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民商法律和仲裁法律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文莱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4年第01 期(总第八期)主编:谭家才编委(排名不分先后):刘逸星吴晨尧谭家才王俊(顾问)蔡昶邓炜姚喜沈伟亮董君明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3年第03期2速 览文中交往动态文莱国家介绍文莱法律制度政治体系法律体系投资法贸易法外汇法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土地法文莱国家文化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3年第03期3【文中交往动态】○马来西亚与文莱是解决南海问题突破口?马来西亚与文莱是南海岛礁争端中的相对温和派,有观点就认为,中国可以在这两个国家身上找到解决南海问题的突破点。
对此您有怎样的观点?中马在曾母暗沙的行为,是否会对此造成影响?○文莱:与中国日益互为发展机遇近年来,中国与文莱在各领域合作积极。
据中国驻文莱大使郑祥林介绍,文莱与中国于1991年建交,彼时两国贸易额仅为1300万美元,经过多年发展,2012年两国贸易额达16亿美元。
同一年,首期投资超过40亿美元的中国石化项目在当地落户。
此外,2013中国来文莱旅游人数超过4万人,同比增长30%。
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要经济支柱的文莱乐见中国与文莱多元化的贸易与投资合作。
文莱—中国友好协会会长卡玛鲁汀博士告诉记者,文莱也希望能在文化、农业、旅游等领域与中国加强交流,多元化其经济结构。
比如农业,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4年第01期4文莱食物多从国外引进,在帮助汶莱发展农业技术上,中国亦有商机。
一些文莱专业人士建议与中国的合作由经贸领域拓展到教育、文化、人员交流等领域。
2014年2月15日,中国驻文莱大使郑祥林应邀出席了文莱中华中学新春团拜活动。
郑大使称赞文中近年来在推广华文教育领域取得的杰出成就,表示中国政府将对华文教育给予一如既往的大力支持,希望文莱中华中学继续为推广中华文化、促进中文友谊做出贡献。
○中国证监会与文莱金融管理局签署谅解备忘录2014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与文莱金融管理局董事经理拿督罗斯里在文莱帝国酒店签署了两国证券期货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文莱•【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1999.08.23•【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和交流,根据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各自有关法律及规定,达成谅解如下:一、双方鼓励和支持以下领域的合作:1.美术和传统工艺美术2.表演艺术3.博物馆4.图书馆5.文化遗产保护6.文化艺术的教育和研究二、双方鼓励和协助以下人员的互访和交流:1.文化、艺术、文学、遗产保护和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教师和学生2.专业文化团体及其代表3.属于本谅解备忘录范围内的有关领域的代表三、双方鼓励发展双边学术机构、技术和研究所、专业协会以及其它文化和学术机构之间的联系。
四、双方促进和协助以下交流:1.双方文化科技知识的交流2.双方文化学者、专业人员及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3.派遣本国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和其它文化会议。
五、双方协助提供和分发能够促使达到本谅解备忘录宗旨的书籍、出版物、电影、教学材料、录音带、录像带、专业书刊以及文学和艺术著作。
六、双方鼓励和协助以下领域的交流:1.文化艺术展览2.表演艺术3.文化艺术活动七、双方将通力合作,以达到本谅解备忘录的宗旨。
必要时,双方将就细节和附加安排事宜进行磋商。
另外,双方的代表将至少每两年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会见,讨论和评估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情况。
八、本谅解备忘录执行计划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经费开支将由双方有关部门的代表共同商定。
九、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程序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若有争执或意见分歧,将本着真诚和相互尊重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
文莱适用法律(2篇)
一、概述文莱是一个位于东南亚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文莱的法律体系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同时也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
本文将简要介绍文莱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以及适用范围。
二、法律体系1. 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是文莱法律体系的核心,适用于穆斯林公民。
伊斯兰教法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商业、刑法等方面。
文莱宪法规定,伊斯兰教法是文莱法律体系的基础,但并非所有穆斯林都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
2. 英国法律文莱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尤其是在民法、商法、刑法等方面。
英国法律是文莱法律的补充,适用于非穆斯林公民以及涉及外国人的案件。
3. 本地法律文莱制定了一系列本地法律,以适应国家的发展需求。
这些法律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环境法、土地法等。
三、主要法律1. 宪法文莱宪法于1959年制定,是文莱的最高法律。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等。
2. 刑法文莱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刑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
刑法规定了谋杀、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
3. 民法文莱民法规定了民事关系、合同、侵权责任等。
民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
文莱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公司、破产等。
商法适用于所有商业主体,包括本地和外国企业。
5. 劳动法文莱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
劳动法适用于所有雇主和雇员。
6. 土地法文莱土地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租赁等。
