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霆案法理分析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法律分析
深受社会各方关注的许霆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许霆案终于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由许霆案所引发的思考却还在继续。
一、对许霆案的法律分析首先,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如下分析:(一)罪与非罪对于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在对许霆案的讨论中,有很多学者都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把其纳入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而应当作为一般的民事违法,如不当得利等来评价。
我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应当在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理由如下: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实是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的,而非绝对地对立的,我们把违反刑法的行为就称作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刑法并非是空中楼阁,其一般都有其前置法,此前置法可以是民法,可以是行政法,也可以是经济法等,只有当一行为超出其前置法所能调整的范围之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因而说刑法是对人们违法行为规制的最后一岗哨。
举例说,A殴打B致B轻微伤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对于A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A的这个殴打行为造成了B重伤,则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能调整的范围,我们必须用刑法去评价它。
所以,在此案中,我觉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当许霆第一次取出1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其中的1元为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所得,而另外的999元则属于民法中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对于此行为,我认为没有任何的异议,应当构成民法所调整的不当得利之债,如果许霆在这个时候停止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可是许霆选择的是继续行为,从其第二次取款开始,其行为性质已经升格,民法已经无力再调整此行为了,进入刑法规制领域,而民法则成为此案中刑法的前置法,因此,我们应当进入刑法领域来评价此行为,而不应当再在其前置法中纠缠不休。
此外,有学者试图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免除许霆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同样不甚妥当。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附『法律论坛』[学术争鸣]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联名支持许霆案判决!!分页链接:[1] [2] [3] [下一页] [末页] [回复此帖]作者:爱在台大提交日期:2008-4-1 22:24:00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
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
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二是违法程度较轻。
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是责任程度较轻。
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出错,连续多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7.5万元。
许霆被银行监控发现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二、法律解释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许霆连续多次取款,共计取款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自首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许霆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4. 悔罪表现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许霆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5. 量刑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
本案的法律渊源分析对于理解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犯罪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事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盗窃罪被起诉。
经过一审、二审,许霆被判盗窃罪成立,但考虑到其自首、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渊源分析(一)金融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案件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
该修正案将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金融监管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职责涉及到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反洗钱的范围、反洗钱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随后潜逃。
2007年,许霆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许霆因立功减刑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许霆因涉嫌抢劫罪被释放。
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许霆案中,宪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
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霆案的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2)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犯罪主观方面。
许霆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连续多次取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许霆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审理。
(2)证据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因在广州市一家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故障,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共计17.5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
二、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并非有意为之,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停止取款行为,而是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未告知银行工作人员,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因此,从盗窃罪的角度来看,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2. 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将钱款归还,而是继续取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
然而,由于许霆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考虑盗窃罪。
3.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许霆案法律方法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该案涉及到法律方法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许霆案的具体情况出发,探讨法律方法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以期为我国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许霆,原为广东省广州市的一名男子。
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广州市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该取款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000元后,账户余额并未减少。
在短短几分钟内,许霆连续取款171次,累计金额17.5万元。
随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三、许霆案的法律方法适用1. 事实认定在许霆案中,法院对许霆的行为进行了事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自动取款机上连续取款171次,累计金额17.5万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适用(1)罪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许霆案中,法院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巨大,符合无期徒刑的适用条件。
