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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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青财农字[2016]70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字〔2016〕702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省供销联社:
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供销社系统建设及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副产品产地批发交易市场、农牧业生产资料加工配送中心、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政府系统和增加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政府系统和增加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cc300c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a9.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政府系统和增加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青政办[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政府系统和增加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青政办[2015]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省政府决定调整政府系统新闻发言人,并新增高等院校、中央驻青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新闻发言人。
现将新闻发言人名单通知如下:尚玉龙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研究室主任李业奇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张正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公室主任齐卫军省法院办公室主任郗海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志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崔文德省国资委副主任薛建华省教育厅副厅长周卫星省科技厅副厅长马文彪省民宗委副主任刘天海省公安厅副厅长王长明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小民省司法厅副厅长陈锋省财政厅副厅长宋令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志勇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于杨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姚宽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周勇智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张世丰省水利厅副厅长刘青元省农牧厅副厅长邓尔平省林业厅副厅长朱小青省商务厅副厅长周斌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王晓勤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何世海省审计厅总审计师刘俊省外事办副主任蔡洪锐省金融办副主任侯涛省地税局副局长牛海鸣省广电局巡视员章波青海广播电视台副总编、总编室主任康玲省统计局总统计师祁赤民省工商局副局长李俊省质监局巡视员马玉英省安监局副局长李学军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才让太省体育局副局长常红安省旅游局副局长若见省扶贫开发局副局长俞元富省人防办副主任哈承科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副局长李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党艳萍省信访局副局长蔡力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郗利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于洪斌西宁市政府秘书长马圣明海东市政府副秘书长焦胜章海西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才让海南州政府秘书长李洪宝海北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晁增显玉树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周太果洛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桑林青黄南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马德明青海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马维胜青海民族大学副校长段宏伟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任延明青海大学办公室主任范立会省国税局副局长沈宏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副总队长李凤霞省气象局副局长樊兰宝省地震局纪检组长孙彪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纪检组长米登发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陈建新西宁海关纪检组长文怀军青海煤炭地质局副局长、总工程师赵群静省邮政管理局纪检组长、副局长贾连青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刘存兵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段东平中科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副所长王萍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党玉琪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虎仁山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李炜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黄金喜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李生奎中国联通青海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赵丽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李延年中国移动青海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王科选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赵利平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时哲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振民工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马长林农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赵海瑜中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汪有胜建行青海省分行纪委书记王伟青海银行董事会秘书兼副行长王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吴文好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彭加霖西宁特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汤巨祥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蜀省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同山虎青海创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建民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孟庆文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俊芝青海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刘玲省物产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牛志刚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思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程山中国电信青海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李银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外联部主任李宗仁青藏铁路公司党委工作部部长周淦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嗣东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青政[20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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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青政[2015]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省内核准的火电、热电、风电等项目必须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省内核准的炼油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10号),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e9db5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e4.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青政办[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6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国资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给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一种分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
第四条高管人员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二)实行高管人员年薪水平与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三)高管人员年薪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又要与辖区信用社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加强监督约束、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隐性收入的原则。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第五条高管人员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等部分组成。
依据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规模由省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人员核定其年薪基数和结构。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固定收入,以行业综合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经营规模、效益水平、管理难易程度研究确定,占高管人员年薪的三分之二。
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5222bf4f90f76c661371afb.png)
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中央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加快建立具有海东特色,符合海东实际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2]16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稳定的大局。
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自2004年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改革发展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央行专项票据、财税补免等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县级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全面完成,股权改造全面启动;各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主要经营指标显著改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转换,风险防范能力稳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在筹集资金、调整结构、改善服务、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各县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重、经营底子薄、发展基础弱,当前的改革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与促进农牧业稳步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农牧区和谐繁荣的要求还不适应,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与全区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发展目标还不适应,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改革与发展。