土地法适用于所有土地交易和开发活动。
四、适用范围1. 公民文莱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
公民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需遵守法律规定。
2. 外国人文莱法律适用于在文莱居住或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人。
外国人需遵守文莱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
3. 法人文莱法律适用于所有在文莱注册的法人,包括本地和外国企业。
法人需遵守文莱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总结文莱的法律体系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同时也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获得执行。
对于外国仲裁
裁决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国际法律适用、适用中国法律和中国法
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等。
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性质与国际法律适用原则有关。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当事人之间
达成的仲裁协议应当受到尊重和执行。
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一般被认为具
有国际仲裁的法律性质。
国际仲裁的法律性质意味着该裁决受到国际公法和国际仲裁公约
的约束,而不是涉及国家内部的法律法规。
外国仲裁裁决可能涉及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5条
的规定,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未能在主张其权益的诉讼请求中提供外国仲裁庭
所依据的法律适用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依据其了解的适用外国法的常识进行判断。
外国仲裁裁决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将受到中国法律适用的约束。
外国仲裁裁决在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时,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7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供外国仲裁庭的裁决书及其证明文件,并提供与外国仲
裁庭所在国家或地区之间具有国际互惠关系的法律或条约的证明文件。
在接到申请后,人
民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如果申请
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将作出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决书,并予以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关键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商事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跨境商事纠纷的增加。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各国普遍承认和支持仲裁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操作。
一、法律原则1.《纽约公约》的适用《纽约公约》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已经被183个国家批准和生效。
根据该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是普遍的,并且仲裁裁决应当受到尊重和执行。
在此框架下,各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时,应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2.公平公正原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的裁决应被认定为公正和合理的。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确保裁决是以公正程序下做出的,并且没有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二、实践操作1.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经过两个程序,即审查程序和认证程序。
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认证决定,并将其视为国内裁决一样进行执行。
这两个程序保证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评估和充分保护。
2.审查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裁决是否涉及国家的公序良俗;当事人是否享受了充分的申辩权利;仲裁裁决是否以有效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外国仲裁庭是否有合法的权威和裁决权。
审查的标准是严格的,以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和可靠性。
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例外情况尽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广泛支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例如,如果裁决违反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如果裁决的主题不适于仲裁;或者如果裁决违反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人教新课标(标准实验版)四年级下册第20课花的勇气同步测试D卷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小朋友,带上你一段时间的学习成果,一起来做个自我检测吧,相信你一定是最棒的!一、带着问题来读书。
(共3题;共8分)1. (2分)阅读课文《大拇指汤姆》选段,回答问题此后,汤姆住在王宫里。
他每月都要回父母的小屋一趟,给他们讲王宫里的故事,逗他们开心。
农夫和他的妻子很为自己的儿子骄傲。
但是他们不会想到,这一切都是因为多年前他们款待过一个素不相识的乞丐。
是他们的善良,给自己带来了幸福。
“农夫和他的妻子很为自己的儿子骄傲。
”文中的“骄傲”应取____解释。
()“骄傲”一词的意思有:A . 自以为了不起,看不起别人。
B . 自豪。
2. (2分)《花的勇气》题目的特点是_____。
A . 采用拟人手法拟题B . 以事物名称拟题3. (4分)找出写错字的词,改正过来。
①经历历史历害学历________②扑腾古腾欢腾奔腾________③傲游傲气傲慢骄傲________④驾驶驾车驾空驾驭________二、在加点字的正确读音下画“____”。
(共6题;共46分)4. (6分)我会读,选出正确的读音。
