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敏三国法增补讲义(5月19日)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4)之国际贸易公法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4)之国际贸易公法考点:中国2004年《对外贸易法》总览1.适用范围(1)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2条)(2)不适用:①特殊物质或产品的进出口(67条)②边境地区贸易(68条)③单独关税区(港澳台)(69条)2.外贸经营者(1)外贸经营主体: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8条)(2)外贸经营权的获得:采用备案登记制,未办理登记,海关不予报关验放(9条)3.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1)进出口监管(15条)(2)进出口限制和禁止(16条)(3)配额、许可证管理(19条)考点:贸易救济措施之反倾销措施内容具体规定1.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1)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三种计算方法,首选出口国内市场价格,没有国内市场价格的,以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为准。
(2)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①实质性损害,或②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③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调查(1)机构:商务部(2)方式:①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申请;②特殊情况下,商务部主动立案调查。
(3)终止调查:①申请人撤销;②没有足够证据;③幅度低于2%;④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⑤商务部认为不宜继续进行。
3.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①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②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其他;③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9个月;④立案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2)价格承诺:①商务部建议但不得强迫;②初步裁定肯定裁决之后;③接受决定权在商务部;④出口经营者违反,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可以根据当时情况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3)反倾销税①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②一般对终局裁定之日以后产品征收;③税率不超过倾销幅度;④纳税义务人:进口商采取。
2014年 殷敏 三国法 100题

2014年殷敏三国法100题第一部分国际公法(多选)1.关于国际法的渊源和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国际法是直接由联合国制定的B. 国际法一般由国家以协议的形式制定,并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C.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一般应从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国内立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的实践和有关文件中寻找证据D.司法判例是确立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对处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有着一定的参考性效力E.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因此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单选)2.下列关于国际法中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一国内不同民族的平等权限于政治领域B.民族自决原则允许一国国内的不同民族从该国分离出来以便建立独立的国家C.殖民地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D.民族自决原则要求国际社会支持一国某民族为建立独立的国家而进行的活动(多选)3.下列关于条约的缔结程序中正确的说法有?A. 任何国家如果签署一项条约,则自签字时起就有义务接受条约的拘束B.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方式可由该条约规定或由有关各方约定,但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方式包括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C.条约约文议定后,如果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进行签署,通常各方全权代表会先进行草签。
草签表明缔约方谈判代表对条约的约文已经认证,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仍需等待其本国核准D. 当使馆馆长参与谈判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一般条约约文时,和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部长参与谈判一样,无须出示全权证书E. 中国签订的民商事条约均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多选)4.甲乙丙三国是1990年某项国际条约的原始缔约国,2000年该项条约依据公约规定的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2000年修订本。
甲乙两国接受了2000年修订本,丙国认为修订本的要求过高,拒绝接受修订本。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5)之国际知识产权法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5)之国际知识产权法考点:《巴黎公约》保护范围几乎所有的工业产权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国民(在某缔约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2.优先权原则(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2)适用条件①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②在规定的期限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为6个月)③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关于优先权的申请(3)效力在优先权期限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3.临时性保护原则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4.独立原则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5.最低标准原则各成员国立法只能高于公约规定的原则,不能低于公约规定的原则。
具体规定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对于与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成员国有义务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2.厂商名称的保护不以注册为条件。
【例题】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43)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考点:《伯尔尼公约》保护范围保护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9)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9)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基本理论(两个概念、五个基本制度)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文书送达、域外取证、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区际司法协助(区际文书送达、区际调取证据、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考点二十四:基本概念(一)冲突规范“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冲突规范概念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实体法的法律规范。
特点(1)法律适用规范;(2)间接规范;(3)结构独特。
结构冲突规范 = 范围 + 系属(包含连结点)(1)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系属:规定“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3)连结点:把特定民商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标志。
静态连结点:不能改变的连结点连结点动态连结点:可以改变的连结点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
如,“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②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规定了一个可以推定适用的法律。
如,“不动产的范围系属连结点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③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并且要求同时适用。
如,“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选择其一予以适用。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中没有适用的先后顺序之分;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中,在适用时有先后顺序之分。
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05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讲义国际公法讲义 (2)一、国际法渊源 (2)二、国际法律责任 (4)三、国际法上的空间 (7)四、国际法上的人 (11)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13)六、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14)七、战争法 (15)国际私法 (16)一、导论 (16)二、国内冲突法 (16)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20)四、区际司法协助 (22)国际经济法讲义 (23)一、导论:略 (23)二、国际货物贸易法 (23)三、外贸管制和WTO (29)四、其他法律制度 (32)国际公法讲义一、国际法渊源【08川】3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
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
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
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D.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07】77.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 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基本原则:各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原则:(1)殖民统治下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2)非殖民统治下民族自决原则服从于国家主权原则【08川】32.2001年,甲国新政府上台后,推行新的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应。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10)义之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4殷敏三国法讲(10)义之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考点:一般原则法定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6~9条:(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的选择法律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达成意思自治;(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他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2~5条1.原则上无溯及力,但若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尚无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2.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原则上具有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例外;3.中国法律或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无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例题】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1/98)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例题】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4)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4)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领土(一)领土领土组成部分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领水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领空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底土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传统领土取得方式先占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条件:①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②先占应为“有效占领”(A.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公开地表现出来;B.国家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等)。
时效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性质:存在争议。
添附自然添附领土的自然增加(如:河口三角洲、涨滩等)人工添附领土的人为增加(如:围海造田),人工添附不得损害他国利益征服一国以武力方式占有他国领土。
性质:非法。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①强制割让: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非法);②非强制割让: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互换等(合法)。
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原殖民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
公民投票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
(二)边境制度1.界标的维护(1)“防止”: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或损坏;(2)“通知”与“重建”:若一方发现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3)“惩罚”:国家有义务对移动或损坏界标的行为给予惩罚。
2.边境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对方国家利益。
3.界水的利用(1)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使河水枯竭或泛滥,不得故意使河水改道;(2)渔民只能在本国一侧捕鱼;(3)船舶航行时应具有国籍标志,除遇难等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4)一方在界水上修建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同意。
三国法增补讲义

