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古代刑法(中)
(一)犯罪的主体
3、特殊的犯罪主体 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 唐律疏议》 (1)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唐律疏议》 《职制》篇三卷五十九条全部涉及官吏犯罪, 职制》篇三卷五十九条全部涉及官吏犯罪, 其余各篇也对官吏犯罪有所涉及, 户婚》 其余各篇也对官吏犯罪有所涉及,如《户婚》 篇对州县官吏因过失脱漏或增减户籍人口的行 厩库》 为、《厩库》篇对监临主守私自借用官物或以 官物借人的行为、 断狱》 官物借人的行为、《断狱》篇对监临官亲自动 手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行为等等, 手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行为等等,都有比较明 确的相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此外, 确的相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此外,历代刑法对 将士、 将士、兵丁以及基层官吏里正等的犯罪行为也 有相当明晰的规定, 有相当明晰的规定,因此官吏职务犯罪构成了 中国古代刑法中比例最大的特殊主体犯罪。 中国古代刑法中比例最大的特殊主体犯罪。
(三)犯罪的客体 (三)犯罪的客体
3、皇室利益 皇室利益主要偏重于对整个皇室的特殊保护, 皇室利益主要偏重于对整个皇室的特殊保护, 譬如“谋大逆”则是对整个皇室利益的侵犯, 譬如“ 谋大逆”则是对整个皇室利益的侵犯, 因为其罪状为“谋危宗庙、山陵及宫阙” 因为其罪状为“谋危宗庙、山陵及宫阙”,显 然不是对现存政权的侵犯, 然不是对现存政权的侵犯,也不是单纯对皇帝 权威的侵犯,而是对皇室整体利益的侵犯。 权威的侵犯,而是对皇室整体利益的侵犯。 4、道德伦理 三代就将“不孝不友”的行为作为“元恶大憝” 三代就将“不孝不友”的行为作为“元恶大憝” 来对待,并将制作淫声、异服、奇技、 来对待,并将制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等 行为作为死罪予以惩处。 行为作为死罪予以惩处。后来的历朝历代都将 不孝、不义、不睦等作为十恶重罪严惩不贷。 不孝、不义、不睦等作为十恶重罪严惩不贷。
中国法制史单选名词解释大全(整理)
单选1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帝王是(尧)2夏朝有一种刑罚,共(三千条)3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4秦穆王曾命(吕侯)作刑5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在西周被称做(殷彝),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6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7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8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9春秋时期晋国赵鞅公布成文法时/ 春秋时期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10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及其长官的名称为(廷尉)11、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12、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审讯称为(鞫狱)13、最先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的是(北魏律)14、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北齐律)15、“重罪十条”最早规定在(北齐律)16、以下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北齐律)17、隋朝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26、清朝负责复核重大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理寺)18、《唐律疏议》/ 唐律的第十一篇是(捕亡)19、《大中刑律统类》共(121)门20、明朱元璋以(重典治乱国)为立法指导思想制定明律21、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十恶”纳入法典中的是(开皇律)22、《唐律疏议》规定:债务人负债不偿时,债权人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物,这叫做(牵挚)2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24、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叫(合挥)25、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21)条27、《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颁布于(解放战争时期)28、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主要的司法机关是(肃反委员会)29、“昏、墨、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贼)”30、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吕侯)31、我国首次公布的成文法写在(铜鼎)上32、汉代曾明确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取息过率),以缓解社会矛盾33、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处罚34、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叫做(禁榷制度)35、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36、鸦片战争后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法部)37、《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羑里)”38、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城旦)39、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主导是(儒家思想))40、最早规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开皇律)。
刑事责任年龄最新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最新规定刑事责任是指个人犯罪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是一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通常来说,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与国家的文化、社会、法律、民族习惯等因素相关。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不同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也不同。
本文将主要介绍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最新情况。
1.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历史演变自古以来,不同历朝历代都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大明律》时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5岁。
清朝时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1949年以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也在不断变化。
自1957年刑法第一次修订以来,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6周岁,直至2019年将其调整至14周岁。
2. 我国最新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被设定在了14周岁。
这意味着14周岁以下的儿童,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将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担。
