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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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5〕1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9日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共第一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规划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各苏木乡镇(街道)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我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城乡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我市城镇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嘎查村庄用地分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通知》(建村〔2014〕98号)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
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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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和乡村中利用植物和其他自然要素,创造、改造和维护出具有美观、舒适和健康环境的空间。
这不仅能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还能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且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规范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城市空间资源,制定一系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明确园林绿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和部门。
园林绿化工作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包括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园林设计、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部门。
各个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园林绿化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要规范园林绿化的设计与施工。
园林绿化设计要有合理规划,注重生态平衡和可持续性,充分考虑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和植物群落等自然要素,同时结合城市的功能和需求,打造出具有美观和实用性的绿化空间。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细节,确保植物的合理布局和土壤的合理处理,同时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要加强园林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园林绿化作为公共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的养护和管理,保持良好的状态。
养护工作包括定期修剪树木和草坪、清理垃圾和积水、打扫道路和设施等。
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绿化区域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要加强园林绿化的宣传和教育。
宣传和教育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的重要手段。
应通过媒体、宣传册、展览、讲座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园林绿化的意义和价值,鼓励公众参与到园林绿化管理中来,共同建设美丽的城市环境。
最后,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是保证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监督机构,对园林绿化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还应对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结果对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不断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综上所述,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是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城市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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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以水定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节约集约、适度绿化、建管并重的原则,兼顾自然生态效应、休闲游憩需求和历史人文保护。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预算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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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绿化建设、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选育适应本地区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探索并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2015年重点区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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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2015年重点区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鄂府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2015年重点区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2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2015年重点区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全市2015年重点区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区域绿化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69号)精神,扎实做好2015年全市重点区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加快美丽鄂尔多斯建设步伐,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结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配套村村绿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111号,下称《村村绿化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议(扩大)、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提升重点区域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动地区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将义务植树和重点区域绿化工作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紧密结合,大力营造全民植绿、护绿、爱绿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快美丽鄂尔多斯建设进程。
二、工作安排(一)时间安排。
3月中、下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全市动员大会;4月为集中栽植阶段;5月上旬为检查验收阶段。
(二)绿化范围。
全市城区(中心城区、旗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道路沿线(国省道、县乡道、铁路)、村庄前后(行政村、自然村落、农牧民聚居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外(18个重点经济开发区(园区)、成吉思汗陵旅游区、恩格贝生态示范区)、城镇周边(城镇出入口、城乡结合带、环城防护带)、河岸山前(重要河流及丘陵山前)、厂矿企业(厂区、矿区生态恢复区)。
园林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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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园林绿化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绿色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乡村、园林景区等地方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二、责任主体1.政府相关部门是园林绿化管理的主体,应当承担领导和协调工作。
2.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园林绿化管理活动,共同维护环境质量。
三、规范管理1.园林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保护等原则,建设绿色景观。
