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门水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黄骅市水务局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有执法过错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局纪检、督查室,是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依照本细则规定对执法过错事实进行审查;(三)依照本细则规定确认执法过错责任;(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擅自实施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检查或者在实施检查时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五)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七)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7、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8、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
9、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0、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概述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居民的日常生活服务,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然而,由于人员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制化,确保行政执法能够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成为必要举措。
二、追究责任的原则1. 法律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2. 公正原则: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不能因任何原因偏袒或压制相关当事人。
3. 因果关系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执法过错与公民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全面追责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构以及行政执法方式等方面全面追究,不能片面追责。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1. 接受申诉:公民在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投诉。
2. 调查取证: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4. 处理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人员,并解释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诉权利。
5. 救济措施:对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对受害公民进行补偿。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1.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当对该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2. 行政机构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善、工作流程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可以对该行政机构追究责任,包括责令整改、停职、撤职等处理措施。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秉公执法,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罚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励与处罚相结合,过错责任自负,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罚当其过的原则。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我所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其中违法包括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不当是指裁量欠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
四、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造成错案的,错案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首先明确整个案件中的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承担者。
由于证据错误、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案的,审理人员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改变审理人员正确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主管领导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在审批中,因审查不严造成错案,应承担领导责任。
2.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最高不得高于工资的10倍,并扣发年终考核奖。
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调离执法岗位。
3.因错案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视情节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并扣发年终考核奖的50%,视情节作相应的行政处理。
4.由于执法人员过错造成一般性错案的,每件扣发错案责任人10%的年终考核奖。
五、对故意执行捏造事实逃避追偿责任的,应加倍承担责任;对及时发现错案挽回损失的,应减半承担责任。
六、错案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共同承担追偿责任。
执法监督制度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综合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纠错与追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本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岗位考核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国家赔偿的应予以赔偿:(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的;(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擅自设定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八)为谋求团体或个人利益,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九)对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毁、灭失的;或擅自处理、出借、使用、占有或过失遗失、损毁扣押、罚没物品的;(十)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三)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而故意隐瞒不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七)行政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十八)复议机关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九)行政处理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生效的;(二十)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扣押营业、执业证照的;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二十一)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或在日常各项行政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二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纠正的。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管理办法、总结报告、工作计划、合同协议、条据书信、策划方案、演讲致辞、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management methods, summary reports, work plan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 letters, planning plans, speeches, other sample text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of sample texts, please pay attention!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使执法职责中出现的过错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它既是行政执法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I. 行政执法过错的概念和形式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通常分为正、过、失三种类型。
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首先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职务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接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I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现途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是因果关系举证方式。
当事人要求对公务人员行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进行赔偿时,需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了因果关系,导致了其损害。
其次是常见的审查机构审查方式。
此方式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自身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第三是行政机关自己对可能出现的过错行为提前作出预防和规避,减少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最后,还有公益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方式,可以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
IV.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完善方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很显然意味着制度本身尚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以及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建设。
第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机制的效力,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____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六)违____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____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由于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因绚私舞弊,____,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运政执法人员,要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作出以下处分,以下各项可单项作出也可合并作出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2023-11-08•引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主体•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目录•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理措施•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措施•案例分析与应用•结论与展望01引言目的确保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对健康权益的关注度提高,对卫生监督执法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化监督和约束。
目的和背景定义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概念该制度主要针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失职行为、违法行为等进行责任追究,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定义与概念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01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惩处,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止因执法不当或违法行为导致疫情或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和传播。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02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地约束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其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提高执法公信力03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过错行为进行惩处,能够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和认可。
02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具体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负责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一种对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错误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部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执法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目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等方面,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制度背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出现是对执法机关过错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的必然产物。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执法质量和效果的提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一些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甚至滥用职权、腐败受贿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为了避免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目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执法人员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具体来说,制度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
