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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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

的解答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劳人干[1982]160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2.10.29

【实施日期】1982.10.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

几个问题的解答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劳动人事部印发劳人干[1982]160号)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怎样理解?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这里所说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是指违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罚期间,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斯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

三、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留机关工作,是否需要批准?由哪里批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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