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类许可事项第一节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第二节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第三节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第四节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第三章特种设备类许可事项第一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第二节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第三节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被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另行附加条件,不得变相限制申请行政许可。
第四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质监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区(县级市)质监部门按职权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质监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及申辩权。
申请人对质监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质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相应的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申请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向质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质监[2012]123号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质监〔2012〕123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特设处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第四条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
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粤质监[2003]29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3.08.08【实施日期】2003.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粤质监〔2003〕291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于2003年7月30日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依法被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监部门)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质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罚款幅度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本规定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质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以下作出处罚;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依法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予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依法应当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质监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集体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省计量院: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和多头量传造成的量传体系混乱,确保我省各级质监部门所建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能有效地统一本地区的量值,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规定,根据需要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
各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本级质监部门的技术依托,市、县一级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建在市、县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省级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建在省计量院(加挂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
二、各级质监部门在新建立某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时,应依照国家量值传递系统表来确定其应有的准确度等级,即新建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除属于最低准确度等级外,其准确度等级不能等于或高于上一级质监部门所建立的同类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基准)的准确度等级。
三、根据总局《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国质检量〔2006〕223号文)规定,广东省和海南省(以下简称二省)的最高计量标准建在广东省计量院(加挂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并负责在二省范围内进行量值传递。
广东省计量院应充分发挥其大区中心在国家量传体系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并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积极研究规划,筹建完善二省各项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进一步带动我省整体计量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
【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
【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YYY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粤质监〔2016〕85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正文:----------------------------------------------------------------------------------------------------------------------------------------------------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20日以粤质监〔2016〕85号发布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保证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质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在网上公开,也可以在电子触摸屏、公共栏等公开。
第六条以下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开:(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案件名称;(三)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五)主要违法事实;(六)行政处罚依据;(七)处罚种类;(八)处罚机关;(九)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行政处罚信息由案件承办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粤质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质监[2008]75号)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各县(市、区)质监局,省计量院: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下称“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安检机构资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大力贯彻落实。
《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新制定了检查、报告、会议等制度,对做好日常监管和巡查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安检机构监管水平。
二、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安检机构基本情况,形成《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按要求存档,同时以地级以上市局为单位,统一收集《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分别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局计量处。
此项工作要求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
三、加大不定期巡查、监督检查力度。
由于本《工作指引》出台时间在年中,2008年的不定期巡查任务可按本辖区内安检机构数量的50%任务量执行,但春运前的监督检查任务要按期完成。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径向省局计量处反映。
省局计量处联系电话:************/84403468:电子邮箱:*************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2005年3月31日以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承接了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职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穗府办[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八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类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备案职责。
(三)将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的职责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
(四)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协调推进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兴业强市”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1.11.29【实施日期】2011.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规范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的制定和管理,依照《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用于规范我市市场经济、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秩序,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缺失或明显不能满足我市需要,而又需要在广州市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不低于以上标准要求的技术规范,在广州市相关行业和领域推荐使用,规范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第四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技术规范的立项、审定、编号、发布等工作,我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本部门各相关单位开展地方技术规范的制定,并推动地方技术规范的实施。
第五条技术规范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第二章制定程序第六条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包括:项目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发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穗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制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社会影响面广的、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制定主体与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认以下事项:(一)本部门属于《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制定主体。
(二)规范的工作全部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第五条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粤质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质监[2006]59号)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企业产品标准质量,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标准化处反映。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食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以下简称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工作。
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的执行登记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四条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产品标准,并按本办法备案。
第五条食品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产品标准的规定,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应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2.11.18【实施日期】2002.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稽查总队: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
为稳妥、有序地推进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工作,省局决定,该《管理办法》先在各地级以上市局试行。
各地市局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处、政策法规处反映。
省局将在明年初对各地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被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下同)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公开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案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案件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违法事实、办理程序、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要素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公开案件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第五条公开案件分为查处阶段案件公开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公开。
第六条公开案件的范围包括:(一)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及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涉案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同一当事人一年之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从事前款违法行为而被查处的案件;第七条公开案件一般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电子触摸屏、公共栏等方式进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粤质监[2016]2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4.20【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4月20日以粤质监〔2016〕24号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行政许可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省质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省质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质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但省质监局委托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下级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实行受理、审查和批准相分离的制度。
