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义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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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

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

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摘要]合同附随义务自确立至今,经过不断的发展现已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文章通过对现阶段附随义务制度的缺陷的分析,提出笔者对完善附随义务制度的拙见。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诚实信用一、合同附随义务概述(一)附随义务的内涵附随义务的萌芽可溯源至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原则,后来法国的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探索,但最终由德国的学说和判例所确认。

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附随义务历经了诚实信用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过程。

附随义务之概念目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所产生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旨在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保护合同相对方利益的通知、保密、保护、协助等义务。

本文所指的附随义务即采广义之概念。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通知义务。

亦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把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

该义务的承担是为了使得合同当事人相互配合和互通信息,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保密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合同关系知悉的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一旦公开将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负有的保密和不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

保密义务是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的必然要求。

保护义务。

指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处于另一方所能控制的危险中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负有保护他方财产或人身安全的义务。

保护义务保护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固有利益或维持利益,不同阶段的保护义务要具有连续性。

协助义务。

指当事人负有的旨在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合同目的圆满实现而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

协助义务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待对方事物要像对待自己的事物一般,给对方履行合同提供方便。

注意义务。

合同法2009.ppt.Convertor(1)

合同法2009.ppt.Convertor(1)

民法Ⅱ——以合同法为中心的债法主讲:杨华yanghua0417@民事法律关系的架构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一个为法律承认的权利主体,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得以法律行为方式,与其他权利主体或权利客体发生法律关系。

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以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遗产自由处分)为其主要内容。

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欲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二)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法律关系——物权(三)人与人之间基于一定的身份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婚姻、继承参考书目:(台)王泽鉴:《债法原理》方志平李淑明:债法总论法律网站:民商法网http:// 中国私法网第一部分债的概述债的内涵债权债务第一章债的内涵一、债的概念二、债的分类一、债的概念前导案例债的概念前导案例试分析下列四则案例,阐释债的概念如何形成,并说明债的发生原因:1.甲出售某房给乙,双方签订合同,并依合同交付房屋和支付价款。

2.乙患病昏迷于途中,甲送乙赴医救治,支付医药费2千元。

3.甲出售A车给乙,依买卖合同交付后,甲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该买卖合同。

4.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债的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和债务,共同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容。

从债的发生角度看:意定之债、法定之债从债法篇的角度看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二、债的分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1.甲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标号为1-12-1商品房的合同。

甲与房产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2.甲与乙面粉厂都需要面粉,两厂与某粮油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粮油公司在3个月内供给面粉20 吨,在面粉运到后,甲厂和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选择之债D.简单之债第二章债权一、概念二、债权的特征三、债权的权能四、债权与物权的相互转化一、债权的概念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完整word)韩世远合同法

(完整word)韩世远合同法

合同法讲座(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韩世远博士:)我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

讲课的顺序按照《合同法》条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这部分从第60条开始。

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

第二款则是一个新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扩张,是这次《合同法》新增内容中的一个重要表现。

按照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的规定,理解合同的履行先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合同的义务主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的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

而这次的《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义务之外又额外地规定了一些义务,从而构成了我们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一系列义务。

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有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了以后有后合同义务。

这样,伴随着合同关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中就形成了一群合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从而来具体地规范每一个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里我重点讲解一下附随义务以及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在以往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多数也没有加以规定,而主要是本世纪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和学说提出来的。

这次我们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确立了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下面我们就具体地谈一谈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大家比较准确地领会立法的意图。

合同义务是我们确定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时首先应确定的一项内容。

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称为给付义务。

除了给付义务以外,《合同法》的第6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通常而言是决定合同关系类形的这样一种最主要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关系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因为一方有付款的义务,而另一方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摘要]意思自治对维护契约自由和促进交易的顺利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过分的强调意思自治,导致交易过程形式上的公平和自由,最终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为避免这一弊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并日益得到人们重视。