三国法增补讲义一.《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3年《海牙收养公约》,1995年生效,中国2005年加入)1.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我国为“中国收养中心”)负责跨国收养相关职责;2.跨国收养须经两国的中央机关同意;3.任何人不得从跨国收养中获取不适当的金钱或其他收益。
【关联考点】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和法律适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3月1日起生效)【比较记忆】涉港澳委托调取证据的异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施行)【关联考点】国际融资担保【大纲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涉外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①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意思自治(包括选择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②涉外保函欺诈纠纷: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③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中国法。
2.明确单函、单单表面相符原则: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保函、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应当承担付款义务(除非法院发出止付令)。
3.保函欺诈例外原则: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1)保函欺诈类型:①无真实基础交易;②单据欺诈;③明显滥用付款请求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的债务人没有支付义务,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等)。
(2)止付令颁发的条件:①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②有欺诈的确凿证据;③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④开立人未善意的付款。
【大纲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涉外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①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意思自治(包括选择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讲义】2017年厚大真题解析班三国法-殷敏讲义

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2015司考真题-三国法真题破译
殷敏/讲解
32.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关于联合国大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其决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B.表决时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票数多于其他会员国 C.大会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同意才可以通过国际条约
D.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不应支持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
持
78.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 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
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
75.中国公民王某与甲国公民彼得于2013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产下一子,取名
彼得森。关于彼得森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 B.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 C.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D.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
42.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3)之国际货物贸易私法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3)之国际货物贸易私法国际经济法买卖关系:公约+惯例运输关系:三大规则(海牙、维斯比、汉堡) 国际贸易私法 保险关系:三大主险承保范围+除外责任 支付关系:二大支付方式(托收、信用证)国际经济法 外贸管理法大纲 国际贸易公法WTO 法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投资法其他领域 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考点: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之国际贸易术语 (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通则)国际货物贸易私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 惯例:贸易术语: 重点掌握3个 公约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略)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略) 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 海运 其他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 险别:承保范围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托收信用证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出口手续进口手续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买方)买方买方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交货时装运港船舷买方(买方)卖方买方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承运人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舷装运港船舷交货时交货时卖方(买方)卖方(买方)卖方卖方买方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卖方EXW卖方工厂交货FCA FAS FOB货交承运人装港船边交货装港船上交货CFR CIF CPT CIP成本+运费成本+运费+保险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DAF DES DEQ DDU DDP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地未完税交货目的地完税后交货重卖方责任:轻EX W→FCA→……CFR ……→……DDP重轻买方责任1.适用的任意性合同中明确选择2010通则,该通则才能得以适用。
2015厚大考前2小时三国法讲义-殷敏