2.园林绿化应当依法申报、审批、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等。
四、保护环境1.园林绿化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珍贵树木和野生动植物。
2.园林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环保规定,减少污染排放。
五、技术标准1.园林绿化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2.园林绿化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六、管理制度1.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
2.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七、监督检查1.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应当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园林绿化管理秩序。
八、宣传教育1.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2.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公众爱护环境,共同保护绿色家园。
以上就是园林绿化管理规章制度的详细介绍,希望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遵守规定,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绿色发展。
2023年生态园林城分级考核标准鄂尔多斯园林绿化
![2023年生态园林城分级考核标准鄂尔多斯园林绿化](https://img.taocdn.com/s3/m/688637a5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31.png)
附件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一、基础指标二、分级考核指标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 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23)。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 表达为否决项。
4.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 表达为加分项。
5.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基础指标和分级考核指标累计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 不纳入生态园林城市评选范围。
加、扣分按《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实行, 其中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3分, 所有加分项加分合计不超过15分。
城市分类:(1)A类城市: 特大型城市, 市区人口在500万以上, 建成区面积在320平方公里以上;或人口在200万以上, 建成区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
(2)B类城市:大型城市, 市区人口在200万以上, 建成区面积在120平方公里以上。
除拉萨外的36个省会及副省级城市类型不低于B类。
(3)C类城市:中型城市, 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上;拉萨市划为C类城市。
所有县级市的类型划分不高于C类。
(4)D类城市: 其余城市。
三、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规定划定绿线, 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三)城市污水解决率不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解决率不达标;(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四、部分指标解释1.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指标解释: 指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 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建成区内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848ee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b9.png)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鄂府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鄂府发〔2023〕51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4日鄂尔多斯市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品质颜值双提升,增强城市影响力美誉度,打造全国一流城市形象,深化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试点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重要理念,紧紧围绕“三个四”目标任务,按照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公园城市的要求,对标国内一流城市,坚持把精细化管理理念要求贯穿于城市建设管理各领域全过程,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专业化、社会化,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人文品质、生活品质,让环境更有品位、供给更有保障、服务更有温度、运行更加有序、城市更有韧性,为建设实力、活力、绿色、宜居、幸福鄂尔多斯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办好民生实事,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瓶颈短板,着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切实增强市民的认同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9e815f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88.png)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鄂府发〔2017〕19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97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日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第五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园林绿化管护管理规章制度
![园林绿化管护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316a805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0d.png)
园林绿化管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园林绿化的管理,保护环境、美化城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城市绿化资源。
第三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推动创建爱绿护绿、文明乐享的生态文明新风尚。
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涵盖社区、单位、个人等各个方面的责任,要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协调机制。
第二章园林绿化基本原则第五条园林绿化管理应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园林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第六条园林绿化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树立循环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理念,推动园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园林绿化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绿化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园林绿化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倡导规划先行,注重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绿化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内容第九条园林绿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绿化设施的建设、绿化植物的选择、绿化保养的管理、园林绿地的开发等。
第十条园林绿化设施的建设应结合城市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选址和施工,建设设施具有美观、实用、方便等特点。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植物的选择应根据气候条件、土壤环境、生态特点等进行科学选择,以增加城市绿化的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保养的管理应根据绿化设施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定期维护,保持绿色植物的生态环境和生长繁茂,提高绿化的质量。
第十三条园林绿地的开发应坚持园林绿化的目的,不违反生态保护原则,创造有利于市民休闲娱乐、健康锻炼的绿色环境。
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协调、信息畅通、效率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管理应依法监督,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绿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鄂尔多斯市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的指导意见
