和现行有关技术条件等规定进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和操作修理方便。
1.5新设计制造的剪切机,进行技术鉴定时,必须对其安全、可靠性作出结论,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鉴定会须有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授权的剪切机安全技术治理单位和地点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1.6剪切机设计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讲明(包括搬运、安装、使用及修理时应采取的安全与卫生措施和易损件明细表等)。
1.7劈切机在设计制造、使用改造中,如遇安全技术措施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技术的要求。
2要紧结构、部件的安全要求2.1一样要求2.1.1在不阻碍功能的情形下,机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准有锯齿状及锐利的棱角或突起等危险部分。
2.1.2操作者站立平面至工作台面的高度应便于操作,一样应在75 0 ̄900MM之间。
2.1.3要紧受力构件,如机架、刀架、压料装置等用焊接连接时,必须保证结构强度要求,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弧坑等缺陷,焊缝的内在质量应检查。
2.1.4要紧受力构件的焊接,必须在0℃以上的环境温度中进行,并不得在非焊接区引弧。
焊后应进行退火处理。
2.1.5剪切机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销钉等紧固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松措施。
2.2机架与刀架2.2.1机架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固性。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目录• 1 金属结构1.1 结构件的布置1.2 结构件焊接要求1.3 高强度螺栓连接1.4 司机室1.5 栏杆1.6 直立梯1.7 斜梯1.8 起重机上的走台宽度1.9 防滑1.10 金属结构的报废• 2 主要零部件2.1 吊钩2.2 钢丝绳2.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2.4 卷筒2.5 滑轮2.6 制动器2.7 制动轮2.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2.9 传动齿轮2.10 齿轮联轴器2.11 气动系统2.12 液压系统2.13 润滑2.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2.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 3 电气设备3.1 总要求3.2 供电及电路3.3 对主要电气元件的安全要求3.4 电气保护装置3.5 照明、信号• 4 安全防护装置4.1 设置4.2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5 使用与管理5.1 使用5.2 管理5.3 检验与维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编制说明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1.1 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最新版机械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
整改措施
引用标准
机械安全通则
高度在2m之内外露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6.1.6
(GB 13955-2005)》
电动机、电气控制箱等金属外壳未接地或接零保护
模切压痕机的电动机、电气控制箱等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3694—1999)》2.3
操作者站板不符合安全要求
根据操作者的高度,可采用铺设木质站板来调整模切压痕机的操作高度。站板应完好,板条间隙不大于40mm.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8.5《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8.6
三、切 模 压 痕 机
切 模 压 痕 机
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 1 末端保护b) 生 产用的电气设备;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局部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
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4.6.5
两人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加工设备,其控制器无互锁装置
对两人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加工设备,其控制器应有互锁装置,避免因多人操作不协调而造成危险。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 12266-90)》5.3.6
⑵安全保护装置响应时间不得大于20ms,寿命应大于106次;
⑶安全保护装置应具有不受装置投射光线以外的光源的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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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851总则1.1为保护工人在剪切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剪切设备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机械、液压剪切机械中剪切钢板、型材、钢坯和类似纸质材料等普通及专门化的剪切机械(以下简称剪切机)。
