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贷管理工作,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资金安全,保证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个人房贷业务,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房贷工作原则上实行“谁放贷、谁管理”的原则,即由开展房贷业务的部门负责管理相应的个人房贷业务。
第四条个人房贷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利民利行的原则。
第五条房贷集中管理应当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等制度相衔接,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六条银行应当不断优化个人房贷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个人房贷申请及审批第七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贷款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有还款能力等。
第八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
第九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房贷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审批过程规范、公正。
第十条银行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房贷服务,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三章个人房贷合同及放款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房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放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个人房贷还款管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还款管理机制,及时催收逾期款项,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五章个人房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对房贷资产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在客户违约情况下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章个人房贷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集中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个人房贷业务规范运作。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x银行个人一手楼住房贷款管理规定一、定义一手楼住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首次交易住房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两个以上(含)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至少其中1名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70岁。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原则上借款人月贷款支出与月收入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月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一)币种:人民币。
(二)金额1.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抵押价值的70%,同时须满足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规定。
2.监管部门政策调整的,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期限:(1)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四)利率1.一手楼住房贷款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2.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的,采取浮动利率。
贷款定价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及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3. 贷款期限为1年以下(含)的,采取固定利率。
(五)还款方式1.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期限1年以下(含)的,还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法。
2.经办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结合其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还款方式。
四、贷款担保(一)所购房产必须抵押给我行。
(二)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放款的,原则上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措施。
(三)借款人原则上应为所购房产的购房人。
若借款人不是购房人(之一)的,借款人应向我行出具书面声明,说明为购房人代付房款的原因,并声明自愿向我行申请贷款用于为购房人支付房款,该贷款系借款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受他人欺骗、胁迫等违反本人意愿的情况。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纳受托支付方式,托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形,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一、概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银行为满足客户购买住房或翻新住房的资金需求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
下文将详细介绍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办法。
二、申请条件1.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3.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5.符合中国银行制定的贷款额度和借款期限。
三、申请流程1.客户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2.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核实客户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银行向客户发放受理通知,告知贷款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4.审批流程包括风险评估、贷款额度确定、抵押物估值和贷款合同签订等环节;5.客户按时提供所需材料,并按要求缴纳贷款相关费用;6.银行最终审批并告知贷款结果;7.客户签署合同和相关文件,并缴纳首期款项;8.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1.贷款额度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2.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根据客户需求和还款能力确定。
五、利率和还款方式1.利率根据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浮动调整;2.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3.还款周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
六、抵押物要求1.抵押物应为客户的住房,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证明;2.抵押物价值应能够覆盖贷款金额。
七、还款管理1.客户应按期还款,确保按时归还贷款本息;2.逾期还款将产生违约金和罚息;3.客户可以提前还款,但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
八、风险提示1.购房贷款存在利率风险和抵押物风险,客户需充分了解相关风险;2.客户应谨慎考虑负债风险,确保还款能力。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贷款日常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户信贷员指从事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与个人住房和个人商用房有关的各类贷款。
第二章贷后检查基本要求第四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第五条贷后检查方式: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第六条贷后检查时限(间隔期):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办理贷款档案移交手续并介绍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管户信贷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方式。
关注、次级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期(1个月,下同)不少于1次(含);可疑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期不少于2次(含);损失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2期1次。
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第七条贷后检查程序:(一)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二)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形态;(三)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四)登记贷后检查台账,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一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手房屋是指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屋,包括一手住房和一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房屋贷款种类,一,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车库,位,贷款,指我行向购买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三,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管理相关规定,1,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五,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下称,循环贷款,详见第七章,。
第八条住房贷款额度,一,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购买一手非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须小于80%。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人民银行总 行 信贷管 理 司
附件
房的 首期 付款 期付款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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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购 房 补 贴的 以
%
不 得大 于房 地产 评沽 机构 评佑
。
0 个人承担部 分的 3
作 为购 房 的首
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 条
《 个人 住 房 贷 款管 理 办法 ) 第一 章 第一 条 总
则
申请 使 用 住 房公积 金
,
必 须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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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条
借 款人 以所 购 自 用 必 须将 住
。 ,
代为偿还 全 部 贷款 本息 的能 力 在银 行开 立 有 存款 帐户
自然 人 的
, , 。
且
合 理 确 定贷 款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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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 长 不
住房作为贷 款抵 押 物 的 第+ 七 条
保 证人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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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年 得超过 2
房价值 全 额 用 于贷 款抵押 借 款人 应 与贷 款银
。
第五 章 第十 五 条
抵押
遗失 偿
。
,
贷款 人应 承 担 责任 并 负责赔
住 房公 积
贷款 抵 押 物应 当符
。
金贷款额度最 高不 得超 过 借 款家 庭 成员退 休年龄 内 所 交纳 住房 公积 金 数额的
2
台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第 三 十 四 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第二 十 三 条
,
必 须 有 固 定经 济 来 源
;
、
按照 《 贷款通则》
(办法》 加 强 对此 项 业务 的监 督和 管理 情况
。
,