![鄂尔多斯市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99790aef242336c1fb95e98.png)
附件鄂尔多斯市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为更好地依托社会力量,推动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功效,增强公众园林绿化及环保意识,鼓励和提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认建认养活动。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必然程序,志愿以资代劳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必然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并由市、区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认建认养者进行监督的公益性行为。
一、认建认养活动的原则与标准1. 认建认养坚持志愿原则,意愿自定、资金自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2. 认建认养坚持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成立而改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建认养的林地、绿地内擅自增加与绿化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 认建认养坚持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4. 认建认养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标准,依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各旗区园林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5. 认建认养绿地的资金标准,可以参照市建委、各旗区园林局相关养护定额标准设定,或由绿地产权方和认建认养方参照工程预算定额两边协商而定。
二、认建认养范围:1.本市建成区内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公益林、居住小区、道路绿地和计划建设的绿地林地等。
单位专用绿地和私人所有的林木、绿地不在认建认养范围内。
2. 具体实施范围由园林管理部门肯定,供认建认养者选择;或由认建认养者志愿选择并提出申请,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也可进行认建认养。
认养的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楚。
3. 整块绿地、整条道路绿化原则上不能分割认建认养,但建设、养护工作量较大的可以由几个单位一路认建认养。
三、认建认养的内容:1.纪念林、纪念树的种植;2.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3.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养护、保洁;4.绿化设施的保护;5.古树名木养护管理;6.捐赠有利用价值的私有树木或绿化配套设施;7. 园林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和内容。
内蒙古城市园林绿化策略及建议
![内蒙古城市园林绿化策略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b4af1109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5f.png)
城市是人类自己所建造的满足生产和 生活需求的场所,既是物质载体,也是体现 并且满足人文精神关怀的场所。
随着城乡 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别也越来越小。
城市规模包含城市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和 城市建成区三个层次。
城市绿地指标是针对 城市建成区而言,包括绿地率、绿化覆盖 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园林有三个层次, 包括大地景观、区域环境景观和城市绿地系统分类所包含的各类绿地。
而城市园林绿化 是在城市范围内,为了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 要而进行的一项工作。
景观既有绿地功能的 含义又有美学方面的要求。
城市和园林是一 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能孤立地进行判定或 实施,要用科学的方法构建完整的生活和生 产体系。
一、城市园林绿化的原则1. 生态原则城市园林绿化应注重园林绿化在改善 城市气候、卫生环境、蓄水防洪、城市节能 生产等功能,以生态功能作为评定绿化水平 的依据。
需要加强园林绿化网络连接、城市 融合发展形成多维空间生态网络系统。
应保 护城市水源河流、山丘、湿地等生态敏感区, 确定绿地保护形式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特定 的生态保护措施。
结合绿地性质区分城市生 态绿地和装饰绿地,分别进行设计和建造。
强化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栖息地保护的理念, 进行城市绿地建设,树立城市绿地建设是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思想。
2. 技术和制度创新原则应建立科研苗圃,进行标准化生产。
运用先进设计理念和方法,按照植物的生物 学特性和生态习性进行配植。
同时施工要规 范,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与 城市绿化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3. 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原则绿地系统建设应确定规划指标,划定敖利平内蒙古乌审旗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内蒙古城市园林绿化策略及建议国土绿化N K E U I't m i-S T R Y 绿线、蓝线和紫线的范围,保持绿地建设的科学性和永久性,避免重复建设。
解决植物养护问题应建 立灌溉和雨水收集系统,选择节水植物等多措并举 的方式。
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8088f18b52acfc789ebc9e2.png)
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由市发改部门核准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除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以外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要保证投入,将配套绿化建设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要因地制宜,做到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要尽量集中,做到生态,景观,休闲有机结合。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的用地比例依据规范标准配套建设。
以下项目规范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新建企业不低于35%,并按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 米的防护林带。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不低于20%。
(三)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第六条按城市规划建设桥梁时,每座须同时建设桥头公园绿地,绿化面积视地理条件、整体景观合理确定。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绿化面积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一)宅旁绿地计算起止界按距房屋墙脚 1.5 米起算。
(二)新建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乔灌木种植面积不低于集中绿地总面积60%的,按集中绿地总面积计算;低于60% 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三)景观水体面积计入配套绿地面积不得超过10%。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0e617a5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91.png)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施工、精细管理、质量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安全,保障工程顺利推进。
第五条本制度由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并向相关人员公布,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六条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规划设计,包括场地选址、树木种类选择、工程造价预算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在开始施工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包括环保审批、占地审批等。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配备、设备准备、材料采购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保障员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人员素质和技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控,进行全程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第五章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内蒙林地管理规定(3篇)
