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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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999】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999】283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工程咨询单位:国家计委于今年9月1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这是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定第二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本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维护行业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目的在于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方面,为业主选择优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评价,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以及企业法律合规情况的评估。

2.企业业绩评价,包括企业过去承担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评估。

3.企业资质评价,包括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质和人员资质的评估。

4.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是否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诚信义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的评估。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分为定期评价和特殊评价两种形式。

1.定期评价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的评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特殊评价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时进行的评估。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会对企业的业务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参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将会限制其参与相关项目。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通过申请备案、参加评标等方式来提升自身信用评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评价指标,通过多个维度来全面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能力水平。

评价指标可包括企业规模、团队实力、技术水平、项目管理能力、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计投资[1992]55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计投资[1992]55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计投资[1992]55号)(1992年1月17日)为了使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评估工作同整个项目的评估工作同步进行,提高项目评估效益和质量,以利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的正常建设,经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协商,现就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所有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凡拟使用银行贷款的,均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具体贷款额度。

在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由建设银行参加评估,并从贷款额度、科率和偿还期限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

经银行评估同意贷款的项目,在以后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前,如未发生重大变化,则不再进行评估,由银行直接按国家计划安排贷款资金,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见的各种因素引起项目超过原概算,其超支部队,除已有明文规定承担者外,原则上按原批准概算的各类投资比例分摊补足。

二、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尚未新开工并拟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近期内由国家计委通知建设银行进行评估,建设银行应在接到通知3-4个月内提出项目评估意见。

三、续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中,凡原未准备使用银行贷款,中途需要改用部门建设银行贷款的,其所需贷款和贷款额度由国家计委与建设银行商定,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送请建设银行进行评估(建行需在二个月内提出评估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

四、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评估工作,也应比照本通知上述原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中国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和管理

中国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和管理

中国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和管理(总分:100.00 ,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 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4,分数:64.00)1. 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是 ______ 。

A.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B.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C.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D. 中国建设建立协会(分数:2.00 )A.B. √C.D.解析:2. 由设备监理单位、设备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有关的学术团体等方面的代表是______ 。

A.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B.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C.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D.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分数:2.00 )A.B.C. √D.解析:3. 国家和社会的要求一般体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法规、规定、规范中,客户要求应记载在_______ 中。

A. 委托合同B. 签署合同C. 建筑合同D. 管理合同(分数:2.00 )A. √B.C.D.解析:4.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_____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A. 1/4B. 1/3C. 1/2D. 3/4(分数:2.00 )A.B.C.D. √解析:5.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不包括 _____ 。

A.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B.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C.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D. 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分数:2.00 )A.B.C.D. √解析:6.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_______ 。

A. 常务会B. 理事会C. 董事会D. 常委会(分数:2.00 )A.B. √C.D.解析: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半年召开1 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3•【文号】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的改革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执业限制、将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是以市场和用户体现价值、以事后评价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资信评价的性质定位,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在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二、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中,要重点围绕行业组织的选择确定、《标准》的监督执行、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对行业组织和工程咨询单位的政策服务等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确保改革举措平稳过渡。

三、在执行9号令和本《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

每年9月30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向我委报送最近一次的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11月5日)现将《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印发试行。

请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做好工程承包公司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承包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单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独立经营自主权。

第二条在现行基本建设领导体制未改革前,工程承包公司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和向各地区进行行政领导,但不要干预其正常的经济活动。

主管部门同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主要是经济合同关系。

第二章工程承包公司的组建第三条工程承包公司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分别组建,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各地区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条为了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各有关部门和地区,一般应组建两个以上的工程承包公司,并可跨部门、跨地区承包建设任务。

第五条各部门、各地区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在所属企事业单位抽调具有工程建设经验的人员组成;可以依托设计单位,组成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承包公司;也可以依托工程指挥部进行组建。

第六条工程承包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主要形式,应该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人员要少而精。

公司应配备熟悉业务的设计、计划、财务、经营、采购、施工监督等专业的技术经济人员,一般不应辖有直属的施工队伍。

第三章工程承包公司的任务第七条工程承包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和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程承包公司要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密切配合,搞好工程建设和生产准备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建设单位部分力量,在工程承包公司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以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工程咨询项目评估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工程咨询项目评估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工程咨询项目评估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06.25•【文号】计司[1986]1103号•【施行日期】1986.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市场中介机构,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工程咨询项目评估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6月25日计司[1986]1103号)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之前,由工程咨询机构负责承担或组织力量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评估,是建设项目决策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

为了更好地发挥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合理确定项目评估的取费标准,加强费用收支的管理,以保证项目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各级政府及计划、经济部门的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为国家决策提供依据,是工程咨询机构的光荣职责,是一项非盈利性质的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工作。

各级工程咨询机构,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对国家负责、从国家宏观发展的要求出发,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为全面提高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而努力。

