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4.10.31•【文号】中汇交发[2014]260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260号)银行间利率衍生产品市场成员:为推进利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4]41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4年10月31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推进利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4]41号)等规定,就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标准利率衍生产品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的,到期日、期限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合约。
1.3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银行间市场成员。
参与机构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中清算协议。
1.4 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应通过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 合约要素标准利率衍生产品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报价方式、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每日结算利率、挂牌基准利率、到期结算利率、到期结算金额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功能使用承诺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功能使用承
诺函
尊敬的甲方:
一、甲方和乙方确认,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功能使用承诺是双方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在市场化原则下自愿达成的。
甲方作为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法规政策。
二、甲方和乙方确认,利率互换交易的确认是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的
正式确认,也是交易双方互相了解并接受对方主张的财务责任,并为未来
的交易提供基础。
三、甲方和乙方承诺使用确认功能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确认的准确性。
四、甲方和乙方保证其确认功能使用的信息不会造成市场混乱或者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
五、甲方和乙方承诺,在发生确认信息错误或者争议时,双方能够积
极主动地协商解决,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六、甲方和乙方确认,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功能使用承诺是双方自愿达
成的,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和乙方确认,协议签订后即刻生效,并且对双方有约束力。
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协议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八、甲方和乙方保证在利率互换交易的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维护双方的交易信誉,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以上就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功能使用承诺的内容,我们双方共同遵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承诺,以风险及效益相结合为原则,共同合作,长期共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文号】中汇交公告[2012]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2〕84号)为保障利率互换冲销业务的规范、平稳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规则》(中汇交公告[2012]38号),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
请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利率互换冲销的市场成员根据细则要求,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签署《计算服务协议》并提交冲销业务申请表,从该日起交易中心组织的利率互换冲销将适用该协议,未签署《计算服务协议》的市场成员不得参加利率互换冲销业务。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规则》(中汇交公告〔2012〕38号),为进一步规范利率互换冲销业务,保障冲销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1.业务开通1.1参与机构应签署《计算服务协议》并提交冲销业务申请表。
《计算服务协议》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应同时提交授权文件并附签字样本),并加盖机构公章。
冲销业务申请表应加盖部门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部门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应在《计算服务协议》中预留样本。
1.2参与机构应在冲销业务申请表中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申请信息。
申请表中列明的冲销结果确认函签署人应获得参与机构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其签署的冲销结果确认函对参与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方书面签署的冲销结果确认函与对手方履行收付义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3.11.24•【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的通知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更好满足市场机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促进利率衍生品市场高质量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联合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分别发布了《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互换交易规则〉的通知》(附件1)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指南(标准利率互换部分)》(附件2),并于2023年11月28日起正式提供服务。
现就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利率互换挂钩3个月期主要全国性银行同业存单发行利率指标PrimeNCD(详情请参考中国货币网-数据-每日速递-PrimeNCD)。
其他合约要素详见附件3。
二、标准利率互换采用X-Swap交易方式和实时承接的集中清算方式,适用现行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并采用现金交割的结算方式。
三、标准利率互换参与者范围为银行间市场成员。
对于已入市利率互换市场且已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市场成员,可直接开展标准利率互换交易和集中清算,沿用现有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分层清算体系,利率互换自营清算会员开展业务前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清算限额申请(附件2 F-15),代理客户需通过综合清算会员提交清算限额申请(附件2 F-16);其他已入市利率互换市场的市场成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代理的方式参与标准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
对于尚未入市利率互换市场的银行间市场成员,应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互换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完成入市申请,并向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提交业务申请(附件1附表或附件2 F-17)。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8.03.24•【文号】中汇交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85号)各交易成员: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银总部复[2008]18号),现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交易,亦称信用拆借交易(以下简称拆借交易),是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3同业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交易成员2.2.1交易成员是指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