向借款 人发 放住 房贷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庞大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建行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贷款还款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其次,贷款审批环节是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建行会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考察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建行的贷款政策和要求,则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建行会向申请人发放批准贷款的书面通知。
然后,建行在贷款发放环节也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申请人的房屋购买合同,建行会向卖方支付贷款款项。
同时,建行还会向申请人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将根据购房合同确定的房屋价格、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等因素来确定。
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向建行按时还款。
最后,建行还制定了贷款还款方面的管理制度。
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申请人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建行将定期向申请人发送还款通知书,提醒申请人按时还款。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向建行还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方式,申请人需要提前向建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总结来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不仅明确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也规定了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具体流程,还明确了还款的方式和要求。
通过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建行可以更好地管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确保贷款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同时,这也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一个合理的住房贷款渠道,促进了我国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支持城镇居民自用购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贷款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商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及经本行认可,并与本行签订银企业务(担保)合作协议,具有一定资质和信誉的售房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实地调查并进行风险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并报审查岗,负责信贷档案管理、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经办行审查岗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或实地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经办行负责人负责权限内“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同意后,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确定权利,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房屋的合同协议;(四)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者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八条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控制在二十年以内。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规定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委托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
【自营性住房贷款】自营性住房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期限】人民币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外汇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用外币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币种】自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较高经济收入及有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行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担保方式】贷款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
包括:1、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质押;2、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抵押,包括用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3、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结合物。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不足贷款金额部分可以另加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5、借款人购买综合信用保险。
【贷款申请】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1、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5、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6、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委托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银行根据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资金管理中心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房地产信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行有效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0法规和政策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各类住房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二、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或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六、建设银行的存款单据;七、以自己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已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文件;八、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贷款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审查,并在二个月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第九条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视贷款担保方式,同时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必要时应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有规定额度的存款,可以向贷款行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借款人的存款应先于银行贷款投入购买住房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买住房费用总额的70%;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按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合理予以确定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为XX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贷款方式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加保证贷款四种方式第十五条抵押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一、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首先必须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二、贷款行需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率最高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三、抵押人需到贷款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物在申请借款之前已经办理了财产保险的,抵押人需到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连同《保险合同》正本交由贷款行保管;如果原保险期短于借款期限,保险到期时需办理续保手续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贷款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不低于原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否则,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四、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住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1.以期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2.以现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贷款行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说明书》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等,均由贷款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行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六、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出售或赠予抵押人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质押贷款方式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行占有,贷款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一、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财产进行质押二、贷款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三、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贷款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致权利单证灭失或毁损的,贷款行承担相应责任四、债券、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贷款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五、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质押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第十七条保证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一、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达到或者相当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在建设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借款人须及时通知贷款行,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行认可后,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未经贷款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四、单纯保证贷款方式,只适用于期限较短的贷款第十八条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指贷款行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基础上,要求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一、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二、采用本贷款方式,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贷款行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押财产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全额清偿第十九条