然而,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自己承担犯罪责任,但是同时也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行为是否成熟,按照情节轻重采取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等措施,即少年司法制度。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确定一个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认定具有犯罪责任,将根据人口、社会、经济、法律等因素来裁量。
具体而言,裁量时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教育程度、心理状况等因素。
这些因素被测算后,得出来的值会影响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措施等方面的决策。
3. 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意义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制定和调整,是对我国司法制度和人权保护机制的一次重要改革和进步。
它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人权,可以减少未成年人因主观和客观原因而产生的犯罪率,并让更多的未成年人能够从他们的错误中得到教育和教训,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此外,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了相应的惩罚力度。
在实际操作中,少年观测所、少年教育所等相关机构被建立,帮助未成年人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还可以得到专业的辅导和再教育;对于符合情况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缓刑、养成协议等手段,避免暂时囚禁他们,但同时教育和惩罚他们的错误。
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关键词 : 年龄 ;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程度
中图分类号 :9 4 1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6 1 6 5 2 0 )4 00 0 17 — 8X(06 0 —05 — 3
规定 ; 第三, 只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 而不包括承担 刑事责任的上限。换句话说, 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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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第 4期 06
雪
英: 对我 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一 5 1一
这是刑法考虑 因为未满 1 岁者 的精神 的成熟不 够充分 , 4 是 } 别能力 或 根据 辨别 而行 动 的能力 一 般 还未 成 熟 的 结 辨
’【] ’5 。
已经有所体现。我国刑法第 1 条 3 7 款规定,已满 l 周岁, “ 4
不满 1 周岁 的人犯 罪 , 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 罚”第 4 条规 8 应 ; 9
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 周岁的人 , “ 8 不适用死刑” 。就像对刑
无行为即无犯罪。行为构成犯罪, 除必须具备客观构成要件
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_ 【第二, 2 刑 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自 然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的行 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1 【可以看出两种 3
解释基本上没有多少差别 , 只是表述上略有不 同而 已。
责任 年龄仅仅指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一
年龄作为衡量 自 然人生理、 智力、 心理以及各方面成熟 的衡量标准, 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意义。年龄从
生物学角度讲, 是指一个人出生后的时间, 而社会学意义上 的年龄却总是离不开一定 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平常以年龄
法制史重点
名词解释1.七去“七去”又称“七出”,是起始于西周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的离婚原则,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七去”具体包括“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窃盗,去。
”但女子有“三不去”中一个时,丈夫不得休妻,具体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五听“五听”是西周确立的保证口供真实性的审讯方法和原则,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有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合理性,为后世所采用。
[辞色气耳目]3.《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文宣帝高洋命崔昂、封述等人以北魏齐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首篇为《名例》篇,此后,作为刑法总则,各朝代首篇均为《名例》篇;第二,开创十二篇的律典体例;第三,封建五刑逐步确立,刑罚更加宽泛人道;第四,将“重罪十条”纳入法典,成为后世“十恶”之渊源。
总之,这部法典总结吸收了汉魏以来的立法经验,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
4.《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事法规。
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由御判判例组成,是明代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产物,内容上包括典型案例、重型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除滥施法外刑外,70%是针对贪官污吏,其法律效率高于《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空前普及的法规。
5.“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入律,从《晋律》开始,从此成为历代封建法的基本原则。
“恤幼”思想与我国古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
“恤幼”思想与我国古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摘要: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专门的、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但是由于深受传统文化中“恤幼”思想的影响,我国古代法律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处遇等方面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对待。
这种特殊做法,对我们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仍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恤幼在我国古代社会,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对各个朝代的统治阶级均存在着极大的影响力。
而从传统文化里发展而来的“恤幼”思想,也一直为多数朝代的统治阶级所奉行。
因此,我国古代社会虽然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但是在各朝代的法律、著说、奏章中,却表明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法律态度,直接影响了我国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
同时,我国古代“恤幼”思想影响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对完善当前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我国古代“恤幼”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影响所谓“恤幼”就是指古人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特点而采取的一种体恤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 ,各个朝代的统治阶级都认识到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悼耄之人,皆少智力”,且身体“幼弱”。