![内蒙林地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2ec3504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62.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地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林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二)可持续发展原则;(三)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原则;(四)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地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林地保护第五条林地保护是指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林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条严禁下列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一)非法占用林地;(二)非法采伐、毁坏林木;(三)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五)非法开垦、放牧、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七条林地保护措施:(一)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数据库;(二)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三)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四)加强林地生态环境建设,提高林地生态功能;(五)加强林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林地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
第三章林地培育第九条林地培育是指通过人工造林、抚育、更新、复壮等措施,提高林地质量和林地生产力。
第十条林地培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益;(三)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林地培育措施:(一)加强造林绿化,扩大森林面积;(二)加强抚育管理,提高林木生长质量;(三)加强更新复壮,提高林地生产力;(四)加强科技支撑,提高林地培育水平。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3篇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cf4560b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78.png)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3篇为了给广阔市民及游客营造一个舒心、干净的游玩环境,规范维护养护管理标准、流程,提高绿化维护养护效率,特制订本方法。
1.1、维护养护人员的选择1.维护养护工人必需选择身体健康,有责任心的,工作力量强,具有肯定的维护养护技术力量的人;2.经确定的维护养护人员,不得随便更换和调离;3.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依据现场负责人的要求准时更换;4.有一技之长的工人要发扬自己的特长,比如修理机械、苗木的不同季节修剪等一些维护养护技巧,要与其他维护养护工人乐观沟通,以便提高整体维护养护工人素养及团队的维护养护水平。
1.2、维护养护岗位及岗位职责1.维护养护由维护养护科科长(维护养护主管)、维护养护科副科长(区域负责人)、维护养护地段管养人员(维护养护队长、技术工人、一般工人)组成。
2.岗位及岗位职责表岗位职责维护养护科长负责现场维护养护的全部工作,协调处理与财局之间的事情及维护养护过程中消失的问题,保证维护养护景观效果及植物生长质量,做到平安文明维护养护。
维护养护副科长做好各区域的协调工作,把好维护养护质量关,解决现场维护养护过程中消失的重要技术问题,协作好维护科长,通过各维护养护技术环节掌握,实现保证维护养护景观效果及植物生长质量。
维护养护管养责任人负责属于自己的维护养护地段,地段内发觉任何维护养护问题应准时与区域负责人沟通,做好维护养护工人的协调工作,保证做好自己地段的维护养护工作。
技术工人必需懂得维护养护技术的各个环节及措施,在日常维护养护中发觉苗木消失问题能准时得当的处理,一般工人要做到听从管理,勤勤恳恳工作,协作技术工人做好维护养护的日常工作3.各个岗位的评比方法;(1)区域负责人对现场要特殊了解,并且自己必需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维护养护。
支配工作到位完善的将赐予嘉奖,对于工作及管理力量差的将会被淘汰。
(2)维护养护管养人员要有肯定管理力量,必需服众、有责任心,领导支配的工作要按时按量完成,做的比较好的依据考核结果将赐予嘉奖并扩大管养地段面积,对于工作及管理力量差并且不乐观工作的予以淘汰。
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fe876ccc281e53a5902ff8e.png)
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三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并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中心城区、各旗区建制镇、各开发区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它绿地等。
第六条我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蓝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蓝线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划定。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求及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合理制定城市绿线及蓝线管理办法、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缺建绿地补偿办法、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开展林木绿地认建和认养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园林式单位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园林式居住小区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等制度规定。
第八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依法调整城乡规划,相应调整城市绿线,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鄂尔多斯城镇园林绿化地域特征
![鄂尔多斯城镇园林绿化地域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5e8820af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c4.png)
鄂尔多斯城镇园林绿化地域特征第一篇:鄂尔多斯城镇园林绿化地域特征鄂尔多斯城镇园林绿化地域特征一、城市园林绿化的意义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项目之一,它不仅是美化环境,给市民创造舒适的休憩场所,还能给城市提供大量的氧气,为市民所共享。
只有强化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生物多样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生态城市的持续发展才能得到保证,因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形象的代表、文明的象征。
没有绿化的城市是没有生气的城市,不重视绿化的城市是缺乏文化的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是一个总体概念,园林是其主要形式,而绿化是其主要内容。
园林与绿化的统一,即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构成了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特征。
人文与园林绿化的结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生态、生活、社会环境,它是人类基于自然的一种综合性的美的境界的创造,是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综合体现。
城镇园林绿化,是一种以空间实体为载体,以绿化为主体,又结合文化艺术的综合性的城镇生态工程,它包括公园、街道、居住区、工矿企业、机关等绿色环境的创造。
城镇园林绿化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提供游览、休息、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科普教育等场所,美化环境、陶冶情操、调节气候、改善生活环境、保持良性生态平衡持续发展。
城镇园林绿化以植物为主体,用美丽的形态、灿烂的色彩、浓郁的香气、神妙的风韵创造多功能的人工植物群落,构成人在景中,景融于生活,富有自然情趣的艺术境界。
使自然美和文学艺术美达到有机统一。
在空间处理上,形与神、景与情、意与境、虚与实、动与静、真与假、有限与无限等要辨证统一地创造出色彩各异韵优美景观,以达到最佳生态、生活和审美效果。
园林绿化是城镇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它不仅是保护、改善、美化城镇环境的重要措施,而且还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城镇园林绿化的现状衡量一个城市园林绿化状况的好坏,决定于城市中每个居民所占有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的高低,近年来,鄂尔多斯的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虽出现了较大改观,但与飞速发展的城镇建筑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绿化管理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绿化管理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d87fc491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3.png)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绿化管理要求1. 引言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区域环境的绿化和美化。
公共区域是指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公园、绿地、道路等。
本文将介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对公共区域绿化管理的相关要求。
