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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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承载着社会团结、家庭和谐以及后代繁衍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障婚姻及相关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各国纷纷立法制定了婚姻家庭法。

本文将围绕《婚姻家庭法》第1章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婚姻家庭法的总论部分。

1. 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目的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稳定。

2.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包括婚姻、离婚、家庭财产、家庭暴力等相关事项。

3.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婚姻关系的成立应基于男女当事人自愿,并排除一切形式的强制和干涉。

(2)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共同承担夫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忠诚原则:夫妻双方应恪守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和谐。

(4)保护原则:婚姻家庭法应保护婚姻和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家庭成员受到虐待和侵害。

(5)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原则:婚姻家庭法应特别关注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4. 婚姻的成立和效力(1)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成立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行为能力、自由意思表示以及经过合法程序的登记。

(2)婚姻的无效和取消: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可能存在无效或需要取消,例如双方存在近亲关系、未满法定年龄、被前婚姻未解除等情况。

5. 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支持和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谐;(2)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费用;(3)夫妻双方应共同育儿和教育子女;(4)夫妻双方有权共同享有家庭财产,但在财产分割上应考虑到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5)夫妻双方有权离婚,但应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6.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1)离婚的条件: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存在重婚或有罪行等情况。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2.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按其内容划分) (按其内容划分)
(1)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它指对婚姻家庭关系 的内容多是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的婚姻法。它指对婚姻家庭关系 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性规定的法律规范。
实质意义的婚姻法范围
2.家庭职能 家庭职能
(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2)人口再生产职能 (3)消费职能 (4)教育职能 (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 一家三口如此生活,合适吗? 3.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 范围不同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原因: 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因是社 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立法
1915 年 起 草 《 民 律 亲 属 编 草 案 》 1926 年 起 草 《民律草案》均未正式颁行,仅由北洋军阀政府 司法部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
(三)中华民国的民法亲属编
1930.12.26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 亲属编》于1931.5.5施行。1985.6台湾当局对此 作了一次修改。将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 制。到2002年已作为六次修正,并修订了夫妻财 产制。
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在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当时立法者认为,在 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 系不再具有契约的性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 庭中的人身关系为主的法律,必须从民法中分 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婚姻家庭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始于苏联十月 革命。当前我国专家学者和立法的态度,婚姻 家庭法应当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法精品课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PPT课件

婚姻法精品课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PPT课件
• 1.维护包办强迫婚姻制度 •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
合法形式。 • (2)门当户对,婚姻论财是婚姻成立的主
要条件。 • (3)嫁娶复杂,行“六礼”。 • (4)男子专权离婚,妇女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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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 (1)夫为妻纲是中国古代对夫妻地位立法的指导 思想。
• (2)“三从四德”
•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 博士将再次把《同性 婚姻提案》上交全国 两会。这是她第三次 向全国两会提交这个 提案,截至3月1日 下午4时,已有602 人次点击支持《同性 婚姻提案》。
• 6
(二)家庭
• 1.家庭的概念 网恋新“第三者”影响传统家庭? 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 活单位。
•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 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原因: • 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 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 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因
是社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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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 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
19
谢谢大家
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
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
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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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精品课课件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1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的概念
•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
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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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与解答环节
Questions An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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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学习就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努力去干, 是为一个目标去 战胜各种困难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充满压力、痛苦和挫折
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
社会关系,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 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 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 和制约。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它是一种血缘关系,但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 属性。
两性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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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家的观点
• 一个人的爱情成长,类似于爬山,婚 姻可能坐落在山的某个地段,你需要去 寻觅。如果你一个人一步一步地爬上去, 会很累,很痛苦,可能摔跤、迷路、孤 独和害怕,但内心体验很深,刻骨铭心。 沿途的风景也能一一浏览,你也不会错 过真正属于你和适合你的好婚姻。遇到 了婚姻,不等于你到了峰顶,你和他还 要继续攀登,继续体验爱的磨炼直到身 心合一。这样登山的感觉会是你终生绵 绵不绝的享受。
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 • 婚姻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其以男女两性的生
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为生理基础。 • 家庭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其以人种繁衍和血
缘联系为生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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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 为:
• 1、对法定婚龄的要求; • 2、禁婚亲的规定; • 3、将出生作为亲属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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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术语
婚姻 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群婚制 对偶婚制 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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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概说 (一)婚姻与家庭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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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 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 血亲相同亲属。
(2)按血缘关系远近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 、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的法律后果
•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 无效的首要原因;
• 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 离婚的情形之一;
• 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的理由之一。
• 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 定予以制裁。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
修改的婚姻法,该法分为5个部分,共37条。
•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这就是新婚姻法,共计51条。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 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 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 社会救助:婚姻法赋予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
• 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 以制止并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 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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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对偶制 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第二节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 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 姻法
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 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谢谢观看二、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
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 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
基础
社会属性
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的生理要求的职能 生育、抚育、教育后代的职能 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精神慰藉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主讲人:XXX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何为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结合。
何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 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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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家庭具有两大社会职能。
● 进行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必须通过在家庭中控 制生育行为来实现。
● 组织生活和生产的职能。
这里的生活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文化生活 和精神生活。在我国现阶段,相当多的家庭组织着 生产经营活动,与封建时代截然不同的是,这种生 产经营已经脱离了“自给自足”的模式而纳入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
中国古代的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具有要式 行为和男方本位的特点。 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是一种宣誓圣 礼,是“神作之合”。 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本着“自由”、“平等”的精 神,曾用契约理论来诠释婚姻关系。此后又有“伦理 共同体说”和“制度说” 等主张。
在我国当代,婚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从特定行为的 角度出发,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关系的行为; 另一种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着眼,指由一男一女组成 的配偶关系。
度、监护制度、扶养制度等。
● 婚姻家庭制度的形式构成

