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展览馆安全管理规定
展览场馆安全与秩序管理制度
展览场馆安全与秩序管理制度一、引言展览场馆作为举办各类展览、活动的重要场所,人员密集、活动频繁,其安全与秩序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展览场馆内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展览场馆内举办的所有展览、会议、演出、庆典等活动,以及场馆内的日常运营管理。
三、安全管理职责(一)展览场馆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与秩序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二)展览主办方1、对展览活动的安全负责,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
2、组织参展商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三)参展商1、遵守展览场馆的安全与秩序管理制度,配合主办方和场馆管理部门的工作。
2、对本展位的安全负责,确保展品、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四)观众1、遵守场馆的安全规定,文明观展。
2、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进出场馆。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一)消防设施1、展览场馆内应配备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二)电气设备1、场馆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安装和使用应符合规范。
2、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三)监控系统1、展览场馆应安装完善的监控系统,对场馆内的重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2、监控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监控数据应妥善保存。
3、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四)安全标识1、在展览场馆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疏散通道标识、消防设施标识、禁止标识等。
2、安全标识应清晰、醒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人员安全管理(一)入场管理1、对进入展览场馆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入场。
展览场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展览场馆安全管理,保障参观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展览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场馆的所有展览活动及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展览场馆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展览场馆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展览场馆管理方是场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场馆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展览场馆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场馆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展览场馆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设施:1. 安全出口:设有明显标识,保证畅通无阻。
2. 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3. 电气设施:确保用电安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4. 电梯、扶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5. 防盗设施: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防盗报警系统。
第八条展览场馆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2.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确保设施完好。
3. 加强巡逻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加强对参观者的引导和管理,确保参观秩序。
第九条展览场馆举办展览活动时,应做好以下安全工作:1. 举办方应向场馆管理方提交展览活动安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2. 举办方应负责展览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参观者人身财产安全。
3. 举办方应配合场馆管理方做好展览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巡逻等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展览场馆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展览场馆应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展览场馆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后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指的是以提供文化、娱乐、休闲等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单位,包括电影院、剧场、歌舞厅、娱乐场所、演艺场所等。
第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同当地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消防部门、电力供应单位、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定义合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购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并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责任,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及时清理隐患。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适当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识,确保人员疏散时的安全顺畅。
第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制定火灾预案和逃生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安全监管,及时报告相关安全事件。
展厅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展厅安全管理,保障参观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展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展厅所有工作人员、参观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展厅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展厅安全、有序、文明、和谐。
第二章展厅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展厅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展厅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章展厅安全管理内容第一节展厅设施设备安全第七条展厅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严禁随意拆卸、改动展厅设施设备,如有需要,应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展厅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装和使用,确保电气线路安全。
第十条展厅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二节展厅环境安全第十一条展厅内应保持清洁、整齐,无障碍物,确保参观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展厅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展厅内禁止乱扔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展厅内禁止乱涂乱画,保持展品完好。
第三节展厅人员安全第十五条展厅工作人员应熟悉展厅安全规定,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展厅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规程,确保展厅安全。
第十七条展厅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展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展厅工作人员应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展厅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节展厅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展厅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展厅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确保参观人员识别。
第二十三条展厅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会展场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会展场馆的安全管理,确保会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参展商、观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场馆的安全管理工作。
(2)场馆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对场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电气设备、通道、停车场等。
(2)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3)重大活动前,对场馆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场馆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3)举办大型活动时,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展馆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电气安全知识,提高电气安全意识。
5. 防盗安全管理制度(1)场馆应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重点区域的安全监控。
(2)工作人员应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场馆。