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如果与成年人相同,则与传统文化中的“仁政”、“德治”观念相悖,唯有“恤幼”方与之相符。
因此,在“恤幼”思想的影响下,各个朝代的统治阶级均强调国家、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迥异于成年人的特别宽容,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通过教化来感召犯罪的未成年人。
在此情况下,从西周时期开始,各朝代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或多或少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操作。
如《周礼·秋宫·司刺》中即有“三赦”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赦幼弱”。
遗憾的是,由于受到当时社会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我国古代“恤幼”的刑事司法理念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系统的体系,只是散见于历朝历代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三.XXX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2.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1.XXX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令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把持法令的特权,是法令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令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2.XXX变乱,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XXX变乱坚定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坚定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议的“法治”原则。
(2分)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岁,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岁的尺度;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3.区分有无立功意识,以有无明白的立功意识作为认定是不是立功的依据之一;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5.集团立功、累犯减轻。
集团立功一向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立功,对集团立功的赏罚重于单个人立功;6.自首减刑,消除立功后果减刑;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8.连做。
探析《唐律疏议》中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
探析《唐律疏议》中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李宇佳(沈阳师范大学,沈阳110034)摘要:唐朝是古代历史发展中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法律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唐律跛议》则是中国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其中对刑事责任年龄更是进行了具体、细致的分类。
老人、幼童 这类特殊的群体,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唐律对这类特殊群体的保护也有其自身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充分体现了礼法融合的特色,并且发挥着积极作用。
关键词:《唐律疏议》;刑事责任年龄;保护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462 (2019) 04-0036-03《唐律疏议•名例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名例律》置于《唐律疏议》篇首,相当于现 代刑法的总则,第30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阶 段,分别为七十岁以上和十五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和十岁以下;九十岁以上和七岁以下;十五岁以上 到未满七十岁。
对于第一个年龄段《唐律疏议》第30条做出如 下规定,年龄在七十以上的老人、十五岁以下的孩 童,“犯流罪以下,收赎”。
但有三种特殊的流罪不 适用此条律文,那就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 犹流,虽然流刑不得免除,但流放后仍免于劳役, 这意味着在这个年龄阶段可以通过缴纳赎金来减轻 刑事责任。
加役流作为不适用赎金的特殊流罪,其名称 《大唐六典》给出了解释,一般的流罪只需服劳役 一年,而被判处此流罪需要服劳役三年,“故以加 役名焉”。
《唐律疏议》对加役流有如下解释:“加役流者,本是死刑”,即加役流这一特殊的流刑原 本被设置为死刑,故判处此流罪的犯人的人身和社 会危险系数都高于普通流罪,“元无赎例,故不许 赎”,因此没有收取赎金减免刑罚的先例。
反逆缘坐流是指一个家族中若有人犯谋反、谋 大逆的十恶重罪,整个家族的人也会因此而连坐获 刑。
疏议中记载道,反逆缘坐者,此虽老、疾,亦收稿曰期:2019—11—25作者简介:李宇佳,女,满族,辽宁大连人,不许赎。
《唐律疏议•贼盗律》第248条对反逆缘坐 规定的更为详细,“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 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岁以下的幼童“并没官”。
浅析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
龄, 就是 具有 刑事 责任能 力 的人 , 即可 成为 犯罪主 体 , 承 担相对 的
刑 事 责任 。我 国 古代 时期法 律 中并 未对 刑事 责任 年龄 做 出 明确 律 例》 规定: “ 诸年七 十 以上 , 十 五 以下及废 疾 , 犯 流罪 以下 , 收赎。 规定, 但是在 其律 条 中的矜老恤 幼规 定可 以帮助 我们分 析古 代 自
在实 施该 危 害行 为时 具有 刑事 责 任能 力才 构成 犯罪 。 自然人 的
下八十 岁 以上 , 七岁 以下七十 岁 以上 , 或 者七岁 以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十岁 以上 ,
刑事 责任 能 力划 分则 是 由 自然 人 的刑 事责 任年 龄所 决 定 。依 据 十岁 以下八十 岁 以上 。 在这 些年 龄规 定 内 , 根 据犯 罪的情 节及 所
此, 根本 没有 无刑 事 责任年 龄 的规 定 。
秦 朝 的刑 事 责任 年龄 与 以前 的有 所不 同 。依照 秦 代 的相 关 在我 国 古代 历 代法律 中基 本上都 规定 的有“ 缘 坐应 配没者 不用此 规定, 未成 年人 犯罪 不 负刑 事责 任或 者减轻 责任 。 《 法律 问答 》 中 律” , 因 连坐 受处 罚不 适用 刑事 责任 年龄 的规 定 。 《 唐律 疏 议》 “ 谓
刑 法 规定 , 自然 人承 担刑 事责 任 必须要 达 到法律 规定 的年 龄 。 这 犯罪 刑来 确定 刑法 轻重 , 但 大都 处 以相 对较 轻 处 罚或 免 除刑 罚。
一
年 龄就 是刑 事 责任 年龄 。 当 自然 人达 到 一定 的刑 事责 任人 年
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浅谈
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浅谈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古代中国法律体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方式有着一套完整的规定,而这种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古代中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出发,探讨其在历史发展中的演变和对当今法律实践的启示。
古代中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可以追溯至周朝时期。