(2)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许霆案中,法院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司法解释在许霆案中,法院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的,应当按照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在许霆案中,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5万元,符合无期徒刑的适用条件。
许霆案适用法律解释
许霆案适用法律解释案例综述: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 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依据及其中出现的法律解释分析(法律解释分析用加粗字体标出):本案中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机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
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现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利用意思与排除意思,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合计174540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银行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法律适用、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方法的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一)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主体要件许霆,男,汉族,1983年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许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许霆在取款过程中,明知ATM机故障,却故意利用该故障进行取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犯罪主观要件。
4. 客观要件许霆的行为表现为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符合犯罪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许霆案件中,其非法取款金额高达174540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法适用在许霆案件中,银行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许霆返还非法所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许霆案件中,法院应当判决许霆返还银行非法所得,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犯罪情节分析1. 犯罪主观恶性许霆在取款过程中,明知ATM机故障,却故意利用该故障进行取款,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霆案的法学思考
许霆案的法学思考一.案情介绍2006 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 TM自动柜员机取款。
银行卡里原本只有170余元,本打算取出100元,因为不小心在“100”后面多按了个“0”,但ATM 机“吐”出了1000元。
他取出1000 元后,却惊讶地发现他的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回到住处后再次前往提款,并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广东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经广州中院重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 元。
①二.意见分歧综述许霆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参与人员包括法律实务界、理论界和普通老百姓。
对于本案的争议。
总体来说集中几个方面: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受我国《刑法》调整还是《民法》调整、或者是道德谴责?如果构成犯罪是成立何种罪,是盗窃罪、侵占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成立盗窃罪,本案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情形?本案是否存在“期待不可能”的问题,即许霆是否因为“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或减轻而勿须承担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本文也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三.许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许霆的行为,有人认为按照现行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许霆的辩护人还提出了“不当得利”之说。
此类观点主要的论述为,许霆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有人认为他“没有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盗窃手段”,他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盗窃罪。
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具备秘密性,因为他没有也不可能进入金融机构的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他的所有行为都是按照柜员机的既定程序进行的,都是系统可以辨认的。
许霆案尘埃落定后对法理的思考
许霆案尘埃落定后对法理的思考定性之再思考: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不宜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量刑之再思考:一审原审判处无期徒刑显属过重,而重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又量刑过轻,显属矫枉过正。
许霆案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基本上尘埃落定(由于系特别减轻,还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从刑事法治建设的视角以观,许霆案无疑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标本意义,其带给我们的启示也是多方面的。
笔者虽亦早已对许霆案有所关注和研讨,但出于对司法独立的尊重以及为研讨的确切而计,待许霆案基本尘埃落定之际,方就该案定性与量刑的法理问题,略抒己见。
定性之争议许霆案的定性方面,主要涉及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那么是盗窃罪还是其他犯罪?关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两种观点。
无罪的观点中有不当得利说、无效交易说、银行过错说、没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说、行为难以模仿说、刑法谦抑说、刑罚目的说、罪刑法定说等种种主张。
在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又有着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无罪说的诸种观点以及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见解均值得商榷,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评析。
在笔者看来,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主要理由如下:从实质上看,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首先,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后,在贪欲的刺激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17万余元。
在取款后,又携款潜逃一年多,足以证明其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性。
其次,许霆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严重。
许霆恶意取款达17万余元,数额不可谓不巨大,而且事后都被其挥霍一空,严重侵犯了银行的合法财产权益和资金安全。
从法律上衡量,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许霆案的法理探析
许霆案的法理探析2019-09-11曾经在我国轰动⼀时的许霆案,其意义显然已经超越了个案本⾝,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个典型案例,对于民主法治的意义,引⼈深思,发⼈深省。
因此,透过许霆案的表⾯,去探究案例背后的法理问题,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且更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
⼀、法的滞后性的权衡法应该保持⼀定的稳定性,不会朝令⼣改。
因此,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盾似乎不可避免,这也必然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的出现。
回到本案中,我国1997年《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融机构,数额特别巨⼤的,处⽆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1998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三万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基于此,⼴州中级⼈民法院的⼀审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审判的审判风格完全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
可是为什么⼀审判决结果⼀出,却引起轩然⼤波呢?⼀⽅⾯是当⼤多数⼈在⾯对如此诱惑时很难理智的进⾏抉择。
另⼀⽅⾯,公众为许霆因为区区17.5万元就要接受⽆期徒刑惩罚,付出⼀⽣为代价⽽觉得不公。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些国家公务⼈员贪污受贿往往千万乃⾄上亿,却判罚要⽐许霆轻得多。
这让公众⼼⽬中的那杆公正之秤失去了平衡。
这必然值得我们深思,在许霆案发⽣的2007年,97刑法已经沿⽤了⼗个春秋,⼗年的社会和经济飞速发展,公众的思维⽅式和社会的道德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最后⼀道防线的刑罚也应与时俱进,如再以⼗年前的经济标准来衡量今天的⾏为,我们很难由衷的说这⼀判决合情合理。