6. 应急处置制度(1)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自然灾害等。
(2)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三、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做好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场馆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安全培训1.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通过以上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会展场馆的安全稳定,为参展商、观众和工作人员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有序的展览环境。
展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展厅安全管理,保障参观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展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展厅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展厅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设立展厅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展厅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为展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展厅安全设施(1)展厅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沙等。
(2)展厅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通道标志,确保参观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3)展厅内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在停电等紧急情况下,参观人员能够安全撤离。
2. 展厅安全管理职责(1)展厅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展厅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
(2)展厅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安全培训、安全记录等。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设施的维护、安全知识的宣传、安全纪律的执行等。
3. 展厅安全巡查(1)展厅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展厅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3)安全巡查记录应完整、真实,便于查阅。
4. 展厅安全培训(1)展厅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参观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5. 展厅安全纪律(1)参观人员应遵守展厅的各项安全规定,不得在展厅内吸烟、乱扔垃圾、损坏展品等。
(2)参观人员应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入非参观区域。
(3)展厅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6. 展厅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展厅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展馆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展馆安全管理,保障参观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展馆的正常运行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安全管理机构:展馆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负责展馆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3. 部门职责:各部门应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展馆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门禁管理:- 所有人员进入展馆必须经过安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 展馆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外来人员需登记身份信息。
2. 消防管理:- 展馆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 每日下班前,各部门应关闭电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参观者的消防安全意识。
3. 用电安全:- 展馆内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器时应注意安全,避免超负荷用电。
4. 设备安全:- 展馆内所有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运行正常。
-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 交通安全:- 展馆内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6. 食品卫生:- 展馆内食品经营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证,保证食品安全。
- 食品操作人员应持健康证明上岗。
7. 突发事件处理:- 展馆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定期组织参观者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展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鼓励员工和参观者对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展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展览场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展览场馆的安全运行,保障参展商、观众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展览场馆负责人对本场馆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措施。
3.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检查(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应加强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消防安全(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观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观众的应急逃生能力。
4. 电气安全(1)严格执行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检查电气线路、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非标准电器。
5. 防盗安全(1)加强场馆内外的巡逻,确保场馆安全。
(2)严格执行门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馆。
6. 食品安全(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参展商和观众的饮食安全。
(2)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环节进行严格监管,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7. 应急预案(1)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展览场馆负责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展览场馆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四、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加强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环境。
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做好定期检修和维护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应急处理工作。
八、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完善事故隐患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真实完整。
九、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十一、对于文化娱乐场所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案,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场所安全、食品安全、化学品安全、娱乐设施安全等方面的具体管理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有相应的专门安全管理方案。
十二、消防安全是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重点内容之一。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火灾逃生通道标志清晰,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消费者应急疏散的能力。
十三、场所安全方面,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等,定期进行场所安全检查和排查,确保场所内没有安全隐患,加强场所内的管理,禁止乱堆乱放物品,保持场所的干净整洁。
国展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展中心的安全管理,保障参展商、观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展中心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展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展中心的所有活动,包括展览、会议、活动等。
第三条国展中心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展中心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国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国展中心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国展中心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辖区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国展中心工作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自身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参展商、观众和活动组织者应遵守国展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国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对本中心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1. 国展中心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参展商、观众和活动组织者应参加国展中心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备管理1. 国展中心应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参展商、观众和活动组织者应遵守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动、破坏。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1. 国展中心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