2. 绿化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的绿化管理要求如下:2.1 绿化设计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委托专业的园林设计机构进行绿化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公共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美观要求。
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植物的选择、布局、配色等因素,以增加公共区域的舒适度和美感。
2.2 植物种植公共区域的植物种植应具有环境适应性和地方特色,以提高植物的存活率和观赏效果。
同时,要注意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土壤和光照条件的植物,确保植物能够良好生长。
在种植过程中,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植物的护理和养护,包括浇水、修剪、除草等工作,以保持植物的健康生长。
2.3 绿地面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的绿地面积应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
具体比例要根据小区规模和人口密度确定,以确保公共区域的绿地面积能够满足居民的休闲和活动需求。
2.4 绿化设施和设备公共区域的绿化管理还包括绿化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绿化设施包括花坛、草坪、树木等,需要定期进行修剪和养护,以保持其整洁和美观。
绿化设备包括喷水设备、灌溉系统等,需要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管理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的绿化管理责任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承担。
他们应制定绿化管理方案,并定期对公共区域的绿化进行检查和评估。
3.1 绿化维护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聘请专业的园林维护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绿化的维护工作。
维护工作包括植物保养、草坪修剪、垃圾清理等,以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美观。
3.2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区域绿化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居民也有权利监督公共区域绿化的管理情况,如发现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反馈。
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ce870f849649b6648d74793.png)
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05;80501;【批准日期】2017.11.10【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1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10月2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区和各旗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养护需要。
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坏城市园林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增强公众绿化和环保意识。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旗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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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三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并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中心城区、各旗区建制镇、各开发区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发展需
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它绿地等。
第六条我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蓝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蓝线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划定。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求及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合理制定城市绿线及蓝线管理办法、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缺建绿地补偿办法、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开展林木绿地认建和认养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园林式单位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园林式居住小区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等制度规定。
第八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依法调整城乡规划,相应调整城市绿线,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逐步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河道和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分别不低于30米、20米和60米。
(三)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的工厂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并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其它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其它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时,必须按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并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绿化要严格按规划和设计进行。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凡需要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初步设计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城市规划部门方可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有相应资格证书
的施工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要报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损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应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需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在城市树木上搭棚、刻字、拴绳、钉钉、拴牲畜;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取土、开挖、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不得在树坑、花池及周围倾倒污水、污物;不得从事其它作业。
第十八条为保证架空线和地下管线安全,园林绿化部门应及时组织树木修剪。
第十九条为保护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范围,制作、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进行实地
普查。
第二十条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附件内容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5月30日起施行,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2.损坏面积不大于10平米的绿地赔偿标准
3.损坏面积10平方米以上绿地赔偿标准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一、围栏
双蹲围栏每延长米300元;铁管护栏每延长米500元;石蹲铁链每延长米500元;铸铁护栏每延长米250元。
二、花池
混凝土每延长米500元;料石每延长米300元。
三、铺装路面
彩色砖每延长米200元;大理石每延长米500元;碎大理石每延长米300元;普通五格砖每延长米150元。
四、草坪灯
每个400—1500元。
五、公益灯箱
每个1000元。
六、喷泉喷头
每个400—1000元。
七、垃圾桶
不锈钢型每个1000元。
普通型每个600元。
损坏面积不大于10平米的绿地赔偿标准
一、速生阔叶乔木
胸径5厘米以下的每厘米100元;胸径6—15厘米的每厘米200元;胸径16厘米以上的每厘米300元。
二、慢生阔叶乔木
胸径5厘米以下的每厘米200元;胸径6—15厘米的每厘米400元;胸径16厘米以上的每厘米800元。
三、针叶树
高度2.5米以上的每米500元;高度2.6—3.5米的每米1000元;高度3.6米以上的每米2500元。
四、常绿绿篱
栽植3年(含三年)以下的每米400元;栽植3年以上的每米800元。
五、落叶绿篱
栽植2年(含两年)以下的每米300元;栽植2年以上的每米500元。
六、花灌木
冠幅50厘米(含50厘米)以下的每枝50元;冠幅50厘米以上的每枝80元。
七、草花
每株30元。
八、草坪
每平米100元。
损坏面积10平方米以上绿地赔偿标准
一、公园绿地每平方米1400元。
二、生产绿地每平方米1100元。
三、防护绿地每平方米900元。
四、附属绿地每平方米1100元。
其中,道路绿地主干道每平方米1100元、次干道每平方米900元。
五、其它绿地每平方米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