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上述多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以期房作抵押的,采取抵押加保证贷款方式第六章贷款的提取和使用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提取使用贷款第二十一条贷款的提取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直接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户二、专项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借款人委托贷款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借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售房单位或开发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内采取专项提款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必须向贷款行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付款通知等凭证第二十二条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规定其采取一种或同时采取两种提款方式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采取专项提款方式第七章贷款偿还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遇节假日顺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由贷款行选定或借贷双方商定一、月均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其中,A:贷款本金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I:贷款月利率二、累进还款法贷款期内,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率递增还款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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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任何情况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均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70年;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日。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在1年以上,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利率规定,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固定加浮动利率(混合利率)方式。
第十二条对符合总行规定,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住房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或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本付息。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周期可以为一个月、三个月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周期。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比递增、等比递减、等额递增、等额递减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应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定阶段性担保。
一手住房贷款由售房人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无需对售房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担保额度核定。
第十四条保证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在ⅩⅩ银行“保证金存款”会计科目下为保证人设置保证金专户,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内的保证金为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
第十五条申请抵押(预告)登记及领取他项权利证书等工作应由调查人员之外的ⅩⅩ银行员工亲自办理。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保险遵循自愿、平等协商原则。
在借款人自愿基础上,与借款人平等协商选择是否投保、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缴纳方式和保险机构。
借款人购买保险的,原则上应将ⅩⅩ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七条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一手住房贷款,原则上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之后发放,但对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的地区或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商,经总行批准,贷款可在办妥阶段性担保、收执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预告登记受理证明之后发放。
对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未开办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贷款应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发放。
借款人所购一手住房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贷款既可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也可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及阶段性担保、收执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登记受理证明之后发放。
第十八条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二手住房贷款,原则上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
对符合总行规定条件的,也可在办妥阶段性担保、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收执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登记受理证明之后发放。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流程包括:借款人申请、银行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清户撤押等。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购房首付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在内的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资料真实性,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房首付款,房屋交易价格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查。
对借款人申请一手住房贷款并以所购住房之外的其他住房设定抵押的或借款人申请二手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价格评估。
调查人员应对评估价格是否合理出具调查意见。
调查人员须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打印并保存借款人信用报告。
调查人员须至少与借款人面谈一次,并做好面谈记录。
总行或一级分行规定进行双人调查的,应实行双人调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资料完整合法有效性,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房首付款,贷款担保,调查部门调查结论等在内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应基于信贷资料,通过尽职审查,对借款人购房风险进行整体评价。
审查人员应特别关注借款人购房价格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参考调查、审查意见审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贷款行应根据审批意见填写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报送合同审查员进行规范性审查和/或法律审查之后,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署或公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须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生效并落实全部放款条件之后发放。
贷款资金应直接划转至售房人账户,但总行另有规定且借贷双方做出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借贷双方可按照ⅩⅩ银行有关规定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提前还款,调整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还款周期等贷款要素。
第二十七条能够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必须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之前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须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一手住房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房的,须在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原则上应在一手住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办妥。
第二十八条贷款行应加强抵押房屋登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台账,重点记录房屋所有权、抵押(预告)登记申请、他项权利证书取得、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与注销等环节的办理时间与经办人员。
各行应按规定对本行辖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电子档案系统,平时只使用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实行集中保管。
第三十条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类按照《中国ⅩⅩ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贷后管理工作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执行,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行应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在一手住房贷款中,原则上仅可对有权准入行已经审批准入的按揭楼盘发放一手住房贷款。
在一手住房贷款中,原则上以借款人本笔贷款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
但对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借款人家庭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住房设定抵押担保,贷款金额既要符合本办法关于贷款金额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格的70%。
第三十三条对借款人在以自身名义独立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自有住房的自建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但贷款准入、审批条件应从严掌握,审慎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贷款购买与所购住房相配套的车库(位)、且车库(位)能够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发放贷款。
贷款条件和办理流程参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贷款类别与已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相同。
车库(位)虽不能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但可在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中做明确记载且随住房转让的,可对住房和配套车库(位)合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十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出现的虚假按揭及其他违规行为,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行后,原《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ⅩⅩ〕60号)、《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农银发〔ⅩⅩ〕182号)、《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农银发〔2004〕4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下发之前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并向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ⅩⅩ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