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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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与法律风险

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与法律风险

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与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资源,而在公司法中,对于知识产权的许可规定,更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就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细致分析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许可规定的内容知识产权许可规定是指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有关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

这些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选择将这些权益许可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以获取一定的许可费用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在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中,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许可范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何种范围的许可。

这个范围可以是全球范围内的许可,也可以是地区性的许可。

(二)许可期限:知识产权许可的期限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企业可以选择长期许可或者短期许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和约定。

(三)许可费用:作为许可的回报,知识产权许可的费用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需求来确定许可费用的数额。

二、知识产权许可规定的法律风险虽然知识产权许可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好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需要企业谨慎防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一)知识产权泄露:在知识产权许可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与许可方进行大量的信息交流。

如果不注意信息的保密措施,就可能出现知识产权泄露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

(二)许可合同不当:如果许可合同不当,不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就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或争议的发生。

因此,在进行许可合同签订时,企业需要谨慎对待,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三)知识产权的侵权:在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企业需要确保所许可的内容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的建议为了有效应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企业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保密机制,确保在知识产权许可的过程中,信息不会被泄露出去。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前提条件知识产权的权属《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即: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且应当进行作价评估。

笔者认为,为股东的出资方式,所出资应当系股东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财产,而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股东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亦应当是股东自身所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如系企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该知识产权属于企业,如个人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应当以非职务发明专利进行投资人股。

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知识产权是否抵押、质押。

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或是科技成果等,均包含相当的产权利,而这部分的财产权利是符合《担保法》关于抵押物的规定,可以作为为押物。

当所要进行投资人股的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其权利受到相鹰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将不能作为投婆资入股的出资。

《担保法》对知识产权的质押权利有明确规定,所以,当所要进行投资人的知识产权被质押,其权利受到相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质押后,将不能作为投资人股的出资。

因此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是未设定抵押,没有被质押,其所有权羌整月蔓无瑕疵时,才能作为出资,否则,其出资将是有瑕疵的,将会产生较多的纠纷。

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法律争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民事诉讼种类,而目前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已经十分繁杂,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将知识产权纠纷分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两大类近百个案由。

多种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成立公司投资人股的形式,但是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亦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如同前述之繁杂的诉讼种类,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步,纠纷的种类将层出不穷,绝不会局限于前述的诉讼种类。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中的权利,知识产权是⼀种没有实物的⼀项权利。

知识产权是可以⽤来投资的,可以我⽤货币确定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并且依照评估的价值确定投资者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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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股东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续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公司出资⽅式有哪些出资⽅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式有以下⼏种:第⼀、货币。

设⽴公司必然需要⼀定数量的流动资⾦,以⽀付创建公司时的开⽀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

第⼆、实物。

实物出资⼀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业产权和⾮专利技术。

⼯业产权和⾮专利技术作为⼀种⽆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地使⽤权。

公司取得⼟地使⽤权的⽅式有两种,⼀种是股东以⼟地使⽤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使公司取得⼟地使⽤权;另⼀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取得⼟地使⽤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费。

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

The greedy words corrupt the gentleman, and the cold arrow shoots the hero to death.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货币。

第二、实物。

第三、知识产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我们指导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发展同时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公司的发展,因此对于公司的管理是十分的重要,因为公司的发展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对于股东的出资形态在相关的规定中有详细的规定,那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公司法》出台后,陆续收到朋友们关于实务中如何根据新修订《公司法》执行认定等相关问题,小编从企业实务的角度整理新修订《公司法》在股权投融资、组织机构设置、国家出资公司、董监事的权责利四个方面共30条内容。

一、股权投融资相关规定1、要求注册资本限期缴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限期认缴,新公司法第47条新增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条虽然仅规定了对于公司成立之日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期限的要求,但结合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表明了对于公司成立后的新增注册资本同样适用五年实缴期限。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实缴,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实践中,对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而言,通常均已在改制时通过净资产折股方式完成实缴并验资;因此,本条在实践应用中主要对于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提出了实缴期限要求,需要发起人进一步关注。

2、设立存量公司调整的过渡期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以看出,考虑到公司法本次修订前已有诸多公司设立,且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即2018年10月最近一次修改的《公司法》,“现行公司法”)规定,并未设置股东实缴期限,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即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给予了允许逐步调整的过渡期。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所有的公司在当初成立的时候都会有股东投资的,因此这些投资的股东也可以被称为出资人。