各县政府、各部门要从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推进“四个发展”,加快海东经济建设“三大历史任务”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地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要求上来,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为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cecfbd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21.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青政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25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负责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协调落实。
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组成,其中,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值的70%。
第八条平时考核主要围绕各地区考核年度内案件办理质效、舆情处置情况、信息化建设推进、报表统计分析、专项行动落实等日常工作情况开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地区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日常评分。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与发展路径探析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与发展路径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22a8f00b0740be1e650e9ab6.png)
至 20 0 8年 6月 末 ,全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资 产 总 额 1 7O 4 .1亿 元 ,较 2 0 0 5年 6月 末 ( 称 三 年 前 )增 加 下 9 .2亿 元 , 长 1 25 %。负 债 总 额 1 29 10 增 6 .6 4. 4亿 元 , 三 年 前 增 加 8 .9亿 元 , 长 1 54 % ; 、 款 较 9O 增 6 .4 存 贷 规 模 快 速 增 加 , 额 均 较 三 年 前 实 现 “ 番 ” 各 项 存 款 余 额 7 .8亿 元 , 三 年 前 增 加 7 .6亿 元 , 余 翻 。 65 较 O7 增
制 度 改 革 稳 步 推 进 , 成 了有 效 的 正 向竞 争 激 励 机 制 , 强 了凝 聚 力 , 分 调 动 了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形 增 充
性。
( ) 务 经 营发 展 迅 速 二 业 从 图 1 析 可 以 看 出 , 海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资 产 、 债 规 模 持 续 扩 张 , 体 经 营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 截 分 青 负 整
农村 信用合 作社联合 社 、 2家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 州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自愿 入 股 组 成 ,是 省 政 府 2家
管 理 全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的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本 确 立 了 “ 联 社 ” 式 下 的农 村 信 用 社 经 营 和 管 理 体 制 。 基 省 模
一
、
构 建“ 省联 社 ” 式 的 成 效 模
( ) 化 改 革 , 效 显 著 一 深 成
一
是 产 权 制 度 和组 织 机 构 改 革 稳 步 推 进 。至 2 0 0 7年 底 , 省 3 全 O家 县 ( ) 社 在 清 产 核 资 和 增 市 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7fc1d8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ca.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青政办[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9]2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二○○九年二月)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已成功举办九届,郁金香节成功举办八届,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省政府决定,2009年5月在西宁市举行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简称:2009青洽会暨郁金香节)。
一、指导思想和主题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以2009青洽会暨郁金香节为载体,强信心,扩内需,保增长,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协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东中西部经济合作,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发展特色经济,推动科学发展。
会议主题:开放合作,共谋发展。
二、时间和地点时间:2009年5月5日至8日,会期4天。
地点:(一)主会场:西宁城南国际展览中心。
(二)分会场:湟源县丹噶尔古城。
三、支持、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一)支持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香港贸易发展局、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2fb10a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e6.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青政办〔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9日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坚持以铁路运能提升、公路货运治理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降碳,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目标,以发展多式联运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跨方式、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协作,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我省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筑牢坚实保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交通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重点区域运输结构显著优化,铁路承担的大宗远距离货物运输量持续提升,多式联运的比较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公铁航联运货物运量实现稳步增长,全省铁路货运量较2020年增长10%左右,在各类运输方式中占比进一步提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https://img.taocdn.com/s3/m/402702fda58da0116c17492a.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青政办[2011]4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1【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对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策性银行青海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青海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海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青海银行;(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及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三)保险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各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四)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二、考评奖励时段: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考评计分标准(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组织成立考评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
考评委员会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为主要考评内容,对全年新增贷款高于20亿元或贷款增幅高于2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下列指标进行考评,确定考评名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b53fb6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30.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青政办[2009]105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9〕10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牧民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培育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1号文件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标,积极引导和支持农牧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牧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尽快成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努力提高农畜产品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原则。
农牧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权。
充分尊重农牧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牧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
以农牧民为主体,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切实做到加入自愿、进退自由,服务农牧民,权利平等、管理民主。
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3、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
立足我省农牧业特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根据农牧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的选择各具特色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模式。
突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
4、坚持市场主导原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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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1.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
落实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要求,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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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组成通知如下:一、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力本嘉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有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青海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成员:省法院、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青专员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农信联社有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函[2006]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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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青政办函[2006]1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由于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省政府决定调整青海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徐福顺副省长
副组长:徐连生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胜德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宁青海银监局局长
成员:赵森民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承列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孙宗宽青海银监局副局长
温生辉省委政研室副主任
张建国省法院副院长
邹建胜省监察厅副厅长
韩德福省财政厅副厅长
马继双省人事厅副厅长
宋令文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祁生援省农牧厅副厅长
刘小丽省审计厅副厅长
胡苏华省国税局总会计师
李积元省地税局副局长
李安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永和财政部驻青专员办副专员
