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自考劳动法笔记全面

合集下载

劳动法学习笔记(导图版)

劳动法学习笔记(导图版)

劳动法学习笔记(导图版)第一篇:劳动法学习笔记(导图版)宪法--子条款(权利义务)基础最权威最高立法--子条款(权利义务)19世纪初自由竞争厉害出现工厂法法律来帮助规范缩短时间改善条件不能乱扣工资(出现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国际劳工组织---工会(高)理事会局(起草、发行、执行)劳动法基本原则---贯彻劳动法始终最高效力,不得与基本原则相违背(违反的,追究法律责任)指导立法、约束执法中相对稳定无相关法律可以以基本原则分析只要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不变,基本原则不变(子法会根据社会发展改变)涉外性---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工作需要在国外完成产生、变更、消灭劳动关系在国外劳动关系分类--单位标准:企业、个体、国家、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涉外、非涉外:典型、非典型劳动关系特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双方协商,方式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主体特定平等、奴隶性对劳动者保护16岁享受劳动权利、义务职业安全----身体及身心健康得到保障、免遭职业危害失业--摩擦、结构自愿、非自愿政府促进就业--健康运行、社会稳定、人口大压力大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公平禁止歧视、职业教育就业扶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特困地区县以上政府--就业专项基金我国就业的形式--供大于求、就业、失业再就业压力大、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新成长劳动力、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职业培训落后就业促进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劳动合同法--2008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终止期限非全日制--计时算报酬--每天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劳务派遣--当地工资--2年试用期--0、20天、1个半月、6个月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合同规定80%劳动合同变更--书面--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内容特殊情况继续履行--法人、投资人变更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终止--依法、依约定终止解除--签订后、未履行完前--一定法律事由出现--提前终止裁减人员--濒临破产、重大困难、转产、革新、调整,其它客观原因不得预告辞退--从事可能患职业病的--未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观察期间工伤--部分、全部丧失劳动力非工伤--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15年,离退休不满5年其它法律规定即时告辞--未按劳动合同--保护、条件未足额发工资未缴保险单位违法--损劳动者权利违章指挥、冒险操作--危及人身安全提前30天请辞经济补偿金--满一年---1个月--不超12个月对集团合同不服--15天--法院集题合同--单位、团体工会、劳动代表劳动合同--企业、个体、国家、事业、合伙劳动者重点大题所有劳动者一般劳动条件集题合同(1-3年)--单位、团体-------平衡--书面--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工会、劳动代表集体协商程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企业、个体、国家、事业、合伙--个人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书面劳动者(报酬、保险(非全日制时间、休息)可不书)集体合同--争议--签订--无法解决--书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履行--无法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15日内--法院劳动合同--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条--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机关--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单位的全体员工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法要求单位承担责任集体合同订立原则--守法、平等、诚实--签订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内容--是否合法--15天(无异议,就生效)程序主体行政部门--30天内解决集体合同事宜--主动介入申报集体合同终止--一般是1-3年--无明确时间的--1年终止条件--如:一方违约国家劳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工会职能--维权职能--全国人民总利益、职工利益--密切联系、关心、帮助群众参与职能--参与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协调政府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制组织职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教育职能--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提供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养工作时间--不超法律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1919《国际劳动宪章》--每日8小时履行劳动义务、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每周48小时实际劳动时间、有关活动--总和每周最少一天24小时休息--最好是周日标准工作时间--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周不定时工作时间--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工作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休息--总量大于休假--固定--不带薪休假--除法定节假日,不固定,享有程度不同--一般带薪--有特点目的、价值--法定假日共11天春节3天1995《职工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午休--半小时以上两个工作日间--不少于16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探亲假--规定探亲假内--发标准工资--探望配偶--往返路费单位承担路程假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作30%内本人承担--超的单位承担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每月不超36小时加点--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每日不超3小时--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休息日--先补休--不能补休--200%法定假日--一般不安排补休--300%不能补休--劳动节工资--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以法定、约定支付报酬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定--依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法计时工资--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计件工资--完成合格品的数量津贴--特殊劳动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生活费额外支出大题最低工资--个人、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是法定标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适用范围主体--法条--凡境内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与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享受最低工资下列不适应最低工资--迟到、早退、旷工下岗待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支付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患病、非工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疾病救济费事假劳动种类--在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扣保险后低于最低工资--开给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法--生命权--最早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期健康权--中国第一部--矿山劳动安全卫生--单位义务--健全卫生制度、设施条件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未成年、从事可能患职业病--健康检查参加工商保险单位权利--要求劳动者遵守单位内部--监督检查职业病、卫生法--2002年劳动安全卫生--单位义务--健全卫生制度、设施条件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未成年、从事可能患职业病--健康检查参加工商保险单位权利--要求劳动者遵守单位内部--监督检查造成事故的--纪律处罚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安全事故--60日--延长最长不过--60日防暑降温--高于35低于5 