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公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一、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竣工初验和工程竣工核验。
(一)、工程竣工初验1、监理单位总监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并自检合格后,提前五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主要内容)。
2、监理单位总监须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报告审签《工程初验方案》并报项目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3、按照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于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同意的《工程初验方案》,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本单位专业工程师和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并会同质监、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对申请初验的工程项目予以检查初验,同时审验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工程竣工资料。
4、监理单位会同项目部组织召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会议,汇总并整理初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整改意见》后,由监理单位总监下发给参与工程初验的有关各方,同时项目监理成员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按限期进行整改。
5、施工单位按《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整改意见》的内容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总监及时向工程管理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报告。
同时,由项目部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城建档案、燃气、人防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6、项目工程专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须由项目监理成员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下发《专项工程验收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通过后取得的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由监理单位总监督促各专项施工单位提交给监理单位,并报项目部。
(二)、工程竣工核验:1、项目部经理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初验及专项验收问题整改完毕后十天内,向我司提交《工程竣工核验申请报告》(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2、项目部经理须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核验申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报告组织项目监理成员编制《工程竣工核验方案》并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德政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08〕2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德州市区(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和项目属地管理。
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须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质量、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项验收。
验收合格后,再到开发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项约定进行开工建设;(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开发建设;(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道路和绿化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五)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六)是否落实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电照明系统的设计与安装;(七)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否落实;(九)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十)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武政〔1998〕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综合法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主管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有关验收。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以及12层以上的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验收,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验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
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并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六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四)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开发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开发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一部分: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制定,旨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职责,保证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督验收工作。
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编制验收计划、协调各方参与验收、记录验收结果等。
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审查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部分: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2. 工程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完成预验收后,组织正式验收会议,邀请设计、监理、用户等相关方参加。
4. 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形成验收意见。
5. 根据验收意见,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6. 验收小组复核整改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部分: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电气安装、给排水、消防等方面的质量要求。
2. 工程应具备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和施工记录,以及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3. 对于特殊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符合相应的专项验收标准。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1. 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对所有验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便于追溯和查阅。
2.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定期对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行业发展和管理需求的变化。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促使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水平提高,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设计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开工。
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登记。
第四条新余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的牵头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环保、气象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参加联审的部门(以下称联审部门)和竣工验收的部门(以下称验收部门)应当在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办理有关许可事项,送达有关文书。
第六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内配套设施保证金(以下简称设施保证金)制度。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1 目的通过制定相关验收标准,有效检验已完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图纸设计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和控制。
3 各级职责3.1 工程部负责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3.2 工程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参加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验收。
4 项目验收的条件和程序4.1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验收4.1.1 分项工程中所含的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质量经抽验合格,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4.1.2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4.2 分部工程验收4.2.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2.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2.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2.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2.5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4.3 单位工程验收4.3.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3.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3.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3.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3.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3.6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内容完成。
4.3.7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保障工程安全和居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房屋建设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求全程控制,全员参与,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管控。
第二章工程规划管理第四条工程规划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起点,包括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规划等。
第五条项目选址要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且具有良好的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
第六条用地规划要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保,符合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建筑设计要满足功能需求,合理布局,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景观规划要与建筑设计相协调,注重环境美化和人性化设计。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第九条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准备、施工组织和施工监管等环节。
第十条施工准备要充分、详细,包括施工图纸的编制、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材料的选用等。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要合理,包括施工人员的配置、施工进度的安排、安全生产的措施等。
第十二条施工监管要严格,包括现场巡查、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施工过程记录等。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是施工管理的重点,要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工程验收管理第十四条工程验收管理是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评估,包括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质量评定要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包括评定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居民公示,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