正是这些投入的资金维持着公司的正常运转与经营。

当然,股东出资也不是一件随便的事,是要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的。

那么,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呢?▲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一、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论新《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论新《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售人和违反审 计义务的董事,监事及特
d d m n )来确定股份对价,否则股份 uget 的承受 人即应对差额部分负责 。。 二、 对知识产权出资法律法规完善
的 建 议
别审计 员等规 定了责任 5 、规范 了现 物出资范围。即必须是 可以确定经济价 值的财务 。 。
是 由立法和判例共 同完成 的。 根据美 国 《 公司法修订本 的规 定,股 东可用于 出资的财产十分 广泛 , 包括一切有形或 无形 的财产, 或是 能使公 司享受 的利
上述具体评估依据可以看出,不同
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因此,
公有技术是不能用于 出资的。 . 2 有效性
要求 。 这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时间性和 地域性的特征 。比如,专利权的保护期 是 2 年,版权 保护期为 5 年 。一旦超 o o 一
新的现实认解 。
[ 关键词] 新 < 司法) 知识 产权 公
出资形 式 评估作价


主要国家知识 产权 出资 之法律
( )关于对知 识产权 评估作价 的 二
各 国 法律 规 定
内容 与德 国法大 同小异,但法 国法在现 物出资的评估和检查方面并没有采纳德 国的双重检查 制度 。 并且对于 买卖形式 的掩盖实物出资是当作欺诈性行为来处
定。
性要求。专有性是将知识产权与公有领
( )知识 产权 的评 估作价和比例 二
计算的建议
“ 专利 申请” ,还是已批 准的专利;2是 . 否经过 了异议程 序;3. 属于 哪一 种专
利:4 属于 “ . 第一 专利”还 是 “ 第二专
域内的人类智力成果想区分的一个重要
标志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 占性权利,具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规定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规定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规定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一、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内部组织、运作以及股东权益的重要文件。

其中,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是公司章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以下是公司章程范本中常见的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1.1 以货币出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该出资方式要明确规定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具体内容。

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规定出资款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1.2 以实物出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可以以实物形式出资。

实物出资是指股东直接将有形资产(例如房地产、设备等)转入公司作为资本。

对于实物出资,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出资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评估价值等具体要求。

1.3 以知识产权出资:某些公司可能需要依靠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资。

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种类、价值评估方法以及转让和使用的规定。

1.4 以劳务出资:有些公司可能需要依靠股东的劳务才能顺利运营,因此可以规定股东可以以劳务的形式出资。

公司章程需要具体规定劳务形式、劳务的价值衡量标准以及劳务与出资份额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股东出资期限的规定除了出资方式的规定,公司章程范本还应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

以下是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常见规定:2.1 初始出资期限:公司开始筹备时,须由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集中出资成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初始出资期限。

初始出资期限是针对公司注册时的出资而设定的,通常为在公司成立后的一个较短的时间段内完成。

2.2 追加出资期限: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进行追加出资的期限。

当公司发展需要扩大经营活动时,可能需要股东进行追加出资,以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

公司章程需要详细规定追加出资的金额、方式以及追加出资的期限。

2.3 出资到位期限: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出资总额需在何时到位。

这个期限通常是指股东出资额应当在公司注册后的一段时间内全部到位的期限,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运营和发展。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1、争议焦点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

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

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

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

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

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

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

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引言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成为了研究的焦点。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释。

知识产权出资的定义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企业将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或出售的行为。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转让。

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条款可以包括在公司章程中。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其中可以规定企业允许将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具体条款。

这样的规定可以使企业在成立的同时就能够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事项。

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需要审查和审批所有涉及知识产权出资的事项。

董事会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要,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决策。

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进行公告和备案。

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告知识产权出资的决定,同时在相关机构进行备案。

这样可以确保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

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应当由独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独立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能力,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

这样可以避免因知识产权价值估计不准确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依法设立相应的合同和协议。

合同和协议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责任和风险分担。

这样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出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的稳定和安全。

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可以作为资本的一部分进行出售。

企业中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企业中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现代经济信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各个国家纷纷调整技术发展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

企业竞争的焦点也从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人们就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

本文就企业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略作探讨。

一、知识产权基本理论问题要研究知识产权出资在企业中的问题,首先要对什么是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出资等基本理论加以认识和理解,为进一步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涵义的界定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是由17世纪法国人卡普左夫使用, 英文表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智力财产权”,即人的智力活动和由此产生的财产权。

在我国民法学界曾经长期称之为“智力成果权”。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开始正式使用“知识产权”一词。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虽然有别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却也具有财产价值。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法律领域;第二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和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笔者较为认同第三种观点。

但无论哪种观点都认为知识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目前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中都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知识产品不属于所有权制度直接调整的对象。

