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不挥发物的理化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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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挥发物的测定
QB 8001-2003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中不挥发物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产品在小于反应温度以下测定的不挥发物。
本标准引用GB/T 6751《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neqISO1515:1973:1974及GB/T 6740《漆料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neqISO3251:1974。
1.定义:
涂料在任一指定的温度及加热时间后剩余物质量与试样质量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设备及用品:
铝箔平底盘:直径75~80mm;长约75~80mm的折成L型的细铁丝(φ1mm );
鼓风恒温烘箱:温度±2℃精度;
玻璃干燥器:器口内径210mm以上,内放变色硅胶(兰色、放入量为铺满干燥器底部为宜;兰色变成橙色时在120℃烘至蓝色使用;120℃/1h硅胶颜色仍为橙色,则报废);
天平:精确到0.001g。
3.测定:
测试前将装有细铁丝的平底盘在105±2℃的烘箱内干燥15~20min,取出后在干燥器内使其冷却至室温。称量带有细铁丝的铝箔平底盘a,精确到0.001g
(注),然后以同样的精确度称量放入试样的平底盘b(称样量
...g,..或产品规
....
...2.±.0.2
定的数量
....)。用细铁丝将样品均匀地分散在盘的底部。将样品放入烘箱内在120℃保持60min(或按产品规定条件执行)。取出平底盘,在干燥器内冷却15~20min。称量c,精确到0.001g。
4.计算:
c-a
NV =────×100
b-a
式中:NV──不挥发物,%;
a──容器的质量,g;
b──试样及容器的质量,g;
c──干样及容器的质量,g。
5.试验次数:
对同一样品,至少平行测定两次。
6.结果表示:
以各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报告结果,用重量百分数表示,取一位小数。
7.重复性:
同一操作者在同样条件下,对同一试验物质所得结果误差不超过1%(即100g 样品不超过1g),置信水平为95%。
8.再现性:
不同的操作者,在不同的实验室,对同一试验物质所测定的结果,误差不超过2%,置信水平为95%。
注:如产品含有高挥发性溶剂或对照试验,用称量瓶或合适的注射器以减量法称重。
如产品规定很粘或会结皮时,在已称过重量的铝箔盘内,可先加入21m适当的溶剂稀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