二、为了保证咨询机构能够进行客观的、公正的评估,项目评估费用实行不从建设项目直接取费的办法,而由委托评估的各级计委、经委分别从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拨给。

三、鉴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的非盈利性质和评估费用来源的具体情况,评估取费,以满足基本开支需要为原则,国家在税收上给予优待。

国内工程咨询机构对省(含计划单列市)级及以上计委、经委委托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取得的评估费收入,在1986年至1988年内免征所得税。

四、评估费用按以下原则协商确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的规模大小和评估工作的繁简程度,实事求是地计算评估工作量,确定评估工作日,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的按每人每日40元、其他技术经济职称的按每人每日30元计算支付评估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的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等均包括在内)。

CECA/GC_1_2015_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完整

CECA/GC_1_2015_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完整

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1-2015主编部门: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部门: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执行日期:2016 年 6 月 1 日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项投资估算制办法,依据目前行业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在原规程的基础上,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规程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汀,形成了2015版《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审规程》CECA/GC1—2015。

现该规程予以正式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

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审规程》CECA/GC 1—2007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5年12月日前言为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成果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15(以下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浯、一般规定、费用构成、编制依据、编制办法、格式要求、质量管理等。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工程造价协会和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可依据本规程对投资估算咨询成果进行检查。

本规程是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3GB/T 51095—2015等文件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的修订。

因行业的特殊性和投资估算的编审习惯等原因,难免会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参编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标减和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南京建晟丰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目录1总则 (7)2术语 (8)3一般规定 (11)3.1工作内容 (11)3.2文件的组成 (12)4费用构成 (14)5编制依据 (14)6编制办法 (15)6.1一般要求 (15)6.2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 (15)6.3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 (19)6.4投资估算过程中的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 (26)6.5流动资金的估算 (27)7格式要求 (29)8质量管理 (30)附录A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表 (30)附录B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31)附录C投资估算编制参考格式 (40)条文说明 (46)1总2术则 (47)语 (47)3一般规定 (47)3.1工作内容 (47)3.2文件的组成 (48)4费用构成 (48)5编制依据 (48)6编制办法 (49)6.1一般要求 (49)6.2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 (49)6.3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 (49)6.4投资估算过程中的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 (50)6.5流动资金的估算 (50)7格式要求 (51)8质量管理 (51)附录 (51)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文件的编制,提高项目决策阶段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报告的成果质量,制定本规程。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年4月4日第3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年4月4日第3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委员会令(1994年4月4日第3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1月29日国家计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

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一、业务水平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

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来,对严格市场准入和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需要,现对第29号令部分条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条本条所称工程咨询业务是指第29号令规定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本条所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第六条本条是指凡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三、关于第七条第29号令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四、关于第八条本条所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其中依法取得乙级资格证书至少满2年。

本条所称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资格后承担的与所申请的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咨询成果不少于5项,且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咨询成果中应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满5项,可以由相同专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量替代。

本条所称无不良记录是指未发生过第29号令第三十条所列行为。

本条所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是指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能分工,相对固定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学位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总数不得少于60人,应据实申报。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工程咨询单位:国家计委于今年9月1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这是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定第二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本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为,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

其他建设项目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必要的咨询。

第四条鼓励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工程咨询业务。

第五条工程咨询行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并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二章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等;三、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人员培训咨询、竣工验收咨询等;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等。

国家发改委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发布时间:【编辑:】【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3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国家计委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程咨询单位第四章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第五章涉外工程咨询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业,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

其他建设项目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必要的咨询。

第四条鼓励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工程咨询业务。

第五条工程咨询行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并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二章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等;三、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人员培训咨询、竣工验收咨询等;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等。

第三章工程咨询单位第八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计办投资〔2002〕15号

计办投资〔2002〕15号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2011-06-07
12:58:02来源:稽察办
【字体:大
中小】
计办投资〔2002〕1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管企业:
为指导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我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编写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经组织专家审定,同意《指南》以“试用版”出版发行,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请注意收集、整理对《指南(试用版)》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指南》编写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吸收采纳。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一月四日。

国家计委[1999]1283号文

国家计委[1999]1283号文

国家计委1283号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得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厂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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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发布日期:1987-10-14执行日期:1987-10-14生效日期:1900-1-1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同意你公司拟定的《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可按此执行,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

原计资〔1986〕761号文所发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组织大中型项目评估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1987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和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指示精神,搞好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其它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评估,保证评估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评估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评估人员要站在国家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评估意见要做到公正、科学、可靠。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评估,应论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布局是否合理;在技术上、工程上是否合理可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良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应从宏观效益分析和微观效益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抓住关键问题,突出重点,发挥公司拥有多学科人才的优势,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综合研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章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评估工作计划的编制与修订。

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的评估计划和其他单位委托评估的项目,进行工作安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编制公司的评估工作实施计划。

由于情况变化,实施计划需要调整时,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修订。

第六条评估工作的组织。

项目评估工作由公司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技术水平及任务繁简程度、协作配套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评估:1.公司项目部为主进行评估。

