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展览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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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览馆展会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原则,为确保在我馆举办的各类展会或其他大型活动[以下统称(展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展会主办方应当由一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展会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并视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干部具体负责展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展会的具体情况,在展会进场前制定相应的展会安全管理制度和展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组织充足的安全保卫力量对展会进行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并与展会各施工搭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以确保展会安全。
二、根据《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展会主办方应当于进场前,与北京展览馆签定《北京展览馆展览会(活动)安全责任书》,以明确展会主办方和场馆提供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展会的顺利进行。
三、展会主办方及各参展商、搭建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范,展位设计中所使用的材料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确因展示效果需要而使用木质、聚苯或其它可燃材料用于装饰时,必须对所使用的材料做防火阻燃处理,并经北京市消防科研所鉴定阻燃指数达标后,方可使用。
展位搭建中禁止使用织物。
四、展会主办方或参展商应当选择有相关资质和施工工艺水平的搭建商进行布展施工;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展架的安装牢固可靠,防止发生展架倒塌等安全生产事故;布撤展施工过
程中,搭建商要加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所有展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或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所有展位的设计和搭建施工过程中,严禁遮挡消火栓、消防器材和堵塞、占用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确保所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展区内各处行人通道宽度一般不得少于3.5米;在举办人才招聘、咨询等活动时,展区内主通道宽度不得低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得低于6米。
展位搭建高度一般不得超过3.5米,特殊情况时展位高度不得超过6米。
八、展区内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九、展区内所有电缆、电线通过通道时,必须全部采用过线桥铺设,过桥处不得有线缆接头;所有线路接头必须使用接线端子,并由专人负责检查,防止出现发热或短路等不安全问题。
十、展区内所有展位的电器设备应当由具备有效资质的正式电工进行操作安装;所有展位未经展会主办方批准,严禁私拉电源线或超负荷用电;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各类电加热器具,电源线必须按规定使用双护套线。
展会主办方应当配置相当数量的专职电工,对展会现场临时安装、使用的各类供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不安全问题或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十一、展会期间,主办方应当对各参展商、搭建商加强安全防盗、防火安全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提示。所有贵重展品或私人物品要有专人看护,并适当采取相应的技防措施,如笔记本电脑加装防盗链等措施(防盗链由展会现场服务中心免费提供),以减少或避免公
私财物的损失。
十二、在展会开始以前,展会主办方必须按规定接受公安、消防和北京展览馆保卫部等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问题或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大型活动管理处关于展会和大型活动证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展会主办方应当严格加强对所有进入展区人员的证件管理,要求按工作性质为相关人员办理工作证、保卫证、参展商证和布撤展施工证等相关证件,并全部加贴照片以便于管理,严禁为布撤展人员办理施工证以外的其他证件,各种证件要随身佩带,严禁将证件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执勤的安保人员有权将证件没收,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证件转借人的相关责任。
十四、展会主办方、搭建商和参展商要按规定时间进馆和清场,布撤展及展会中间需离开展位时,应当预留足够数量的人员看护展品及个人物品,以防发生遗失、被盗事件。
十五、展区内严禁存放各类可燃包装物品或其它可燃性废弃物,所有需重复使用的可燃包装物品或其它可燃非废弃物品应当于展区外安全处集中存放。
十六、本规定由北京展览馆保卫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展览馆
二〇〇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