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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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

(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

(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

(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任何情况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均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70年;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日。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在1年以上,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利率规定,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固定加浮动利率(混合利率)方式。

第十二条对符合总行规定,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住房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或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本付息。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周期可以为一个月、三个月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周期。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比递增、等比递减、等额递增、等额递减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应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定阶段性担保。一手住房

贷款由售房人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无需对售房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担保额度核定。

第十四条保证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在ⅩⅩ银行“保证金存款”会计科目下为保证人设置保证金专户,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内的保证金为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

第十五条申请抵押(预告)登记及领取他项权利证书等工作应由调查人员之外的ⅩⅩ银行员工亲自办理。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保险遵循自愿、平等协商原则。在借款人自愿基础上,与借款人平等协商选择是否投保、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缴纳方式和保险机构。借款人购买保险的,原则上应将ⅩⅩ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七条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一手住房贷款,原则上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之后发放,但对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的地区或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商,经总行批准,贷款可在办妥阶段性担保、收执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预告登记受理证明之后发放。对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未开办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贷款应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发放。

借款人所购一手住房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贷款既可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也可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及阶段性担保、收执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登记受理证明之后发放。

第十八条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二手住房贷款,原则上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对符合总行规定条件的,也可在办妥阶段性担保、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收执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登记受理证明之后发放。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流程包括:借款人申请、银行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清户撤押等。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购房首付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在内的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资料真实性,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房首付款,房屋交易价格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查。对借款人申请一手住房贷款并以所购住房之外的其他住房设定抵押的或借款人申请二手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价格评估。调查人员应对评估价格是否合理出具调查意见。

调查人员须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打印并保存借款人信用报告。

调查人员须至少与借款人面谈一次,并做好面谈记录。

总行或一级分行规定进行双人调查的,应实行双人调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资料完整合法有效性,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房首付款,贷款担保,调查部门调查结论等在内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应基于信贷资料,通过尽职审查,对借款人购房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审查人员应特别关注借款人购房价格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参考调查、审查意见审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贷款行应根据审批意见填写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报送合同审查员进行规范性审查和/或法律审查之后,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署或公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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