习惯

道德

宗教信条

法律
在古代社会,习惯、道德、宗教信条的地位比较 突出,而近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法制的更加重视,法 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说在国家出现之初习 惯是中心,在欧洲中世纪宗教信条是中心,在中国古 代道德是中心,那么,当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就以法律 为中心。
根据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考察和论证,群婚制经历
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称作“血缘群婚制”,它的特点是原
则上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的结合。
第二个阶段称作“亚血缘群婚制”,它的特点是
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群婚关系,逐渐形成
了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群婚关系。
正是在血缘群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加强了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1、婚姻的概念•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含义•婚姻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

其含义•2、婚姻的性质•有以下的观点:(二)家庭•1.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其特征如下:•2.家庭结构。

家庭指家庭的总体构成,包括以下种类•3.家庭的职能。

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从其产生之日起就负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自然属性•这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这些因素是婚姻家庭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因而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内在的、固有的因素。

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体现了生物学与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

•(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主要包括:•(三)两种属性的关系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恩格斯的概括:•分类:•(一)前婚姻时期•(二)群婚制。

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三)对偶婚制•(四)一夫一妻制–三种因素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婚姻在古代的含义•1、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

•2、男曰婚,女曰姻。

•3、妇党称婚,婿党称姻。

•4、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②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③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要求。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本章将对《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概述,解析其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社会基本制度之一,是指男女因爱情、婚姻权益等而结成的法定关系。

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平等地享有与行使婚姻权益、禁止重婚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婚姻自由与平等原则的实施。

第二节:结婚登记为规范婚姻登记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权益,本节对结婚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无论是民事登记还是宗教仪式,都需要进行婚姻登记,以便获得婚姻的合法认证。

第三节: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结束是婚姻家庭法核心内容之一。

婚姻关系的成立,通常是在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后,通过婚姻法律程序认定为合法婚姻,获得法律效力。

而婚姻关系的结束,包括离婚、夫妻一方死亡等情形。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第四节: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夫妻双方平等互助、共同培育下一代的基本单位。

对于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抚养教育子女、保护财产等义务。

第五节:父权、母权和监护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父权、母权和监护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父权和母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管理权利,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和人身等权益的法定保护。