职业病--10大类115种生育--产前15天--不少于90天未成年--16-18 国际劳工最低就业年龄--15岁安全生产制度内容--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责任负责人责任安全检查员责任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技术、使用、附件--安全标准工矿工作条件--安全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气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制定、公布--执行时--参照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生产经营前--主体--能力、资格及安全卫生因素--审查、评价--确认资格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同时使用事故报告程序--发生时--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紧急时--直接--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较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市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职业病--劳动中--粉尘、放射性物质、毒、害物质--引起疾病未成年劳动保护--16-18(生长发育、接受教育)--工种、劳动时间、强度、保护措施--不能有毒、有害工作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用户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未成年工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体检、登记--用人单位承担费用法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社会保险调整原则--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社会财富多--社会保险多一体化、社会化--自由流动、劳动自愿合理配置每位劳动者积极参加、投入最早养老保险--德国最早失业保险--法国养老保险--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从国家活动物质补充、帮助医疗保险--医疗方面获得--服务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职业伤害--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医疗救治职业病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工伤--执行职务受到伤害养老保险特点--强制性--国家强制--单位、个人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领养老保险补偿性--先缴费--退休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广泛性--所有退休、退职社会性--影响大--专门机构--规划、管理人多时间长支出大现行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政策--强制执行企业补充--自身实力--辅助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我国养老保险--50年代工伤保险--2004年退休--男--60女--55疾病保险--补充性--整个社会公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年平均工资10%--单位交--职工工资6%补充医疗保险4%内--职工福利中出--个人交--本人工资2%国有下岗--医疗--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上年度平均工资60%工伤保险--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赔偿性--伤残等级不同有所差别责任无论单位、职工、第三人--单位都承担责任个人不交保费--全由单位交工伤保险费率--统一费率--预测开支与工资总额比较--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均按这个差别费率--各企业--一定时期--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工伤费用预测浮动费率--各企业--费用支出分析--主管部门决定--上浮、下浮未发生工伤、职业病--返回5%-20% 完全不能自理--月工资--50% 因公死亡--丧葬费--6个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年度20倍领事业保险--最长--24个月生育津贴--不少于90天失业保险--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法定期限--国家--活动物质帮助社会生育保险--怀孕--暂时中断劳动--获得生活、物质保障分娩产假--女职工生育过程中--休息社会保险--通过立法实施--对年老--物质补偿和帮助疾病生育工伤职业病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单位、劳动者--遵守劳动法检查--违法--处罚保护劳动者权益、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监督、宣传、教育劳动监察员--3年违法劳动保障法--60天--复杂30天劳动法律责任--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主体--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职业中介、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主体违反劳动法形式--综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单位中介违法女职工--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的经期--高处、低温、冷水国家第三级劳动怀孕--第三级、孕期禁忌7个月以上--夜班、延长工作时间产假少于90天哺乳、未满1周岁--夜班、延长、三级、哺乳期禁忌违法未成年工--矿山井下,有毒、害,国家四级未对未成年定期健康检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不办社会保险--单位--1-3倍罚款负责人--500-3000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保险费征收机构--催--欠缴之日,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仍不缴--行政部门--1-3倍罚款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损害--赔偿骗保--2-5倍罚款未解除劳动合同建立双重劳动合同--向原单位赔偿--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损失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赔偿劳动争议--劳动者、单位单位、单位团体与工会工资起诉--普通民事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合法原则--依法处理--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部规定--公正原则--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及时处理--尽快--维护合法权益--调解--互让、互谅--三方原则--雇主--三方处理劳动争议职工政府部门仲裁委员会--10日内--答辩书仲裁期间--劳动争议发生1年内第二篇:劳动法学习笔记劳动法学习笔记第二章劳动法历史发展一、历程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过程:劳动法规:所谓的劳动法规主要内容有两点:1、保证资本主义手工工厂中劳动力的来源。