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工作制度、流程和责任制。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强对外部资源的控制,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公司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安全,促进公司长期发展,特制定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竣工验收程序1. 竣工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完成后,需向建设工程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验收组成:公司建设工程部门的验收人员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3. 现场验收:验收组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 报告提交:验收组完成验收后,将验收报告提交至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四、竣工验收要求1. 设计合理性: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设计合理,符合公司要求。
2. 施工质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质量缺陷,经得起验收检查。
3. 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安全。
4. 环保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做到环保意识强,保护环境。
5. 竣工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
五、竣工验收争议处理如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解决,保障公司利益。
六、违规处理如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涉及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由公司建设工程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修改,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以上为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希朇公司全体员工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管理规定一、为适应&&&市建管局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一户一验”的要求,加强公司对建筑工程验收及备案过程中的程序化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部主任负责组织进行。
三、竣前检查与准备1、单体工程施工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施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安排施工人员针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企业自检通过后,按&&&市建管局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
2、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检查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前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待施工单位整改自检合格后,再次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市建管局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报项目部(项目公司)进行检查。
3、在单体工程完成后,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过程中,项目部(项目公司)可同时联系测绘部门进行竣工测量,并邀请规划、人防、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检查,取得认可文件。
接到监理单位检查要求后,工程部主任应立即组织项目部(项目公司)有关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项目前期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进行竣前检查,检查程序与依据以国家验收规范和&&&市建管局有关要求进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部(项目公司)给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由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通过自检、监理检查及项目部(项目公司)组织的检查后,由工程部主任填写有关申请,请市质监站有关人员来进行竣前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尽快整改,直至通过质监站组织的竣前检查。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体工程通过质监站组织的竣前检查后,由项目部(项目公司)组织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工程部主任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等报质监站,并按时在质监站相关人员监督下进行验收。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1. 引言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是房地产项目建设的最后一步,也是整个项目周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良好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能够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工,保证房屋质量,确保房屋交付给业主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2.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意义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合同履约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能够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完工。
通过合同的履行,可以减少纠纷,保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
2.2 保证房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有助于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通过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对房屋进行检查,可以及早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证房屋安全、耐久。
2.3 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可以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只有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房屋完全符合相关要求,才能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3.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主要步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包括下列步骤:3.1 建立验收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项目建设开始阶段就建立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
该组织应包括项目经理、建筑工程师、质量监督员、安全监督员等人员,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制定验收计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项目竣工前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项目及验收要求等内容,以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织应依据验收计划,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人员应仔细检查各项工程项目的质量、完整性和符合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3.4 确定整改措施根据现场验收的结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可以包括修复缺陷、更换设备、重新施工等。
3.5 进行终期验收在整改措施完成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终期验收。
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开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和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在获取开发项目各专项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15日内,将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报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平面图;3.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4.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5.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道路、绿化、环卫、有线电视、通讯、路灯、安全技防、邮政信报箱等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及交付使用证明;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9.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10.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11.物业质量保证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证明;12. 城建档案交接证明;1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1.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标准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2.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持《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提交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3.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验备案资料、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查意见;审验合格的,予以备案,核发《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审查不合格的,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整改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程序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程序1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1)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监理核查后提交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在计划验收日期20 个工作日前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审核(5 个工作日完成)后送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给建设单位。
(4)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给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15 个工作日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给监督站,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
监督站资料进行抽查,并在5 个工作日后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验收方案。
2 竣工验收条件(1)完成设计合同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竣工报告;(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5)有完善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15)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16)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3 竣工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验收组审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4)实地查验工程质量;(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房地产工程部现场验收制度
房地产工程部现场验收制度一、引言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工程建设也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