2. 参展商、观众和活动组织者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
3. 国展中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 国展中心应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保持道路畅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6.26•【字号】[86]京公[消]字605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六月二十六日[86]京公(消)字605号)为加强展览、展销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展览馆、美术馆和其他大型科技、文化交流场所举办和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市、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对展览、展销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包括来京外展的接待单位,下同),须在布展前一个月将展览、展销计划、展区布局、电器安装图纸和消防安全措施等,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布展。
布展后,由主办单位报请原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
三、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大型展览、展销活动,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并将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名单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展出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露天展区支搭临时建筑,须使用非燃或难燃材料,并与附近建筑物保持五米以上的防火间距;附近建筑物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仓库等设施时,防火间距不得小于十五米。
高压线下和变压器周围五米以内禁止支搭临时建筑。
2、展板、展柜和沙盘、模型、图表不得用易燃材料制作。
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零点六米,高度一般不超过三点五米。
3、不得在展区内调漆或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进行清洗作业,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展台附近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展览馆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展览馆的安全运营,保障观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展览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展览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展览馆法定代表人对本馆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3. 所有工作人员都有遵守安全规定的义务,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制止并报告。
三、安全设施与设备1. 展览馆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报警系统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2. 展览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3. 展览馆应定期对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展览馆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日常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规定,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展览馆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 严禁在展览馆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保持展览馆环境卫生。
4. 严格执行展品运输、安装、拆卸等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展品安全。
5. 加强对展览馆内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突发事件处理1. 发生火灾、盗窃、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2. 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3. 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展览馆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展览馆法定代表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展览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展览中心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保障参展商、观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展览中心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展览中心的安全工作。
2. 展览中心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参展商、观众和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展览中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设施管理(1)展览中心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
(2)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2. 用电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安全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2)参展商、观众和工作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器设备时应符合安全要求。
3. 消防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参展商、观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4. 疏散逃生管理(1)制定疏散逃生预案,明确疏散路线和逃生方法。
(2)加强疏散逃生通道的巡查,确保畅通无阻。
5. 交通安全管理(1)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
(2)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交通安全。
6. 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组织参展商、观众参加安全知识讲座,普及安全常识。
四、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展览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展馆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展馆的安全运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参观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展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展馆的所有工作人员、参观者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展馆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展馆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展馆安全责任制度1. 展馆主要负责人对本馆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所有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4. 展馆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展馆安全检查制度1. 定期对展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建筑设施、展览品、通道等。
2.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不留死角。
3.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记录在案,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六条展馆消防管理制度1. 消防设施完好,定期检查、保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3.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和参观者的消防安全意识。
4.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展馆内吸烟、使用明火。
第七条展馆用电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用电操作规程,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发现电气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第八条展馆展览品保护制度1. 展览品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展览品安全。
2. 严禁参观者触摸、损坏展览品。
3. 定期对展览品进行检查、保养,防止展览品损坏。
第九条展馆通道管理制度1. 通道畅通,无障碍物。
2. 禁止在通道内堆放物品,确保参观者通行安全。
3. 通道内照明充足,夜间开启照明设施。
第十条展馆安全应急预案1. 制定展馆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北京展览馆展会安全管理规定》