2.2.2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交易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
2.2.3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银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深化市场避险功能,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总结人民币利率互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利率互换(以下简称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利率互换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利率互换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利率互换交易。
三、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有效防范利率互换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金融机构在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前,应将其利率互换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和交易中心备案。
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内部授权授信、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07]8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3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07.04.10
【实施日期】2007.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
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7]87号)
各本币市场交易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27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附件:
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8.06.13•【文号】中汇交发[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182号)本币市场交易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应急成交申请单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交易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行为(以下简称“利率互换交易”),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成员按照《关于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43号)备案后,方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利率互换交易。
第三条利率互换交易单笔名义本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最小交易量为1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万元。
互换利率为年利率,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第四条交易系统提供公开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对话报价对交易要素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确认成交。
公开报价和双向报价需转为对话报价后才能成交。
第五条交易系统提供计算代理等服务,可以在利率确定日为交易成员提供逐期参考利率的确定值以及双方结算差额的确认单。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6.08.09•【文号】中汇交发〔2016〕347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347号各金融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相关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银市场[2016]16号),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6年8月9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2.1 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七)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
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号:中汇交公告[2012]38号颁布⽇期:2012-05-29执⾏⽇期:2012-05-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定义第三章确认⾏为及其效⼒第四章参与机构责任及违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1.1 为规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民银⾏相关⽂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前款所称利率互换交易确认,是参与机构通过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以下简称交易中⼼)系统确认利率互换交易条款、要素定义及其他必要合同条款的⾏为。
1.2 参与机构应根据交易中⼼要求签署相关法律⽂件,遵守本规则及交易中⼼发布的《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利率互换确认细则》。
第⼆章定义2.1 交易中⼼系统:是指由交易中⼼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及其他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络。
2.2 参与机构:是指完成与交易中⼼联⽹并签署交易确认相关法律⽂件的利率互换市场成员。
参与机构应在交易中⼼系统中建⽴系统⽤户并为其设定相应确认操作权限。
参与机构在交易中⼼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中⼼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 系统⽤户:指由交易成员建⽴并⽀配的,⽤以在交易中⼼系统中进⾏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及相关操作的系统帐号。
2.4 交易确认书:交易中⼼系统依据交易双⽅达成⼀致的利率互换交易条款、要素定义及其他必要合同条款出具的、对交易双⽅具有法律约束⼒的利率互换交易合同。
2.5 ⼯作⽇与确认时间:⼯作⽇为每周⼀⾄周五,遇法定节假⽇调整除外,确认时间为每⼯作⽇8:30-19:00;如遇变更,交易中⼼将提前发布市场公告。
第三章确认⾏为及其效⼒3.1 ⾃交易中⼼通过中国货币⽹()更新参与机构名单之⽇起,该等参与机构之间通过交易中⼼系统达成的利率互换交易,亦应通过交易中⼼系统进⾏确认。
3.2 利率互换交易达成前,参与机构应当在交易中⼼系统中正确维护机构信息、资⾦账户信息。
国债系列九:我国的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
本文详细介绍了我国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的发展历程、产品种类和市场交易状况,以及人民币利率互换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作用。
不过目前人民币利率互换依然面临不少问题,首先,利率互换交易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管理要求;其次,市场缺少有效的基准利率;最后,它往往会受到离岸人民币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冲击。
本文认为发展人民币利率互换对国债期货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不过,国债期货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一,国债期货对债券套期保值的效果更好。
目前利率互换所釆用的基准均属于融资成本利率,并不是资产收益率,而国债期货恰好匹配资产收益。
第二,国债期货有助于利率市场体系的完善。
国债期货相对于场外交易,其成交更为透明,履约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更能够发现市场“公正”的价格。
而我国现有的利率衍生品均是场外交易品种,推出国债期货将有效填补我国场内利率衍生品市场的空白。