文章在论述附随义务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附随义务提出建议,以期对附随义务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附随义务;表现形式;法律后果;完善建议一、附随义务涵义之界定关于附随义务的涵义,国内外学者有不同见解。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蕴含着一系列旨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而附随义务就是义务网络中的重要一环;日本学者指出:附随义务系“对于契约目的之达成并非不可或缺之给付”义务;我国学者王泽鉴认为:“附随义务,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义务”;韩世远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存续及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述学者对附随义务涵义的界定角度包括:第一个角度是附随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第二个角度是附随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个角度则是附随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同的角度体现了附随义务涵义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务存在于合同整个存续过程中。

而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存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存在于合同整个存续过程中,为确保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表现出来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以及竞业禁止等义务。

二、附随义务之表现形式依《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附随义务表现为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

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列举的附随义务不全面,附随义务的表现形式应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为确保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互通信息的义务。

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之前,告知买受人充分做好接受货物的准备,就是履行了通知义务。

2020年8月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试题标准答案、详细解析及评分参考

2020年8月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试题标准答案、详细解析及评分参考

绝密★启用前2020年8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合同法试题标准答案、详细解析及评分参考1(课程代码00230)注意事项: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协议中受《合同法》调整的是()。

A.离婚协议B.合伙协议C.收养协议D.监护协议标准答案:B答案解析: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选项B,合伙协议受《合同法》调整。

2.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此项规定体现了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

A.鼓励交易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合同自由原则D.合同主体平等原则标准答案:C答案解析: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受来自不法干预的影响,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P743.买卖合同中卖方依约向买方交付货物原产地证书的义务属于()。

A.主给付义务B.从给付义务C.附随义务D.不真正义务标准答案:B答案解析: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

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群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基于合同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

买卖合同中卖方依约向买方交付货物原产地证书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

P561注:答案解析依据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合同法》(2012年版,傅鼎生主编)。

4.甲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双方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合同属于()。

精编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复习题库288题(含标准答案)

精编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复习题库28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288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参考答案:×3.开庭当天,被告刘某因突发急病赴医院检查,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诉讼B.决定延期审理C.作出缺席判决D.拘传被告刘某出庭参考答案:B4.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原告起诉的条件?()A.有明确的被告B.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C.有明确的诉讼请求D.属于法院主管参考答案:B5.原告提出的证据均为本证。

()参考答案:×6.以下属于代理人法律特征的是?()A.立案审理B.裁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C.将案件退还给A法院D.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参考答案:B7.以下属于委托人特别授权的诉讼权利是?()A.管辖协议无效B.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C.甲公司住所地和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D.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参考答案:C8.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效力如何?()A.失效B.暂不生效C.自动撤销D.生效,但二审可以改判参考答案:B9.孙某的大儿子张甲与二儿子张乙为遗产继承诉讼至法院,在诉讼中张某的女儿孙丙得知后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遗产,孙丙的诉讼地位是?()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共同原告D.共同被告参考答案:C10.原审被告在二审程序中临时增加反诉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理?()A.上诉请求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B.告知另行起诉C.调解,调解不成裁定发回重审D.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参考答案:D11.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其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参考答案:×12.被告朱某在诉讼中,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A.诚实信用原则B.辩论原则C.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处分原则13.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合同约定,甲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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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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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热词 推荐指数 德国 2 律师职业 2 律师强制保险 2 律师公司 2 高龄劳动者 1 重置成本 1 退休权 1 退休年龄 1 违法性关联 1 过错责任 1 越权代表 1 财产损失保险 1 诚信经营 1 规范目的 1 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 1 融资租赁 1 自愿退休 1 背景 1 类型 1 程序说明义务 1 社会主义 1 目的限缩解释 1 登记对抗主义 1 理论基础 1 物权公示 1 游客知情权 1 治理 1 民法学 1 比例分配 1 格式条款 1 旅行社信息披露 1 旅游辅助服务者 1 旅游服务提供者 1 旅游合同 1 文义解释 1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1 放弃 1 技术性 1 房屋权属转移 1 情势变更规则 1 归责标准 1 强制退休 1 干预 1 履行辅助人 1 小区物业 1 家庭协议 1 实际现金价值 1 实质正义 1 完全补偿 1 妨碍代位 1 契约 1 契税 1
2008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科研热词 高校教师 预收保险费 雇佣关系 转保管 聘用制 注意义务 报酬支付义务 名称许可使用合同 保险费 保险法 保险合同 保险单 保管合同 体育冠名权合同 体育冠名权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大学 和解 合理规制 合法替代行为抗辩 合同目的 合同保护义务 包价旅游 劳务派遣 动产用益物权 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 再交涉义务 公司章程 公司担保 免除 先合同阶段义务群 信赖行为 信息不对称 保险金扣减权 保险说明义务 保险消费者 保险技术原理 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保险价值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作为义务 义务违反 义务相互性 义务发生时间 中国特色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力规则 不利解释 三方结构 "区分说"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条件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各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概括,以及有关条件的说明:1. 权利概括:•履行权: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其他合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修改权:双方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协商并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