5-《北京展览馆展会安全管理规定》北展展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为确保在我馆举办的各类展会或其他大型活动,以下简称(展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原则,展会承办方应当由一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展会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展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展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组织充足的安全保卫力量,加强展会的安全管理和控制,并与展会各施工搭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以确保展会安全。
二、依据《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展会承办方应当在进场前,与北京展览馆签定《北京展览馆展览会(活动)安全责任书》、《展览、展销会消防安全协议书》及《施工搭建安全承诺书》,以明确展会承办方和场馆提供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展会的顺利进行。
三、展会承办方及各参展商、搭建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范,展台搭建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确因展示效果需要而使用木质或其它可燃材料用于装饰时,必须对所使用的材料做好防火阻燃处理,同时须出具国家指定部门的检测报告。
展台搭建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织物及聚苯乙烯作为装饰。
四、展会承办方或参展商应当选择有相关资质和施工工艺水平的搭建商进行布展施工;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展架的安装牢固可靠, 钢结构、桁架的连接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确保连接的强度和稳固,钢结构、桁架的连接不得采用铅丝、铁丝捆绑的连接方式。
防止发生展架倒塌等安全生产事故;布撤展施工过程中,搭建商要加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展台设计搭建不得采用二层结构和吊顶设计,如特别需要时,吊顶应留有50%的均匀开放面积,封顶的结构须加装悬挂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并满足使用规范的要求。
展馆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展馆内部及参观者的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展馆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组织与职责1. 展馆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本制度,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安全问题。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修订和完善展馆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监督检查展馆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5)定期对展馆安全工作进行自查、整改。
三、展馆内部安全管理1. 展馆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牌,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 展馆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展馆。
3. 展馆内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宠物,须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并确保宠物不干扰参观者。
4. 展馆内禁止乱扔垃圾,参观者须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
5. 展馆内禁止奔跑、打闹、追逐,保持参观秩序,确保参观者安全。
6. 展馆内设置安全通道,确保参观者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撤离。
7. 展馆内设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充足,并定期检查、维护。
8. 展馆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在停电情况下仍能正常使用。
四、参观者安全管理1. 参观者须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参观,不得擅自进入非参观区域。
2. 参观者须遵守展馆内各项规定,不得损坏展品、设施设备。
3. 参观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违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制止。
4. 参观者须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参观路线,不得擅自触摸展品。
5. 参观者如有突发疾病,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通知家属。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展馆安全制度及注意事项。
3. 邀请专业机构对展馆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11页)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11页)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文化娱乐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文化娱乐场所的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内饰等应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并定期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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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览馆展会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原则,为确保在我馆举办的各类展会或其他大型活动[以下统称(展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展会主办方应当由一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展会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并视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干部具体负责展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根据展会的具体情况,在展会进场前制定相应的展会安全管理制度和展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组织充足的安全保卫力量对展会进行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并与展会各施工搭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以确保展会安全。
二、根据《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展会主办方应当于进场前,与北京展览馆签定《北京展览馆展览会(活动)安全责任书》,以明确展会主办方和场馆提供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展会的顺利进行。
三、展会主办方及各参展商、搭建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范,展位设计中所使用的材料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确因展示效果需要而使用木质、聚苯或其它可燃材料用于装饰时,必须对所使用的材料做防火阻燃处理,并经北京市消防科研所鉴定阻燃指数达标后,方可使用。
展位搭建中禁止使用织物。
四、展会主办方或参展商应当选择有相关资质和施工工艺水平的搭建商进行布展施工;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展架的安装牢固可靠,防止发生展架倒塌等安全生产事故;布撤展施工过
程中,搭建商要加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所有展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或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所有展位的设计和搭建施工过程中,严禁遮挡消火栓、消防器材和堵塞、占用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确保所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展区内各处行人通道宽度一般不得少于3.5米;在举办人才招聘、咨询等活动时,展区内主通道宽度不得低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得低于6米。
展位搭建高度一般不得超过3.5米,特殊情况时展位高度不得超过6米。
八、展区内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九、展区内所有电缆、电线通过通道时,必须全部采用过线桥铺设,过桥处不得有线缆接头;所有线路接头必须使用接线端子,并由专人负责检查,防止出现发热或短路等不安全问题。
十、展区内所有展位的电器设备应当由具备有效资质的正式电工进行操作安装;所有展位未经展会主办方批准,严禁私拉电源线或超负荷用电;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各类电加热器具,电源线必须按规定使用双护套线。
展会主办方应当配置相当数量的专职电工,对展会现场临时安装、使用的各类供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不安全问题或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十一、展会期间,主办方应当对各参展商、搭建商加强安全防盗、防火安全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提示。
所有贵重展品或私人物品要有专人看护,并适当采取相应的技防措施,如笔记本电脑加装防盗链等措施(防盗链由展会现场服务中心免费提供),以减少或避免公
私财物的损失。
十二、在展会开始以前,展会主办方必须按规定接受公安、消防和北京展览馆保卫部等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问题或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大型活动管理处关于展会和大型活动证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展会主办方应当严格加强对所有进入展区人员的证件管理,要求按工作性质为相关人员办理工作证、保卫证、参展商证和布撤展施工证等相关证件,并全部加贴照片以便于管理,严禁为布撤展人员办理施工证以外的其他证件,各种证件要随身佩带,严禁将证件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执勤的安保人员有权将证件没收,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证件转借人的相关责任。
十四、展会主办方、搭建商和参展商要按规定时间进馆和清场,布撤展及展会中间需离开展位时,应当预留足够数量的人员看护展品及个人物品,以防发生遗失、被盗事件。
十五、展区内严禁存放各类可燃包装物品或其它可燃性废弃物,所有需重复使用的可燃包装物品或其它可燃非废弃物品应当于展区外安全处集中存放。
十六、本规定由北京展览馆保卫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展览馆
二〇〇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