1.3本标准是剪切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管理等部门的安全基本法规。
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1.4剪切机的设计制造,应按本标准和现行有关技术条件等规定进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和操作维修方便。
1.5新设计制造的剪切机,进行技术鉴定时,必须对其安全、可靠性作出结论,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鉴定会须有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授权的剪切机安全技术管理单位和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1.6剪切机设计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包括搬运、安装、使用及维修时应采取的安全与卫生措施和易损件明细表等)。
1.7劈切机在设计制造、使用改造中,如遇安全技术措施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技术的要求。
2主要结构、部件的安全要求2.1一般要求2.1.1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机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准有锯齿状及锐利的棱角或突起等危险部分。
2.1.2操作者站立平面至工作台面的高度应便于操作,一般应在750 ̄900mm之间。
2.1.3主要受力构件,如机架、刀架、压料装置等用焊接连接时,必须保证结构强度要求,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弧坑等缺陷,焊缝的内在质量应检查。
2.1.4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必须在0℃以上的环境温度中进行,并不得在非焊接区引弧。
焊后应进行退火处理。
2.1.5剪切机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销钉等紧固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松措施。
2.2机架与刀架2.2.1机架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2.2机架与刀架的导轨间隙,应调整方便、锁紧可靠。
2.2.3刀架(指运动刀架或滑块,以下简称刀架)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刚度、强度和刀片承压面的抗压强度。
2.2.4刀架操纵机构动作应相互协调,所有工作规范内的动作应平稳、灵活、可靠。
当离合器脱开后刀架应可靠地停留在设计所规定的位置。
在设计上,必须排除刀架自行滑车的危险性。
2.2.5刀架和压料装置的危险部位,必须至少设置一种可靠的安全装置2.3压料装置2.3.1剪切过程必须有先压紧而后剪切的顺序动作。
应有足够的压料力和足够数量的压料脚,其底面应平直、完整。
2.3.2对于剪切厚度小于6.3mm的剪板机,压料防护装置在高度上必须是可以调整的,底面与工作台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被剪钢板厚度+8mm。
2.4挡料装置2.4.1挡料装置(包括前、后挡料装置)应具有挡料准确可靠,送料方便和安全的结构2.4.2挡料装置应便于剪料,应设有当被剪材料卡死时,不直接用手搬动就能顺利排除的后挡料退让机构。
2.4.3必要时前挡料装置应设有角度挡料器,以便剪切带有角度的工件。
2.4.4挡料装置应设有便于读数的标尺或数字显示机构。
2.5托料装置2.5.1剪板机应设有托料装置。
前托料装置按剪切需要可以有旋转、升降等动作,但必须是安全可靠的结构。
2.5.2棒料剪切机应有分料装置及托送料装置,以消除人工清除断料时的事故隐患。
2.6离合器与制动器2.6.1离合器与制动器在工作时,联锁必须可靠。
2.6.2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2.6.2.1气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的联锁控制动作应灵活、可靠、不得相互干涉。
2.6.2.2气动摩擦制动器的制动弹簧,工作性能应可靠,并应防止螺栓折断弹簧飞出。
2.6.2.3气动摩擦制动器应有能防止油脂、水等进入摩擦面上的结构设施。
2.6.2.4气动摩擦制动器的主轴制动角在设计时不得大于30°,实际制致力角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2.6.2.5气动摩擦离合器中气动摩擦片(或块)的比压,工作温升及线速度,应在摩擦材料允许的范围内。
2.6.2.6电磁离合器应设有冷却润滑系统(干式除外)。
2.6.2.7电磁离合器必须防止剪切离合器和制动离合器同时吸合的可能性。
2.6.3刚性离合器与制动器2.6.3.1离合器中承受冲击(转键、滑销、牙嵌等)的零件,其冲击韧性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应对其内在质量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2.6.3.2转键离合器的操纵机构应具备:a. 挡块应与转键的键尾接触良好。
b. 凸轮挡块与其转轴的连接必须可靠,并应装设缓冲机构。
c. 转键在键槽内的转动应灵活、可靠。
2.6.3.3滑销离合器的操纵机构应具备:a. 月牙叉应在与滑销完全脱离接触后,主动部分才能带动从动部分旋转运动。
b. 滑销、月牙叉在滑槽内的移动应灵活、可靠。
c. 月牙叉在单次行程操作后,应能及时复位。
d. 月牙叉在非操作的情况下,应不会被外力推动而压下。
2.6.3.4刚性离合器操纵机构的座架,在床身上必须安装正确、牢固、不得因受振动而产生松动。
2.6.3.5与刚性离合器相联锁的各种带式制动器,主轴的制动角在设计时不得大于10°,实际制动角度符合有关的规定。
2.6.3.6制动带的实际接触面积应满足制动要求。
2.6.4离合器与制动器的控制系统2.6.4.1控制离合器的连杆机构,在失去平衡控制时,必须能防止离合器自动啮合;在消除施加在离合器上的作用力时离合器应能自动脱开。
2.6.4.2在使用由气动元件控制的离合器和制动器时,排出的气体不允许指向操作位置。