铺(pù pū)满________ 动弹(tán dàn)________ 重(chóng zhòng)见天日________杂货铺(pù pū)________ 子弹(tán dàn)________ 重(chóng zhòng)要________5. (4分)请你在横线上填上恰当的关联词①种子醒来了,它________听见了太阳的声音,________听见了小鸟的声音。
②________我们认真播种,________有秋天的收获。
6. (4分)给画线的字注音。
处理________ 露天________铺满________ 泛滥________7. (16分)给句子加标点。
文莱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文莱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作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6年第15期一、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1.贸易主管部门文莱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要由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负责,财政部、经济发展理事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参与。
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主要职责是:鼓励和支持当地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开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和就业,推动经济持续、多元化发展。
该部下辖5个执行局:农业局、森林局、渔业局、工业发展局和旅游局。
2.贸易法规体系文莱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海关法》、《消费法》以及一系列涉及食品安全和清真要求的法规。
2001年和2006年分别颁布《证券法》和《银行法》。
具体包括: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文莱实行自由贸易政策,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
【进口管理】出于环境、健康、安全和宗教方面的考虑,文莱海关对少数商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
植物、农作物和牲畜须由农业局签发进口许可证(植物不能带土),军火由皇家警察局发证,印刷品由皇家警察局、宗教部和内务部发证,木材由森林局发证,大米、食糖、盐由信息技术和国家仓库发证,二手车由皇家海关发证,电话装置、无线电设备由通讯局发证,药品由卫生部发证,鲜、冷冻的鸡肉和牛肉由宗教部、卫生部和农业局发证。
除以上有关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外,机动车、农产品、药品及与药品相关的产品进口还须提供相关的原产地证书和检验证明。
没有商业价值的样品可免税进口,对于有商业价值的样品进口,需交抵押金,如果样品在3个月内出境,可退还抵押金。
对某些商品实行临时禁止进口,如水泥、锌皮瓦片等。
禁止进口商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淫秽品、印有钞票式样的印刷品、烟花爆竹(从2008年起允许指定经营商进口)等。
酒精饮料进口受到严格限制。
【出口限制】除了对石油天然气出口控制外,对动物、植物、木材、大米、食糖、食盐、文物、军火等少数物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他商品出口管制很少。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文莱公共卫生(食品)条例规定所有食品,无论是进口产品还是本地产品,都要安全可靠,具有良好品质,符合伊斯兰教清真食品的要求,尤其对肉类的进口实行严格的清真检验。
国际民商事仲裁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民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纠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法律适用是国际民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效力、可执行性和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民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则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引言国际民商事仲裁是指国际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侵权、财产权益等民商事纠纷,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适用作为国际民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可执行性和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国际民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国际民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民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争议的法律,包括合同准据法、侵权行为地法、财产所在地法等。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法律冲突。
2.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规则。
在国际民商事仲裁中,国际惯例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当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国际惯例进行裁决。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仲裁中,如果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会导致违反仲裁地的公共秩序,则该法律不能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仲裁地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际民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1. 合同准据法合同准据法是指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
在国际民商事仲裁中,合同准据法通常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由仲裁机构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2. 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在国际民商事仲裁中,侵权行为地法适用于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文莱法律概论》课件
刑事法律的司法实践
司法机构
文莱的司法机构包括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等,负责刑事案件的 侦查、起诉和审判。