•终止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各方可能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索赔权: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能有权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损失。

•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某些权利(例如知识产权)可能在合同期限内转让给另一方。

2. 义务概括:•履行义务:合同的各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保密义务:合同可能包含保密条款,要求各方在合同期间和之后保守合同相关信息的机密性。

•合规义务:各方可能有义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合规要求。

•通知义务:合同可能要求各方在发生某些事件时互相通知,以保持信息的透明度。

•支付义务:如果合同中包含支付条件,各方有义务按时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

3. 条件概括:•履行条件:各方有义务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解雇条件:合同可能规定一定条件下的终止和解雇程序。

•违约条件:合同可能规定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违约。

•合规条件:合同可能要求各方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合规性条件。

以上仅为一般性概括,实际的合同权利、义务和条件可能因合同的性质、具体条款以及适用法律而有所不同。

在签署合同之前,各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不真正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合同不真正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 论 层 面上 二 理
( ) 一 违反 不真 正 义务 遭受 权 利减损之 不利益 情形规 定
《 民法 通 则》 l4条规 定 : 当事 人一方 因 另一方 违反 合 同 第 l “ 受到 损失 的 , 当及 时 采取 措施 防止 损 失的扩 大 : 应 没有 及时 采取
合 同不真 正义务 在于权 利人 通常 不得请 求履 行 , 反它 也不 违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郭稳稳
本 丈仅 从 合 同 不真 正 义 务的界 定 , 用情 形等 方面加 于 简单 的探 讨 , 适 并主要 通 过对合 同不真正 义 务的存 在价 值进 存 在价值 正 当性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0 — 7 - l 10 -5 22 1 )7 5O 2
措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 无权 就扩 大的损 失要 求赔偿 。 《 同法》 ”合 第 发 生损害 赔 偿责 任 , 使 义务人 遭 受权 利减损 或 丧失 的不利 益 。 仅
l9条也 作 出 了相关 规 定: 当事 人一方 违约 后 , l “ 对方应 当采 取适 那么 合 同不 真 正义 务所解 决 的 问题 是否可 用 违约 损害 赔偿 中的 当措施 致使 损失扩 大 的, 得就 扩大 的损失要 求赔偿 。在合 同关 因 果关 系理 论来 解 决 ?笔者 的观 点 是不 能 。违约 损害赔 偿 就是 不 ” 系中 , 果一 方违 约造 成另 一方损 失 , 违约 方如 果对 损失 不采 指违 约方 因不履 行或不 完全 履行 合 同义务而给 对方造 成损 失, 如 非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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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中的附随义务刍议

合同义务中的附随义务刍议

合同义务中的附随义务刍议摘要: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通过阐述附随义务的概念及特点,指出我国合同义务中附随义务的问题,提出在民事立法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合同;附随义务;严格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1-0273-01一、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德国学者认为,合同中并非只有给付义务组成,合同把当事人联系在一个法律关系中,这个法律关系以特别的方式使人负有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予以照顾以及对其应当公平行事的义务,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日本学者则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来界定,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台湾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它体现了如下特点: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