在《周礼》中,就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根据《周礼》,男子年满十五岁,女子年满十三岁即被视为成年人,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在《尚书》中也有对于儿童犯罪的处罚规定,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便犯罪也不受法律制裁。
这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中的人性关怀和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随着时代的变迁,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也在不断演变。
秦、汉、隋、唐等朝代都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过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并不是十分严格和细致。
直到宋朝,才开始出现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明确规定。
宋律明确规定,男子满十四岁、女子满十二岁即为成年人,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规定在明清时期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成为了古代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标准。
古代中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体现了法律的惩戒性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古代社会中,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因此对于犯罪行为必须加以严惩。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往往容易受到外界诱导和误导,因此其犯罪行为也应该给予特殊的处理。
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保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古代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今法律实践。
在现代法律中,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也是比较严格和规范的。
《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其年龄和心智发展状况,分别采取教育、感化、管教、劝诫、勒戒等方式进行处理。
这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机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尊重和保护,也避免了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而背负终身污名的风险。
未成年保护古代立法的措施
未成年保护古代立法的措施古代社会中,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受到特别的保护。
这些保护措施在古代法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古代立法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监护制度古代立法者采取了监护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分为实际监护和名义监护,实际监护是指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全面照管和保护,名义监护是指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管理和法律事务代理。
在监护制度中,古代立法者特别注重监护人的选择。
在明清两代,监护人的授权需要经过福利机构或地方官府的批准,有些地方还要对监护人的身份、人品进行考察和评定。
此外,如果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强制控制、虐待、压榨、迫害行为,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取消其监护资格。
二、继承制度古代立法者对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保护也比较重视。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财产由监护人代理管理和继承。
在继承制度中,古代法律规定扶养未成年继承人是监护人的义务之一,监护人在未成年继承人继承财产之前需要先为其支付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支出。
此外,古代法律中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继承权的保护措施。
比如,在《清代典章目录》中明确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去世了,监护人必须遵循父母的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并将财产用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和储蓄,不能挥霍、浪费或私相转移。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古代法律中有很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在中国,刑事责任年龄最早出现在《唐律疏议》中,规定了7岁以下的儿童不论是否有罪,一律严禁采取刑事手段。
后来,在《明清典章》中规定了14岁为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下犯罪,一般情况下仅仅会进行教育、训诫或者遣送到劳动营、监禁所服务。
四、教育保护古代立法者认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因此也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进行了保护。
其中,古代立法者将教育的保护视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在《唐律疏议》中,规定了父母应该尽力让未成年儿童接受教育,并对父母教育未尽之责进行问责。
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记载:“人有小罪,非眚(sheng),乃惟 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时乃不可 杀。”“眚”为过失,“非眚”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 终”为偶犯。这段话,讲明了司法官在量刑上应遵循的两条原则: 所犯即使是小罪,但如果是故意、惯常,则要严惩;所犯虽为重 罪,但如果是过失、偶发,仍应宽宥减刑。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确立了以犯罪主观动机 和客观危害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 的,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③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 确定是否定罪。
《法律答问》记载: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 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 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第一个案例说,有一个人甲盗窃千 钱,另一个人乙知道甲盗窃,虽然乙受赃不到一钱,但与甲一样, 同样以盗窃论惩罚。而第二个案例是说,甲用偷来的钱买了丝绸 寄给乙,乙接受了,但乙不知道这是甲用偷来的钱买的,所以乙 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比这两个案例可知,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 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
秦朝:
立法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重刑轻罪 秦代几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一些刑法适用的原则 也为后世所继承并发扬光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刑事责任年龄原则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③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④ 数罪并罚 ⑤ 累犯加重原则 ⑥ 共犯加重 ⑦ 自首从轻原则 ⑧ 诬告反坐 ⑨ 犯罪连坐原则 ⑩ 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加重处罚