审判程序
文莱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预审、庭审和上诉等阶段,法院在审 判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体系的影响
01
02
03
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文莱的法律体系为国家治 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 稳定。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文莱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发 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吸引了外国投资,促进 了经济的增长。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文莱的法律体系在国际上 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特别 是对于其他伊斯兰国家具 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律体系的特点
多元性
强调本土化
文莱的法律体系具有多元性,包括普 通法、伊斯兰法和本土法等多种法律 渊源。
文莱的法律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注重 与本土文化和传统的结合,以更好地 适应国家的实际情况。
伊斯兰法为核心
尽管文莱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普通法 的影响,但伊斯兰法仍是其法律体系 的核心,对民事和刑事领域都有深远 的影响。
关系而制定。
发展
随着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国际 法逐渐适用于其他地区,并发展
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法律体系。
现代发展
现代国际法在和平、安全、人权 、环境保护等领域取得了重要进 展,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
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 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 原则等,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文莱•【条约领域】贸易,投资•【公布日期】2004.09.21•【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扩大和促进双方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深化双方在多边贸易领域和世界贸易组织内的支持与合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备忘录:第一条目标通过共同努力,双方决定:(一)加强与扩大双方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的合作。
(二)加强双方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联系,促进对话与交流。
(三)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与合作方式。
(四)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双方确定的合作领域,包括能力建设、商业合作、人员交流及技术转让。
第二条合作领域双方确定在下述领域开展合作:(一)扩大双边贸易和相互投资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扩大双边贸易,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洽谈会。
加强双方在贸易和投资政策和法律方面信息的交流,交换投资信息,确定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
(二)石油和天然气双方将加强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合作,鼓励企业参与石油和天然气上游和下游领域的商业合作,尤其在原油、液化天然气及石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工与销售方面的合作。
(三)农业合作双方将促进农产品、食品加工和收成后技术、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技术转让、农业生产与销售领域的合资经营、以及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四)基础设施开发双方将在运输、能源、通讯、供水系统、港口和机场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合作。
(五)企业间合作双方将采取措施便利两国企业间,尤其是中小企业间在贸易、投资、技术研发和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间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纠纷的解决也变得越发复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成为了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于中国而言,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涉及到国际条约的义务,也关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这是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公约之一。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然而,要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例如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形式不符合要求等,那么基于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此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或者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仲裁过程中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等。
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中国法院还会考虑公共政策的问题。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抽象和灵活的概念,一般包括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政策并非是一个随意可用的拒绝理由,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仲裁裁决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才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法院在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时,通常会秉持着尊重国际仲裁、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态度。