自考“劳动法”笔记名词解释笔精华记

自考“劳动法”笔记名词解释笔精华记

自考“劳动法”笔记名词解释笔精华记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

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

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社会公正与稳定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对于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工作的人士来说,理解劳动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主要介绍笔者在学习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课程时所做的笔记,以便帮助其他人力资源从业者掌握劳动法规,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基本概念1.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指双方约定劳动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3.用人单位:指成立依法注册登记并经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4.劳动者:指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包括职工和其他劳动者。

5.工资: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

二、用工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合同的建立:用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用工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资及其支付期限、社会保险等内容。

2.合同的变更:变更用工合同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并应当在变更前告知劳动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并通知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三、用工合同的解除1.合同的解除:用工合同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在协商解除用工合同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和实际需要,采取协商的方式解除。

2.解除用工合同需要符合下列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教育和调整,仍无法胜任工作的;(3)因本人身体条件或者职业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没有其他工作可安排的;(4)因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裁减人员的;(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3.解除用工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劳动保护1.工作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天,不超过44小时每周,超过应当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笔记(法律专业自考)

劳动法笔记(法律专业自考)

第一章劳动法:狭义得指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即1994..7.5通过,1995.1.1施行的劳动法。

劳动法上的劳动特征: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劳动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它。

(简答)劳工法的功能: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5、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简答、论述)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的种类:1、以用人点位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选择题)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关系劳动法的起源: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使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自考劳动法笔记

自考劳动法笔记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执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法上劳动须具备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关系。

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渊源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与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2)法律,《社会保险法》(3)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6)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8)其他劳动法的功能:(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共同劳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等等都不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均不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间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五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自考劳动法笔记全面

自考劳动法笔记全面

2017劳动法复习笔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次重点)3分第一章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是指全狭义上的劳动(识记即法典式的劳动法1第二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非重点实施通199人大常委199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劳动关系(领会(应用《劳动法原始社会时期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识记2广义上的劳动劳动协作关系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农奴与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建主的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劳工法规等3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领会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有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人们在争取与实劳动权过程中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进行群体的共同劳动协作关系区别于无偿的劳动性的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种协作关系,不是靠法律调整而是靠长期形成的、人义务劳需要共同遵守的习惯来维持4劳动法的渊源(领会0月论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待努力可以像对待其他任何(行政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宪法产一样,随意转让和买卖女职工劳动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封建制社会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基本部门规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依附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受封建主的剥削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为实现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以上人类社会各个历史一些国家颁布过“劳工法规地(如经济法中。

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期都不存在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国际地方规国际法律文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世纪初期“工厂立法”的有关情法律解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180年英国议是狭义的劳动法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1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统一适用于全该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21禁1岁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1小时内容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3虽然这些规下工人晚时至翌时之间夜班工作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的劳动条件仍然很苛刻但就当时来讲英国工厂工作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间1小时1小时情况下,法律对工作时间的限制与劳动关系6劳动法调整对象(识记劳动关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劳动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领会(选择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劳动能力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识记是指在运7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实现社会劳动过程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关系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8劳动关系的特和种类(领4初期劳动法的特点(识记劳动劳动关系是在社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劳动使用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开始用人单位)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自学考试是一种比较适合在工作和学习之间平衡的考试方式。

对于想要在职场取得更高的成就的人来说,自学考试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

而劳动法作为一门非常重要的法律课程,也是自学考试中必须要准备的课程之一。

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自学考试劳动法这门课程,下面总结了劳动法复习笔记,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而设立的法律。

而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拥有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同样也有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有一些常用的法律概念需要掌握: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休息和假期等。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等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年龄限制、工作环境、保险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工作性质等情况制定不同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旦劳动合同生效后,如果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与原劳动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劳动合同。

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除。

此外,劳动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指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在劳动关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而这些问题不能进行调解,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进行解决。

此外,还可以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五、劳动保护的措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措施。

其中包括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的规定,对劳动场所的卫生、环境和安全进行规定,以及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保护。

同时,还需要对用人单位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2017年4月自学考试劳动法章节讲义(8)

2017年4月自学考试劳动法章节讲义(8)

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及适⽤范围第⼀节劳动法的地位 关于劳动法的地位问题 劳动法的地位所研究的问题,实际上是分析劳动法在全部法律体系中是⼀个独⽴部门,还是属于哪⼀个部门法之中。

