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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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卫疾控[2013]1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卫疾控[2013]1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卫疾控〔2013〕140号)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办法》的出台及实施对指导、规范结核病防治工作、启动新的结核病防治策略意义重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卫生机构防治职责,熟悉掌握结核病防治工作流程及质量要求,逐步将定点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在结核病诊疗环节职责调整到位,尽快建立结核病防治新模式。

二、落实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好结核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统筹防治资源,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争取政策经费支持,落实督导检查评估。

疾控机构要定期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强化密接人群追踪,提升检验能力,做好技术指导和健康宣教。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患者诊疗随访,报告登记,密接者检查。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结核病疫情报告,重点落实转诊,主动开展人员培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好转诊追踪,健康宣教等工作。

三、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结核病防治工作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组织落实结核病防治策略。

卫生院肺结核病管理制度

卫生院肺结核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院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治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治意识。

4.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肺结核病防治的政策和标准。

三、组织管理1. 成立肺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设立肺结核病防治科,负责日常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科室、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肺结核病防治工作,共同做好防治任务。

四、防治措施1. 早期筛查:对所有前来就诊的患者进行肺结核病筛查,对疑似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

2. 诊断与报告:对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 治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肺结核病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得到规范、有效的治疗。

4. 服药指导:对患者进行服药指导,确保患者按时、按量服药。

5. 跟踪管理:对出院后的肺结核病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6. 健康教育:开展肺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减少新发病例。

7. 隔离与防护:对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8. 信息管理:建立肺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对病例信息进行实时更新、统计和分析。

五、责任追究1. 对未按规定报告肺结核病病例的科室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2. 对未按规定进行治疗或管理肺结核病患者的科室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3. 对因防治措施不到位导致肺结核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院肺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我院将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提高结核病的防治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结核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三条防备措施1.定期开展结核菌素试验,对医护人员进行结核病筛查,发现感染者及时进行随访和治疗。

2.供应充分的防护用品,包含口罩、手套、隔离衣等,确保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

3.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医院员工对结核病的认得和防护意识。

4.定期对医院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测,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四条结核病患者诊疗管理1.对接诊的患者进行结核病初筛,包含症状询问、体格检查和胸部X光片等检查。

2.对初筛结果为疑似结核病的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诊,并及时进行治疗。

3.患者确诊后,依照传染病管理要求,将其转入结核病专科病房进行隔离治疗。

4.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要严格依照防护规范执行,确保治疗过程中不发生交叉感染。

5.结核病患者治疗期满后,经专科医生评估实现解除隔离条件的,方可出院。

第五条结核病疫情报告与统计1.医院要及时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结核病疫情,供应详实的病例信息、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等。

2.定期统计和分析结核病发病情况,及时发现疫情变动和趋势,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统一管理结核病病例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专业技术引导第六条专家构成医院应组建专业的结核病防治专家组,由相关专家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引导。

第七条专业技术引导内容1.供应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指南,为医护人员供应科学的临床引导。

2.对医院内结核病疑难病例进行讨论和研讨,供应相应的解决方案。

3.定期开展结核病专业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本领。

第四章工作责任制第八条医院领导的责任1.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定期听取结核病防治的工作汇报。

2.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推动和落实。

2023修正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一、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义和目标1.1 意义结核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

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它不仅可以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还可以降低疾病对患者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1.2 目标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加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实现结核病的有效控制和最终消除。

具体目标:- 提高结核病的早期发现率和诊断率;- 提高结核病的治愈率和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治愈率;- 减少结核病的传播风险,控制疫情的蔓延;- 提高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加强结核病防治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能力。

二、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措施2.1 结核病的预防工作(1)加强公众健康教育结核病的预防工作首先要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公众普及结核病的知识,加强传染途径和疫苗接种的宣传,推广正确的卫生习惯,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2)免疫接种结核病疫苗的接种是预防结核病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结核病疫苗接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工作的常态化。

2.2 结核病的控制工作(1)活动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结核病的发病情况和传播动态。

在发现结核病疫情时,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遏制疫情的蔓延。

(2)确诊和治疗结核病的早期确诊和早期治疗是控制疾病传播的关键。

各级卫生机构要加强结核病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案的研究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

2.3 结核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1)建立管理机制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完善的结核病防治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

(2)加强监督和评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各级卫生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可影响多个器官的慢性传染病。

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是控制和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和残疾率,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托国家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形成科学的规范和标准,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结核病的预防第六条加强结核病的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结核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宣传结核病的危害性、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知识。