自首是我国刑法独有的制度,通过提供犯罪者悔过自新的机 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有利于及 时破案,减轻司法工作。秦朝统治者已经认识到自首的意义,在 司法实践中实施自首制度。
论古代老人犯罪
论古代老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亲亲”、“尊尊”思想的生动写照。
中华法系礼法合一,庞大的“礼治”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礼对法的影响源远流长。
纵观我国刑法史,“悯老恤老”已成为中华美德的法律表现。
以下为古代几个朝代对于老人犯罪的惩罚规定春秋战国时期“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周礼》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
”“幼弱”又称“悼”,指未成年人,而“老耄”则是指老年人,《礼记》对其解释说:“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 七年曰悼。
悼与耄, 虽有罪, 不加刑焉。
” 《周礼》还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 与七十者, 与未龀者, 皆不为奴。
” 一般认为,这是根据现有资料可以证明的中国刑法史上最早体现“悯老恤老”思想的规定。
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汉朝的“恤刑原则”。
西汉时期,汉惠帝即位时下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完之。
” 即不满10 岁和70 岁以上者,犯罪当处肉刑的,改为较轻的完刑即耐刑。
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 年) 诏曰:“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即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幼童,及孕妇、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 年) 也下诏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 即除诬告与杀人伤人罪外,八十岁以上老人犯罪都享有免于刑事处分的优待。
唐朝的“矜老恤幼”思想。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
《唐律疏议》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比前朝有了长足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三章1、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2、简述西周的“六礼”。
答: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3、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
答: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4、田里不鬻。
答: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5、质剂。
答: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6、五听。
答: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古代刑事责任最低年龄
中国古代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在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那可真是既严谨又充满温情。
咱们都知道,古代社会讲究“矜老恤幼”,这种思想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早在西周时期,法律就有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刑事处罚的规定。
《礼记·曲礼》里就说:“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这话的意思就是说,七岁以下的小孩和八十、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就算犯了罪,也不用受刑罚。
这简直就是古代版的“熊孩子保护法”和“老人优待法”嘛!到了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法经》里,也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
据说,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程度适当减轻处罚。
这就像是给未成年人犯了个小错,打了个温柔的屁股,告诉他们:“下次注意哦!”汉代的时候,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更加细化了。
汉惠帝继位后,就下令七十岁以上和不满七岁的人犯罪,都予以宽免,要保证他们身体完好。
这简直就是给老人和小孩穿上了“法律护甲”,让他们在法律面前也能感受到温暖和关怀。
到了唐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就更加系统了。
《唐律》规定,十至十五岁的少年,对所有犯罪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可用赎金的方法代替刑罚;七岁至十岁之间,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这几种犯罪须负刑事责任,且仍可通过赎金替代;而七岁以下的小孩,就算犯了死罪,也不用受罚。
这就像是给未成年人设置了一个“法律缓冲区”,让他们在成长的道路上少走弯路,多一份宽容和理解。
不过,古代法律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宽容和关怀,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底线的。
比如,在唐代,如果十岁以下的小孩犯了反、逆、杀人等大罪,还是要上报皇帝裁定是否予以减刑的。
这就像是在说:“虽然你是小孩,但犯了这么大的错,也不能就这么轻易放过你哦!”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这种“矜老恤幼”的立法思想,不仅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在今天看来,也依然闪耀着人性的光辉。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下面,我将具体谈一下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一、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刑事法律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众多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规定。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
这些年龄阶段之内,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大小,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缓急,但一般都是处以轻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体现了矜老怜幼的意思。
这也正是儒家"恤刑";思想的体现,对于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
恤刑体现的是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民心、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
惩罚并不是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改造,通过改造事得在犯罪过程中被破坏的物和被打乱的社会关系得到改善与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在最后能够得到实现。
在此意义上来说,汉代法律引用儒家"恤刑";思想,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的是在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在十恶犯罪当中,除了谋反、大逆以外,其余的八项犯罪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此原则为汉宣帝时期所规定的,而且可以减免刑法。