第九章文莱法律概论
会。文王储比拉、外交大臣穆罕默德·博尔基亚亲王及苏丹胞妹、外交 和贸易部无任所大使玛斯娜公主均曾访华。 文莱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在涉台问题上态度谨慎,政府明令不与台 进行官方往来。 目前文莱实际控制着曾母暗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称拥有其 主权。 1993年两国外交部建立定期磋商制度,迄已举行13次磋商。 2、经贸关系 建交初期,两国经贸合作进展缓慢。自2000年起,由于我国开始从 文莱大量进口原油,双边贸易额大幅上升。2005年两国贸易额为2.61亿 美元,同比增长-12.7%。其中我出口0.53亿美元,增长11%,进口2.08 亿美元,增长-17.3%。2006年双边贸易额为3.15亿美元,同比增长 20.7%。其中我出口1亿美元,增长87.5%,进口2.15亿美元,增长3.7%。 我从文莱进口的商品主要是原油。向文出口的商品主要为纺织品、 建材和塑料制品等。2000年和2003年,中石化和中石油分别与文莱壳牌 石油公司签订长期购油合同,我从文莱年进口原油量达130万吨以上, 约占文总产量20%。因文莱油价较国际市场价格高(价差
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由黄、白、黑、红四色组成。黄色的旗地上横斜着 黑、白宽条,中央绘
有红色的国徽。1906年,当文莱还是英国的保护国时,就制作了文莱第一面国 旗——呈长方形的黄色旗帜。旗帜上的黄色代表苏丹至高无上。后来为了纪念两 位有功的亲王,苏丹决定在国旗上加了黑、白两条斜条。1959年文莱实现自治时 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把文莱的国徽图案绘制在国旗中央。 1984年1月1日, 文莱宣布完全独立,国旗沿用至今。 文莱国徽
成功主办了第八次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2001年,成功 主办了第七次东盟领导人会议和第五次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领导人 会议。2002年,成功主办了第九次东盟地区论坛(ARF)外长会。 目前,文莱共与143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在32个国家设有使馆或 高级专员署(英联邦国家对使馆的称谓)。 同中国的关系 1、双边政治关系与重要往来 中国和文莱于1991年9月30日建立外交关系,双边关系发展顺利, 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逐步展开。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1992年),罗 干国务委员(1995年),谢非副委员长(1998年)、江泽民主席(2000 年)、李鹏委员长(2001年)先后访文。2004年11月,温总理在老挝万 象出席10+3、10+1会议期间会见文莱苏丹哈桑纳尔· 博尔基亚。2005年 4月,胡锦涛主席对文莱进行了国事访问。9月吴副总理访文。 文莱苏丹哈桑纳尔· 博尔基亚先后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三次访 华,2001年5月和10月先后来华出席APEC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高峰会和 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2006年10月来华出席中国-东盟纪念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文莱•【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2000.11.1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斯里巴加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及增进两国繁荣;认识到基于投资的技术转让和人力资源发展的重要性;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后者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包括,但不限于:1.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押权;2.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以及由缔约一方发行的证券;3.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金钱价值的与投资有关的合同项下的行为请求权;4.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注册外观设计、商标、商名、商业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5.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商业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更,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领土”一词系指任何缔约一方根据国际法行使主权或管辖权的领土及与海岸毗邻的海域。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国民和公司。
(一)“国民”一词系指:1.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方面,系指根据适用文莱达鲁萨兰国法律取得文莱达鲁萨兰国国民地位的自然人;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公司”一词系指正当设立、组建或组织的,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实体,包括合伙、公司、个体业主、商号、协会或其他组织。
1.根据缔约一方法律在其境内设立并具有有效的经营场所;或2.根据第三国法律设立,且在本款第1项定义的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公司中享有实质或控制利益;不论其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采取有限或无限责任的形式。
境外仲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解决这些纠纷,境外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境外仲裁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基本原则、程序、法律适用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境外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境外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仲裁。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
2. 独立原则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仲裁机构应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公正原则仲裁应基于事实,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4. 快速原则仲裁程序应尽量简洁、高效,以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