传统的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为划分标准,同时,也不排除以调整⼿段等其他标准作为划分标准。

国内外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的地位的认识并不完全⼀致,如认为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个组成部分,劳动法是民商法的⼀个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个组成部分,是公法与私法交叉部分的新法域等等。

但多数⼈认为劳动法应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和独⽴的法学学科进⾏研究。

劳动法是独⽴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成为⼀个独⽴的法律部门,是⾃19世纪初⼤⼯业⽣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预,从传统民法中独⽴出来,成为⼀个独⽴的法律部门。

它作为独⽴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是: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法包容的;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有独⽴的内容体系:劳动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资保障、⼯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社会保险、⼯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法完整⽽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劳动法虽然有⼀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资报酬)和⼈⾝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主体的劳动关系⽽产⽣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可能是公民、法⼈或⼀⽅为公民另⼀⽅为法⼈;劳动法的⼀⽅必须是劳动者,另⼀⽅为⽤⼈单位(劳动使⽤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般性的双⽅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与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9《劳动法》自考复习笔记 九

9《劳动法》自考复习笔记 九

自考《劳动法》复习笔记劳动合同商定内容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工资总额的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工资制度工资等级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效益工资制度加班工资支付1.延长工作时间:150%2.休息日:200%3.法定休假日:300%停工津贴1.职工造成:不发2.非职工造成75%3.试用新机器、工具100%4.停工3个工作日之内工资照发,3日后发停工津贴公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3天共十天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配偶:一年一次:30天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天:或两年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伤亡事故1――2人重大伤亡3――9人特大伤亡10人以上就业前培训形式1.学徒培训(初级技术工人)2.就业培训中心(初级技工和非等级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3.学校培训(技校中级技术工人职校初级技术人员初级业务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程度1――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死亡保险待遇工伤死亡: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25-50%工资比率定期给付抚恤费非工伤死亡: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一次性发放6-12个月工资的救济金退休(连续工龄达到10年)一般男60干部男60特殊男55女50女55:女45退休费不满20年60%满20部门2570%满25不满3080%满30不满3585%35以上:90%失业救济金发放(相对于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工龄5年以上:24个月工龄1年以上5年一下:最多12个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不超代表总数的1/3)企业工会代表(主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人数相等)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工会代表企业。

2017自考劳动法笔记全面

2017自考劳动法笔记全面

12(4)最低工资立法。

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

美国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

(5)社会保险法。

(6)劳动合同立法(7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了1922(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织。

1922机关。

《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纲》。

(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1923年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3)广州、武汉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工会条例》、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劳动仲裁条例》(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工会组织条例》、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重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1949年至1966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共和国工会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4即享有劳动权。

所谓劳动权,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身权益,体的特殊保护。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05年论)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就业权入的劳动的权利。

[实用参考]自考劳动法笔记

[实用参考]自考劳动法笔记

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

美国
做了规定。

(5)社会保险法。

(6
(7
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于1918
法》,1922
典》,1970年废除了1922
纲要》。

(1
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
体系。

(4
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
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


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劳动保护条例》
1.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1949年至1966年,
行处理办法》、
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纪念日放假办法》、
动保险条例》、
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
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工会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99年国务院颁布
例》,20GG年国务院颁布了
条例》等。

20GG年10月27日
会常务务员会通过了
工会法》的修正案、
业病防治法》,20GG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这些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佣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自考背诵知识点

劳动法自考背诵知识点

劳动法自考背诵知识点
嘿,宝子们!今天咱就来唠唠劳动法自考那些必须要背的知识点哈!
先来说说劳动合同这一块。

咱就好比你找了个工作,那总得有个合同来保障你的权益吧!就像你买个贵重东西还得有个发票一样。

比如说,公司不能随便就把你给炒了呀,这是有规定的呢!要是没个合同,那不乱套啦!再比如说试用期,可不是公司想咋整就咋整的哦!这都得按规矩来。

然后呢,是工资报酬这方面。

哎呀,这可是咱辛辛苦苦挣的钱呀!公司可不能拖欠咱工资,对吧?要是他敢,咱就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就好比你养了只宠物,你得给它喂食吧,不能饿着它呀!工资也得按时按量发给咱呀!
还有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咱不能一直干活不休息吧,那还不得累垮啦!这就跟机器还得保养呢是一个道理。