同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国债利率是具有标杆性的基准利率之一,推出国债期货的时机已经成熟。
利率互换作为互换的核心工具之一,是指市场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行为。
从1982年第一笔利率互换正式交易起,在不到30年时间里,全球利率互换迅猛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未交割利率互换名义本金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这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利率波幅增大、利率风险增加密切相关。
自2006年2月我国推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以来,相关市场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
这不仅直接推进了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全面发展,而且有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本文将从我国国内利率互换市场的产品种类、交易规模、报价体系和交易功能等几方面入手,阐述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的发展状况,并对其中存在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1 一、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的发展历程人民币利率互换(RMB-IRS)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2场交易方及企业客户的共同参与下,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中汇交发〔2023〕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33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6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行间市场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债券借贷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借贷交易,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前款所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借贷业务的报价、成交、存续期管理、信息及风险管理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监管。
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规则
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要求)为规范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维护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利率衍生产品市场稳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指定机构)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CCP)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提供集中清算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清算定义)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利率互换业务或本业务),是指市场参与者将其达成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承继交易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按照多边净额方式计算各清算会员在相同结算日的利息净额,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保证合约履行、完成利息净额结算的处理过程。
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系统确认。
第四条(清算会员)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市场参与者,可申请成为本业务清算会员,直接参与利率互换业务。
其他市场参与者可通过清算会员代理方式,参与利率互换业务。
利率互换代理清算业务,由上海清算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清算方式选择)利率互换交易双方可自主选择集中清算或双边清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结算原则和最终性)上海清算所根据集中清算结果,按照先收后付的原则,组织完成上海清算所与各清算会员之间的利息净额结算。
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第二章清算产品第七条(产品定义)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
上海清算所暂仅接受固定利率对浮动利率的互换交易,即交易一方有义务支付固定金额,为固定利率支付方;交易另一方有义务支付浮动金额,为浮动利率支付方。
浮动端参考利率为SHIBOR_O/N 、FR007 、SHIBOR_3M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做好利率互换新交易机制上线准备工作的通知-中汇交发[2013]341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做好利率互换新交易机制上线准备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做好利率互换新交易机制上线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3〕341号)
各利率互换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提高利率互换市场交易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划于2014年1月推出利率互换新交易机制,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新交易机制将采用基于双边授信关系及额度控制的撮合交易方式,支持多种交易策略,实现用户个性化可成交行情推送,并采用全新的交易界面。
请市场成员根据利率互换新交易机制用户手册,做好设置授信额度或授信关系,及相应人员配备等各项内部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3年12月13日
——结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与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对接的前台操作说明》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与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对接的前台操作说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日期】2014.06.30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6.3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与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对
接的前台操作说明》的通知
(2014年6月30日)
银行间利率互换市场成员:
为配合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顺利衔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特发布关于《与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对接的前台操作说明》(见附件),请相关机构据此进行相应操作。
特此通知。
业务联系人:陈潇静************、潘墨益************
技术联系人:程晓松133****0840
附件:与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对接的前台操作说明。
远期互换期权交易
远期互换期权交易一、远期1.远期利率协议交易规则:市场准入规则要求具备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会员资格且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单独或一并申请各类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会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本通知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二、合作银行总行(或总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二)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三)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四)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五)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总行(或总社)授权,同时满足上述(一)、(二)、(四)条。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规则》第二条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七条为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应签订《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