5. 秘密原则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应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境外仲裁的程序1.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前提,包括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等。
2. 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数量和产生方式由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组织仲裁审理,包括证据交换、质证、辩论等环节。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
四、境外仲裁的法律适用1.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等。
2. 仲裁地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地国家的法律将被视为适用。
3.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在仲裁中具有参考价值。
五、国际公约与境外仲裁1.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该法为各国制定仲裁法律提供了参考,旨在统一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2. 《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该公约是国际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公约之一,旨在促进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新加坡、泰国等六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新加坡、泰国等六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87.12.25•【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马尼拉正文新加坡、泰国等六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文莱达鲁萨兰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为了加速本区域的工业化进程,增进技术和投资的流动,并给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他缔约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宗旨>一、“国民”应符合缔约各方根据各自宪法和法律所下的定义。
二、“公司”系指根据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内有效法律的规定组成或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的企业团体。
三、“投资”系指各种形式的财产,尤其应包括:(1)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产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2)公司的股票、债券或其财产的权益;(3)金钱的请求权或根据合同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行为的请求权;(4)知识产权和商誉;(5)根据法律或合同给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培植、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四、“收益”系指投资所产生的金额,尤其是指利润、资本利息、股息、提成费或酬金。
五、“可兑换货币”系指美元、英磅、马克、法郎、日元或在国际事务中广泛用于支付和在主要交易市场广泛交易的其他任何货币;六、“东道国”系指接受投资的缔约方。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经东道国正式书面批准和登记,并符合本协定宗旨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直接投资,由这些投资派生出的或与其有直接关连的投资。
二、本协定不影响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不属于本协定范围内的缔约方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协定也适用于在协定生效前的投资,假如类似投资经东道国正式书面批准和登记,并在本协定生效后符合其宗旨。
第三条<一般义务>一、缔约各方应本着与本国目标一致地态度,鼓励其他缔约方在自己领土内的投资,并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十三章 附件一
第十三章附件一
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第四条(合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的适用
一、如截至本协定生效之日,文莱达鲁萨兰国尚未遵守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第一款和第二款项下的义务,文莱达鲁萨兰国应当在不迟于本协定生效之日后三年内遵守此类义务。
二、在文莱达鲁萨兰国遵守了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第一款和第二款项下的义务后,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第三款至第十一款和第十三章第四条(合作)应当对文莱达鲁萨兰国立即适用,无论如何,此适用不迟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三、在三年过渡期内,文莱达鲁萨兰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三年期限届满时,遵守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第四条(合作)的规定,并且应当努力在过渡期届满前遵守此类条款项下的义务。
四、应一缔约方的请求,文莱达鲁萨兰国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时,向缔约方通报其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在履行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第四条(合作)项下的义务方面的进展。
东盟国家法律制度 文字版课件
第一章东盟概况本章节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了解东盟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地理、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发展。
教学重点、难点:1.东盟的形成历史及在国际社会的重要地位。
2.东盟的法律文化及其对我国尤其是云南发展的重要性。
今天的东盟不仅是这个地区功能健全、不可或缺的实体,还被看作是远远超越这个地区的一股真正的力量。