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一15秋100分答案

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一15秋100分答案

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一15秋100分答案一、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A. 法定代表人变更B.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C.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D. 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正确答案:C2.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 代位权B. 抗辩权15一建法规答案C. 撤销权D. 留置权正确答案:D3. 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A. 承诺生效的地点B. 经常居住地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 合同签订地正确答案:C4.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A. 可以附条件B. 可以附期限C. 可以附条件和期限D. 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正确答案:D5. 下列不属于双务合同中特有的抗辩权的是A. 不安抗辩权B. 同时履行抗辩权C. 先诉抗辩权D. 后履行抗辩权正确答案:C6.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合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合同是一种合意B. 合同是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C.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D. 合同是各种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正确答案:D7. 合同法乃至债法的核心问题是A. 标的物B.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C. 合同法和债法中的义务群D. 主体的特定性正确答案:B8.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关于定作人的权利,下列正确的是A. 可以解除合同B. 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C. 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D. 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正确答案:A9. 下列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是A. 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 听说对方商业信誉下降C.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D.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正确答案:B10. 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无约定,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履行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是A. 甲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应当分别在6个月和8个月时支付利息B. 乙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C. 丙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D. 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正确答案:C11.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加害给付: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视阈下的立法思考

加害给付: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视阈下的立法思考
的 履 行 利 益 和 固 有 利 益 。该 种 观 点 认 为 ,履 行 利 益 的 损 害
社会 秩序 。具 体 到 合 同 法 领 域 ,体 现 为 德 国 关 于 违 约 形 态
的二 元 划 分 体 系 :履 行 不 能 和 履 行 迟 延 。 但 史 韬 伯 发 现 , 这种 二 元 体 系并 不 能 囊 括 所 有 违 约 形 态 ,他 总 结 出 1 4个 例
为 以下 四派 :
观 点 一 ,债 务 人 的 瑕 疵 履 行 行 为 仅 仅 侵 害 到 了 债 权 人 的履 行 利 益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加 害 给 付 是 指 未 能 按 照 债 的 规 定 作 出 给 付 或 履 行 ,也 就 是 说 ,债 务 人 虽 然 履 行 了 债 务 , 但 履 行 行 为 不 符 合 债 的 规 定 0。 这 种 情 况 是 典 型 的 违 约 行 为 ,是 彻 头 彻 尾 的 合 同 法 问 题 ,用 合 同 法 的理 论 完 全 可 以 解 决 ,不 宜 作 为 加 害 给 付 的 概 念 特 别 提 出 。 观 点 二 ,债 务 人 的 瑕 疵 履 行 必 须 同 时 侵 害 到 了债 权 人
付 这 一 概 念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附 随 义 务 概 念 ,将 有 助 于 这 一
问题 的解 决 。

对 债 务 人 享 有 的债 权 ;所 谓 固有 利 益 是 指 :债 权 人 本 来 就
享 有 的 ,与 合 同关 系 无 涉 的 财 产 或 人 身 利 益 ,固 有 利 益 多
第 3 2卷第 2 期
20 1 1年 4 月
衡 阳师 范 学 院学 报
J u n l fHe g a g No ma Un v r i o r a o n y n r l ie st y

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清华法律学堂【摘要】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是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瑕疵担保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但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与履行障碍法并列的制度,即使在德国债法改革后也是如此。

瑕疵担保制度与不完全履行、缔约上过失等制度,在调整合同后义务以及合同前义务上,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端赖于具体的价值衡量,基于瑕疵担保制度独有的对买卖双方利益的重新衡量,瑕疵担保制度的调整领域呈现扩张趋势。

【英文摘要】It is disputable whether the institution of guarante of flaws of things should be prescribed in the Contract Law. The institution of the guarantee of flaws is one of the non—complete fulfillments in essence,however, it has the independent value in legal system and it is an institutionthat parallels to leistungst?rungsrecht in German Civil Law, even after the revolution of the German Debt Law. The institutions of guarantee of flaws, the non—complete fulfillment of contract and culpa in contrahend have the similar aspects in regulating the pre—contract obligation and the after—contract obligation. How to make each limitation clear is based on the specific judgment invalu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judgment of the interests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the guarantee of flaws has expanded its limitation in regulating the obligations which the contract has or has not done.从1978年动议到2002年《德国债权法现代化法》的生效,德国债权法改革历经了20多年。

合同义务的义务群

合同义务的义务群

合同义务的义务群合同的义务群•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

•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

•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

合同义务种类•按照合同法学的一般理论,作为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前后相续、辩证统一的完整过程,它应当由三个阶段构成。