第十四条每笔远期交易达成后由交易系统生成的远期外汇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以下称“补充合同”)。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成交单及补充合同(如有)一起构成相关远期交易之完整的远期交易合同(以下称“成交合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规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中汇交发[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10〕217号)银行间市场各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发布贷款转让交易规则相关事宜的批复》(银市场〔2010〕16号),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规范贷款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通过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贷款转让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1.3贷款转让本规则所称贷款转让,包括整体转让与可拆分转让。
整体转让指转让方将向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一家受让方,可拆分转让指转让方将向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按照贷款本金进行拆分,然后将拆分后的债权转让给一家或多家受让方。
1.4服务内容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确认、信息查询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1.5交易原则交易成员在贷款转让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并对其向交易平台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功能使用承诺函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功能使用承诺函
我机构明示同意并郑重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我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达成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将根据交易中心发布并不时更新的交易确认规则,与已签署该等承诺函的对手方机构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中心应急流程完成交易确认。
签署承诺函机构范围以交易中心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中心应急流程出具的交易确认书及成交单,一经达成即对我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我机构未按承诺与对手方机构完成交易确认,我机构同意对手方机构将该情况向交易中心报告;若签署该等承诺函的对手方机构未按承诺与我机构完成交易确认,我机构将及时向交易中心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对手方机构。
若交易中心认为因可归责于我机构的事由致使双方无法完成交易确认,我机构同意由交易中心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公告或不予公告,
除非我机构与对手方机构已另行协商同意以其他方式完成确认,但该等情形下我机构与对手方机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备案说明。
本承诺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法律排他性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机构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有权签字人授权文件及签字样本。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业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业务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货币市场》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2011年3月25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与此同时.本币交易系统向市场成员提供利率互换交易确认服务。
该项服务实现了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的电子化操作.通过设置统一的确认流程和标准化的确认书模板,规范了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的流程,
【总页数】1页(P83-8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92
【相关文献】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线发布外汇远期曲线、债券估值、信用债曲线和美元隐含利率曲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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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2012年8月修订)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参与者(以下简称“交易成员”)使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确认的行为,明确交易双方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利率互换交易术语定义。
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交易系统、交易成员、系统用户、成交单、交易要素的定义适用《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交易中心不保证本细则所载文字、公式、说明、陈述及任何其它项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交易中心对因使用或信赖本细则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细则及所附《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书》模板的著作权归属交易中心,交易成员可在交易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中予以部分或全部引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基于非营利性目的可予以摘录、引用,但必须注明出处。
除上述使用方式外,未经交易中心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经营、复制、翻译或分发本细则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系统升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细则及附件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版权所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2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Copyright © 2011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修订说明1、3.1修改为“支付日:若存在前端残段,则首个支付日与首期起息日相同,之后所有支付日根据首期起息日与支付周期进行推算。
若不存在前端残段,支付日根据起息日与支付周期推算。
当支付日按支付周期推算,且支付周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时,支付日为按照该支付周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支付日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调整。
”2、3.5修改为“重臵日:就一个计息期而言,重臵日从计息期首日按重臵频率依次推算,但重臵频率与支付周期相同的,则计息期内不发生重臵。
重臵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且在计息期内发生重臵的,重臵日为按照该重臵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本计息期首个重臵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3、3.6修改为“重臵期:就一个计息期而言,指相邻两个重臵日间隔的天数。