政务中心负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业务处室负责审查受理事项,局负责人负责审批受理事项。
局务会议决定当场办理的事项由政务中心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局务会议决定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应当经集体审议后由局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推行精简材料、简化流程、信任在先、审核在后的办事模式,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省质监局向社会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
政务中心与业务处室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能够委托下级局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局办理。
第五条政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为业务处室在省质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和网上各有关处室的相关业务栏目公示内容的同步一致;(二)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三)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意见;(四)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文书;(五)即时办理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六)向社会公示省质监局行政许可职责、行政许可监督制度以及举报投诉方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七)指导下级局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文书。
广州市质量监督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质量监督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穗质监法[2007]1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质量监督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穗质监法[2007]1号)各区、县级市质监局,稽查分局: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我局对2003年制定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打击违法行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上访或其他方式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生产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的;(二)生产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的;(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四)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五)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六)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测检验特种设备的;(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九)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十一)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十二)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粤质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粤质监[2004]33号)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行政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知情人,应对案情保密。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违法事实,需要立案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稽查机构应当及时申请立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粤府办〔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5〕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1.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含牙膏)的生产行政许可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含牙膏)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2.取消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3.取消已取得相应级别整装锅炉制造许可单位的锅炉安装许可。
4.取消已取得相应级别整装锅炉制造许可单位的锅炉维修许可。
5.取消已取得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单位的压力容器安装许可。
6.取消已取得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单位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
7.取消长输压力管道(不跨省)使用登记。
8.取消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9.取消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10.取消产品标识备案。
11.取消预应力混凝土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公路桥梁支座、棉花加工机械、钻井悬吊工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各有关生产企业:为了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精神,我局决定自今年10月份开始,在我市正式实施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检验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从明年8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上述5类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无证产品进行查处。
各有关生产企业必须对照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纠。
具备条件的企业,请立即组织人员认真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书面资料(有关事项详见附件),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质监分局。
我局收到有关资料后,将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并分期分批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在审查中,我局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审查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本次审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附件:1、广州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2、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流程图(略)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附件:广州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一、办理部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处二、工作职责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0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度计量标准年审、复核,强检计量器具定期送检和换发新版计量检定员证等事宜通知如下:1.我局仍如期对各有关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进行年审和到期复核工作。
2.对于没有建立计量标准(包括计量标准过期)而违法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和使用不合格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3.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通知精神,我局将对我市计量检定人员换发新版计量检定员证。
请各有关单位于5月31日前携在册的计量检定员资料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地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二楼计量监督管理处
电话:83352887
特此通告
2001年2月26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24
【摘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穗质监[2016]65号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已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法规处反映。
【总页数】6页(P43-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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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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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质监[2012]1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2.02.17【实施日期】2012.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穗质监〔2012〕17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局法规处反映。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类许可事项第一节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第二节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第三节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第四节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第三章特种设备类许可事项第一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第二节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第三节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第四章附则附件: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略)2.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略)3.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被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另行附加条件,不得变相限制申请行政许可。
第四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质监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区(县级市)质监部门按职权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质监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及申辩权。
申请人对质监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质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相应的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申请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向质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人向质监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质监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人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形,或者不具备申请事项主体资格的,决定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六)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没有达到要求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原件供核对的。
质监部门受理、不予受理(含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第八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外,质监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质监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不予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所规范的行政许可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依法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或复查、换证申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质监部门提出。
被许可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续、复查、换证申请的,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新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准予许可的质监部门撤回其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
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注销行政许可,质监部门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四。
第十五条第二章至第四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至第四章未尽之事项,第一章、第五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量类许可事项第一节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的核准事项包含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以及除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外其他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两项。
其中,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他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在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第十九条根据《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并具备六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以上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及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见附件一)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向质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首次申请的应提交:1、《广州市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表》一份;2、考核合格成绩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学历证复印件一份;5、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6、小一寸正面免冠彩照两张。
以上材料中第3、4、5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二)新增项目申请、复核换证申请的应提交:1、《广州市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表》一份;2、考核合格成绩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5、《计量检定员证》。
以上材料中第3、4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