2.6.4.3在离合器与制动器的控制气路的系统中,必须装有安全保险装置,当有故障时,应能自动地使离合器脱开并使刀架停止运行。
在未排除故障时,不能实现重新启动。
2.6.5联锁装置2.6.5.1离合器应在主机启动前不能接合。
2.6.5.2离合器与制动器必须设计成有联锁的结构形成,可以是机械联锁、电器联锁或气动联锁,避免产生不协调动作。
2.6.5.3当配备有手控及脚控、连续及单程等双重控制时,必须设计成每次只能操纵其中之一的互锁结构。
2.7传动系统2.7.1对于露在床身外,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5m以下的传动齿轮、皮带轮、飞轮、杠杆、联轴节等传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或挡板。
2.7.2传动系统应设有超载保护装置。
2.7.3飞轮应转动平稳,其圆跳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2.7.4飞轮应用红色箭头表示转动的方向。
2.7.5当飞轮未进入正常运转时,不允许进行剪切工作。
2.8刀架平衡装置2.8.1剪切机一般应设有气动(或液压、弹簧和重锤等)式的刀架平衡装置。
2.8.2刀架平衡装置应具有活塞、拉杆、弹簧、连杆、重锤、链条、平衡杠杆等零件断裂、松脱或破损时,防止危险的安全结构和保护措施。
2.8.3刀架平衡装置应能不靠制动器的作用,当连杆断裂,供气中断,液压不足或传动系统其他故障断开时,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对刀架实现可靠的平衡,保证刀架不致于突然落下。
2.9刀片间隙调整装置2.9.1上、下刀片间隙调整装置应具有调整准确、锁紧可靠的结构。
2.9.2联合冲剪机的冲孔部分应有对刀装置。
2.10刀具2.10.1剪切机的刀片在安装或更换时,必须正确、牢固、可靠、安全、省力。
2.10.2对于象联合冲剪机等使用多片式组合刀片的剪切机,必须采用相应的保护装置,如次只使用一个剪切位置的剪切机,不使用的剪切位置必须是被遮挡的,或设有保险装置。
2.10.3对于使用旋转刀片的剪切机、如飞剪,圆盘剪、在剪切位置前面必须设有滚动送料及压紧装置。
在剪切位置后面应装设有工件导出装置。
2.11脚踏及操纵装置2.11.1脚踏板应灵活可靠,应有防滑板或在板上贴有防滑垫,并应保证脚踏板的自由行程不小于45mm。
2.11.2为了防止行人或偶然落下物体触碰脚踏板而启动,必须在其上部及两侧采用防护罩,并应能防水、防潮、防止高温。
2.11.3脚踏板(杆)或脚踏开关应用弹簧复位,当去除操作人员的脚踏压力时,必须能自动复位。
2.11.4新设计的剪切机不应再采用机械式硬性脚踏杠杆操纵装置。
2.11.5操纵剪切机运行的手动开关、手柄等,应当安装在操作者便于操纵的范围内,高度应在距操作者站立平面1-1.5m为宜。
2.11.6操纵用手柄、手轮、脚踏装置等应保证操作单一、快速、省力、灵活、可靠。
2.11.7操纵装置的操纵方向应与操纵对象所需运动方向一致。
2.11.8操纵装置的形状、颜色应便于操作者区分,其性能及用途以通用的国际标准文字、符号表示出来。
2.12梯子、平台及栏杆2.12.1不能在地面上调整和检修剪切机的部位属高处作业范围时,必须设梯子、平台及栏杆等,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2.12.2为防止意外启动,梯子上离站立平台1m高处,应有一节脚踏杆与操纵控制系统相联锁。
当合上脚踏杆时,应断开主传动控制。
2.13其他2.13.1剪切机上应有润滑、操纵和安全等各种标牌和标志。
对无法加保护装置的危险部位,应有必要的危险标志。
2.13.2热状态剪切的剪切机,必须对灼热的加工件设置适当的屏蔽。
2.13.3与主机配合的辅机(或附属装置)的运动应与主机协调一致,凡辅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设置保护装置或采取保护措施。
2.13.4为了防止剪切机(特别是棒料剪切机)的剪切料头或碎片和迸溅飞出,必须在其危险区加设防护挡板(或防护网)。
2.13.5剪切机在空载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声压级,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规定。
3电气控制、气动、液压系统3.1电气控制3.1.1对于电力传动与控制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及有关的规定。
3.1.2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应与电源电压、载荷情况及环境情况相适应,在安装前应做必要的检查,安装后需进行安全可靠性试验。
3.1.3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线路连接应当接触良好,导线接头应当有防止松脱的措施需要防震的电器及保护装置应有减振措施。
3.1.4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志。
3.1.5对于影响安全控制、显示的电气线路应采用双回路设计。
3.1.6剪切机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紧急事故开关,安装在所有的控制点或给料点。
对于在控制点看不见全貌的自动生产线或联合机组,应配置开车预备音响报警装置等信号。
3.2气动与液压3.2.1在气动及液压系统中所提供的最大油压或气压不得超过系统内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压力。
液压和气动元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3.2.2气动系统中应设有油水分离装置。
气动、液压、润滑、冷却系统中不允许有渗漏现象。
3.2.3气动、液压系统应设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
3.2.4在气动及液压系统中,当气压或液压突然失压或供气、供液中断,应有保护措施或必要的显示装置3.2.5压力储气罐,筒和压力油储油筒的设计、结构和制造工艺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安全装置4.1安全装置应符合的条件剪切机的安全装置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1.1在设备运转过程中,使操作者的身体任一部分不可能接近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及进入危险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