该过程不仅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同时必须包括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

•合同法理论上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将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后合同义务”。

•关于合同义务群的体系构建,目前学理界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首先,合同义务对应附随义务;•其次,合同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债的核心在于给付,但是在债的关系上除了主给付义务还有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关于附随义务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务按其发生阶段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定义•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

例如:甲出租A屋给乙经营面包店时,不应再将相邻之B屋租与他人,从事同一营业;电热器之出卖人应正确告知其使用上之安全事项。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义务体系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义务体系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义务体系合同义务体系是合同的当事⼈来约定彼此的义务是的主要体现,如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义务是有很多的体现,到时很多恩对于合同义务体的概念没有正确的认识。

那么,法律上什么是合同义务体系?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义务体系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约定的义务,但现代民法典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

传统民法典认为仅仅只是当事⼈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

现代民法典认为,以下两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当事⼈必须遵守的强⾏性义务;⼆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产⽣,体现在合同的履⾏及合同终⽌之后。

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线,构成了⼀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

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

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民法典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极。

关于合同义务群的体系构建,⽬前学理界的主要观点⼤致如下:合同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对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其中与合同义务对应的有附随义务,关于附随义务⼜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附随义务按其发⽣阶段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指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

〔1〕另外还有不真正义务;保护第三⼈义务等等,应该讲这是我国⽬前关于合同群的基本框架,与我国民法典有关义务群的规定基本吻合。

相对于⼤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坚持契约⾃由原则所带来的契约关系的合同义务体系⽽⾔,即合同义务仅仅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别⽆其他义务⽽⾔,已经是巨⼤的进步,表明了合同义务通过实践的检验实现了扩张。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清楚彼此之间的义务,才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

进群合同模板

进群合同模板

进群合同模板本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由以下双方自愿缔结并共同遵守:甲方(群主):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群成员):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维护群内秩序,促进群体发展,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条群介绍1.1 本群为______________(群名称),创建人为甲方,旨在__________(群宗旨)。

1.2 群规:__________(简要描述群规则)第二条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群内事务,保障群内秩序;(2)制定并执行群规定;(3)对于违反群规的成员采取相应措施;(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遵守群规,不违规发言或行为;(2)尊重他人,在群内文明交流;(3)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违法内容;(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保密协议3.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3.2 若因泄露保密信息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泄露方承担。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4.1 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群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警告,限期改正;(2)暂时禁言;(3)永久禁言;(4)踢出群聊。

4.2 乙方若觉得受到不公平对待,可向甲方提出申诉,甲方会主持公道。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生效后,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需双方协商确定后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6.3 本合同自签订后生效。

甲方(群主)签名:日期:乙方(群成员)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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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合同义务群合同法中,根据义务产生的基础及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将合同法上的义务分为给付义务(主从给付给付)、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三类。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义务。

例如出租车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也存在争论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两类:(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除上述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外,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或者间接义务从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上述义务群,是合同法乃至债法的核心问题。

处理合同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可否请求履行,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

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以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系。

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案例:王四买一防盗门,卖方没有交付钥匙给他,在使用的过程中,防盗门由于有瑕疵而损坏,但生产方未作说明。

问题:卖方未交付钥匙和没有说明瑕疵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行为?为什么?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全面、正确、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的义务都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这几个义务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第一:给付义务给付,即债的标的,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可以请求的特定行为,可见给付的是债的标的,是实现债的权利,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一定的给付行为产生给付的效果。

给付具有双重的意义。

就给付行为而言,给付只要履行了一定的给付行为,就发生债的履行。

比如老师给学生辅导,即是学生没有达到预期成绩,也不影响老师对报酬的请求权;就给付的结果而言,给付结果的发生是完成给付的必要要件,比如修缮房屋的工人必须完成修缮的目的,修好房屋才能完成给付。

给付可以使债得到实现,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以债的实现为目的,所以合同法形成了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其他义务为伴随的义务群,来保证债的实现所谓的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来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比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安全送达的义务和旅客、托运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的标的。