2015年三国法考前2小时订制课程殷 敏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多选)1.甲乙丙三国为2000年某项贸易公约的缔约国,2010年该项条约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2010年修订本。
甲国接受了2010年修订本,乙丙两国拒绝接受修订本。
后乙丙丁三国又于2013年签订了涉及同样事宜的新贸易公约。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因乙丙两国拒绝接受修订本,导致甲乙丙2000年的公约失效B.丁国既受2000年公约的约束,也受2013年公约的约束C.乙丙两国拒绝接受2010年修订本,表明乙丙两国之间无条约关系D.乙丙两国之间应适用2013年公约(多选)2.中国人贝克在中国犯有严重贪污犯罪,2014年8月贝克持假护照逃至甲国。
2015年2月,我国向甲国提出了引渡贝克的请求。
现已知中国和甲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有双边引渡条约。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贝克在甲国为非法入境者B.甲国有义务将贝克引渡给中国C.若甲国同意引渡贝克,则由外交部负责接收贝克D.甲国可以既不引渡贝克,也不给予贝克庇护(多选)3.甲国一架拟飞向乙国的民航客机在飞越公海上空时,突然遭机长劫持,飞机被迫转向与乙国相反的丙国急速飞行,最后飞机迫降丙国。
后丙国警方控制并拿捕了该劫机犯,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国和丙国对该劫机案件均拥有管辖权B.因劫机属于普遍管辖的罪行,所以任何一国都可以对该劫机案行使管辖权C.丙国可以将该劫机犯驱逐出境D.如果飞机上有数名乙国公民,则乙国对该劫机案件也可以行使管辖权(单选)4.下列关于群岛水域与国际通行海峡中相关通过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有?A.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都只能适用于船舶,不能适用于飞机B.过境通行制是用于国际通行海峡的主要通过制度C.在该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中如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适用公海自由通过制度D. 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多选)5.甲乙丙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乙两国因边境问题常年争议,丙国国内出现大规模种族灭绝行为而被国际社会认定为是“失败的国家”。
司考老师推荐

司考老师推荐2016司考老师推荐下面的序号同时也是复习顺序建议!1、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刘凤科讲课很好,但有口音,有些人适应不了,刘凤科的书和讲义非常不好;柏浪涛讲课不怎么好,但是他写的《刑法攻略》非常好!韩老师有时候观点和出题人不一致。
建议:直接看两遍刑法攻略,然后学刘凤科的课(不用担心讲义对不上,刘凤科讲课从来不按讲义来)2、民法:钟秀勇、张翔、李建伟、段波、曹兴民民法是法律里最难的,我个人觉得钟秀勇书和课都是最好的,很多理解不了的东西他一讲就非常有道理,但他的课可能比较难,段波讲课很无聊,无法集中精力重点也不集中,李建伟讲有点乱重点不明确,张翔课比较简单,但不够系统,很多点都没涉及。
建议:先看一遍钟秀勇书,然后直接钟秀勇强化,加4遍以上民法真题,民法多做真题太重要!3、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徐金桂、林鸿潮、吴鹏行政法司考入门比较难,但是一旦入门就会发现它其实是最简单的(可能在公务员里呆过的学起来会容易些)。
林洪潮最好,但他13年后就几乎不上课了,徐金桂讲的还不错,听课感觉都懂,但是听完你不太会做题,吴鹏不错,比徐金桂简单。
建议:行政法先学徐金桂的课,徐金桂的课讲得很详细,点讲得特别细致,缺点就是不太好记忆。
第二遍跟吴鹏的课,吴鹏的课很成体系,听完就会有了行政法的总体框架了,缺点就是讲得简略,会少一些内容。
所以需要跟这两个老师,相互互补。
(关注微信公众号:司法考试司考全能助手)4、刑诉:陈少文、左宁、杨雄、向高甲刑诉是司考分值第三多的科目,考的都比较难,遇到好老师就没问题,没有好老师,你绝对无法攻破这个堡垒!杨雄声音难听,无聊没重点,总结的东西极多,店主极不推荐。
左宁的课还行,好多用实例告诉你为什么制度是这样的,容易记忆,但是左宁总的讲义有点乱,不方便背诵。
陈少文比较好,幽默通俗,能把无聊诉讼法背后道理讲懂,推荐他的课,但缺点也是比较简略,有些内容没讲。
向高甲是众合的老师,他的讲义总结的不错,方便背诵。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3)之国际法律责任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3)之国际法律责任考点:国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国家的构成要素政府主权(二)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自保权国防权: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国防建设,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自卫权:国家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
(必要性和相称性)管辖权类型判断标准适用犯罪属地管辖权行为地标准所有犯罪例外: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属人管辖权国籍标准;其管辖对象还可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航空器等。
所有犯罪保护性管辖权条件:(一)行为发生在域外;(二)侵犯了该国重大利益。
★实现方式:①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②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独立以及政府职能等方面的犯罪普遍管辖权主要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作为判断标准,适用重大国际罪行,不以国籍和行为地为判断标准。
对象:行使区域: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各国公认的对象);灭绝种族、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有关公约确认的的对象)。
【例题】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
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
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3)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三)国家主权豁免概念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序豁免与执行豁免。
国家豁免的放弃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2017年最新版三国法讲义