为了确保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建立房地产工程部现场验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房地产工程部对房地产项目现场验收的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进行,提高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验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工程部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房地产项目的现场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1. 验收准备阶段(1)房地产工程部收到相关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核实项目的主要信息和文件资料。
(2)对于有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房地产项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
2. 验收过程(1)在验收前,房地产工程部应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责任人。
(2)验收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验收,重点检查项目的结构安全、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环保要求等。
(3)对于发现的问题或不合格项,应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整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 验收结果(1)验收结束后,房地产工程部应及时整理验收结果,并出具验收报告。
(2)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3)验收报告应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四、验收标准1. 房屋结构(1)房屋结构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房屋的安全稳定。
(2)房屋结构的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房屋的使用寿命和品质。
2. 环境卫生(1)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卫生应达到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居住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2)项目周边的环境设施应完善,包括交通、绿化、排水等设施。
3. 施工工艺(1)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效率。
(2)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居民的安全。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一、总则1. 为加强对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各类房地产项目。
二、竣工验收申请1. 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应向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概况:房地产项目的主要信息和规模等。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竣工图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消防等图纸。
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查记录等。
竣工报告:对房地产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相关证明: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等的相关资质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三、竣工验收程序1. 竣工验收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核和试验等环节。
2. 竣工验收由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验收工作。
3. 竣工验收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开发商向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 审核申请: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现场检查: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确认工程的实际情况。
4. 资料审核: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图纸、施工记录等进行审核。
5. 试验检测:对房地产项目的结构、隔声、消防等进行试验检测。
6. 验收意见: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资料审核和试验检测的结果,提出验收意见。
7. 验收决定: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
8. 验收结果公示: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四、竣工验收标准1. 房地产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
2. 竣工验收主要检查下列内容:结构安全:主要检查房地产项目的结构是否满足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
消防设施:主要检查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环境保护:主要检查房地产项目的环保设施是否合理设置。
商业地产开发操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商业地产开发操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1、项目初验: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物业相关人员一起进行项目初步验收。
2、正式验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组织监理方、设计方、勘测方、施工方、质量监督方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一起对工程质量进行正式验收。
3、项目移交:房地产相关负责人组织项目经营方、项目物业方、施工方、集团审计部和经营管理部相关人员一起对项目的功能性进行验收,项目满足使用经营方及物业方要求后移交给经营方与物业,进入保修期。
4、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审核,质监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时,质监站派员现场监督。
4.1.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4.1.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4.1.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1.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4.1.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4.1.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1.7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4.1.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4.1.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4.1.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4.1.1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4.1.12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4.1.13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好;4.1.14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向建委提供安监站出具的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4.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4.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3.2《施工许可证》;4.3.3竣工验收备案表;4.3.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3.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4.3.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3.7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4.3.8工程质量保修书;4.3.9工程竣工结算书;4.3.10商品住宅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4.3.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规范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规范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和合规性,也直接影响到业主的使用和开发商的声誉。
为了确保房地产项目能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以下将详细介绍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的规范。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在进行竣工验收之前,房地产项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项目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全部完成,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其次,项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消防设施的完备性、给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等。
同时,项目的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也需要齐全,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和检验报告等。
此外,项目的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在完成项目施工后,首先需要进行自检。
自检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等方面。
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标准,以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对于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正式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规划、消防、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1、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是竣工验收的核心内容。
验收组需要对建筑结构、屋面防水、墙体保温、门窗安装、水电安装等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测试。
检查的方法包括目测、实测、抽样检测等。
对于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需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验收。
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之竣工验收
十二、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单位的划分
竣工验收原则上以和我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来划分,每个施工合同均须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二)各专项竣工验收要求
(1)组织要求
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组织,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主持,工程部、总工室、工程技术部、营销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物业公司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
(2)验收内容
完成合同及设计文件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及承诺;所完成的工作内容均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与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各种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工程、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并符合GB50328-200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三)施工单位履约质量和履约能力评价
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工程部组织总工室、工程技术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召开参建施工单位履约质量和履约能力评价会,并将对参建施工单位评价意见报送招投标中心、管理中心及当地公司招投标部,且将评定为不合格的参建单位报集团监察室备案。
不合格单位主要表现为:队伍的资金实力、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很差,造成工期严重延误或被迫更换施工企业,以及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后所供的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在同等价格下质量特别差的材料供应商。
(四)证照办理
开发部必须在毛坯竣工后30天内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工程部必须在毛坯竣工后75天内取得《质量验收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开发部必须在毛坯竣工后85天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开发部必须在毛坯竣工后90天内取得该期楼宇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及全部分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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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流程概况2.流程图3.工作程序3.1.施工过程阶段验收3.1.1.检验批抽检原则:每检验批施工完毕并经过承包商自检后,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监理单位要100%对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工程管理中心现场工程师抽检100%检验批;土建部经理抽检全部检验批的50%;工程管理中心总监抽检全部检验批的30%。