第七条高危人群应进行结核病的定期筛查,确保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

高危人群包括但不限于:与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糖尿病患者、老年人、流动人口等。

第八条结核病的预防药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高风险人群和结核病患者,应当积极提供预防性用药。

第九条加强结核病疫苗接种工作,推广和应用结核菌素试验等辅助检测方法。

对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应当开展结核病的疫苗接种工作。

第三章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第十条结核病的确诊应当依据临床症状、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综合判断的结果。

对于疑似病例,应当进行结核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特殊检测。

第十一条结核病的治疗应遵循以药物为基础、规律、系统、完整的治疗原则。

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个体化治疗。

第十二条对于传染性结核病的患者,应当进行隔离治疗,确保不传播给他人。

隔离治疗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患者的基本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经治疗后痰菌阴转或治愈的患者,应当进行随访和复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复发病例。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疫情监测。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收治、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和随访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二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二)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三)开展结核病筛查,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四)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治疗,提高治愈率;(五)加强结核病康复工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六)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第十三条结核病筛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是否有结核病接触史;(二)进行胸部X光检查,发现疑似病例;(三)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干扰素释放试验,确定感染情况;(四)对疑似病例进行痰涂片或痰培养,确诊结核病。

第十四条结核病患者应当接受以下治疗:(一)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二)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抗结核药物;(三)定期复查,监测病情变化;(四)完成疗程,防止复发。

鞍山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鞍山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医院收治活动性肺结核和肺外结核病人,必须有市、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疗介绍信,对于结核病医院直接收治的上述病人,必须于一周内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报《结核病报告卡》。结核病医院收治的活动性肺结核和肺外结核病人出院或死亡时,应填写诊疗结果报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
第五章 病人治疗
第二十八条 对应承担督导结核病人化疗和卡介苗接种等结核病防治任务而不承担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取消行医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不按计划免疫要求程序接种或漏种卡介苗,接种卡介苗后未填写或伪造“接种登记表”和“接种证”,为未接种卡介苗的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的,除责令立即改正外,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接种卡介苗出现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并迟报、瞒报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没有取得结核病防治机构卡介苗专业培训合格证,从事卡介苗接种工作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已确诊为活动性结核病人没有立即转诊或在七日内不呈报疫情报告卡又不建立登记制度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不住院病人的化疗采取全国统一的化疗方案并坚持全程督导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结核病疫情监测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控制感染
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下列人员,应通知其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可能造成结核病传播的工作: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5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7【实施日期】2001.08.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结核病防。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安徽省监狱劳教所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监狱劳教所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监狱劳教所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狱、劳教所结核病防治工作,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防控制结核病疫情在监狱、劳教所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罪犯、劳教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监狱结核病防治办法》,结合我省监狱、劳教所工作实际以及结核病控制工作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狱、劳教所结核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属地管理原则,将监狱、劳教所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指导监狱、劳教所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保障第四条监狱劳教所的管理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罪犯、劳教人员改造工作总体目标和系统公共卫生建设总体规划,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的经费投入,设置专业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监狱劳教所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各监狱劳教所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做好罪犯、劳教人员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和治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治机构主动协助辖区内监狱、劳教所做好罪犯、劳教人员的结核病普查工作,对结核病病人实行统一管理和治疗。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结核病防治所)负责辖区内的监狱、劳教场所的结核病疫情监测工作,结核病疫情纳入本地的疫情管理、报告系统。

第三章病人发现报告与治疗管理第八条劳教所对新入所的吸毒及有吸毒史等重点人员进行结核病入所检查。

对所内的劳教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结核病筛查。

第九条监狱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有咳嗽、咳痰≥3周,咳血或血痰,低热、胸痛、胸闷气短症状之一者,必须进行结核病检查并予确诊。

第十条监狱劳教所要将痰检作为常规检查项目开展。

不具备痰检和胸片检查条件的监狱、劳教所,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帮助开展。

医院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医院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员工、患者及就诊者。

第三条我院结核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我院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三)组织开展全院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四)监督、检查、评估全院结核病防治工作;(五)协调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医院各科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七条建立健全结核病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

第八条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院员工及患者、就诊者的结核病防治意识。

第九条严格执行结核病报告制度,对疑似和确诊病例及时报告。

第十条加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疑似和确诊病例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二条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发现感染者及时隔离治疗。

