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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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流程概况
2.流程图
3.工作程序
3.1.施工过程阶段验收
3.1.1.检验批抽检原则:每检验批施工完毕并经过承包商自检后,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监理单位要100%对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工程管理中心现场工程师抽检100%检验批;土建部经理抽检全部检验批的50%;工程管理中心总监抽检全部检验批的30%。所有检验批验收都应形成相关记录,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
3.1.2.基础工程验收:基础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组织工
程管理中心、总工室、质检单位、勘察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基础工程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3.1.3.结构工程验收:在主体工程封顶一个月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
中心递交结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如认为主体工程已达到验收标准,则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总工室、质检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
3.1.
4.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项工程验收报告》
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3天内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总工室参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监理与工程管理中心对该《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审核完成后方可进行结算工作。
3.1.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承包商已经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完备:
a)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b)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定合格;
c)施工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d)分部、分项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
3)工程管理中心、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
3.1.6.隐蔽工程由承包商负责申报,监理单位组织质检单位、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关键工序
验收,其中防水工程(屋面、厨卫、外墙、门窗塞缝)、室外配套工程,需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形成检查记录。隐蔽工程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经抽检仍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3.2.竣工专项验收
3.2.1.燃气工程验收
1)当燃气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应向燃气监理单位申请初验;
2)燃气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由项目开发中心组织相关部门
到现场进行燃气工程初验;
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复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向监理单
位申请竣工验收;
4)燃气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由项目开发中心负责组织
工程管理中心承包商、燃气监理单位、燃气设计单位、燃气质监单位到现场进行燃
气工程竣工验收;
5)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
目开发中心办理《燃气工程监督及质量等级证书》。
3.2.2.电梯工程验收
1)当电梯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
请初验;
2)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
程初验;
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复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
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竣工验收;
4)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
梯工程竣工验收;
5)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
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办理《电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3.2.3.消防工程验收
1)当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向消防部门申请初验收;
2)消防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消防工程初验
收;
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初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
开发中心向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4)消防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消防工程
竣工验收;
5)如竣工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
合项目开发中心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3.2.
4.民防工程验收
1)当民防工程施工完毕后,先由监理单位组织对本项目民防工程进行自验收,如验收
合格,则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民防办申请初验收;
2)民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民防工程初验收;
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初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
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民防办申请竣工验收;
4)民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民防工程竣
工验收;
5)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
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办理《民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单》。
3.2.5.环保工程验收
1)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2)环保部门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环保工程验收;
3)如验收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
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准许文件;
4)当室内外排水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排水管理部
门申请验收;
5)如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
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该项目《排水许可证》;
6)在办理完上述文件情况下,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市环保局申请项
目工程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3.2.6.其他专项工程验收
1)当其他专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初
验收;
2)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专项工程初验
收;
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初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
开发中心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4)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该专项工
程竣工验收;
5)如竣工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
合项目开发中心办理《XX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3.2.7.配套工程验收可与各专项验收同时进行:
1)住宅生活永久供水系统验收:工程管理中心督促供水公司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供水
工程,工程竣工后,项目开发中心及时组织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并通水,办理市自来
水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永久用水表安装表》。对使用地下水的,需经过公用事业
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永久用电验收: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电力工程施工单位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供电
工程,工程竣工后,项目开发中心及时组织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并通电,办理由电力
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