若约定计息期按实际天数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内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随所在计息期结束而结束。
若约定计息期不按实际天数调整,且实际支付日根据营业日准则进行了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于紧接于计息期的未经营业日准则调整前的原浮动利率支付日(不含)结束。
若该计息期仅有一个重臵日,则重臵期等于计息期。
”4、3.9修改为“前端残段:交易双方约定的不可整除支付周期的首个计息期。
若起息日与首期起息日不在同一日,起息日(含)至首期起息日(不含)为前端残段。
前端残段天数不按实际天数调整。
”5、3.12修改为“计算机构:如果计算机构约定为交易双方,且双方无法在一个营业日内就计算机构所负责的计算结果达成一致,每一方均同意服从相关市场上一个主导独立交易商(“独立交易商”)的决定,该独立交易商由双方选择,并且应担任替代计算机构。
如果双方无法商定一个独立交易商担任替代计算机构,每一方应选择一个独立交易商,并由该等独立交易商商定一个独立第三方,该第三方应被视为替代计算机构。
该等替代计算机构的费用和开支(如有)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如果计算机构约定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根据其发布的计算规则,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双方提供支付通知书。
“6、增加“3.15 提前终止选择权。
”1、授权和效力1.1本细则所指的交易确认行为,是交易成员达成利率互换交易后,对法律条款、机构信息及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确认的行为。
1.2 本细则所指利率互换交易仅包括固定-浮动互换。
1.3.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交易确认的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该系统用户所属交易成员的充分和完整授权,由该交易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4 交易系统出具的交易确认书(模板见附件)和成交单均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有效约定,两者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交易确认书为准。
1.5 交易双方在确认时限内均完成对同一笔交易的确认后,交易系统就成交单和确认内容生成交易确认书,该等确认书构成《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所称的交易确认书,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6 本细则就交易确认书条款所述定义适用于交易确认书,若本细则所述定义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09年版)》不一致的,以本细则所述定义为准。
交易双方可于达成交易时,在成交单补充条款内对交易要素作出约定,补充条款所述定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所述定义为准。
1.7除非交易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截止于确认日(含)经修改及补充的《确认细则》将会适用于该日确认的交易。
对《确认细则》的任何修改和补充自交易中心发布之日起生效。
2、交易确认流程2.1 确认前相关设臵2.1.1 权限设臵交易成员在设臵操作交易确认业务的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时,应在交易系统中为用户设臵利率互换查询、录入及确认权限。
拥有查询权限的用户,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本方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状态、确认操作轨迹及确认书等信息。
拥有录入权限的用户,可通过交易系统逐笔对本方利率互换确认信息进行录入。
拥有确认权限的用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对经录入的本方利率互换确认信息进行复核,最终完成确认操作。
2.1.2 交易成员联系方式交易成员应通过交易系统设臵完整的本方交易成员联系方式,交易确认书将按照该设臵在交易双方基本信息中自动显示交易成员法人代表和地址。
2.1.3 用户信息拥有利率互换录入或/和确认权限的用户,应通过交易系统设臵完整的用户信息;当该用户在利率互换确认中被设定为联系人时,利率互换确认书将按照此处设臵显示该用户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
2.1.4 账户信息交易成员应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金账户信息设臵,完整填写资金账户户名、资金账号、资金开户行名称和支付系统行号。
交易确认书将按照该等设臵在账户信息中自动显示交易成员资金账户信息。
2.2 确认内容交易系统根据每笔成交单内容生成待确认的未到期交易信息,交易成员可通过交易系统对本方通过交易系统于五个工作日(包括交易日,以下均指包含该日)内达成的利率互换交易进行确认;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就交易条款达成的一致约定,该等交易条款不可在确认过程中修改或变更。
2.3 确认操作2.3.1 录入拥有录入权限的用户,通过交易系统逐笔进行本方确认信息的初审录入,核实本方基本信息、一般条款、交易双方支付条款、账户信息、补充条款,补充或修改联系人信息。
录入操作须保证确认信息填写完整;只有拥有录入权限的用户方能对已录入确认信息进行再次录入。
2.3.2 确认拥有确认权限的用户,通过交易系统逐笔对已完成录入操作的确认信息进行复审,核实本方基本信息、一般条款、交易双方支付条款、账户信息、补充条款。
复核操作不可对已录入确认信息进行调整。
2.3.3 确认完成本方确认信息复核完成后,视为本方确认完成;当交易双方均完成对同一笔交易的确认操作时,该笔交易确认完成,交易系统向交易双方出具完整的交易确认书,交易双方受交易确认书所载全部条款的约束。
交易双方或一方在一笔交易达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确认的,交易系统将视作该笔交易未成功确认,不可再进行确认操作。
2.4 信息查询2.4.1 确认状态交易系统区分本方、对手方逐笔显示交易的确认状态。
确认操作前,状态显示为“待录入”;录入完成后,状态显示为“待确认”;复核完成后,状态显示为“已确认”。
交易双方确认状态皆显示为“已确认”的,该笔交易确认完成。
交易成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本方交易确认信息。
2.4.2 确认操作轨迹系统提供交易确认操作轨迹查询,交易成员可通过交易系统逐笔查询交易确认操作情况,包括用户名、操作内容及操作时间点。
2.4.3 确认书在录入、复核过程中,系统提供确认书的预览功能;确认完成后,系统提供确认书的查询、展示、下载功能。
2.5 应急操作2.5.1 应急确认交易成员对成交日期在五个工作日前的未到期利率互换交易进行确认的,应通过交易中心场务以应急方式进行。
应急操作流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细则》办理(以下同)。
若双方均未通过系统完成确认,双方均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应急确认申请单;若一方已经通过交易系统完成确认操作,则只需未确认一方向交易中心提交应急确认申请单。
2.5.2 修改确认书交易成员需修改确认书的,应通过交易中心场务以应急方式进行。
交易中心场务对确认书的修改仅限于可由交易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确认时可增加、修改的要素。
2.5.4 成交单修改交易成员可于交易日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修改成交单。
若申请修改时交易双方尚未完成确认,则成交单修改后,交易系统自动更新该笔交易的待确认信息,本方确认状态为待录入,对手方确认状态为未确认。
若申请修改时交易双方已完成确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利率互换(固定-浮动)交易确认书撤销/修改申请单》。
交易中心将根据上述申请单应急修改成交单和交易确认书。
2.5.5 成交单撤销交易成员可于交易日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撤销成交单。
若申请撤销成交单时交易双方尚未完成确认,则成交单撤销后,该笔交易不可再进行确认操作。
若申请撤销时交易双方已完成确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利率互换(固定-浮动)交易确认书撤销/修改申请单》,交易中心将根据上述申请单应急撤销成交单和交易确认书。
3、定义3.1 支支付日:若存在前端残段,则首个支付日与首期起息日相同,之后所有支付日根据首期起息日与支付周期进行推算。
若不存在前端残段,支付日根据起息日与支付周期推算。
当支付日按支付周期推算,且支付周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时,支付日为按照该支付周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支付日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调整。
3.2 支付周期:天、周、两周、月、季、半年、年、到期支付,用以推算支付日;在计算支付日时,支付周期为季、半年、年,则等同于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
3.3 计息期:一个支付日(含)至下一支付日(不含)为一个计息期,首个计息期为首期起息日(含)至首个支付日(不含),但若约定计息天数不按实际天数调整,则计算计息期时应使用根据营业日准则调整前的原支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