李清林省编办副主任
张勇骞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延玲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银监局,孙宗宽兼任办公室主任,承列、马荣华、马铁峰、刘庆君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通报-青政办[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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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通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通报青政办[201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2013年,全省人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统筹兼顾,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就业工作。
城镇新增就业60397人,完成目标任务5.6万人的107.85%;“4050”人员再就业3927人,完成目标任务3000人的130.9%;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32072人,完成目标任务25000人的128.29%;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115万人次,完成目标任务100万人的115%;高校毕业生就业率88.08%,高于目标任务3个百分点;城镇登记失业率3.3%,控制在3.8%的目标以内。
(二)培训工作。
完成培训92181人,为年度任务7.5万人的123%,其中: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18327人,完成年度目标1.07万人的172%;培训农村牧区劳动力73854人,完成年度目标6.44万人的115%;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25806人,为年度目标任务1.77万人的146%。
(三)社会保障工作。
截止2013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医疗、居民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分别达到90.3万人、89.7万人、76.27万人、38.51万人、52万人、41.82万人,分别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3%、103%、107%、100.08%、100%、112.48%;全省新农保、城居保参保人数分别达206.78万人、7.12万人,参保率分别为91.7%和78%,分别高于目标任务1.7和8个百分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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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青政办[2012]311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2]31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保持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增强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涉农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牧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牧区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但必须看到,取消农牧业税并不等于农牧民零负担,最近一个时期,个别地区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
对此,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关注民生、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牧区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工作之中,将农牧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区公共服务、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牧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农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输出网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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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农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输出网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4]6号)
无
【期刊名称】《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汉文版)》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推进农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构建农畜产品多元化供给体系和“产加销”一体化输出网络,加快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扩大农畜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民稳定增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12页(P29-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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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ede53f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df.png)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青发改办文〔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我委相关工作作进一步责任分工。
请按照具体分工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由我委牵头的工作(一)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1.加快落实《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构建“一屏两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格局、“六大区域”农牧业发展格局、“一轴两群(区)”为主体的城镇化工业化格局。
责任领导:于明臻责任处室:规划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2.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现代装备制造业为主,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成为支柱产业;以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清洁生产为主,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生态旅游、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现代物流、绿色金融等为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合理布局建设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责任领导:王景雄责任处室:产业处牵头,高技处、社会处、外资处、环资处、基产处配合3.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形成水能、风能、太阳能等为主体的绿色低碳能源体系,建成全国最大的太阳能发电基地和重要的光伏产业基地。
责任领导:王景雄、郭顺宁责任处室:能源局(三)发展绿色产业4.加快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等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推进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源、沼气、地热等应用,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智能电网,完善运行管理体系。
责任领导:王景雄、郭顺宁责任处室:能源局(四)发展循环经济5.坚持走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道路,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
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bd9153c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b0.png)
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审计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青财办字〔2019〕224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青财办字〔2019〕2242号为有效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审计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2019年12月23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解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堵塞资金拨付、使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一卡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规范“一卡通”使用管理,达到“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便利群众、防治腐败”的目的,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4号)精神,建立以农牧民个人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管理模式,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确保各项惠民惠农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86a9c3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d2.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青政办〔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青政〔2015〕33号),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创业活力,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和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整合工商、质监、税务部门企业登记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行“一照一码”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持续形成大众创业热潮,为加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档案互认、一照一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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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6]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20
【实施日期】2006.0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青政办〔200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我省被国务院列为第二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以来,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相继制定出台了多项符合省情的扶持政策。
2005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管理职责的通知》(青办发〔200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
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协调安排涉农资金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和结算,确保农村资金不外流,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不断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通知》下发后,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针对各自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但目前,“两办”《通知》精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地区和部门制定出台了一些带有限制性和排他性的政策,强制要求部分涉农资金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结算。
做法既与“两办”《通知》精神相悖,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对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和改革试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保证省委、省政府的政令畅通,促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进展,增强我省地方金融的信贷投入力度,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支持力度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开好局、起好步,对“十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