所有检验批验收都应形成相关记录,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
3.1.2.基础工程验收:基础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总工室、质检单位、勘察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基础工程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3.1.3.结构工程验收:在主体工程封顶一个月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中心递交结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如认为主体工程已达到验收标准,则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总工室、质检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
3.1.4.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项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3天内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总工室参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监理与工程管理中心对该《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审核完成后方可进行结算工作。
3.1.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承包商已经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完备:a)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b)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定合格;c)施工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d)分部、分项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3)工程管理中心、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
3.1.6.隐蔽工程由承包商负责申报,监理单位组织质检单位、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关键工序验收,其中防水工程(屋面、厨卫、外墙、门窗塞缝)、室外配套工程,需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形成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经抽检仍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3.2.竣工专项验收3.2.1.燃气工程验收1)当燃气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应向燃气监理单位申请初验;2)燃气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由项目开发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燃气工程初验;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复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4)燃气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由项目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承包商、燃气监理单位、燃气设计单位、燃气质监单位到现场进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5)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办理《燃气工程监督及质量等级证书》。
3.2.2.电梯工程验收1)当电梯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初验;2)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程初验;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复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竣工验收;4)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程竣工验收;5)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办理《电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3.2.3.消防工程验收1)当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向消防部门申请初验收;2)消防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消防工程初验收;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初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向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4)消防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5)如竣工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3.2.4.民防工程验收1)当民防工程施工完毕后,先由监理单位组织对本项目民防工程进行自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民防办申请初验收;2)民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民防工程初验收;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初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民防办申请竣工验收;4)民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民防工程竣工验收;5)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办理《民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单》。
3.2.5.环保工程验收1)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2)环保部门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环保工程验收;3)如验收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准许文件;4)当室内外排水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验收;5)如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该项目《排水许可证》;6)在办理完上述文件情况下,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市环保局申请项目工程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3.2.6.其他专项工程验收1)当其他专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初验收;2)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专项工程初验收;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初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4)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该专项工程竣工验收;5)如竣工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办理《XX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3.2.7.配套工程验收可与各专项验收同时进行:1)住宅生活永久供水系统验收:工程管理中心督促供水公司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供水工程,工程竣工后,项目开发中心及时组织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并通水,办理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永久用水表安装表》。
对使用地下水的,需经过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2)永久用电验收: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电力工程施工单位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供电工程,工程竣工后,项目开发中心及时组织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并通电,办理由电力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通知书》;3)市政工程(道路、雨、污水排放系统验收):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市政设施施工单位按项目总进度计划完成市政工程,工程竣工后,通知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并跟踪取得《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一般排水系统需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4)供燃气验收: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燃气工程施工单位按项目总进度计划完成燃气工程,工程竣工后,项目开发中心及时组织煤气公司验收并通气,办理燃气公司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5)电信网络验收: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电信设施施工单位按项目总进度计划完成电信工程,项目开发中心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市电信局验收,:办理市电信局出具的《管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6)环卫设施验收:化粪池、公厕、垃圾回收站、环卫管理用房等设施必须报环卫部门进行验收;7)供暖系统、有线电视、网络、智能化系统等配套设施也应及时组织验收,在正式竣工验收前验收完毕;8)教育配套设施验收(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需报教育管理部门进行验收;9)其他配套(如农贸市场、小超市、医疗所等)按政府要求申报验收。
3.2.8.规划验收1)当主体工程外墙脚手架拆除完毕且有整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后,项目开发中心组织测绘单位的测绘人员到现场进行房屋面积测量工作;小区道路、绿化完成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项目开发中心、工程管理中心、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协助,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2)当庭院园林及消防道路(路基)施工完成后,且取得《民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单》、《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后,由项目开发中心组织配合规划部门到现场进行规划验收,工程管理中心、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协助;3)针对规划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工程管理中心、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协调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整改;4)当问题整改完毕后,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再次组织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复验并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项目开发中心必须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否则扣罚项目开发中心总监500元。
计划管理中心考核。
3.2.9.档案验收1)当工程单体施工完毕后,工程管理中心应通知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资料收集;2)在竣工资料基本收集完毕后,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进行自验,提出整改意见,当整改完毕后,工程管理中心向市档案馆申请竣工资料备案;3)项目开发中心负责组织现场竣工资料初验,如初验不合格,则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后再由项目开发中心申请复验收;4)项目开发中心根据档案馆时间安排,再次组织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再次到现场进行竣工资料复验,如所有资料复验合格,包括其中各项专项验收证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款支付证明、墙体材料使用核定手续证明、散装水泥办公室付款证明等都已取得,则由工程管理中心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到档案馆办理《档案移交证明书》并移交所有资料。
3.3.工程竣工验收3.3.1.建设工程竣工标准:工程全面完工(含外墙装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或该栋建筑物相邻30米)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含屋面)按照批复的总规要求全面完工(含地下室及地下机械停车库),所有临时建筑、构筑物在其使用期后拆除完毕。
主体工程完工后90天内,须达到建设工程竣工标准,每超一天,扣罚工程管理中心总监100元,项目开发中心总监100元。
计划管理中心考核。
3.3.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中心组织监理单位、总包、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工程竣工初验。
3.3.3.初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中心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3.4.工程管理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总工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