第十三条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加强结核病药品和器材的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全院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措施,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省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第二条严格执行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有关结核病管理的规定。

认识到开展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把结核病控制项目当作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第三条本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责任追究制。

加强领导,明确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责任和任务,保证机构、人员和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成立结核病防治管理监测小组。

组长:院长,副组长:业务副院长(内)、医务科科长、防保站站长、门诊部主任。

结核病监测办公室设在防保站,结核病监测控制办公室主任由防保站站长担任,成员为临床各科室主任。

第三章预防接种第五条卡介苗接种工作由防保站负责,各接种点必须填写计划免疫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卡和接种登记本。

第六条出现接种卡介苗发生异常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受种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向医务科、防保站报告。

第四章疫情报告、登记、转诊和治疗第七条由于我院不是结核病定点医院,各临床科室在接诊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人时,必须做到“三落实”:发现一个、报告一个、转诊一个,转诊率要求达到100%。

第八条各临床科室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时,应遵照《医院传染病管理规范》程序,按乙类传染病要求上报,并在《肺结核病人及疑似病人登记本》上登记,由防保站在《结核病人双向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放射科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时,应在《肺结核病人及疑似病人登记本》上登记。

第九条对于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转诊工作,由临床科室医生填报“菏泽市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病人作为到辖区内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门诊或到定点医院就诊的依据,另两份交由防保站报鄄城县疾控中心和留存。

第十条临床各科室对就诊中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人除危重病人必须进行急救治疗外,其余需住院的肺结核病人均须转到菏泽市肺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对不需住院的病人,转诊到辖区内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规范性诊疗管理。

2024年结核病防治制度(3篇)

2024年结核病防治制度(3篇)

2024年结核病防治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一、临床医生要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临床医生要对具有咳嗽、咳痰____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____线检查。

三、门诊及病区、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疑似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报告及转诊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医务处在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及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疑似的肺结核病人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到____市胸科医院进行诊治,其余两联交至医务处再由医务处将其中一联寄到病人所属区疾控中心。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医务处负责对院内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八、要求结核病报告率达____%、转诊率____%以上,切实提高病人的报告率、转诊率及转诊直接到位率。

____医院22024年结核病防治制度(2)摘要:本文旨在探讨2024年结核病防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期实现结核病的早期筛查、及时治疗和有效预防。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分析了结核病的病因和传播途径;其次,介绍了结核病的早期筛查和诊断方法;然后,阐述了结核病的治疗原则和方案;最后,提出了2024年结核病防治制度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一、结核病的病因和传播途径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其传播途径主要有空气传播和密切接触传播两种。

结核分枝杆菌主要存在于结核病患者的痰液、唾液等分泌物中,通过空气飞沫进入他人呼吸道,引起感染。

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 医院成立肺结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门诊部负责肺结核疑似病例的初步筛查、转诊工作。

3. 住院部负责肺结核确诊患者的治疗、管理、转诊工作。

4. 预防保健科负责肺结核防治宣传、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疫情监测等工作。

5.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内肺结核患者的治疗、护理、管理及疫情报告。

三、防治措施1. 加强肺结核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防治意识。

2. 严格执行肺结核筛查制度,对疑似病例进行及时转诊。

3. 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并实施全程督导治疗。

4. 定期对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5. 加强医院感染控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6. 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按规定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四、疫情报告与处理1. 医院发现肺结核疑似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 医院发现肺结核确诊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例追踪等工作。

4. 医院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疫情处理工作。

五、督导与考核1. 医院对肺结核防治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3. 医院将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肺结核患者报告、管理及结核分类诊断

肺结核患者报告、管理及结核分类诊断
门诊日志至少包括就诊日期、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 (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 复诊9项基本内容。
出入院登记本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 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 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 (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
检验部门登记项目应包括送检科室或医 生、病人姓名、年龄、检验结果、检验 日期。
有咳嗽、咳痰、咯血吗? 咳嗽、咳痰有多长时间了?
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传染病责任报 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 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 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建立传染病 诊断和报告登记。
报告对象:
肺结核患者(包括结核性胸膜 炎)、疑似肺结核患者;
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 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 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 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 报告;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 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告,再次就 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 告;跨年度的既往病例,如诊断变更或 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
影像部门(包括放射科、B超室等)检 查登记应包括开单科室或医生、检查日 期、病人姓名、年龄、检查结果。
转诊
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网络 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例转诊单》 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感 染性疾病科(防保)备案,一份由感染 性疾病科送达结核病防治机构,将病人 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做好转诊登记, 感染性疾病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病例分类:
临床诊断、实验室诊断、疑似病 例;
报告分类:
利福平耐药、涂阳、仅培阳、菌 阴、未痰检。
报告程序、方式及时限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2篇)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2篇)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严重威胁着全球人类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我国在2024年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和职责。