她还是在联合国发展领域中可以信赖的伙伴。
——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2000年2月16日一、东盟的成立东南亚(Southeast Asia)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地区名称。
东盟的全称为东南亚国家联盟(英文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其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
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一)东盟国家成员国现共有10个:文莱(1984年)、柬埔寨(1999年)、印度尼西亚、老挝(1997年)、马来西亚、缅甸(1997年)、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995年)。
观察员国:巴布亚新几内亚。
候选国:东帝汶(2006年7月申请加入)。
对话伙伴国11个: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新西兰、俄罗斯、韩国、美国、巴西。
● 地理这一组织涵盖整个东南亚地区,形成一个人口5.7亿、面积达450万平方公里的10国集团。
● 政治● 人民代表制国家:越南、老挝● 议会共和制国家:新加坡、(东帝汶)● 总统共和制国家:印度尼西亚、菲律宾● 君主制国家: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和文莱● 军政府国家:缅甸● 法律和法律制度●1.世界各主要法律文化和传统在此交融。
历史上东盟不少国家是英国、法国、荷兰等国的殖民地,两大法系的传统在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上烙下了深刻的印迹;战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如越、老、柬、缅等国法律又增添了社会主义的内容;同时,一些宗教性的法律传统也有深刻的历史影响,马、印尼、文莱的伊斯兰法律,泰、缅、柬的佛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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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民商法律和仲裁法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民商法律和仲裁法律背景介绍:文莱达鲁萨兰国国内并存两套法律体系。
明确文莱国内实际上并存世俗法律和伊斯兰法律两套法律体系非常重要。
该两套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平行适用。
伊斯兰法律仅对穆斯林人适用,并不适用于非穆斯林人。
在文莱,伊斯兰法律管辖范围非常有限,主要是穆斯林人的婚姻、穆斯林死者财产的继承和穆斯林人收养案件。
一、民事和商事法律从传统而言,文莱国内涉及商业、贸易活动和个人之间纠纷的多数成文法总体上被称为普通法体系。
它们基于英国法律和多数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普通法。
依据这些民商法律审理案件的法院通常被称为“世俗法院”。
世俗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和下级法院(由地方法院组成),皆对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法院运用的程序规则以英国最高法院1999年以前的惯例为基础。
文莱立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法律适用法案,该法案规定英国普通法和公平断定原则以及英国1951年4月25日前适用或生效的成文法在文莱同样生效。
该法案的附则规定,以上提及的普通法、公平断定原则以及广泛适用的成文法仅在文莱国情允许的前提下适用,它们受文莱本地环境和民俗的约束。
二、伊斯兰法院处理家庭和继承案件伊斯兰法院是文莱另一独立法院体系。
伊斯兰法院在对穆斯林人的结婚、离婚、财产继承和收养等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享有有限的专有管辖权。
如果商业交易方都同意对交易适用伊斯兰原则,那么该交易除了需符合世俗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循伊斯兰原则,不过一般只是伊斯兰银行和保险领域会出现这些情况。
如果出现这些情况,世俗法院将对此享有审理和判决的管辖权。
比如,在遵循伊斯兰原则的情况下设计并发行了两只伊斯兰债券并对两艘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进行了融资。
这意味着与这两只伊斯兰债券有关的文件需符合世俗法律和伊斯兰原则的规定。
虽然世俗法院对所有的争议享有管辖权,但是金融领域的伊斯兰原则与普通法的原则都会在法院得到适用。
简而言之,商业交易方面的伊斯兰法律在根本上建立在完全根除利益和不确定的前提之上。
很少会出现针对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情形。
但是在处理财产继承事务时,如果被继承人已经改变信仰,那么就会出现针对此人财产继承之管辖权上的争议。
伊斯兰法院并非是伊斯兰法律的产物,它的存在依据是议会法律和国家立法。
为此,为明确伊斯兰法院的管辖权,必须对文莱的成文法加以备注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是伊斯兰法院还是世俗法院享有管辖权。
出于本文主要论及文莱民商事和投资法律的目的考虑,我将在之后的讨论中谈及这些法律的适用和世俗法院的运作。
三、文莱世俗法院的运作通常由英国合格之法官在世俗法院中运用世俗法律体系。
文莱国内的主要私人法律职业者都在英国接受教育并获得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
目前由三名香港上诉法院的原法官主持上诉法院的工作,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既有本地的,也有香港高等法院的原法官。
文莱地方法院的法官多数在英国接受教育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
对于世俗事务,争议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判开始前或上诉法院审理前共同选定英国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作为文莱的终审法院。
法院使用的语言为英语,尽管法律以英文颁布并有时会以马来文颁布。
文莱的法律包括通常以政府公报形式发布的立法。
除了历时长久的土地法(1909年实行)和从2008年6月实行的所得税法修正案以外,文莱法律通常并不被认为限制贸易和商业或反对外国投资者。
文莱的多数法律满足外国投资者和本地投资者的利益。
除了管理投资基金和通讯的法律以外,文莱的法律强调初始管制而反对对商业活动进行二次管制。
这意指文莱对商业的注册进行重点管理,除了涉及公共政策、安全、卫生和劳工雇佣的事项,并不干涉企业的商业活动,企业商业活动的实际运行交由企业家自己来负责,政府当局的干涉会局限在最小程度。
四、尊重法治、促进经济的多元化为推行避免过多依赖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促进经济多元化的计划,文莱政府认识到并相信国家的法律必须促进商业氛围。
实行法治和法律本身被视为良好商业环境的基石,国内外的投资者能据此确信文莱政府将依法行事。
文莱民众对世俗法院的工作充满敬意,并充分尊重法律和秩序。
早在1984年取得独立以前文莱就已实行法治的原则。
文莱司法完全独立,这从文莱最高法院在其网页上对其首要使命的界定就得到了体现:“公正审判、裁决,高效执法,加强公众信任”。