2.公司组织专家委员会有关委员或有关专家参加,成立项目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

3.公司组织成员公司或有关单位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工作的实施1.为开展评估工作做好准备,公司要及早组织力量参与待评项目的有关调查、考察、文件编制和预审等工作。

2.委托单位需提供待评项目的文件资料以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公司接到待评项目的文件资料后,如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要求的,应向委托单位报告,并请报送单位补做工作,补送文件资料,同时可着手进行适当准备,待所需文件达到规定和要求后,正式开展评估工作。

3.公司要定期检查评估工作的进度、质量和存在问题。

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及时向委托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取得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协助。

4.项目评估结束后,公司要及时了解评估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评估工作的反映。

第八条项目评估费用,以满足开展工作的基本开支为原则,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评估的内容第九条项目评估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评估三类。

第十条根据工业、交通行业的特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内容提出下述要求,其他行业可参照办理。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宏观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2.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分析市场预测是否准确,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产品的性能、品种、规格构成和价格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的趋势和有无竞争能力。

3.工艺、技术、设备(1)分析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否先进、适用、可靠。

采用的国内科技成果,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技术鉴定。

引进的国外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情,是否成熟,有无盲目、重复引进现象。

引进的专利技术是否有失效的专利或不属于专利的技术。

(2)衡量技术水平的技术指标一般包括劳动生产率、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产品质量指标单位产品的占地面积、单位产品的运输量等通用指标及适用于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的具体指标,行业技术指标和参数另行制订。

(3)大型项目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作用的项目,所用技术指标应与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先进水平进行对比。

(4)有条件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是否有利用的方案,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4.厂址、坝址、线路方案厂址、坝址、线路方案有多种方案,所定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有无多占土地和提前征地的情况。

5.建筑工程的方案和标准(1)建筑工程有无不同的方案比选,如水电工程的坝型和工程总体布置方案选择;桥梁建设不同的结构比选等,要分析选定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2)论证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和采取的治理措施。

(3)建筑工程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方针。

6.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和配套项目要研究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原材料、燃料的供应条件及供电、供热、交通运输等是否落实、可靠,是否取得有关方面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配套项目能否同步建设。

7.环境保护项目的“三废”治理是否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有无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8.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投资估算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以及有无漏项、少算、压低造价等情况,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9.财务评价财务评价是从项目本身出发,采取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现行价格,对项目的投入费用,产出效益,项目的偿还贷款能力,及外汇效益等财务状况进行计算和核实,以衡量项目的经济效益。

财务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详见附件《建设项目经济评估细则》。

10.国民经济评价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衡量建设项目需要国家付出的代价和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效益,从宏观上比较得失关系,从而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鉴于国民经济涉及的范围较广,有些经济参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待颁发后,大型重点工程和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严重扭曲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其他项目有条件的也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详见附件《建设项目经济评估细则》。

11.不确定性分析在进行财务和国民经济评价时,都要作不确定性分析,应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有条件时应进行概率分析,以确定项目在财务上、经济上的抗风险能力。

12.社会效益评价社会效益包括生态平衡、科技发展、就业效果、社会进步等方面。

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可能产生的主要社会效益。

13.项目的总评估汇总各方面的分析、评价,进行综合研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的评估1.项目建议书的评估可参照以上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要求适当简化。

2.工程初步设计的评估内容按国家有关审批初步设计的要求掌握,应着重核查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审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以下几类项目评估的补充要求1.国内合资项目需补充评估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等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项目需补充评估合作外商的资信是否良好;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是否合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资贷款的条件是否有利,创汇和还款能力是否可靠,返销产品的价格和数量是否合理;以及国内投资和国内配套项目是否落实等内容。

3.技术改造项目需补充评估对原有厂房、设备、设施的拆迁利用程度和建设期间对生产影响等内容。

要比较改造前、后经济效益的变化,对比与新建同样项目投资效益的差别。

第四章评估工作的质量要求和责任制第十三条进行项目评估。

需要掌握可靠的资料、信息和情报。

评估人员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注意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论据充分、数据准确、文字简练、结论明确。

力求在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不出现失误。

第十五条建立评估工作责任制1.每个评估项目都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负责。

2.聘请专家参加项目评估,需要成立专家组时,应选定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工作,并负责协调、汇总专家意见。

3.组织成员公司评估时,要签订协议,明确评估工作的进度、质量要求,双方职责和费用支付等。

4.评估工作各级负责人应按项目评估的要求,严格把好进度和质量关,如果出现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5.评估报告除由于保密要求不宜公布外,在经过委托单位同意后可以有组织地向有关部门发表,取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评估工作质量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因而节约较多投资,大幅度提高投资效益或避免较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经济建设的许多重要情况,有不少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评估人员必须加强保密纪律,严守国家机密。

参加项目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未征得委托单位和提供待评文件单位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对有特殊评估要求的项目,公司将按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特点,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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