这一刑事司法原则,往前追溯,我们可以发现最早提出这个思想的便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汉代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一尊之后,汉代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根据这个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去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罪行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这是儒家思想逐步渗入到法律的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属于里程碑上一次巨大的突破。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习题
第五章秦朝法律制度 一、选择题 1、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
A 大理寺B 廷行事 C 廷尉 D宗正府 2、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朝。
A秦 B汉 C南北朝 D隋 3、云梦秦简发现于()。
A1974年B1975年 C1976年D1977年 4、在秦国,改法为律的人是( )。
A韩非 B邓析 C赵鞅 D商鞅 5、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的是()。
A文书程式 B法廷成例 C条文解释 D皇帝命令 6、秦朝以()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
A14岁 B15岁 C16岁 D身高 7、"法令由一统"是()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A西周 B秦 C汉 D唐 8、秦朝的()是一种刑名,即白天修筑长城。
A 罚作 B鬼薪 C 城旦 D复作 9、秦朝的(),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A妄言罪 B非所宜言罪 C投书罪 D以古非今罪 10、秦朝的廷尉是最高()。
A司法行政机关 B司法监督机关 C司法审判机关 D行政长官 11、秦朝的( )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
A定杀 B醢 C枭首 D具五刑 12、秦朝的( )是一种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名。
A具五刑 B族诛 C定杀 D坑 13、秦朝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用的刑罚叫做( )。
A城旦 B司寇 C复作 D鬼薪 14、秦在战国时已设有( )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A大理寺 B廷尉 C刑部 D审刑院 15、秦律中的"司寇"是()岁刑。
A五 B四 C三 D二 16、诬告反坐的原则最早见于()。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隋律 17、以下属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
A城旦 B鬼薪 C司寇 D罚作 18、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法令由一统 B一断于法 C 事皆决于法 D以刑杀为威 19、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
A法网严密 B全国实行统一的法令 C严刑重罚 D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0、秦朝适用女犯的作刑有()。
浅析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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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刑事责任年龄是对自然犯罪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规定,我国自西周以来历朝都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文对一些规定进行阐述总结出其特点,并分析了其产生背景及对今天的影响及借鉴。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古代矜老恤幼作者简介:陈伟,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D929A1009-0592(2013)03-005-02在我国的现代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且在实施该危害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构成犯罪。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则是由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所决定。
依据刑法规定,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
这一年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
当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人年龄,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成为犯罪主体,承担相对的刑事责任。
我国古代时期法律中并未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其律条中的矜老恤幼规定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古代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借助当代刑法理论来确定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及其特征(一)历代规定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很早就有了关于自然人犯罪承担责任的年龄规定,也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从资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矜老恤幼”就是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
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月蠢愚。
”当这三种人犯罪时,应当减轻、赦免其刑罚。
《礼记》中:“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在《礼记》中先对耄和悼做了年龄规定,分别是指八九十岁的老人和七岁的儿童,以上这两种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予处罚,不用承担责任。
西周时期的减免老、幼刑罚的做法在后世各朝得到继承与发扬。
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与以前的有所不同。
依照秦代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从清代“刑事年龄责任制度”看当下中国制度之修改
从清代“刑事年龄责任制度”看当下中国制度之修改【摘要】近年来,我国发生了数起由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的恶性刑事案件。
这将公众的视野转向了刑事领域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关于此制度的合理性,普通民众、各领域专家、人大代表、被害人家属等纷纷发表各自观点。
但各方争论极大,难以形成共识。
这使人不禁怀疑是否是此制度之根基发生问题。
鉴于此制度本就系西方法律移植的舶来品,因此,本文通过探究以清代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涉幼犯罪制度。
指出我国现存制度在理论上的缺陷和可以借鉴的方向。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清代法律、恤幼矜弱、秋审、上请一、引言与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爆发了多起由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的恶性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巨大反响。
究其原因,不外乎是“犯罪者”手段之残忍与最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之间的巨大差异刺痛了社会公众的朴素的正义观。
但法律之威严与公众之期待,究竟应该怎么权衡,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又当何去何从。
笔者就此思考,考察了以清代为代表的的涉幼犯罪法律制度,以期能够找出答案。