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可以让公民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确保每个人的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2. 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正确行使权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
3. 防止权力滥用。
执法权力是一种特殊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使。
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约束和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三、制度建设1. 立法制定法律法规。
现行的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应该通过制定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执法过错的类型、追究的程序、惩处的力度等,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供更加具体和有效的依据。
2.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起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包括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建立投诉协调机构、设立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等,以确保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过错追究由大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行为。
6、因行政案件承办人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由于行政执法人提出错误的意见而审核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批准执行的,审核或者批准人和案件主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的成员除外。
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职务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执法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职务犯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的一项制度安排。
这些过错行为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和职务失职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以自己的职权、职务或者身份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超越执法权限,滥用行政权力,对当事人进行不正当打压、限制等。
职务失职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未尽到合理义务,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对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由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同时,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并设立相关投诉机制,接受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倡导廉洁执法,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保障执法权力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和规范,是对行政执法人员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旨在强化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执法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推动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篇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XX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通过落实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依 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04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 究制度的内容
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现与报告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发现机制
通过定期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及时发现可能存在 的行政执法错案。
设立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
由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行政执法错案的相关 信息。
执法程序不规范
执法程序不严谨、不规范,或者存在 漏洞和缺陷,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 错误。
外部干扰和压力
行政执法机关受到外部干扰和压力, 如领导干预、舆论压力等,可能影响 执法人员的判断和决策。
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不 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 导致执法错误的发生。
03
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 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出现错误,包括 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法律程序 的错误执行等。
执法行为不当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 当行为,如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 序、超越职权范围等。
行政执法错案的产生原因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 能力,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 误差。
当前社会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案不断被媒体曝光,引起 了社会广泛关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严重影响 。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3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政府的下属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在其职责范围内,执法力度必不可少。
然而,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常常会出现过错行为。
为了维护行政执法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处理执法过错事件的一种程序,更是对执法人员的一种警示。
它可以:1.促进工作规范性:制度化的规范处理流程和制度建设,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时候,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加强执法规范性和约束力。
2.保护公民权益:处理行政执法过错事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公正赔偿受损公民的损失,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增强政府公信力:执法过错的追究可以消除市民的对行政机关的不满和不信任,提高人民的信任度和政府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三、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了确立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方案,我们可以参照下列流程:1. 事件发生当事件发生时,公民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市级行政机关提出投诉、申诉、举报等。
2. 启动调查当街镇办收到转诉、投诉、举报等信访材料时,应及时启动调查。
如发现行政执法过错,需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并且要对不同情况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调查结果需及时向市、区、县等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3. 追究责任街镇办应依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警告等相应的处罚。
4. 赔偿在行政执法过错 cases 中,如果市民的财产或权利受到损害,街镇办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
家庭经济状况较困难的市民可以申请低保、特困救助等福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定职责的履行与执法行为合法,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坚持责任与过错相统一,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局执法监察科初步认定后,提交执法监察委员会最后认定。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执法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追究纪律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2、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
3、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4、违反廉洁自律原则的;
5、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6、行政处分行为中情节较轻的;
7、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1、没有按法定依据执法的;
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造成损失的。
7、因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徇私舞弊,故意包庇违法行为的。
10、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造成案件无法处理的。
11、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坏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行政复议中不能作出书面答辩或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阻挠,变相阻挠申请复议的,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13、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履行不履行的。
1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
15、其他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作出行政处理。
1. 案件审查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指示、许可错误的。
2、因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违法过错的。
第七条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使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性质发生改变的。
3、因执法当事人过错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4、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5、对违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八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种类
一、行政责任
(一)纪律处分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执法活动
4、取消先进或晋升资格
5、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经济责任
1、进行经济处罚。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对赔偿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没收、追缴、退赔违法所得。
三、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法制指导科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大队负责人、法制指导科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案情失实,大队负责人、法制指导科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大队负责人、法制指导科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大队负责人、法制指导科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大队负责人、法制指导科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经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案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其他成员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程序
一、受理。
由执法监察科受理。
凡出现执法违法行为必须受理。
二、立案。
执法监察科受理案件后,要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对确有事实的予以立案,并报主管领导批
准。
三、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监察科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四、告知。
根据调查事实和取证情况,通知被调查人对执法违法行为进行陈述与申辩。
五、认定
执法监察科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和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一步补正,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并形成初步追究意见报执法监察委员会。
六、追究
执法监察委员会根据执法监察科调查取证的证据及初步追究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对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一条监察科发现或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执法监察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执法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二条被追究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控告。
第十四条执法违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认定机关和追究机关不得对被追究人采取违法行为,严禁打击、报复、诬陷。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制度不符的,按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执法局负责解释。
执法局
20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