文莱积极欢迎外来投资,并为此设立了几个促进投资的机构,包括工业和初级资源部下属的工业发展局,立法成立的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以及和政府有关联的Semaun Holdings Sengirian Berhad公司和其子公司。
文莱国有企业已经与国外投资者成立了合资企业,工业和初级资源部工业发展局已成功吸收国外对文莱进行直接投资。
2007年2月,工业发展局与国内一家企业签署协议,启动了工业发展局开发271公顷的双溪岭工业园计划的第一阶段,该工业园临近上游的天然气提炼企业。
开发双溪岭工业园的意图是对拥有下游中小企业的众多石化项目起到主导作用。
为促进双溪岭工业园的发展,文莱苏丹和国家元首、首相在2007年签署了关于双溪岭工业园的政府法令。
该法令旨在设立一站式办公机构,以简化地方政府办事程序,以及确保工业园周边社区的安全福利政策。
为协调国际贸易事务和对外政策的关系,文莱工业和初级资源部国际关系和贸易发展司并入外交部。
五、2002年至2008年文莱国内的立法情况2002年至2008年一些新法律得以通过,目的在于促进金融和工业领域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保护。
实行多项法律以提供各种形式的刺激措施,如在某些关键工业部门进行减税。
近期相关的法令是以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的。
在金融、银行、国际融资和投资管理领域,出台了内容广泛的法律以规范与国际融资、银行、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有关商业活动和服务有关之企业的设立行为。
这些法律具体包括2000年国际商业企业令、2000年国际有限合伙令、2000年互助基金令、2000年注册机构和受托人许可令、2000年国际银行令、2006年银行令、2002年国际保险令、2000年反洗钱令、2000年刑事犯罪行为令(追诉)、2002年反恐令(金融及其他措施)和1996年紧急状态令(对贩毒保留追诉的权利)。
关于伊斯兰金融交易方面,伊斯兰金融监督委员会2006年令要求在文莱作为伊斯兰产品提供的银行和金融产品、服务必须遵循伊斯兰原则。
在制造、工业和知识产权领域,对此类领域商业活动给予鼓励、促进的立法包括2001年工业协调令、1999年工业设计令、2000年商标法、1999年版式设计令、1999年专利法和2001年投资促进令。
早些时候与该领域相关的立法包括公司法和企业名称法。
文莱还更新关于通讯的法律,出台一些相应的法令,进一步明确要求,对通讯商业、设施、结构和服务方面的商业利益给予更好的保护,营造更为规范的市场环境。
出台的法令具体包括2001年通讯令、2001年文莱政府关于信息和通讯技术和工业的规定、2001年关于通讯继承人公司的法令、2000年关于广播行业的规定、2000年关于处理利用电脑进行不当行为的规定、2000年关于电子交易的规定。
2001年出台的关于通讯继承人公司的法令将文莱通讯局由原来的政府机构转变为一家公司。
文莱政府积极完善公私合营的商业模式,另外,政府还有意邀请投资者与政府合作建立并运营在摩拉港的一个深水集装箱码头,并对其进行私有化。
六、文莱国内的企业经营模式文莱国内私人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这种企业形式基于英国的公司法,它要求公司至少具有2名股东和2名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运营,并将注册资金分成等额股份。
这种企业形式在文莱运营得很成功,深受欢迎,并鼓励外资与国内企业进行合资,双方协商合资企业的总股份及各自所占股份。
文莱在2008年6月出台所得税法修正案,该法案效力溯及2008年1月1日。
该修正案对于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修正案规定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从30%下调为27.5%,以后年度更是下调为25.5%。
但是,外资对该修正案非常关注的一点是该修正案扩大了税收的范围,该修正案要求企业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4日内根据规定税率和行为性质为税收征收部门代扣支付给非居民的部分报酬。
鉴于企业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审查其纳税情况、合约履行情况以明确其纳税责任,这已经带来了一些问题。
根据文莱海关法,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企业进口的机械、装备、建筑构件等物资在文莱国内不能以同样价格同样质量购买到,则对该进口的物资免征或部分免征进口税。
七、经济多元化和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2003年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根据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法案成立并成为永久性机构。
成立该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促使文莱实现经济多元化,避免过多的依赖石油、天然气行业。
作为法定机构,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能:●促进或参与在文莱规划地区进行住宅、工业、农业和商业开发;●促进和支持经济发展理事会认为可行的农业、工业、住宅和开矿企业在文莱从事经营活动;●改善文莱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形象,促进文莱经济的发展和升级;●出台促进投资的政策和计划、优惠政策和市场战略,吸引国内外资金进入具有良好出口前景的高新技术工业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业;●推动、支持包括开展出口导向型经营活动在内的产业行为;●支持本地企业家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本地企业扩展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水平。
为充分履行其各项职能,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根据有关法案的授权享有相应的广泛权力,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主要职能之一是对文莱境内规划区域和其他地区内的经营场所、工业园区和住宅开发进行规划、开发与管理。
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近期刚宣布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大摩拉岛的新深水集装箱港口项目,并在近期还与一家国际财团就其是否成为该项目的主要投资方一事进行接触。
八、关于双溪岭工业园的行政令-另一促进投资的举措2007年,文莱政府签署关于双溪岭工业园的行政令,该行政令是文莱政府为实现经济多元化的长远目标而实行的重要举措。
该行政令于2007年4月出台,目的是成立一个管理双溪岭工业园的一站式机构。
双溪岭工业园位于马来奕地区,占地271公顷,目标是发展成为一个世界级的工业园。
至今为止在双溪岭工业园已经成立一家由日本三菱煤气化学公司、文莱国家石油公司和日本伊藤忠商社共同投资的甲醇厂。
和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一样,双溪岭工业园管理局是文莱政府设立的永久性机构。
它的职能只是局限在双溪岭工业园,其主要职能是促进并支持对双溪岭工业园的私人和政府投资,负责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采购、建设、运营和管理,从而为工业园区的使用者提供工业、商业和社会服务。
双溪岭工业园管理局的主要成员由文莱苏丹和国家元首、内阁首相兼国防大臣共同任命。