(一)传统的的恤幼原则1.传统学者的观点与疑问在传统论及中国古代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时,学者往往倾向于将“恤幼矜弱”的原则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总原则。
将“老小废疾收赎”作为中国古代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甚至认为清代也是根据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强弱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施以不同的刑罚。
例如,郑定则认为中国古代“恤刑”的年龄界限就是“责任年龄”;史言则认为,中国旧律与资产阶级各国的刑事立法,都遵循着人的独立意志从无到有的一般规律。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我们注意到今人在研究古代制度时,往往容易从自己的知识结构出发,将古人的制度套搬今日之规定。
(这一点,在笔者阅读《“常识”与传统中国州县司法》一文时体会尤其深刻)那么,这种先入为主的套用是否准确?是否合适?带着上述怀疑,笔者着重分析了以《大清例律》为代表的古代法律制度,重点关注其中跟幼儿犯罪有关的制度,以期能够解答上述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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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摘要刑事责任年龄是对自然犯罪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规定,我国自西周以来历朝都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文对一些规定进行阐述总结出其特点,并分析了其产生背景及对今天的影响及借鉴。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古代矜老恤幼作者简介:陈伟,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5-02在我国的现代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且在实施该危害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构成犯罪。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则是由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所决定。
依据刑法规定,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
这一年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
当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人年龄,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成为犯罪主体,承担相对的刑事责任。
我国古代时期法律中并未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其律条中的矜老恤幼规定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古代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借助当代刑法理论来确定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及其特征(一)历代规定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很早就有了关于自然人犯罪承担责任的年龄规定,也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从资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矜老恤幼”就是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
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月蠢愚。
”当这三种人犯罪时,应当减轻、赦免其刑罚。
《礼记》中:“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在《礼记》中先对耄和悼做了年龄规定,分别是指八九十岁的老人和七岁的儿童,以上这两种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予处罚,不用承担责任。
西周时期的减免老、幼刑罚的做法在后世各朝得到继承与发扬。
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与以前的有所不同。
依照秦代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法律问答》中记载有:“甲小未盈六尺,有马、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间当论不论不当论及偿稼”。
从上可以看出身高不满六尺的视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承担责任。
在《秦简·仓律》中“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春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可以看出身高六尺五寸的男子身高六尺二寸的女子都视为成年人。
因此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为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年龄约为十六七岁。
汉代直接以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这种方法一直被后来历代的法律所采用。
汉代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经历了几次变化,汉惠帝时“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规定老人年龄满七十岁,儿童年龄不满十岁犯罪应当受刑的都予减免。
光武建武三年诏令:“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两汉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大致为: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在这些年龄规定内,根据犯罪的情节及所犯罪刑来确定刑法轻重,但大都处以相对较轻处罚或免除刑罚。
唐代法律是中古古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峰,至此时中华法系发展完善,唐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更加充分完善。
《名律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不加刑”。
该条规定对于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只有在犯较重罪行反逆、杀人时应当处以死刑的应当上请,对于盗窃、伤人都不承担责任。
(二)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特点第一,从西周时期开始,历代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都大致相同,基本都是把七岁、十岁、十五岁和七十岁、八十岁、九十岁作为免除或减轻刑事罚的年龄界限,一般十五岁至七十岁之人负完全刑事责任七岁至十五岁和七十岁至九十岁之人负相对刑事责任,七岁以下和九十岁以上之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在历代的法律或者皇帝诏令中大多都出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是在这些规定中几乎是没有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内容。
而在我国现在刑法中规定有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依据《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无论犯何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古代历代法律中基本上都规定的有“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因连坐受处罚不适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唐律疏议》“谓父祖反、逆,罪状已成,子孙七岁以下仍合配没”。
对于谋反、谋大逆等罪来说,诛九族即便被连坐的人是婴儿要依旧要被处死,因此,根本没有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三,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刑罚。