再如承租关系中承租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和出租人提供住房的义务,也构成了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主给付义务不仅决定了合同的关系,还反映的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从给付义务是相对于主给付义务而言的,是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换句话说,是⒂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

举例来说,在买卖马匹时还应当提交血统证明书,以满足债的实现。

再如买卖防盗门时,除应交付防盗门,还应交付于防盗门配套的钥匙,以实现防盗门的用途。

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法理依据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恪守诚信,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附随义务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而是随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负担的诚信义务。

依合同法九十二条之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本着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依公平诚信来判断附随义务在具体事实中的形态。

合同法九十二条列举了三种具体的附随义务形态,即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通知的目的在于让当事人双方能够及时了解有关合同的变化情况,以便作好准备,更好地完成、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依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对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作说明并及时通知对方,应对合同要素的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对方。

并且及时通知有助于双方对性的分歧进行及时地解决,明确费用的分担,未能尽此义务的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协助义务,当事人应当尽协作义务,如合同法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涵盖的范围很大,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可以是作为,比如故意泄漏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达到严重的后果则构成犯罪。

还可以是不作为,比如竞业禁止的规定,商业贿赂的规定,企业公司人员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经营与企业相同的业务。

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外,还可以根据合同的解释和具体事实引申出来,比如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将自己公司开发的新产品透露给外界。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磋商的阶段即合同成立之前、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双方互相富有的协助、通知、保密义务,此义务与附随义务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先后合同义务是处于合同履行外的阶段所订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关系,都希望能够谈妥合同,并且都在积极的促使合同成立。

在合同履行后对于合同中的交易条款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其他能为当事人带来经济价值的信息,但是人如果寻求一种长期的合作必然要对其中有关的内容保密,并且相互信赖。

这两个阶段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已经履行,所以不存在预期的履行利益,违反先后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

所以法律规定先后合同义务保护的是当事双方的信赖利益。

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有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如果一方违约或者未尽到相关通知、保密、协助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履行不完全、履行有瑕疵则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三、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典型表现为一种减轻损害义务,就合同法上的不真正义务是指在危险有发生的状态时,当事人有义务减小、防止并告知对方的义务。

⒄德国法学界认为:不真正义务属以为保持自己利益而应当遵守的前提条件,如违反也会给违反者带来不利益。

比如合同法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在合同违反约定而构成违约的同时,还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侵害的情形,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有时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因为合同的性质不仅负有给付义务、还负有这种⒃“保护义务“,以王泽鉴先生的观点,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论其性质,是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较远。

可见保护义务属附随义务,违犯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保护义务应该是作为认定侵权责任、责任大小的依据。

在责任人负有严格责任的时候,是否进到保护义务应当作为是否减轻责任的依据,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保护义务则是确定责任分配的依据。

比如一男子在宾馆中住宿,在其出去散步期间放在房间内的财物被盗,宾馆和他本人都没有过错。

但是自其交纳房费后便与宾馆形成了服务合同,宾馆有义务保障他的财产安全,并且负有严格责任。

无论宾馆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宾馆的保卫措施足以防范一般的偷盗行为,或者安全措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可以相应的减轻宾馆的责任。

侵权与违约竞合时,当事人可以主张对方违约,也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主张两种责任的不同在于:1 责任的范围不同:侵权责任除了赔偿损失之外,还有消除妨害、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返还原物等,违约责任则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2 举证方面不同:侵权责任采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违约责任只要其违反合同约定就可以主张,证据便于收集。

3 规则原则不同:侵权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违约采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即属违约。

4两者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因身体伤害的诉讼时效和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合同法上的义务群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并与诚信、公平原则一起为债的实现构筑起坚强的堡垒。

现在我们可以得到问题的答案了,卖方和生产方没有交付钥匙和没有说明瑕疵的行为是一种未承担合同义务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卖方在履行给付防盗门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从给付义务,交付钥匙,以便辅助实现的使用。

生产商应该对防盗门的瑕疵做出说明,其没有尽到通知的附随义务,并且其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负有严格的责任,因此王四颗要求生产商承担违约或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要求其赔偿或者更换。

如果防盗门造成其人身的伤害,还可以追究他们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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