第六节:继承与赡养本节主要规定了继承与赡养的相关内容。

继承是指个人因与故者之间建立亲属关系,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继承故者的财产。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不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时,由父母或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法》对继承与赡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平正义和家庭稳定。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三)教育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虽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 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 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 损害的行为。 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还要追究行为人虐待和遗弃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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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经过五年的自由恋爱,决定于2008年8月10日 登记结婚。甲母得知甲、乙要结婚的消息后,于2008年 8月6日送给乙钻戒一枚作为礼物。结婚登记前,乙又向 甲母索要二万元人民币。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 活,即因婚礼举行问题产生矛盾而无法调和。乙提出离 婚,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返还其母给付的钻戒和二万 元,乙则以上述财产为甲母自愿给予为由拒绝返还。甲 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乙返还接受其母的钻 戒和二万元。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还应包括家庭关系 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二、婚姻家庭关系
(二)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不是人类凭本能产生的需求,两性结合并非 必须采用婚姻。 •设立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两性结合的秩序。 •婚姻不仅体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夫妻与他 人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功能
(一)人类再生产 (二)教育职能 (三)组织经济生活 (四)安抚心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49 条强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 的保护。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 保健法》等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 庭法概念及 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 法的渊源
三、婚姻家庭 法的特征
四、婚姻家 庭法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具有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 他近亲属关系 【调整范围】:( 1)主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 (3 )调整方法: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 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对偶制度
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多个 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男一女同居,但仍可与其它人 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偶居男女同居生活主要内容是性关系,任何一方可随 时离去。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婚姻,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为了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而设立的法律。

本法从婚姻的设立、婚姻关系的维持、离婚的情形与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下面将对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第一章婚姻的设立根据本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下,可以自愿订立婚姻。

恶意成立婚姻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要注重相互忠实、尊重、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法定手续。

双方要以真实意愿成立婚姻,具备法定婚龄,并出示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审查和登记,并发给婚姻证书。

第三章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应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互相尊重、忠诚、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可以约定婚后的财产制度,但不能损害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能损害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不属于法定婚姻关系,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同居一方享有部分婚姻权益。

同居关系可以根据双方自愿解除,或者转为婚姻关系。

第五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应以夫妻共同的名义登记。

夫妻一方单独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仍属个人财产。

夫妻的职业工资、劳动报酬和其他扶养费用等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应在离婚分割或继承遗产时按照法定规定进行。

第六章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子女的抚养与教育是父母义务的一部分。

父母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确保其身体、智力和道德发展。

如父母离异,子女归属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处理本法重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于家庭纠纷,应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八章离婚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破裂的,所准确委托的处理离婚手续,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夫妻双方经过协议,可以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第九章再婚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可以再婚,但应尊重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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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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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 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 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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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范围
二是应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加以区别。 三是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该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 留下来的问题。按照当时的政策,当事人相安无事的,一般不予追究。当事人要求离异的应依法处 理,并应注意保护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该法颁行后的重婚、纳妾,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并应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重婚问题上,我们不承认所谓的妻、妾之别。1950年《婚姻法》 规定禁止重婚、纳妾,1980年《婚姻法》,仅规定禁止重婚,不及纳妾,这是因为,纳妾制度早已 废除多年,纳妾的也应按重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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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关于此 类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 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 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 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纵向: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 止的全过程。
横向: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 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人身关系(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 财产关系
总结: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
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 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法--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即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自然因素 。 主要表现在: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 固有的性的本能,是男女结合为婚姻 的生理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 衍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自然功能;家 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及其彼此而产生 的亲属团体,是客观自然形成的生物 联系。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授课方式和考核办法: 结合案例、视频资料阐述和 分析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理、基 本制度的内容。 考核方式:分析案例和论文形式。
婚姻是用爱筑就的巢,缺 少了情感的维护,婚姻也会渐 渐变成冰冷的枷锁;法律则是 公理磨成的剑,它既可以保卫 你的爱巢,也可以斩断束缚你 的枷锁。
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何谓婚姻?பைடு நூலகம்.\链接文件夹\婚
姻概念的案例1.doc
看视频——共同关注:变性老陈的故事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 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二)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 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 体和生活单位。
注意: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 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就具有了法律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 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 含的社会内容。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之一。是以两 性关系和血缘联系为自然前提的社会 关系的特定形式。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2、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 社会内容的,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 方面的内在联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内 容,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 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3、人类社会生产的方式及其发展推动婚 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因此社会 性是婚姻家庭的 本质属性。