一、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1. 结核病病例报告和登记制度:所有诊断出的结核病病例都必须进行报告和登记,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2. 结核病人医疗和救治制度:针对结核病人,要完善相应的医疗救治制度,确保每位患者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 结核病广泛接触者筛查制度:对与结核病患者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群,进行广泛的筛查,以防止感染的扩散。

4. 结核病疫苗接种制度:加强对结核病疫苗接种的宣传和推广,确保儿童和青少年都能接种到结核病疫苗,提高人群的免疫力。

5. 结核病流行监测和分析制度:建立完善的结核病流行监测和分析制度,及时发布结核病疫情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结核病病例追踪和管理制度:对已经报告和登记的结核病病例进行追踪监测和管理,同时做好相关的宣教工作,防止病情的进一步扩散。

7. 结核病耐药监测和防治制度:建立结核病耐药监测网络,及时掌握耐药情况,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结核病的耐药问题。

8. 结核病卫生教育制度:加强对公众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提高人们对结核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培养正确的卫生习惯。

二、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范,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检查和评估各级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2.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提供结核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教育服务。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开展结核病疫苗接种工作,开展结核病广泛接触者的筛查和管理工作。

4. 教育部门:负责推广结核病防控知识,组织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正确的卫生习惯。

5. 公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病例的追踪和管理工作,控制结核病感染的流动性。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概述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具有慢性化、难治性及易传染的特点。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制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防治措施
1. 早期筛查
在高风险人群中进行结核病的早期筛查是预防传播的重要手段。

可通过肺部X光透视、结核菌素试验等方法进行筛查。

2. 患者隔离
对已确诊患有结核病的患者,应在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避
免结核菌的传播。

同时,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相关检测及预防治疗。

3. 规范治疗
结核病的治疗主要依赖药物治疗,患者应按时按量服药,并遵
医嘱进行治疗。

同时,医务人员应监测患者的治疗情况,以避免耐
药和复发。

4. 疫苗接种
结核病疫苗是预防结核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建议符合条件的人
群接种结核疫苗,以增强免疫力。

5. 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个人健康,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三、防护措施
1. 戴口罩
在与结核病患者接触时,应戴口罩以阻隔空气中的结核菌,减
少感染的风险。

2. 保持通风
通风良好的环境有利于空气流通,减少结核菌在室内的滞留,
降低感染风险。

四、结语
结核病是一种需要高度重视的传染病,通过定期筛查、规范治疗、疫苗接种等措施,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望通过本办法的推行,有效减少结核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结核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防控结核病,加强结核病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核病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政策和标准进行。

第三条结核病的管理应当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科学管理、依法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的管理范围包括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和信息报告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第五条健康教育:加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推广预防控制知识,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

第六条结核病的筛查:按照规定,开展结核病的筛查工作,早期发现病例和患者,予以及时诊断和治疗。

第七条结核病的疫苗接种:根据疫苗接种规划,组织开展结核病的疫苗接种工作,提高人群的疫苗免疫力。

第八条结核病的传播控制:对结核病患者进行有效的传染源管理,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避免结核病的传播。

第三章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第九条结核病的诊断:严格按照结核病的国家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结核病的诊断工作。

第十条结核病的治疗:根据结核病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采取标准化的抗结核药物治疗。

第十一条结核病的耐药监测:建立结核病耐药监测网络,监测结核菌对抗结核药物的耐药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二条结核病的病源学调查:进行结核病的病源学调查,掌握结核病疫情的变化趋势,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结核病的监测与报告第十三条结核病的监测:建立结核病的监测体系,采集和统计结核病的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

第十四条结核病的报告:对结核病病例和疫情进行及时报告,确保相关信息的畅通和准确性。

第五章结束附件::1. 结核病宣传教育资料2. 结核病筛查方案3. 结核病疫苗接种计划4. 结核病防控隔离措施5. 结核病诊断工具书6. 结核病治疗指南7. 结核病耐药监测报告8. 结核病病源学调查报告9. 结核病监测统计表格10. 结核病报告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的预防、治疗、控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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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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