虽然我们⼀直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但过度的稳定必然导致法律发展滞后于社会,法律的滞后是以牺牲个案的实质公正为代价的。
对此,⼀些⼈建议参照各地上年的⼈均收⼊制定数额浮动变化的标准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更进⼀步,尽管可能在短期之内⽆法实现,但是就犯罪的成⽴问题真正像国外那样⽴法定性、司法定量,由司法者在具体案件的裁量中确定成⽴犯罪以及罪轻罪重的具体标准,应该是⼀个治本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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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摘要:2008年8月20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法槌的重重落下,许霆一案落下了帷幕。
但该案留给社会、公民、法官、律师、官员的思考是久远的。
本文从分析许霆案焦点问题入手,引用期待可能性原理对该案进行深度剖析。
关键词:盗窃罪;金融机构;期待可能性
已经离开公众视线的许霆案,尽管已尘埃落定,但是它留给社会、公民、法官、律师、官员的思考是久远的。
在该案中,情理与法律的碰撞、权利与民情的互动、时代与人心的纠结得到了鲜活展现。
许霆案从一审起,就有广大的学者和社会公民对该案的定罪量刑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atm 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2)许霆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3)量刑是否合理?笔者将就以上三个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一、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许霆不论是在一审中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是在一审重审后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法院都是认定其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属于盗窃罪中的加重处罚情形。
于是,大家就有了一个疑问,本案中的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许霆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只要承认自动取款机中的款项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就难以否认许霆的
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①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给出了相反的意见,“……能成为’机构’者,是包括组织、人员在内的。
金融机构,不但包括坚固的房舍、严密的保安,更包括金融系统的组织、领导、员工。
……atm机顶多也只能算是金融机构的一种工具而已,说它是金融机构的延伸,实在荒唐。
”②
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可知,盗窃金融机构实际上指的是盗窃金融机构管理和控制的金融财产,atm机的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控制权都是属于金融机构的,是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就此难说盗取atm 中的钱财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在2008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等知名法律学者受邀会诊”atm机涉嫌无照经营”问题的采访中,就网友提出的”如果atm机不是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那么许霆偷窃atm机上的钱就不能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一问,专家给出的答案是:”……不管atm机的主体地位如何,atm机终归是商业银行的一部分。
盗窃atm机上的钱,当然就是盗窃商业银行的钱。
”③并且银行对atm机的设立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需要报银监会批准,经过行政上的审批手续才能设立,由此可见atm是银行的一部分。
所以有的学者对机构乃至金融机构进行局限性的解释,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事物层出不穷的当前难免有点强词夺理。
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设置如此重的刑罚,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储户的资金安全和国家的金融安全,并且atm由于其设置的目的和自身的特性,往往比银行本身更易成为犯罪侵害的目标。
如果不将atm机看做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如果对盗取atm机中的钱财不从重
处罚,那么刑法也就很难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了。
二、许霆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就案件的定性而言,最主要的争辩在于许霆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行。
无罪论观点的核心是许霆的行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属于刑事犯罪。
有罪论的观点主要认为成立侵占罪;成立诈骗罪;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和成立盗窃罪。
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许霆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
诚然,他第一次取款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是很难说他在发现atm故障后先后在三个时间段内利用该故障从atm上取款170余次的行为也构成”不当得利”。
许霆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中只有170余元的余额,但仍利用atm机的故障取出远远超出自己应得部分的款项,足以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并且许霆在事后辩解说”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但实际情况是他在取款后携款逃匿,并多次拒绝银行要求其退还款项的请求,并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可见,他的行为和辩解之间是有很大的矛盾的。
许霆的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取行为通常具有秘密性,但也有”光明正大”的拿走财物无人制止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行为也不罕见,所以窃取不一定非得要”秘密”进行。
就有些学者提出许霆的取款行为
是”正常取款”的说法,笔者认为,所谓正常,应该是从银行卡中取出本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钱财才叫做正常,多取的并不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难道就不是”窃取”吗?即使atm机上有摄像头,但是鉴于atm机的特性,从许霆恶意取款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故障做出反应,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所以很难界定该恶意取款行为不属于窃取行为。
由此可见,对许霆案定性为盗窃罪是比较准确的。
三、量刑是否合理?
当一审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时,在社会上激起了轩然大波,在线调查显示有59.75%的人面对”飞来横财”时会”狂喜之下取款享用”,只有2.12%的非常理性的人选择了”拒绝诱惑,转身就走”。
④贝卡里亚说过:”物质世界对人们的诱惑实在太大了,以至一些人想入非非,在不良因素的强烈诱惑下,不良意识变得强化,遇到适当时机就会进行犯罪。
”⑤由此可见,大多数人在面对如此诱惑时是很难理智的进行抉择的,更何况一个没有受过太多教育、一个过着社会下层人民生活的许霆呢?
对该案的量刑,学界在忧心忡忡时,民众却大快朵颐。
据新闻报道,法院在作出改判决定时,旁听者都表示”皆大欢喜”。
⑥
笔者认为,许霆尽管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的,这可以引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分析。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所谓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
刑法应当以
行为当时可以不违反禁止规范或者命令规范为前提,即使是精神正常的人,如果由于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了他别无选择,只能实施特定的行为时,法律也不能追究其责任。
给人性的弱点以法的救济,”法律不强人所难”⑦,这正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所在。
法律应该为人性的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
四、结语
2008年2月22日,许霆在重审法庭上做了如此的”最后陈述”:”不管我的命运如何……我就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让法律界的专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
”
不可否认的是,许霆案一定会对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很大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
②万静:《恶意取款案成热点专家激辩许霆是否有罪》,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3日第8版。
③《法学专家:atm机不是分支机构无需办执照》,
/o/2008-08-08/102114285779s.shtml ④腾讯网络调查:
/cgi-bin/survey_project_stat?pjtid=1017 2&rq=yes
⑤参看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1993年版,第16页
⑥《许霆案大逆转重审判5年旁听者笑称皆大欢喜》
/a/20080401/001140.htm
⑦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227。
作者简介:1、刘洋(1986-),女,汉族,湖南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刑法。
2、于晓楠(1989-),女,汉族,山东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