古代法律都有七十岁以上的老人负相对刑事责任,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统治者之所以对老幼这类人减免刑罚,主要是因为他们不可能对其统治造成很大的危害。
另外为了体现“礼”的精神,因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礼制是封建统治的思想根基,如果对老幼这类人滥施刑罚,就会产生很多怨言,不利于社会统治。
第四,与现代刑事责任年龄理论相比较,我国古代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量刑依据,是用来确定刑罚轻重的准则,而我们现在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则是入罪的条件,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
二、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背景分析从上文内容,依据现代刑法理论对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析基本上都是从我国古代矜老恤幼规定得出的。
我国古代矜老恤幼的规定就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划分。
矜老恤幼原则与现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很相像,但其本质是不同,其产生有着特殊的原因。
第一,社会原因。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业社会,生产关系依附于土地,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基于这种社会情况,中国社会家庭当时的生活日用品等都是在家庭范围内自己解决的,而非是商品经济通过交换得来。
而且,在传统农业生产中不像现在这样具有高科技,当时的社会都是靠天吃饭,依靠经验进行生产,有农业生产经验的人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掌握农时,有着熟练的操作经验,一般说来这都是年龄大的老人。
家庭中的年轻人需要由老人的指导帮助才能顺利进行生产。
所以,年老之人的经验尤为重要。
中国古代社会对家族中老人长者的肯定以及保护都是维护经济基础的需要。
封建王朝将孝亲与忠君结合起来,肯定和维护家长制度和老人的社会地位。
矜老恤幼的处罚原则经过儒家学派的发展,后来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德主刑辅思想,也就有了古代关于减轻免除老人和儿童刑罚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第二,政治原因。
这方面原因包括了两个方面:首先,君主统治的需要。
封建君主统治国家都希望表现出自己仁君的形象。
为了标榜仁德,获得好的名声,主张仁君统治,施行矜恤原则。
在我国古代社会判断一个人的好坏都是以道德来作为标准,民间百姓对于君主的评价也是看其是否行德政。
皇帝对百姓仁慈,实施仁政,百姓就拥戴君主,不然就会排斥君主统治。
因此,统治者都要表现出自己“仁德”的一面。
在矜恤原则中所包含的尊老爱幼都是“仁”的表现,体现统治者的宽容和仁慈。
从根本来说,当时君主实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是其统治国家的需要。
其次,中国封建社会是宗法社会,实行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史缘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西周所确立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这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对家长和祖宗的推崇,起到了尊老敬老的作用。
在中国传统社会主要是由血缘关系起作用,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大都依附于家庭,在中国封建社会家国一体的国家结构中也决定了家族长辈在社会的重要性,进而促使矜恤思想得到了整个社会的认可并且起到重大作用。
再次,思想方面的原因。
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思想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德治。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在《论语?为政》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用政令、刑罚驱使人民,人民可以被迫去做,但是心中没有善恶的道德观念,用恩德、教化对待人民,人民由于获得善恶的道德伦理观念而自我约束。
在孔子看来道德规范的作用要高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希望通过德治达到止讼息讼的境界。
由此,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倡德教,避刑惩”的德治观就起到了矜恤百姓的作用,矜老恤幼的思想也就从德治思想中产生出来。
三、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启示通过对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析,其特点和产生社会背景的阐述,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吸收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中的可取之处,完善我国现代刑法。
(一)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恤刑最初见于《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从汉代开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
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时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
当时的社会制度下,统治者不可能是关怀百姓的疾苦和利益出发,而是为了统治需要而标榜施行仁政,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这对后世的法制建设确实影响深远。
论古,汉宣帝曾说:耆老之人,发齿坠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及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现代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在对此修正案的解读中指出,我们需对老年人犯罪进一步加强心理、生理学等方面的研究,找出犯罪老年人的精神障碍,适当减刑和调整刑罚,以达到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
恤刑也是中华法系世代相传的瑰宝,是儒家家庭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突出表现之一,老年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皆比正常人发生频率较低,出于“矜老”之心,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权益,根据犯罪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是必要的。
(二)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虽然古代恤幼思想与我们今天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不同,但我们可以从中吸取其优质思想。
特别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重,更加要求我们积极保护未成年人。
我国古代强调德治思想,现在社会也主张以德治国,因此在对待未成年犯罪方面,我们要借鉴古代社会的法律思想先教后罚,在教化无用的情况下在进行刑罚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不良行为,应当尽量采用教育性手段,而不宜施以惩罚,惩罚未成年人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救济手段,也就是宜教不宜罚。
这一也是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的特殊要求,也是古代恤幼思想的延续与发展。
而且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确立刑罚从轻的原则,这也是我国古代对于未成年犯罪一直适用的规定,我们可以继续使用。
参考文献:[1]张晋藩,林中,王志刚.中国刑法史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2]周密.中国刑法史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5]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