特别提示:“条约或重要提示”(《缔约程序法》第7条第2款):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B、表决国际法官人选适用程序性决议的表决程序; C、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专题三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行为归因于国家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责任主体扩大至个人 客体范围:绝对赔偿责任(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核污染)
国家对外承分担类全 部责任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 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 则意味 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3、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条约
国家继承
财产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
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识产权条约已经转化或需要转化的除外)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 协议、知识产权条约中须转化的内容 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2
6.多边条约的修正 (1) 条约的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了修正本的成员。 (2) 条约修正后新加人的国家,有权在加入是选择其想适用的文本,如未做意思表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债务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优先,否则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2012张丽英教授三国法讲义

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第一部完整从西方引入国际法万国公法的人是:丁韪良。
一、国际法1、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的渊源2、国际习惯(惯例是任意的,而国际习惯是强制的,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包括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4、辅助方法(判例、学说、决议)非渊源,辅助方法不是渊源!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不一致承担国家责任2、中国宪法没有统一规定,直接、并行、转化3、民商(国际法可以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以外个案而论4、WTO规则在中国:排除直接适用,必须转化适用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保权)2、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略)3、民族自决原则(从殖民地独立,分裂无依据)4、不干涉内政(非地理概念,看性质不看地理位置)5、和平解决争端(1928年非战公约)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1、国家(基本)2、政府间国际组织(派生性)3、其他主体(民族解放组织,过渡性)4、个人尚不是国际法主体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与引渡和庇护相联系,不能域外庇护,引渡必须是针对域外的罪犯)国家主权豁免:1、豁免的内容(管辖、程序、执行)2、放弃豁免的方式(明示、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反诉,但出庭抗辩不构成放弃豁免)3、要点:商行为非放弃、出庭非放弃、不能推2004年联大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采取了限制豁免主义(趋势),然而在国际社会达成有承认:1、承认的种类:承认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体;叛乱团体内战没有结束,交战团体交战结束2、承认的特征:单方行为、不改变其国际法主体的性质3、表示形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政治性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参加政府组织)联合国:会员国:创始国、加入国一国一票重要2/3通过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建议机关;建议无拘束力,决议有拘束力安理会: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程序事项:9票;非程序事项:9票(含5)弃权、缺席不是否决票;五大国有“双重否决权”归责:传统:过错;现代:无过错加过错归因于国家:1国家机关2授权的实体3代表国家行事的人4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5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人6叛乱运动机关(不是)7单独或共同的责任8国家当局暂不存在的行为(一个或一群人行使政府权力,视为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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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增补讲义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涉外篇
殷敏
一、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只要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即可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2条。
二、外国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
1、外国人应提交护照;
2、外国企业或组织及其诉讼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对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需经过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认证并转交)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3、524条。
3、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可以以见证、公证的方式进行。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5、526条。
4、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7条。
5、外籍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规定:①本国人、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
②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当事人不在中国领域内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8、529条。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1)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排除专属管辖,但不排除仲裁。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31条。
2、中国法院放弃管辖权的情形: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32条。
3、平行管辖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1)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平行管辖)
(2)中国法院受理后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或当事人再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不与准许;(一事不再理)
(3)中国法院已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33条。
四、细化了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
1、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35条。
2、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36条。
3、关于公告送达: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37条。
五、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1、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时,必须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文本。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40、543条。
2、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42条。
3、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申请人:当事人、外国法院或外国仲裁机构。
(2)承认和执行可以分别申请,也可以一并申请。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46条。
(3)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47。
(4)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
且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