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全文

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1]杨大文.婚姻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三版载[2]曾宪义、林嘉.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篇[3] 夏吟兰、何俊平.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一)婚姻的本质1、社会制度说: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婚姻当事人只有附和制度的权利,一旦附和,则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制度的效力即自动产生。

2、身份契约说:在英美法,marriage一语,一方面指进入婚姻状态之行为,即指为此合意之契约而言,称为婚姻契约(contact of marriage),他方面指因此契约所生之状态或身份及就此状态或身份所确认权利义务之全体,于此意义亦称为matrimony。

基于此,要求当事人于缔结婚姻时,第一须有契约之意思,第二须有契约能力。

(1)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均具有独立的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

(2)婚姻的缔结和内容都体现了男女双方的合意,即意思自治。

(3)婚姻体现了双方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及在婚姻关系中的自由。

(4)婚姻契约要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程度上的限制。

(二)婚姻的概念婚姻是一男一女两性之间确立的以共同生活、互为配偶为目的,以配偶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的结合。

1、婚姻是一男一女两性之间结合;2、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即婚姻必须是当时社会规范所认可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社会层次的含义;3、在阶级社会,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

4、婚姻是一男一女两性以建立配偶身份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二、家庭的概念和特征(一)家庭的概念:家庭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单位。

(二)家庭的特征:1、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一般为近亲属,而并非所有的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都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分属于不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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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 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法律后果:对干涉婚姻自由尚未使用暴力者,应进行批评教育; 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按《刑法》257条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对于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应予以追缴没收 。
家庭 根本 大法
课程简介
基本内容:婚姻法学,继承法学 教学安排:授课32学时 婚姻法22学时,继承法10学时 成绩评定: 总评成绩=平时成绩+考试成绩

“北大法宝”数据库 (全库) / 包括:中国法律检索系统、英文法规数据库、司法案例数 据库、法学期刊数据库。
社会上流传的民谣,形成错误的导向。
第三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先刑后民 B、诉讼主体 自诉、公诉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自然灾害外流而重婚的; ▲被拐卖而重婚的; ▲反抗包办、买卖婚姻或长期受虐待出逃而重婚 的。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案情介绍: 单某的妻子是县委的领导,工作忙,难得 顾及家务和单某的生活。日子一长,单某和妻 子之间的感情就变得很淡薄。2005年7月,单 某和同学聚会,遇到了刚刚与丈夫离婚刘某, 刘某也了解到单某与妻子感情不好。后双方多 次约会,两人的婚外情发展很快。两人去风景 区郊游,谎称是夫妻,在旅馆开房间住了一星 期。回家后,单某的妻子对于单某一星期的 “出差”很怀疑,于是通过到单位调查以及核 对单某的车票后发现了单某与刘某的私情。于 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检察院控告单某和刘 某有重婚的行为,重婚是否成立?
(1)按其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 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2)按其规范的编制方式与命名不同,又可分为形 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二)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含以下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二)对偶制 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 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对 偶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
纳西族阿注婚姻
(三)一夫一妻制
即个体婚。所谓一夫一妻制,是指一 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名称: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法的名称和形式
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 形式: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 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合法结合。 婚姻是否可以设有效期?
欧洲的:“合同婚姻”、“宾客婚姻”。爱尔兰
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 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 团体。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一) 群婚制 是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初期和中期 , 它经历了两 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血缘婚是指同辈男女之间可以互 为夫妻。 它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也是群 婚的低级阶段。 2.亚血缘群婚制:它仍然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 团婚,但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 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1、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 结合。
(1) 合法性。 (2)男女两性。
对同性恋的态度(外国立法、医学观点、我国立法)
(3)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4)一夫一妻 12。
1989年丹麦通过了《民事结合法》成为 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这 样的婚姻称为“登了记的伙伴婚姻”。 2000年德国颁布了《生活伴侣登记法》 即同性婚姻法 2005年西班牙众院通过议案,允许同性 结婚。 美国大约10%的人是同性恋或双性恋
案例2: “一夫同日娶两妻”能否认定重婚 男:陈世君,28岁,广西东兴镇人; 女:叶芳,26岁,海南人; 女:戴俊,22岁,湖南人。
(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a、重婚无效 b、离婚的法定理由 c、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过错赔偿。
(3)重婚的法律后果: B、刑事上: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行政上: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概念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2)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定理由;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过错赔偿。 (3)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第二,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第三,与通奸、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区别。 通奸、姘居和重婚三者之间的关系。
2、家庭:
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 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家庭功能的改变: 表现在家庭生产、生育等功能的减弱,消 费功能的增强 。家庭的很多功能已经社会化; 而医学和生命科学的发展也冲击了家庭的生 育功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养老似乎已成 为社会的责任。 西方社会已经走过了一条由重视家庭及其价 值——鄙视、厌倦家庭——正在回归家庭的 道路。
(一)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个体婚姻形式。 (二) 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 .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违法行 为。
当 事 人 甲 重婚 重婚