国家规定的休息时间,公司就得遵守,不能随便就让咱加班还不给加班费。

还有劳动保护,公司得给咱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呀,总不能让咱在危险中工作吧。

这就像你出门得穿好衣服保暖一样重要。

再说说社会保险,这可是给咱的保障呀。

生个病啥的,有保险能减轻不少负担呢!
劳动法自考的这些知识点真的很重要呀,宝子们!它们就像我们的保护伞,能在我们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帮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咱可得好好记住,千万别不当回事呀!不然到时候吃亏了可别怪我没提醒你们哟!我的观点就是,学好劳动法自考知识点,对我们每个人都至关重要,能让我们在工作中更有底气,更能保护好自己!。

自考《劳动法笔》笔记

自考《劳动法笔》笔记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

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公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要点: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个体工商户最大不超5个学徒。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

用人单位招收雇佣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部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七部分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七部分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七部分90 中国工会: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从工会发展的历史和客观存在的实际看,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

①阶级性说明,工会决不是超阶级的组织,也不是任何别的阶级组织,而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②群众性说明,工会在其本阶级范围内有最广泛的组织性、内部的民主性和自愿性;③社会性说明,工会是团结工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

91 我国工会的权利:①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②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③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④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工会的主要职责有:①教育职工的职责;②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③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92 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经营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93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议权。

指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大局和关系企业前途命运的大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②同意或否决权。

指职代会对厂长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依法予以同意或否定的权利。

③审议决定权。

指职代会对厂长关于职工福利的重大实施方案依法审议决定的权利。

④评议监督权。

指职代会依法对厂级干部的才、德、勤、绩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的权利。

⑤选举权。

指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厂长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①支持厂长全面负责的义务;②教育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017自学考试劳动法笔记全面

2017自学考试劳动法笔记全面

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面六条)(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涉及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终止。

注意劳动者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4.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用)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2017劳动法复习笔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次重点)3分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1.狭义上的劳动法(识记)即法典式的劳动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

2.广义上的劳动法(识记)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领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有偿性的、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劳动。

区别于无偿性义务劳动4.劳动法的渊源(领会)(08年7月论)宪法;法律(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如经济法中。

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规章;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惯例;法律解释5.为什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狭义的劳动法?1.该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2.统一适用于全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3.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

6.劳动法调整对象(识记)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7.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识记)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8.劳动关系的特征和种类(领)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9.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领会)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一)用列举式方法列出: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就业、职业认证、职业培训、工伤鉴定)。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二)用区别式方法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非重点)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领会)(应用)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有:原始社会时期的劳动协作关系、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农奴与封建主的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劳工法规”等各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进行群体的共同劳动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不是靠法律调整,而是靠长期形成的、人们需要共同遵守的习惯来维持。

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待努力,可以像对待其他任何财产一样,随意转让和买卖。

封建制社会,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基本上依附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受封建主的剥削。

为实现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一些国家颁布过“劳工法规”。

以上人类社会各个历史时期都不存在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2.19世纪初期“工厂立法”的有关情况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18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18岁以下工人晚上9时至翌日5时之间夜班工作。

虽然这些规定的劳动条件仍然很苛刻,但就当时来讲,英国工厂工作时间在15小时、16小时情况下,法律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

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领会)(选择)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

4.初期劳动法的特点(识记)(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的工厂,并未普遍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虽然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5.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领会)19世纪随着“工厂立法”的发展,各国工厂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特别是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疾病保险法》《工商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这是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

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时立法。

实行8小时工作制是各国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目标。

(2)带薪年休假立法(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

如美国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

(4)最低工资立法。

最低工资法是保障劳工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

美国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

(5)社会保险法。

(6)劳动合同立法(7)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劳动立法的另一历史是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年废除了1922年的法典,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

6.各国劳动立法发展趋势(领会)(1)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自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了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7.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领会)(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

《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

(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1923年《暂行工厂规则》。

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3)广州、武汉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工会条例》、《工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劳动仲裁条例》(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工会组织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工厂检查法》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通过,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村根据地最重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1.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1949年至1966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法规,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

(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

(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普遍实施,为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11.分析说明旧中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同时期的劳动立法(应用)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非重点)1.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和狭义)(识记)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形式)广义上主要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建议书。

后二者也合成国际劳工标准。

2.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领会)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

3.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领会)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瑞士政府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

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会议。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1906年瑞士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磷公约》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

如1866年第一国际曾把每日工作8小时提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纲领中。

(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

(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