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因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改变,它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

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利的新型财产权利,属于私权。

这一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可。

具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意义的《知识产权协定》也在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是私权”,在强调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时,要求各缔约方确认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试论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摘要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有形财产。

本文拟就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制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32-0077-011 知识产权出资的依据1)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相关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以下的法律法规中。

《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即可以依法转让的,并且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

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都对出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同样作为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样也需要全体合伙人或者评估机构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价。

2)从上述法律法规关于知识产权出资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表述不尽一致,除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表述为出资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将知识产权出资表述限制在“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范围内。

笔者认为,应参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将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出资的表述,统一表述为“知识产权出资”。

当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作为财产出资,只有依法转让且能评估作价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出资财产。

其二,我国立法在规范知识产权具体出资方式上仍十分薄弱。

首先,对知识产权如何出资、不同出资方式的特定条件和程序,没有较为系统的规定。

其次,《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均没有权利人用商标、专利技术、作品等出资的字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进行投资入股,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用来作投资入股时有没有一些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呢,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关于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须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须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也就是说,出资人要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确,该知识产权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出资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不能超过70%。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由此,知识产权的出资需要先评估,后验资。

▲三、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履行验资与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后,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投资收益。

股东以自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作价投资入股,并要办妥产权过户、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手续,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若股东以部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往往所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多,日后处理起来也颇为麻烦。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包括专利、非专利的高新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因为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但是无形,在以这些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时特别容易产生纠纷。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风险:一、确定技术入股的技术人员是否享有该技术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是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

上新三板的奥特美克就出现了无形资产出资确定为职务发明,技术出资人最后以货币出资置换无形资产,否则就是技术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补救。

公司确认:“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二、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范围在交易中,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的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

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

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

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一家新公司的成立需要注册资本,而有一些中小公司由于初期启动资金紧张或者公司发展中期缺乏资金的支持,就需要得到资金财物方面的支持。

其中股东出资是公司集资的一项很重要的方式,2014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后,对出资的规定作了哪些调整?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公司法》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

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

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

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二、新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

以知识产权投资⼊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对于股东的⼊股形式有很多的,以及对于⼊股的类型也会因⼈⽽异,那么对于⼊股⼜有哪些相关的知识,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股相关知识⼜有哪些,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能够有所了解。

以知识产权投资⼊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投资⼊股法律依据如下:《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采⽤知识产权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

该规定意味着知识产权出资最多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知识产权出资⼊股的转让,与知识产权转让是两回事。

出资⼊股是⼀种投资性⾏为,这种将知识产权估价⼊股⽽形成的转让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资⼈不得从公司取回知识产权财产。

但作价⼊股,出资⼈成为股东,可通过每年分红获得经济利益。

但若公司经营不善,出资⼈也可能分⽂不得。

若公司经营不善,公司有权将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于公司债务清偿。

因此出资⼊股需要承担经营风险。

⽽知识产权的转让,产权⼈可以直接受让相应的费⽤。

⾄于受让公司使⽤该知识产权是否盈利或亏损,与产权⼈⽆关。

知识产权的转让,包括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或只转移知识产权使⽤权(“使⽤许可”)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知识产权⼊股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以及对于知识产权是可以进⾏⼊股相关的具体介绍,如果对于这⽅⾯的只是还有其他任何的不理解的⽅⾯都是可以随时进⾏相关的咨询,店铺都会进⾏详细具体的解答,希望解除⼤家的疑惑。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出资财产中,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在我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知,在公司成立时,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财产出资,那么公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有规定吗?如若规定,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是多少呢?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本条表明,出资财产中,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在我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二、知识产权出资在实践中的情形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形式,股东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的公司信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资本信用,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证。

公司在其存续的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亦成为法定资本制国家所奉行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资本原则。

因此,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于维护注册资本金额的真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因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知识产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

实物及土地使用权有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作为作价参照标准,即使是使用过的实物亦可采统一的折旧计算法方便地计算出残值。

而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既然一技术比其他同类技术领先,一商标既然比别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上的其他商标知名度高,那么,这项技术或商标就有比其他技术或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究竟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

因而,在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现象,而当拥有专有技术或知名度较高商标的出资人向其关联公司出资时,其技术或商标的价值在实践中往往故意被“高估”。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以往的经验中,创办公司的时候往往就是因为股东出资的问题,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是耽误了公司的正常注册和运营。

所以说,公司法中就对出资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是各位股东必须要遵守的,通过公司法的约束,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三、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

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

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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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和有形财产一样,可以在公司成立时作为财产出资,那么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有何规定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365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产,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所以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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