初婚
受害人
(2)重婚的两种形式: A、法律上的重婚—登记 B、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 事实婚与登记婚交叉的几种情况: 登记婚+登记婚 登记婚+事实婚 事实婚+事实婚 事实婚+登记婚 1、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在先的, 不论其后的是登记婚还是事实婚,均构成重婚。 2、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在先的, 不论其后的是事实婚还是登记婚,均不构成重 婚,因为前一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我国1979年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 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于2001年4月在新版的《中国精神障碍 分类与诊断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同性恋不是 病态。
广州的“人民公园”是广州乃至珠三角最大的同性恋聚 集地。他们管这样的地方叫“渔场”。
案例1、代替他人登记结婚,其后自己与别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张芬、张芳系同胞姐妹。2001年5月张芬(21岁)经人 介绍与某厂工人陈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 张芳(18岁)在舞会上与某银行司机董某(22岁)相识, 董某即多次邀请张芳同去跳舞、看电影、乘车兜风等, 二人于同年12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春节期间, 董某与张芳乘张父回老家之机,在张家同居,致张芳怀 孕。此事被张的父亲察觉,张父便要他们尽快结婚。当 时董某所在单位正在分配住房,按董某的条件,如果领 到了结婚证,便可分得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 02年3月26日张芬亲自到董某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4月2日,董某与张芳公开举 行了婚礼。婚后二人即搬进了董某分得的住房,以夫妻 关系同居生活。03年2月生一女孩。 02年9月张芬与陈某共同到陈某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当年国庆节举行 了婚礼。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1、婚姻的基础不同: 前者非自愿,后者是自愿的; 2、主体不同: 前者是第三人,后者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 可以是第三人; 3、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无效婚姻,后者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是合法婚姻。 4、财物的归属不同: 前者上缴国库,后者返还当事人。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二)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 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 的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 孔某(男)与吴某(女)于2007年经人介绍,建立恋 爱关系。2008年10月,两人经双方父母同意订婚。 订婚时,吴某的父母向孔某及其父母索取现金5万 元。吴某向孔某索取高档衣物、首饰等共计2万元。 订婚后,吴某及其父母又陆续向孔某及其父母索取 各种财物,共计3万元。两人于2009年8月结婚。结 婚后,吴某与孔某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夫妻关 系恶化。双方父母多次予以劝解,均未能让两人的 关系好转。2009年11月,吴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孔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吴某及其父母归还在订婚期 间索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法院应如何审理?
婚姻家庭法学
人生路上有许多抉择,最重要的有三种:
1 2 3
职业的 抉择, 被称为 暂时大 事
信仰的 抉择, 被称为 永恒大 事
婚姻的 抉择, 被称为 终生大 事
幸福的婚姻关键不在于找到一
个完美的人,而在于找到一个 人,然后和他(她)一起努力 建立一个完美的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律师的 法律服 务市场 (离婚、结婚)
李银河推测我国同性恋有3900-5200万。 中国卫生部调查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 性同性恋占男性人群的4 %左右,以此估计中 国约有1000万以上的男同性恋。
西格蒙德· 弗洛伊德 (Sigmund Freud, 1856.5.6-1939.9.23), 犹太人,奥地利精神病医生 及精神分析学家。精神分析 学派的创始人。 著有《性学三论》、《梦的 释义》、《精神分析引论新 编》等。 他认为同性恋不是疾病,而 是性角色认同的“到错”。 1973年 《美国精神病诊疗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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